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SERENA-6:一項第 III 期、雙盲、隨機分配試驗,評估轉換至 AZD9833(新一代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 [SERD])+ CDK4/6 抑制劑(Palbociclib 或 Abemaciclib),相較於持續接受芳香環?抑制劑(Letrozole 或 Anastrozole)+ CDK4/6 抑制劑,於接受芳香環?抑制劑 + CDK4/6 抑制劑的一線治療期間、可測得 ESR1 突變且無疾病惡化之賀爾蒙受體陽性 (H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ER2-) 轉移性乳癌 (MBC) 患者 — ctDNA 引導的早期轉換試驗
試驗申請者: |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8534C000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01493351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1-05-18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1-06-01 至 2026-12-31 |
試驗目的
早期針對抗藥性機轉,將內分泌主幹治療從 AI 轉換為新一代口服有效的 SERD AZD9833。此方法可能最大程度地延長 ET + CDK4/6 抑制劑進行一線治療的使用時間、延遲內分泌抗藥性發生時間、延遲臨床疾病惡化發生時間以及最終延緩生活品質 (QoL) 下降時間,進而改善患者結果。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AZD9833/Placebo
IbranceR
VerzenioR
ArimidexR/Placebo
Letrozole/Placebo
主成分,劑型,劑量
AZD9833/Place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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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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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g/tablet; 75mg/tab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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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bocicl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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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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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mg/capsule; 100mg/capsule; 125mg/caps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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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macicl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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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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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g/tablet; 100mg/tablet; 150mg/tab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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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strozole/Place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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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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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g/tab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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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rozole/Place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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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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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g/caps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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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g/tablet; 75mg/tablet
75mg/capsule; 100mg/capsule; 125mg/capsule
50mg/tablet; 100mg/tablet; 150mg/tablet
1mg/tablet
2.5mg/cpasule
宣稱適應症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透過評估全分析集 (FAS) 中(因測定 ESR1m 陽性,且未併發 PD,進入第二步後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的 PFS,證明 AZD9833 加上 CDK4/6 抑制劑較優於 AI 加上 CDK4/6 抑制劑。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第一步(ESR1m測定期)納入條件:
在受試者簽署ICF1及進入試驗(即進入ESR1m監督期前)之前,必須檢查這些條件以確認資格。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按計畫書附錄A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能遵從本受試者同意書(ICF)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之前,有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文件依據(ICF1),說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a. 在開始計畫書表3所概述的ESR1m監督期活動(初始ESR1m狀態篩選)之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1 (ICF1)並註明日期。
b. 如適用,若受試者未進入試驗的治療期,在惡化時願意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知情同意書,可進行ctDNA血液檢體收集。
年齡
3 篩選時受試者必須 ? 18歲,日本(台灣亦同)為 ? 20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 經證實患有乳腺癌,具有局部區域性復發或轉移性乳癌,不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手術切除治療或放射治療。
5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紀錄,經組織學確認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ER+) /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陰性(HER2-)乳癌。
a. 與黃體素受體(PgR)狀態無關的ER + 腫瘤文件記錄,基於篩選期前的最新腫瘤檢體,採用與ASCO CAP 2020準則一致的分析法(Allison et al 2020)。
b. 依據篩選期之前有關最近腫瘤檢體的當地檢測,記錄顯示HER2-腫瘤:透過原位雜合檢測(螢光原位雜合[FISH]/顯色原位雜合[CISH]/銀增強原位雜合[SISH]/雙色素原位雜合[DISH])確定HER2-腫瘤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分數0/1 + 或陰性,定義為HER2/CEP17比率 < 2或單次探針評估時HER2拷貝數 < 4,與ASCO CAP 2018準則一致(ASCO CAP 2018)。
6 目前接受治療且接受 ? 6個月(即24週)的AI(letrozole或anastrozole)+ CDK4/6抑制劑(palbociclib或abemaciclib)作為根據用於其內分泌治療的初始內分泌治療,且與當地palbociclib和abemaciclib仿單或指引一致。
7 允許在CDK4/6抑制劑 + AI治療前,之前曾因局部區域復發或轉移性ER+/HER2-疾病而接受過一線化療。
8 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無臨床或放射學疾病惡化的證據。
a. 臨床惡化的定義為,在沒有放射學惡化的情況下,以臨床為依據有明確的疾病惡化證據,包括發展出新的疾病部位或腫瘤負荷(tumour burden)顯著增加。
b. 放射學惡化定義為,相較於初始接受CDK4/6抑制劑 + AI期間或之前所獲得的影像有明確惡化。
9 若經確認是ESR1m陽性,受試者須願意在開始和/或接受CDK4/6抑制劑 + AI期間,提供用於腫瘤評估留存的放射學影像,用於支持轉移性疾病尚未達疾病惡化(PD),如有。
10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11 最低預期壽命至少6個月。
體重
12 體重最少為35公斤。
生殖
13 女性或男性受試者若未禁慾(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型態選擇),且有意有異性間性行為:
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時開始至退出ESR1m試驗的測定期後4週,使用2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措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應遵循當地準則持續且正確使用,達到失敗率低於每年1%之方法),有關高度有效避孕法的完整列表請參閱計畫書附錄G;或在篩選時必須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無生育能力條件的證據:
a. 停經後的定義為,女性:
(i) 連續停止規律月經至少12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導致停經。
(ii) 連續停止規律月經至少6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導致停經;以及血清雌二醇(oestradiol)和濾泡促素(FSH)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測參考範圍內。
(iii)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有關有效避孕法的完整列表,請參閱計畫書附錄G)。
預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的ESR1m測定期接受絕育手術或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閱計畫書附錄G)。如果受試者停用CDK4/6抑制劑和AI,則異性伴侶要避免懷孕的清除期時間長度應為4週。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併用治療
14 目前接受CDK4/6抑制劑 + AI且併用LHRH致效劑或拮抗劑治療的停經前/圍停經期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整個ESR1m測定期繼續同時接受LHRH致效劑或拮抗劑治療。
其他
15 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就診和ESR1m實驗室的檢測。
第一步(ESR1m測定期)排除條件:
在開始ESR1m監督期前,必須在第一次篩選期間檢查以下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疾病特性
1 目前僅單獨接受內分泌治療(AI、Tamoxifen或fulvestrant)的受試者,或使用ribociclib + AI治療晚期疾病,不論治療持續時間長短。
2 無任何疾病證據,或依照標準照護的最近腫瘤評估時僅發生骨骼疾病且僅具有硬化型/成骨性骨骼病灶。
醫療病況
3 患有晚期、症狀性的臟器擴散,在短期內有發生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有大量未受控制之積液[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的受試者。
4 已知患有活動性未受控制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或依據臨床症狀、腦水腫和/或惡化生長而顯示的軟腦膜疾病。患有腦部或其他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受試者,若已接受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的確定性治療,在試驗篩選期前已停用抗痙攣藥和類固醇且臨床上穩定至少4週,則可符合資格。
5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6 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腸道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CDK4/6抑制劑 + AI治療。
7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惡性腫瘤、在第一步(ESR1m測定期)前 ? 3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lentigo maligna)。
c. 其他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8 因CDK4/6抑制劑治療引起症狀性間質性肺病(? 第2級)的受試者。
9 已知或有嚴重心臟疾病家族史的受試者,包括:
a. 過去6個月內曾有任何以下程序或病症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任何其他結構性心臟疾病介入(例如心臟瓣膜修復或替換手術或經導管瓣膜介入)、嚴重反胃逆流(第3/4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腦血管事件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b. 先天性長QT症候群、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40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先前/併用療法
10 曾暴露接受AZD9833、其他試驗性SERD/內分泌類藥劑或fulvestrant。
其他排除條件
11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2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或其親屬)。
13 若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4 目前已知懷孕或哺乳中。
第二步試驗治療期納入條件:
在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治療期之前,檢查這些條件以確認ESR1m陽性受試者的資格。
知情同意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之前,有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文件(ICF2),說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必須在開始計畫書表4所概述的介入性試驗篩選活動和隨機分配開始之前,簽署ICF2並註明日期。
對於有意參與的受試者,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台灣不參加)。應於治療期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若基於任何原因未在治療期篩選採集這些檢體,可能會在任何時間採集,直到治療後/疾病復發追蹤就診。
對於有意參與的受試者,在收集檢體用於選擇性轉譯研究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的書面選擇性治療前和/或惡化時腫瘤檢體採集書面知情同意。應於第二次針對治療期的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同意可能會在治療期間發生疾病惡化時進行腫瘤檢體採檢。
體重
2 體重最少為35公斤。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患有ESR1m陽性疾病的受試者,不論在篩選或監督期間ctDNA是否檢測到其他同時發生的突變。符合ESR1m狀態資格者(請參閱計畫書第8.7.1.1節)將在中央實驗室以試驗委託者選定的分析法評估(請參閱計畫書第8.7.1.1節)。
4 確認受試者目前接受治療且接受 ? 6個月(即24週)的AI(letrozole或anastrozole)+ CDK4/6抑制劑(palbociclib或abemaciclib)± LHRH致效劑治療,作為其晚期疾病的初始內分泌治療,且與當地palbociclib和abemaciclib仿單或治療指引一致。
a. 確認受試者自第一步開始以來並未改變療法。
b. 請注意:可接受進行中療法的劑量調整。
5 隨機分配前,無證據顯示發生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a. 臨床惡化的定義為,在沒有放射學惡化的情況下,以臨床為依據的明確的疾病惡化證據,包括發展出新的疾病部位或腫瘤負荷顯著增加。
b. 放射學惡化定義為,相較於初始接受CDK4/6抑制劑 + AI期間或之前所獲得的影像有明確惡化。
6 受試者必須願意提供用於腫瘤評估留存的放射學影像(CT、MRI或骨骼掃描,若無法取得,則可接受PET-CT掃描),用於初始和/或接受CDK4/6抑制劑 + AI治療轉移性疾病時,支持非PD的評估。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8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一處可評估的病灶(定義為先前未曾接受放療、可測量和/或無法測量、且在基期時可透過CT或MRI準確評估且適合重複測量的病灶)。患有骨骼病灶的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一個先前未曾接受放療、可透過CT或MRI評估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骨硬化性)骨骼病灶;在沒有可測量疾病的情況下,僅有硬化型/成骨性骨骼病灶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基期時必須進行骨骼掃描。
9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血紅素 ? 9克/分升(90克/公升)。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立分公尺(1.0 × 109/公升),或依紀錄顯示重新開始接受palbociclib後,數值落在檢驗機構的正常值範圍。
c.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d. 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 ULN;對於腫瘤轉移至肝臟的受試者:ALT和AST ? 5 × ULN;對於接受abemaciclib治療的受試者:ALT和AST ? 5 × ULN。
e. 鹼性磷酸?(ALP) ? 2.5 × ULN(若有骨骼或肝臟轉移時,則為 ? 5.0 × ULN)。
f. 血清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 ? 1.5 × ULN,或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Calculated CrCL) ? 30毫升/分鐘(使用實際體重):
(i) 男性:
CrCL = 體重(公斤) ×(140 - 年齡)
-------------------------------------------------
(毫升/分鐘) 72 × 血清肌酸酐(毫克/分升)
(ii) 女性:
CrCL = 體重(公斤) ×(140 - 年齡)× 0.85
-----------------------------------------------------
(毫升/分鐘) 72 × 血清肌酸酐(毫克/分升)
生殖
10 女性或男性受試者若未禁慾(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型態選擇),且有意有異性間性行為:
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時開始使用2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措施,直到試驗治療終止後4週,且若具有生育能力,且在第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前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敏感度至少為25 mIU/mL);或者必須有符合下列篩選條件之一,證明不具生育能力:
a. 停經後定義為,女性:
(i) 連續停止規律月經至少12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導致停經。
(ii) 連續停止規律月經至少6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導致停經;以及血清雌二醇和濾泡促素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測參考範圍內。
(iii)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有關有效避孕法的完整列表,請參閱計畫書附錄G)。
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6個月)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併用治療
11 目前接受CDK4/6抑制劑 + AI且併用LHRH致效劑(goserelin or leuprorelin)治療的停經前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整個第二步治療期繼續每月接受LHRH致效劑治療。若受試者目前正接受非每月一次goserelin或leuprorelin的替代藥物或其他LHRH抑制劑的治療,則必須願意在第二步最早可行的時間進行轉換。
12 目前接受CDK4/6抑制劑 + AI期間,未同時接受LHRH致效劑治療的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接受每個月一次的LHRH致效劑(goserelin或leuprorelin)治療,除非受試者有明確的睪丸切除病史。
腫瘤檢體要求
13 願意且能夠在納入前提供留存的組織檢體(組織塊或12片未染色玻片),以評估與ER途徑的相關基因、蛋白質和RNA與試驗性藥物狀態/表現的敏感性/抗藥性間的相關性,如計畫書第8.7節所述。優先取用最近轉移性切片的組織。若無法取得(例如僅發生骨骼疾病的受試者),則需要提供原發性乳癌留存的檢體。
14 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就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第二步試驗治療期排除條件:
在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治療期之前,必須檢查這些條件以確認ESR1m陽性受試者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在第二步篩選時無疾病證據,或僅發生骨骼疾病且僅具有硬化型/成骨性骨骼病灶。
醫療病況
2 患有晚期、症狀性的臟器擴散,在短期內有發生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有大量未受控制之積液[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的受試者。
3 已知患有活動性未受控制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或依據臨床症狀、腦水腫和/或惡化生長而顯示的軟腦膜疾病。患有腦部或其他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受試者,若已接受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的確定性治療,在試驗篩選期前已停用抗痙攣藥和類固醇且臨床上穩定至少4週,則可符合資格。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胃部/腸道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CDK4/6抑制劑和/或試驗(AI或AZD9833)治療。
6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lentigo maligna)。
c. 其他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7 由CDK4/6抑制劑和/或AI治療引起的持續性非血液學毒性(CTCAE > 第2級)。若受試者具有預期不會因本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症狀(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與AstraZeneca試驗醫師諮詢後納入。
8 因CDK4/6抑制劑治療引起症狀性間質性肺病(? 第2級)的受試者。
9 活動性感染包含肺結核(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已知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結果呈陽性)、以及C型肝炎。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HBV感染(定義為存在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但沒有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HCV RNA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10 已知HIV檢測結果呈陽性。HIV受試者若符合FDA和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的準則建議標準(FDA指引,Uldrick et al 2017),則可納入:
a. CD4+ T細胞(CD4+)計數 ? 350細胞數/微升,且
b. 過去12個月無定義的AIDS伺機性感染病史(若無藥物-藥物間交互作用或重疊毒性,允許以預防性的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且
c. 已接受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至少4週,納入前HIV病毒量低於400拷貝數/毫升。有效ART的定義為,減少和控制病毒載量相關的藥物、劑量和給藥時程規劃。
11 不明原因的昏厥、症狀性低血壓,或無症狀的低血壓 (收縮壓 < 90毫米汞柱)。
12 二度和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臨床上顯著的竇性停止或病竇症候群。可納入裝有心臟節律器或醫療上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受試者。
13 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且伴隨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 ? 第2級的心臟衰竭。
14 過去6個月曾接受過下列任何程序或病症:冠狀人工繞道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任何其他結構性心臟疾病介入(例如心臟瓣膜修復術或替換手術或經導管瓣膜介入)、嚴重反胃逆流(第3級和第4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
15 可能增加QTc延長風險引起的未治療電解質異常,包括血清/血漿鉀*、鎂*和鈣*低於正常值下限(LLN)。*篩選期間可將電解質異常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16 篩選時進行三重覆心電圖(ECG)檢查,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QTc)為 > 480毫秒。
17 休息狀態心率每分鐘 < 60下。
18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 160毫米汞柱,舒張壓 > 90毫米汞柱。高血壓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但血壓在基期時必須適當控制。受試者可因血壓要求進行重新篩選。
先前/併用療法
19 任何試驗計畫書中未指明的併用抗癌治療。不允許併用非局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治療非癌症相關的病症。
20 在2週內曾接受照射範圍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廣大照射範圍的放射療法,或對超過30%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21 第一劑試驗治療後的28天內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和/或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
22 接受以下治療的受試者:
a.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已知為CYP3A4/5強效抑制劑/誘導劑、敏感性CYP2B6受質及CYP2C9和/或CYP2C19受質,且治療指數狹窄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如:warfarin (脈化寧錠)(和其他香豆素衍生之維生素K拮抗劑抗凝血劑)和phenytoin (顛能停)。
b. 在計畫書表I29所示的時間範圍內,使用已知會延長QT間期、且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TdP)風險的藥物,如計畫書附錄I 1所示。
23 曾接受AZD9833、試驗性SERD/內分泌藥物或fulvestrant。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4 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5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4週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6 已知對anastrozole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或有對於AZD9833/安慰劑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或對於與AZD9833具有相似結構或類別之藥物過敏的病史;或已知對於palbociclib及其賦形劑過敏。已知對LHRH致效劑或任何其賦形劑過敏的停經前/圍停經期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則受試者將無法接受任何LHRH致效劑。
目前正接受LHRH致效劑的受試者,敬請注意。
- 排除未確診之陰道出血的女性受試者。
- 排除有抗凝血狀況(INR > 2)且血管損傷和後續出血風險較高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7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28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或其親屬)。
29 若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廖御翔/0912-402-962; 林佑名/0933-827-133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00 人,全球人數 20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1-06-10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7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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