臨床實驗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0100009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88

一項第 Ib/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Capivasertib 加上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用於荷爾蒙受體陽性及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CAPItello-292)

MK-3475 MK-2870 /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MK-2870 (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

一項以MK-2870為單一藥物和併用Pembrolizumab相較於醫生選擇之治療在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R陽性、HER2陰性(HR+/HER2-)乳癌患者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第三期試驗

PF-07220060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xemestane / PF-07220060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verolimus Exeme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3 期試驗,針對 18 歲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乳癌且在接受先前含 CDK 4/6 抑制劑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比較 PF-07220060 加 FULVESTRANT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的治療選擇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三陰性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成人患者,研究前導性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加上 Durvalumab,隨後給予輔助性 Durvalumab 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相較於前導性 Pembrolizumab 加上化療,隨後給予輔助性 Pembrolizumab 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的治療 (D926QC00001; TROPION-Breast04)

OP-1250 Fulvestrant Sandoz 250mg/5ml Solution for Inejction Fulvestrant Lyophilized Injection 250mg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在內分泌和CDK4/6抑制劑療法後,比較OP-1250單一治療相較於標準照護用來治療E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OPERA-01)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0100009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88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Ib/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Capivasertib 加上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用於荷爾蒙受體陽性及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CAPItello-292)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361D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01686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1-2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1-01 至  2028-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為透過評估罹患 HR+/HER2-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受試者(整體族群)的 PFS,證明 capivasertib 組相較於對照組的優越性。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0100009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8810200300
錠劑
錠劑
160 mg/tablet
200 mg/tablet
50 mg/mL
75 mg/tablet
100 mg/tablet
125 mg/tablet
200 mg/tablet
tablet
tablet
vial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宣稱適應症
晚期/轉移性 HR+/HER2-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透過評估罹患 HR+/HER2-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受試者(整體族群)的 PFS,證明 capivasertib 組相較於對照組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預先規定的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同意書
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知情同意書 (ICF) 及計畫書 (CSP) 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3 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和/或生物標記分析的選擇性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學和/或生物標記知情同意書。應於最終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若基於任何原因未在最終篩選採集這些檢體,可能會在任何時間採集,直到治療後/疾病復發追蹤返診。
註:若受試者拒絕參與選擇性探索性基因研究和/或選擇性生物標記研究,受試者將不會受到懲罰,其利益亦不會受到影響。受試者不會被排除在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
有關 ICF 流程,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A。
年齡
4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且超過當地國家特定法定成年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有放射學或臨床證據顯示復發或惡化或無法耐受最後一項/目前治療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局部晚期疾病必須為不適合接受根治性切除的類型(經認定可能在試驗治療下使癌症分期改善後適合接受手術或消融技術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6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準則 (Hammond et al 2010; Wolff et al 2018),由最近一次腫瘤檢體判定具有經組織學確認的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R+/ HER2-) 乳癌(原發性或轉移性)。為了滿足 HR+ 疾病的要求,乳癌必須表現雌激素受體 (ER),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的共同表現。因此,腫瘤必須:
(a) ER+ 定義為 ≥ 1% 的腫瘤細胞在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中為 ER 陽性,或者無法取得百分比,則 Allred IHC 分數 ≥ 3/8,
(b) 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在 IHC 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陽性,或者若無法取得百分比,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3/8;或黃體素受體陰性,定義為在 IHC 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陽性,或者若無法取得百分比,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2/8;或黃體素受體未知,且
(c) 為 HER2-,定義為 IHC 強度為 0 或 1+,或 IHC 強度為 2+ 且原位雜交反應 (ISH) 上沒有擴增的證據。
7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條件「a」、「b」和「c」不可藉由在開始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所進行的輸血、輸注或生長因子支持來達成。
(a) 血紅素 ≥9.0 g/dL。註:任何輸血均必須在確認血紅素 ≥ 9.0 g/dL (≥ 5.59 mmol/L) 前 > 14 天進行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d)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是有記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 × ULN。
(e)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對於有肝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
(f)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分鐘(使用實際體重);僅當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時,才需要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8 受試者必須能夠吞嚥口服藥物,且能使藥物留在體內。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10 最短預期壽命為 12 週。
性別
11 成年女性(停經前/停經中期/停經後),以及成年男性:
(a) 停經前(和停經中期,即不符合下列停經後條件者)女性和男性,若適合接受 黃體刺激素釋放激素(LHRH) 促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受試者應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當天或之前開始接受 LHRH 促效劑的併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b) 停經後女性定義為符合至少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o 年齡 ≥ 60 歲
o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o 年齡 < 60 歲且無月經 < 12 個月(連續),且篩選時的濾泡刺激素 (FSH) 和雌二醇依據當地實驗室判定為停經後範圍內
o 年齡 < 60 歲且無月經 ≥12 個月(連續)
註:< 60 歲的女性若因化療引起無月經 ≥ 12 個月,應在篩選時檢查 FSH 和雌二醇,且若 FSH 和雌二醇均在當地實驗室的停經後範圍內,則應依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和/或當地準則連續重複檢測 FSH 和雌二醇,以確認停經後狀態。由於 fulvestrant 和雌二醇的結構相似性,FASLODEX 可能干擾免疫分析法的雌二醇測量,導致雌二醇濃度假性升高 (FASLODEX SmPC);應遵循當地準則。
註:接受卵巢功能抑制 (OFS) 的受試者無法判定更年期狀態。若受試者在接受 OFS 時進入試驗,則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接受 LHRH 促效劑。
註:若在篩選時或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發現女性未停經,則必須開始使用 LHRH 促效劑和適當的避孕方法(計畫書附錄 G)。
生育
12 受試者不得正在哺乳,且具生育能力女性(停經前和停經中期女性)在開始給藥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未完全禁慾(即:在與試驗治療相關的整個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且有意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自納入試驗起使用至少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計畫書表 28)加上屏障法(男性保險套、女性保險套、子宮頸帽、含殺精劑的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綿加上殺精劑),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持續直至藥物全身性暴露結束(至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或最後一劑 capivasertib 後 4 週,或最後一劑 CDK4/6i [palbociclib、ribociclib,或 abemaciclib] 後 3 週,以較晚發生者為準)。註:務必遵從具有最長藥物全身性暴露時間的避孕要求,即使最終未停用藥物。
13 未絕育且有意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包括以雙側睪丸切除術以外的方法絕育的男性,例如:輸精管切除術),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藥物全身性暴露結束(至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或至最後一劑 capivasertib 後 16 週,或至最後一劑 palbociclib 後 14 週,或至男性受試者相關藥物全身性暴露結束 [5 個半衰期] 期間,另需針對 ribociclib 和 abemaciclib 再外加 90 天期間,以較晚發生者為準)必須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例如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未核准殺精劑的國家中,僅接受保險套)(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註:務必遵從藥物在體內的作用和影響結束具有最長藥物全身性暴露時間的避孕要求,即使終未停用藥物。若男性受試者希望在未來使他人受孕,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冷凍精子。
註: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在此整個期間也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4 受試者必須根據當地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有資格接受 fulvestrant ,以及 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兩者其中至少一種的療法。
15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含(術前)輔助性內分泌藥物療程(單一藥物或合併治療)的治療,且在(術前)輔助性內分泌治療(tamoxifen、芳香環酶抑制劑[AI] 或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期間或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內,有乳癌復發或惡化的放射學證據。
16 在造影腫瘤評估中,受試者必須:
(a) 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利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在基準期時可準確測出其最長直徑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需 ≥15 mm),而且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或者
(b) 若無上述定義之無可測量的疾病,必須至少有 1 個可透過 CT 或 MRI 評估的蝕骨性或混合性(蝕骨性 + 骨硬化性)骨骼病灶;沒有可測量的疾病且僅有骨硬化型/骨髓性骨骼病灶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7 同意提交且提供必要性的 FFPE 腫瘤檢體用於中央檢測。最好是取自最近一次收集之隨機分配前腫瘤檢體(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必須提供 30(最少 20)片新鮮的未染色連續腫瘤切片。用於次世代定序 (NGS) 分析的組織要求,請參見診斷檢測手冊。在本試驗的第 III 期部分中,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成當地病理學品質確認 (QC),以確保檢體適合用於 NGS 分析。註:中國的腫瘤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不得納入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根治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潛在根治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第 I 期子宮內膜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即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放射性治療法。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4 因之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 CTCAE 第 1 級),不包括掉髮。針對患有第 1 級貧血或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受試者,只有在其細胞計數條件非藉由生長因子或輸血支持使符合資格時,才允許納入。如果預期受試者已有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或週邊感覺神經病變)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臨床團隊後予以納入。
5 脊髓壓迫、腦部轉移或軟腦膜轉移,除非這些病灶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例如:放射療法、手術),且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4 週已停用用於控制轉移症狀的類固醇,並在臨床上保持穩定。
註:允許使用類固醇治療/預防放射療法產生的後遺症,但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
6 篩選時符合任何以下的心臟條件:
(a) 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隔 (QTcF):
(i) 將接受 palbociclib 治療的受試者:連續 3 次(重複三次)心電圖(ECG) 測量平均值取得的 QTcF ≥ 470 ms
(ii) 將接受 ribociclib 治療的受試者:連續 3 次(重複三次)ECG 測量平均值取得的 QTcF ≥ 450 ms
(b) 心臟節律、傳導或形態出現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包括但不限於:完全性左束支性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臨床上顯著且未裝有心律節律器的心搏過緩 (心率[HR] < 50 bpm),或未裝有心律節律器的病竇症候群
(c) 任何會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臨床上顯著的左心室肥厚、電解質紊亂(鉀,特別是低血鉀、鎂、鈣和磷;校正電解質後,可能允許參與)、可能患有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 40 歲以下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d)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任何以下手術或病況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紐約心臟學會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 2
(e) 控制不良的低血壓 - 收縮壓 (SBP) < 90 mmHg,和/或舒張壓 (DBP) < 50 mmHg
(f)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SBP > 160 mmHg 和/或 DBP > 100 mmHg
(g) 心臟超音波(或者若無法進行心臟超音波或心臟超音波檢測結果不確定,則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的評估顯示心臟射出分率超出機構正常值範圍或 < 50%(以較高者為準),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情況穩定且在臨床上不顯著。
7 心律不整病史(多放電點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有症狀或儘管治療仍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且會診心臟專科醫師(建議),則可允許納入。不允許使用延長 QTc 的抗心律不整藥物(第 I 或 III 類)。
8 篩選時有臨床上顯著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為符合任何下列一項:
(a) 受試者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第 2 型糖尿病,且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
(b) HbA1c ≥ 8.0% (63.9 mmol/mol)
9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或慢性胃腸道疾病以及其他可能阻礙任何試驗藥物(IMP)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的狀況。
10 接受 abemaciclib 治療的受試者(僅限第 Ib 期):同時患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導致腹瀉可能性或導致腹瀉嚴重程度臨床上顯著增加的狀況。已知凝血異常,例如出血傾向,或以抗凝血劑治療,而使 fulvestrant 肌肉注射無法進行。(不適用於台灣)
11 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12 重度控制不良的免疫缺乏症候群。
13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經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證據,包括未經控制的高血壓,或活動性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和 C 型肝炎的活動性感染定義,請參閱 WHO 準則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49981),不需篩檢慢性病況。HIV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參數:
(a)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細胞/mL 且 HIV 病毒量 < 400 複製數/mL;兩者均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和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療程期間檢查。
(b) 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伺機性感染病史。
(c) ART > 4 週(以確保可耐受 ART,且毒性不會與試驗藥物毒性混淆)。如果受試者未接受 ART,且經認定不適合開始接受 ART,請諮詢阿斯特捷利康醫療團隊。
(d) 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I 瞭解禁用藥物列表,其中包括了一些 HIV 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14 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影像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不需篩檢結核病。
15 對 IMP 或任何與 IMP 具有相似化學結構或類別的藥物之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有過敏反應的病史。
16 有失智症、意識狀態改變或任何精神病狀況的證據,而無法瞭解或提供知情同意。
17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發現結果,依試驗主持人評斷,合理懷疑有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使受試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或干擾取得知情同意的疾病或病況。
先前/併用療法
1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 5 個半衰期內,曾使用已知會顯著延長 QT 間隔且與 TdP 相關的藥物。
19 無法符合第 6.5.2 節所述的注意事項和限制。
2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或抗癌藥物(目前的荷爾蒙療法除外),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以抗體為基礎的抗癌藥物。除了皮質類固醇外,應避免使用慢性免疫抑制療法。
21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接受試驗介入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聖約翰草為 3 週)曾接受強效(第 Ib 期部分為中度)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允許使用弱效 CYP3A4 抑制劑,但不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改變劑量。請注意,在開始 capivasertib 給藥前,某些 CYP3A 受質可能需要充分的清除期或劑量降低。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I 的指引。
其他排除條件
23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4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5 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2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具有使受試者不符合內分泌療法資格的疾病負擔(例如:短期內可能危及生命的有症狀的內臟疾病)。
先前/併用療法
27 用於無法進行手術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任何一線內分泌療法。
註 1:若在無轉移性乳癌(術前輔助性)的情況下嘗試以內分泌療法降低局部晚期腫瘤的分期,且隨後進行腫瘤手術,則不計入晚期乳癌(ABC)的某一線療法。相反地,若腫瘤仍無法進行手術,則應將此治療視為 ABC 的某一線療法。
註 2:允許ABC在化療後無疾病惡化的情況下,接受化療後內分泌維持治療,且將不會計為 ABC 的另一線治療。
註 3: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不視為 ABC 的某一線療法。此外,在無疾病惡化的情況下,在某一線療法範圍內轉換藥物不算是新的某一線的療法。
28 以超過 1 線化療治療無法進行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註 1:若化療療程在第一劑給藥期間或 6 週內因毒性而中止,且最多進行一個週期,且在開始後續療法時無臨床或放射學疾病惡化證據者,不被視為某一線療法。
註 2:輔助性和術前輔助性化療未歸類為 ABC 的化療線數。
註 3:抗體藥物複合體被歸類為同一線化療。
29 先前或同時接受全身性 AKT、PI3K 和 mTOR 抑制劑治療。
30 先前曾在疾病轉移情況下接受 CDK4/6i 治療(例如:palbociclib、ribociclib、abemaciclib 或未經上市之 CDK4/6i)。
註:受試者可能曾接受(術前)輔助性 CDK4/6i,前提是無疾病間隔至少為 12 個月(即:CDK4/6i 治療最後一天與復發日期之間的間隔至少為 12 個月),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適合以第三期建議劑量(RP3D)接受試驗治療。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詹書柔/02-3393-1388#6727/zoe.chan@qps-taiwan.com; 葉子瑜/0989-754-848/amy.yeh@astrazeneca.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4 人,全球人數 895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1-27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6534 

 

  MK-3475 MK-2870 /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MK-2870 (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以MK-2870為單一藥物和併用Pembrolizumab相較於醫生選擇之治療在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R陽性、HER2陰性(HR+/HER2-)乳癌患者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第三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2870-010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02729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1-1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3-15 至  2032-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評估,比較MK-2870與醫生選擇之治療(TPC)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2.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比較MK-2870併用pembrolizumab與TPC之PFS。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MK-3475
MK-2870

主成分,劑型,劑量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MK-2870 (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TROP2 monoclonal antibody conjugated to KL610023 )
凍晶注射劑及懸浮注射液
注射用凍晶粉末
200mg/4mL/vial
200mg/vial
242
048

 

宣稱適應症
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從隨機分配至首次記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而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如果您患有無法透過手術切除的荷爾蒙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陰性(HR+/HER2-)乳癌,您可以參加此試驗。
將使用一項檢測來了解您的檢體是否具有這些特徵。研究已顯示這項檢測通常是準確的,但無法保證結果。有可能檢測會呈現偽陰性(檢體具有生物標記,但是檢測結果表示沒有)或偽陽性(檢體沒有生物標記,但是檢測結果表示有)。如果是偽陰性,將不會允許您參加本試驗,即使您可能從試驗治療得到益處。如果是偽陽性,您可能參加試驗,但是可能不會從試驗治療得到益處。
您的癌症必須已經擴散到身體的其他部位(轉移性)或處於擴散的早期階段(局部晚期),並且無法透過手術切除。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要求。
您的癌症必須在荷爾蒙治療期間生長或擴散。如果您的腫瘤中荷爾蒙受體的表現低(在0到100範圍內的1到10之間),即使您的癌症在荷爾蒙治療期間沒有生長或擴散,您可能仍會參加此試驗。您必須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若在本試驗之外,您可以按照目前核准的指引接受內分泌治療以及另一種稱為CDK4/6抑制劑的治療。可能會有一些原因使您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原因。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02-6631-600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12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1-22

原文請見: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6531

 

  PF-07220060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xemestane / PF-07220060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verolimus Exeme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3 期試驗,針對 18 歲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乳癌且在接受先前含 CDK 4/6 抑制劑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比較 PF-07220060 加 FULVESTRANT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的治療選擇
試驗申請者: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4391022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76979
核准登錄日期: 2023-12-2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12-15 至  2028-11-13

試驗目的
評估 PF-07220060 與 fulvestrant 併用相對於試驗主持人的治療選擇(invesigator&amp;#39;s choice of therapy, ICT) (即單獨使用 fulvestrant,或 everolimus 併用 exemestane),在罹患荷爾蒙受體 (hormone receptor, HR) 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 HER2) 陰性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mBC),且在接受先前含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 (cyclin-dependent kinase, CDK) 4/6 抑制劑治療後病情惡化的參與者中,是否可以改善臨床結果。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PF-07220060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xemestane

主成分,劑型,劑量

PF-07220060
Fulvestrant
Everolimus
Everolimus
Exemestane
Tablet
Solution for injection
Tablet
Tablet
100 mg / Tablet
50 mg/mL
10 mg / Tablet
5 mg / Tablet
25 mg / Tablet
100 mg / Tablet
250 mg/5 mL injection
10 mg / Tablet
5 mg / Tablet
25 mg / Tablet

 

宣稱適應症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在前一線治療後病情惡化病人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尚未開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尚未開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尚未開始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尚未開始

 

評估指標(endpoint)
‧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期到首次記錄疾病惡化日期所經過的時間,判定依據為根據實體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v1.1 進行的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BICR),或在沒有疾病惡化 (progression of disease, PD) 的情況下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
‧ BICR 判定的 OR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主要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 (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2. 乳癌的組織學確認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且無法進行治癒目的之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
‧ 資料顯示為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R) 陽性腫瘤
‧ 資料顯示為 HER2 陰性腫瘤
3. 能夠提供足量有代表性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 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檢體。
4. 必須曾接受 CDK4/6i + ET 作為乳癌 (BC) 的最近期全身治療,無論是作為晚期/mBC 的第一線治療或作為早期 BC 的輔助性治療。CDK4/6i 治療期間或之後必須有資料顯示為 PD。
5.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或不可測量的僅影響骨頭之疾病。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2。有下列任一項關鍵特性/狀況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1. 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醫療或精神狀況。
2. 處於器官轉移危急症狀中,短期內有立即危及生命之併發症的風險。
3. 已知有活動性無法控制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4. 曾使用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 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 (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degrader, SERD)、磷酸肌醇-3-激酶 (phosphoinositide-3-kinase, PI3K)/ 蛋白激酶 B (protein kinase B, AKT)/雷帕黴素的哺乳動物靶標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 途徑抑制劑、完全雌激素受體拮抗劑 (complete estrogen receptor antagonist, CERANs)、蛋白水解靶向嵌合體 (PROteolysis Targeting Chimera, PROTACs) 或任何情況下的其他試驗性新型抗內分泌藥物
‧ 晚期疾病中的先前使用化療
‧ 隨機分配 2 週內進行放療
5. 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需要任何禁用食品、補充劑或併用藥品 (即其他抗癌療法、生長因子、慢性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強效和中效細胞色素 P450 3A4/5 [cytochrome P450 3A4/5, CYP3A4/5] 或尿苷 5' 二磷酸葡萄醣醛酸基轉移酶 2B7 [uridine 5' diphosphate-glucuronosyltransferase 2B7, UGT2B7] 抑制劑和誘導劑、直接口服抗凝血劑、質子幫浦抑制劑)。
6. 腎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或血液學異常。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林妤柔 02-5575215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2 人,全球人數 51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3-08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16515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三陰性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成人患者,研究前導性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加上 Durvalumab,隨後給予輔助性 Durvalumab 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相較於前導性 Pembrolizumab 加上化療,隨後給予輔助性 Pembrolizumab 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的治療 (D926QC00001; TROPION-Breast04)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26Q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58881
核准登錄日期: 2023-10-1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10-01 至  2031-02-05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第三期、2 組、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全球試驗,旨在對於先前未曾接受 治療的TNBC 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HER2 陰性乳癌參與者,評估前導性 Dato-DXd 加上 durvalumab,隨後給予輔助性 durvalumab 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相較於前導性 pembrolizumab 加上化療,隨後給予輔助性 pembrolizumab 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Lyophilised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20 mg/ml
50 mg/mL
100 mg/vial
500 mg/vial

宣稱適應症

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三陰性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成人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 N/A N/A
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僅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參與者簽署 ICF 時的年齡必須 ≥ 18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第 2 或 3 期單側或雙側原發侵入性 TNBC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HER2 陰性乳癌,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根據放射學和/或臨床評估,判定為患有按 AJCC 乳癌分期系統第 8 版 (Hortobagyi et al 2017) 的下列合併原發性腫瘤 (T) 和區域性淋巴結 (N) 分期(T1c,N1 至 N2;T2,N0 至 N2;T3,N0 至 N2;T4a-d,N0 至 N2)。
註:允許雙側腫瘤(例如兩個乳房同時有癌症)和/或多病灶原發性腫瘤,以及發炎性乳癌,且應使用 T 分期最晚期的腫瘤來評估資格。如為多灶性/多中心性疾病,需要為每個病灶確認 TNBC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HER2 陰性乳癌。可接受同時對側之乳管原位癌,若同側乳癌符合條件。
TNBC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HER2 陰性乳癌 之定義為:
(a) IHC 顯示 ER 為陰性( < 1% 的腫瘤細胞為 ER 陽性),以及 IHC 顯示 PR 為陰性( < 1% 的腫瘤細胞為 PR 陽性),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ER 1% 至 < 10% 和/或 PR 1% 至 < 10%;荷爾蒙受體均不得 ≥ 10%);以及
(b) IHC 顯示 HER2 陰性(強度為 0 或 1+,或者 IHC 顯示強度為 2+ 且無 ISH 擴增證據) (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 Yoder et al 2022)。
3 ECOG PS 為 0 或 1,且在篩選基期前 2 週內與隨機分配前無惡化現象。
4 依據實驗室手冊規定和第 8.8 節摘要,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可接受的腫瘤檢體。
備註:中國的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5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有足夠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 血紅素 ≥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d) 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於記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的情況下 ≤ 3 × ULN。
(e)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B型肝炎病毒[HBV]情況例外)。有關 HBV 的要求,請參閱排除條件 7。
(f)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 CrCL 計算值 ≥ 5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6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的方法一致;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F。
(a) 男性參與者:
i)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或者 當地標準治療的處方資訊要求的更長時間,除了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之外,還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
ii) 自篩選起、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或者當地標準治療的處方資訊要求的更長時間,男性參與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應在隨機分配至本試驗前考慮保存精子。
(b) 女性參與者:
i) 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附錄 F。
ii)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 F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F。
iii)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 後至少 7 個月內,或者當地標準治療的處方資訊要求的更長時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發生性行為;有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F。所有 FOCBP 在篩選期間必須有記錄為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iv) 自篩選起、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或者當地標準治療的處方資訊要求的更長時間,女性參與者不得捐贈或取卵自用。應在隨機分配至本試驗前考慮保存卵子。
受試者同意書
7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與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8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參閱附錄 D)。
其他納入條件
9 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感染、合併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活動性出血疾病和重大心臟或心理疾病/社交狀況、慢性憩室炎或先前患有複雜性憩室炎、有異體器官移植史,和/或物質濫用,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難以控制的噁心和嘔吐、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capecitabine 或 olaparib。
3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註:對於同時患有對側乳管原位癌,乳管原位癌的治癒性手術可作為前導期後之手術的一部分執行。
4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參與者。
(b) 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參與者。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況。
(d) 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參與者,但必須諮詢試驗臨床主管後始可納入。
(e)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參與者。
5 有遠端疾病的證據。
註:參與者必須有依據首次診斷評估疾病分期為M0的證據。在篩選期若有疑似區域性或遠端轉移的情況,應依據參與者的臨床症狀仔細評估,且應排除有轉移疾病的參與者。
6 有顯著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7 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參與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 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 已接種 B 型肝炎病毒 (HBV) 疫苗、僅抗 B 肝表面抗體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 為 B 肝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和抗 B 肝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符合以下第 i-iii 項條件:
(i) 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轉移性肝癌,則可為轉胺酶數值異常,且 AST/ALT 檢測結果 < 3 × ULN,但並非由 HBV 感染引起。
(iii) 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d) 為 HBsAg 陽性且患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iii 項條件:
i) 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轉移性肝癌,則可為轉胺酶數值異常,且 AST/ALT 檢測結果 < 3 × ULN,但並非由 HBV 感染引起。
iii) 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8 已知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無法測得病毒 RNA。
(b) CD4+ 計數 ≥ 350
(c) 過去 12 個月內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定義之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且持續穩定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有進一步改變)。
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如果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接受,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HIV 檢測。
9 需要靜脈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
10 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有臨床上顯著異常的靜態心電圖 (ECG) 檢測結果。
12 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b)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
(c)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d) 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CTCAE 第 3 級)、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計畫主持人的判斷並建議心臟專科醫師會診,若參與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
13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 ILD/肺炎(包括放射線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4 患有嚴重肺功能受損。
先前/併用療法
15 任何已知與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有關的併用藥物。
16 曾經或同時為 TNBC 或荷爾蒙受體低度表現/HER2 陰性乳癌接受任何手術、放射性治療或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放射性治療、內分泌療法、免疫介導療法 [非抗體療法或抗體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蛋白-1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蛋白 2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視黃醇療法或標靶治療)。
17 先前曾使用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 14 天的充分治療廓清期(請參閱附錄 H 2)。
18 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每天不超過 prednisone 10 mg 或其等效藥物
‧ 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用藥或作為止吐藥的類固醇(例如:CT 掃描術前用藥)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請參見附錄 H 2)。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0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最後 4 週內接受試驗藥物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 Dato-DXd、T-DXd 或 durvalumab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組別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參與者處於治療試驗的追蹤期)。
21 已知曾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Dato-DXd 的 polysorbate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的參與者。
22 已知曾對其他單株抗體 (mAb) 發生重度過敏反應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條件
23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4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參與者不應參與試驗。
25 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本試驗中。
26 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血清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或計畫懷孕者。
27 在整個試驗納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或者當地標準治療的處方資訊要求的更長時間,女性參與者應避免哺乳。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黃詩勻/ 02-2730-237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70 人,全球人數 1728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11-09

原文請見: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6428

 

  OP-1250 Fulvestrant Sandoz 250mg/5ml Solution for Inejction Fulvestrant Lyophilized Injection 250mg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在內分泌和CDK4/6抑制劑療法後,比較OP-1250單一治療相較於標準照護用來治療E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OPERA-01)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OP-1250-301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54683
核准登錄日期: 2023-10-1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12-01 至  2027-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評估OP-1250在90和120 mg劑量等級下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根據當地試驗主持人對90和120 mg劑量等級的OP-1250的評估,來評估ORR、DoR、DCR、CBR和PFS;評估OP-1250在90和120 mg劑量等級下的PK。

探索性目的:評估PRO自基期以來健康相關的變化。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OP-1250
Fulvestrant Sandoz 250mg/5ml Solution for Inejction
Fulvestrant Lyophilized Injection 250mg "GBC"
Anastrozole F.C. Tablets 1mg "Sinphar"
Arbreast F.C. Tab. 1mg (Anastrozole)
Aromatt 1 (An

主成分,劑型,劑量

OP-1250 Drug Substance
OP-1250 Drug Substance
FULVESTRANT
FULVESTRANT
ANASTROZOLE
ANASTROZOLE
ANASTROZOLE
LETROZOLE
LETROZOLE
EXEMESTANE
TRIPTORELIN ACETATE
TRIPTORELIN ACETATE
TRIPTORELIN
film coated tablets
Solution for Inejction
Lyophilized Injection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Lyophi
30 mg/tablet
60 mg/tablet
250mg/5ml
250毫克
1 mg/tablet
1 mg/tablet
1 mg/tablet
2.5 mg/tablet
2.5 mg/tablet
25 mg/tablet
3.75 mg/vial
0.1 mg/vial
11.25 mg/vial
3.75 mg/vial
11.25 mg/vial
tablet
tablet
5毫升注射針筒
250mg玻璃小瓶裝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2 ml/vial
1 ml/vial
2 ml/vial
3.75 mg/vial
11.25 mg/vial
22.5 mg/vial

宣稱適應症

E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 N/A N/A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大醫院 N/A N/A
光田綜合醫院 N/A N/A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AE、SAE、劑量調整、臨床實驗室參數(即血液學、化學和凝血)、ECG和生命徵象測量評估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參與者年齡≥ 18歲。
2.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參與並遵守所有試驗要求,並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參與者同意書。
3. 參與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乳腺癌,並且有證據顯示其為不適合接受治癒療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4. 參與者必須患有經當地實驗室檢測證實的ER+、HER2-乳癌(優先採用最近的腫瘤組織檢體)。ER和HER2檢測,必須根據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美國病理科學會(CAP)指引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和記錄:
a) ER陽性腫瘤,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 1% (如ASCO-CAP ER檢測指引[Hammond 2010]中所定義),有或無黃體素受體陽性,且
b) HER2陰性腫瘤,其細胞膜蛋白表現的免疫組織化學結果為0或1+,或原位雜合得到陰性結果,如ASCO-CAP HER2檢測建議中所定義(Wolff 2013; Wolff 2018)。
5. 參與者必須患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的可評估疾病:
a) 可測量的疾病,即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只有自放射線照射以來有明顯的惡化徵象時,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才能被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b) 僅涉及骨頭的疾病,具有至少一個可利用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評估的骨溶性或混合骨溶性/成骨性骨病灶。先前曾接受骨骼放射治療的參與者,必須在非放射線照射區域至少有1個可評估的病灶。
6. 參與者之前必須曾接受1項或2項ET單一療法或併用CDK 4/6抑制劑治療晚期或MBC,並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最近一項ET的持續時間必須至少為6個月。
b) 必須有至少一種先前的ET是與CDK 4/6抑制劑併用。
c) 對於轉移性情境中的先前治療,疾病惡化必須是在治療期間或每項治療結束的28天內發生,包括使用CDK 4/6抑制劑併用ET的治療。因毒性而停止但沒有惡化的參與者不符合此條件。
d) 在輔助ET期間或結束後12個月內的惡化,將算成先前其中一項MBC療法。
註:在輔助ET的前2年內疾病復發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或1。
8. 參與者在篩選期間必須具有以下實驗室檢驗值:
a) 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公式,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mL/min。
b) 總膽紅素≤ 1.5 x正常值上限(ULN) (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參與者,則為≤ 3.0 x ULN)。
c)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3.0 x ULN (肝臟轉移病患則為≤ 5.0 x ULN)。
d) 血紅素≥ 9.0 g/dL,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最後4週內,無需輸注紅血球或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e) 血小板 ≥ 75 x 109 cells/L。
f)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cells/L,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最後4週內,未曾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g) 凝血酶原時間(PT)和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x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x ULN。如果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則INR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穩定至少4週,並且落在治療範圍內。
h)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鉀、鈉、鈣(針對白蛋白校正後)和鎂的檢驗值≤第1級。如果第一次篩選評估異常,則可以重複化學評估最多2次(參與者可以在重新評估之前接受適當的補充或治療[例如:補充鉀以治療低血鉀])。
9. 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抗癌療法產生的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或根據NCI CTCAE第5.0版的定義≤第1級,但≤第2級的掉髮和無月經為例外。
10. 女性參與者可以處於停經前、停經期或停經後。停經前和停經期女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接受GnRH (LHRH)促效劑,並持續至安全性追蹤期結束。除非參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否則女性參與者均視為處於停經前或停經期:
a) 紀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b) 年齡≥ 60歲且無月經(距最後一次月經已有≥ 1年)。
c) 年齡< 60歲且無月經(距最後一次月經已有≥ 1年),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正在進行或最近的化療、tamoxifen或toremifene或GnRH[LHRH]促效劑治療),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FSH)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驗值參考範圍內。
d) 年齡< 60歲、過去12個月內曾使用tamoxifen或toremifene,且在接受tamoxifen或toremifene治療前記錄12個月的無月經,並且血清雌二醇和FSH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驗值參考範圍內。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內堅持使用高度有效避孕:
a)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以下其中一項:
‧ 完全禁慾(符合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之生活方式時)。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期法)與性交中斷法皆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或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6週前曾進行輸卵管結紮。在只實施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則必須透過後續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能力。
‧ 放置非荷爾蒙子宮內避孕器(IUD)。
‧ 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內堅持使用高度有效避孕。以上說明針對女性參與者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 此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非懷孕中,以開始試驗治療前的陰性血清驗孕(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結果證實。
‧ 非哺乳中。
c) 女性參與者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她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年滿60歲。
‧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 經醫學證實的卵巢早衰(以血清雌二醇和FSH濃度證實)。
‧ 已停經(無月經≥ 12個月),而且未使用干擾卵巢功能的藥物。
12. 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和試驗治療期間使用GnRH (LHRH)促效劑,並且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內堅持使用高度有效避孕。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以下條件之一:
a) 紀錄顯示接受輸精管結紮成功。
b) 對於尚未接受輸精管結紮成功以及身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之伴侶的參與者,其伴侶必須遵守以下任何一項:
‧ 根據當地實際執行狀況,荷爾蒙避孕 + 男性參與者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 IUD (荷爾蒙或非荷爾蒙)。
‧ 根據當地實際執行狀況,雙側輸卵管結紮 + 男性參與者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 根據當地實際執行狀況,Depo-Provera + 男性參與者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罹患有症狀的內臟疾病、即將發生的器官衰竭,或任何使參與者不符合ET資格的疾病負擔。
2. 已知對OP-1250或其劑型成分有過敏反應史。
3. 已知對fulvestrant、anastrozole、letrozole或exemestane (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過敏反應史,除非使用這4種治療選項中的其他3種之一進行治療是適當的療法。
4. 先前曾在晚期/轉移情境下接受化療。
註:在轉移情境下開始第一項ET前,曾接受針對早期乳癌的新輔助/輔助化療或針對新發寡轉移疾病曾接受一項化療的參與者,符合受試資格。
5. 曾接受elacestrant治療或試驗性ER導向療法(包括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和非SERD)。
6. 之前在以下時間範圍內,曾接受抗癌或試驗性藥物治療:
a) Fulvestrant (最後一次注射)發生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8天前。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14天前,曾使用任何其他ET、CDK 4/6抑制劑、everolimus、tacrolimus、alpelisib或聚二磷酸腺苷[ADP]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劑。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8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前,接受任何試驗性抗癌藥物治療。
7. 已知罹患活動性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而需要立即進行針對CNS的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前的最後2個月內未表現出臨床和放射學穩定性的參與者。
8. 罹患其他先前或併發的惡性腫瘤,其在第一劑接受試驗治療之前疾病消失的時間未達到至少3年,但以下為例外:經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在簽署參與者同意書(ICF)時為了先前或併發的惡性腫瘤同時接受治療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9. 在第一劑接受試驗治療藥物前6個月內,曾經或持續患有心臟功能受損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例如:
a) 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3級。
c) 已知經證實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篩選時的檢測非強制性檢測)。
d) 有症狀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且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10. 篩選期間紀錄顯示休息時心搏過緩< 50次/分鐘(bpm) (接受理學檢查或12導程心電圖[ECG]時)。
11. 篩選期間出現有症狀的低血壓,收縮壓< 90 mmHg和/或舒張壓< 60 mmHg (接受理學檢查時)。
12. 在篩選期間,根據Fridericia校正公式計算的校正後QT間期(QTcF) > 480毫秒(連續三次ECG的平均值)。
註:無法確定QTcF (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的參與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腦血管疾病的病史。
14.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肺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的病史,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有較高的血栓形成風險(允許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
15. 患有活動性感染而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抗微生物療法。
16. 先前或目前罹患可能會影響OP-1250和AI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手術,包括胃切除術,還包括藥錠吞嚥障礙)。
17. 已知患有具活性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法規要求,否則不強制進行檢測)。
註:患有HIV感染的參與者,若已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至少28天、CD4+ T細胞(CD4)計數≥ 350 cells/μL、HIV病毒量< 400 copies/mL,而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的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可用於定義愛滋病(AIDS)的伺機性感染,則符合資格。ART不可列於禁用藥物清單中,並且在納入前必須考慮藥物與試驗治療產生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18. 已知患有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例如B型肝炎[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已知具臨床意義的肝病病史而與Child-Pugh B級或C級相符、目前酗酒,或肝硬化。
註:活動性HBV肝炎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
患有HBV肝炎且HBsAg (+)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抗HBc (+)]的參與者,如果在篩選期間HBV病毒量< 1000 copies/ml (或< 200 IU/ml)並於試驗期間接受抗HBV療法,則符合受試資格。抗病毒療法不可列於禁用藥物清單中,並且在納入前必須考慮藥物與試驗治療產生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註:活動性HCV肝炎定義為HCV抗體(Ab)陽性且HCV-RNA高於偵測下限。
19. 具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肺部疾病、活動性感染、精神疾病或任何其他病症,而可能影響參與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有可能混淆試驗結果。
20. 已知患有出血疾病,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如果選擇fulvestrant作為SOC,將導致無法使用fulvestrant。
21. 在投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28天內接受放射療法。
22. 在投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28天內接受重大手術。
23. 如果參與者被隨機分配到SOC ET組,則具有所選SOC ET藥物在當地處方資訊中的任何禁忌症。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88622311168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5 人,全球人數 51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10-21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6425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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