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的開放性試驗,評估在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陰性的晚期乳癌,且對先前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具有抗藥性的病患中,GIREDESTRANT相較於FULVESTRANT,兩者均與CDK4/6抑制劑併用下的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CO44657 |
核准執行文號: |
1129053190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3-09-12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3-11-01 至 2030-12-31 |
試驗目的
此項擬定的第三期試驗旨在證實giredestrant相較於fulvestrant,分別與試驗主持人在palbociclib、abemaciclib和ribociclib之間所選擇的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4/6抑制劑(CDK4/6i)併用,作為雌激素受體陽性(ER+)、HER2陰性(HER2-)、對輔助性內分泌療法(ET)具有抗藥性的晚期乳癌(aBC)病患(這是被認為具有特別高的未滿足醫療需求之病患群體)的第一線(1L)治療,在無惡化存活期(PFS)效益方面之統計顯著性和臨床意義。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Giredestrant
Fulvestrant
Palbociclib
Ribociclib
Abemacicl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Giredestrant
Fulvestrant
Palbociclib
Ribociclib
Abemaciclib |
capsule
solution for injection
tablet
tablet
tablet |
30 mg
50mg/ml
75 mg, 100 mg, 125 mg
200 mg
50 mg, 100 mg, 150 mg |
30 mg/capsule
5mL/vial
75 mg, 100 mg, 125 mg/tablet
200 mg/tablet
50 mg, 100 mg, 150 mg/tablet |
宣稱適應症
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陰性的晚期乳癌,且對先前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具有抗藥性的病患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台中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
N/A |
N/A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PD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第1.1 版判定)或在試驗期間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潛在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不適合以治癒性目的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腺癌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的規範(Allison等人,2020年)或ESMO規範,或任何符合ASCO/CAP或ESMO規範的國家規範,腫瘤有ER陽性之紀錄,陽性之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照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評估有≥ 1%的腫瘤細胞為染色陽性
‧根據ASCO/CAP的規範(Wolff等人,2023年)或ESMO規範,或任何符合ASCO/CAP或ESMO規範的國家規範,腫瘤有HER2陰性之紀錄,這是依照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所進行的局部評估
‧確認基期ctDNA中的ESR1突變狀態(偵測到突變[ESR1m]相較於未偵測到突變[ESR1nmd]),這是透過中央實驗室使用研究性FMI F1LCDx分析法來檢測在篩選時新採集的血液檢體。使用研究性F1LCDx的有效中央檢測結果一直是必要的;在無FMI中央檢測可供使用的地區,檢體將送交至試驗委託者指定之替代中央實驗室。無有效ESR1突變狀態中央結果的參與者(即無法分類為ESR1m或ESR1nmd的未知ESR1突變狀態)不符合試驗資格。
o合格的ESR1突變定義為已知會影響蛋白質功能的短變異,該變異發生於胺基酸310 - 547內。
‧同意提供並確認有可用的最近採集且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檢體,該檢體適用於相關病理學的生物標記檢測(即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建議]或15 - 20個含未染色的新切連續斷面玻片)。
在可能的情況下,疾病轉移部位的腫瘤組織較佳,但亦可接受原發性腫瘤的留存腫瘤組織,前提是它是最近採集或最適合用於檢測的檢體。雖然建議15 - 20個玻片,但如果僅有10 - 14個可用的玻片,則該病患可能仍符合試驗的資格。
如果無可用的留存腫瘤組織或不適合進行檢測,病患欲參加試驗將需提供新採集的基期切片。一般而言,每個組織塊至少建議分為三份粗針切片。
若這些選項均不可行,醫療監測員可根據需要提供建議。
‧使用先前標準輔助性ET和AI (即anastrozole、letrozole或exemestane)和/或SERM (即tamoxifenor toremifene):接受 ≥ 12個月治療後仍在治療中,或完成治療後停止治療的12個月內 (即無治療區間 < 12個月)復發的參與者。
如果新/輔助性ET納入CDK4/6i,則復發應發生在自完成CDK4/6i治療起 ≥ 12個月。
‧沒有曾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全身性抗癌療法。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或僅有無法測量但必須可評估的骨骼疾病,定義為至少有一個經電腦斷層掃描(CT)或磁振造影(MRI)確認的主要溶解性骨骼病灶,該病灶可加以追蹤(不需要軟組織部分)。
曾接受放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僅在已治療部位於療法完成後有明確疾病惡化紀錄時,方視為可測量。
‧根據國家或當地治療指引的建議,在進入試驗時被認為適合使用ET治療(例如CDK4/6i併用fulvestrant)
‧預期剩餘壽命 > 6個月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0 - 1
‧適當器官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oANC ≥ 1.5 x 109/L (1500/μL)
o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100,000/μL)
o血紅素 ≥ 90 g/L (9 g/dL)
在未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治療的情況下,血球計數應符合規定條件,除非已清楚有足夠的骨髓功能,並且任何變異都有明確且可矯正的原因,並已進行導正。
o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若為具有肝臟轉移的參與者:AST與ALT ≤ 5倍ULN
o血清膽紅素 ≤ 1.5倍ULN;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病患:≤ 3倍ULN
o根據機構規範計算,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PT]) < 1.5倍ULN和部分凝血酶時間(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正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參與者除外)
-對於接受warfarin之參與者,穩定的INR需介於2到3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的參與者,PTT (或aPTT)需介於1.5到2.5倍ULN (或病患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先前抗癌療法或手術的所有毒性作用都已緩解到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見術語標準(NCI CTACE)第5.0版等級 ≤ 1 (禿髮、等級 ≤ 2之周邊神經病變、熱潮紅或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參與者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女性參與者:停經後或停經前/更年期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在不具有其他醫療病因的情況下 ≥ 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FSH)和血漿雌二醇濃度處於停經後範圍。在缺乏12個月無月經的情況下,單次FSH測量不足(臨床試驗促進團體(CTFG) 2020)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 14天,除了預期的停經症狀外,已從手術恢復至基期狀態)
停經前/更年期,定義為不符合停經後之標準,並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已核准的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療法
‧使用LHRH促效劑療法的參與者:
-為在治療週期結束時,盡可能減少暴藥量降至低於治療濃度的可能性,建議每月一次注射LHRH促效劑,並應於每個28天週期的第1天同時進行。LHRH促效劑療法可以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開始(或根據所選藥物的臨床實務)。
-停經前/更年期的女性參與者: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間以核准的LHRH促效劑療法進行治療。
-男性參與者: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間以LHRH促效劑療法進行治療(根據當地指引)。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之後10天、接受最後一劑fulvestrant之後2年以及接受最後一劑CDK4/6i之後21天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女性參與者在此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參與者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定義如上),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
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視為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
避孕器。對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本試驗中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試驗參與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男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且未懷孕的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CDK4/6i (palbociclib、ribociclib或abemaciclib)後98天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另一種避孕法而合計達到每年失敗率< 1%。若停用CDK4/6i,於最後一劑CDK4/6i後繼續接受giredestrant或fulvestrant超過98天的男性參與者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直到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10天為止。根據當地fulvestrant的處方資訊,可能建議男性參與者在接受最後一劑fulvestrant後最長2年內,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男性參與者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有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10天內或最後一劑fulvestrant後1年內,以及最後一劑CDK4/6i後98天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試驗參與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對於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可使用荷爾蒙避孕法,並輔以屏障法。
‧根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相關程序,包括完成病患報告結果(patient-reported outcomes)
‧針對在適用試驗中心於延伸中國招募期納入的參與者:必須現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且為華裔。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潛在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在本試驗外:
‧在輔助性ET的前12個月期間疾病復發
‧先前曾因轉移性乳癌而接受全身性療法(例如因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而接受的先前化療、免疫療法或生物療法)
‧先前曾使用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 (例如新型口服的fulvestrant)、蛋白降解靶向嵌合體、完全ER拮抗劑(CERAN)或新型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SERM) (tamoxifen、toremifene除外)接受治療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或試驗藥物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試驗性療法接受治療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
先前有 ≥ 25%的骨髓接受放射治療,或造血幹細胞或骨髓移植的參與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無論接受的時間為何。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曾有重大創傷
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者。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暴露於強效CYP3A4抑制劑、強效CYP3A4誘導劑和中效CYP3A誘導劑(僅適用於將接受abemaciclib的參與者)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在短期內有危及生命之併發症風險(包括大量未獲得控制的積液[胸膜、心包膜、腹膜]或肺部淋巴管炎),根據全國性或地方性治療準則,適合在進入試驗時以細胞毒性化療進行治療
‧篩選前5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復發風險極低的癌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經手術治療的甲狀腺乳突癌,或第I期子宮內膜癌。醫療監測員可提供諮詢
‧已知具有活性、未獲控制或症狀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有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參與者若接受過確定性的局部療法(例如放射治療、手術)、臨床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未曾接受抗痙攣或皮質類固醇治療,則符合資格。
‧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包括下列任何疾病:
-篩選時,過去(篩選的2年內)或目前有特發性症狀性心搏過緩,或靜止心率< 50 bpm。
-若靜止心率至少50 bpm,則因既有基期病況(例如高血壓)而接受穩定劑量的β阻斷劑或鈣離子通道拮抗劑的病患仍可符合試驗資格。
-進入試驗前12個月內,曾有心絞痛或症狀性冠狀動脈心臟病病史。
-曾記載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I - IV類)或心肌病變的病史。
-根據三重複心電圖(ECG)平均值,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後的QT間隔:
o若為預定使用palbociclib或abemaciclib治療的女性參與者,則為> 470 ms。
o若為男性參與者(預定使用任何CDK4/6i治療)或預定使用ribociclib治療的女性參與者,則為> 450 ms。
-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目前有ECG異常並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支傳導完全阻滯、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
o患有第一級心臟傳導阻滯的參與者,經諮詢心臟科醫師並確定無額外的心臟風險後,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o使用心律調節器治療更嚴重的心臟傳導阻滯和其他心律不整的參與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o具有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病史之參與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過去(篩選12個月內)或目前有心室性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例如顯著結構性心臟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限制型心肌症、肥厚型心肌症、浸潤型心肌症、中度至重度的瓣膜疾病),或是QT延長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o在納入前應矯正臨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血鉀症、低血鎂症、低血鈣症)。
‧符合Child-Pugh B級或C級的臨床顯著肝臟疾病病史,包括活動性病毒感染或其他肝炎(例如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當前酒精濫用,或是肝硬化,或肝炎病毒檢測呈陽性,定義如下:
活動性病毒感染在臨床上定義為需要抗病毒療法治療或出現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B型肝炎總核心抗體[HBcAb])或C型肝炎(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若之前未進行過HBV或HCV評估,除非當地法規規定,否則病患不需在篩選時進行這些評估。
HBcAb 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若B型肝炎核心抗原(HBcAg)和HBV D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檢測呈陰性,則符合試驗資格。
已治癒HCV感染的參與者(必須有偵測不到的病毒量,亦即在完成治療後3個月仍有持續性病毒反應),則符合試驗資格。如果HCV RNA檢測為陰性,則HCV抗體檢測為陽性的參與者符合試驗資格。
HCV帶原者且HCV RNA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對於已成功治療病毒性肝炎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應考量病毒再活化或再次感染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並認定與病患試驗治療相關的整體潛在效益應超過整體風險。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當地法規允許時應進行HIV篩檢。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有需要口服或靜脈(IV)注射抗生素之嚴重感染或其他臨床顯著感染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14天從嚴重或臨床上顯著感染完全恢復的參與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可能會影響腸道吸收的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腸胃(GI)手術(包括胃部切除術),或導致基期出現第 2級以上腹瀉的既有慢性疾病
‧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況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無法或不願意吞服藥丸或接受肌肉注射
‧任何嚴重的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
完成本試驗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
‧針對停經前/更年期的女性參與者或男性參與者:已知對LHRH促效劑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8天內懷孕或哺乳,或計劃懷孕(根據fulvestrant的當地處方資訊,得建議病患在最後一劑fulvestrant後最長2年內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開始使用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陸琬之(羅氏藥廠)/02-2544-6589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0 人,全球人數 105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10-02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4%5D=1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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