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Gedatolisib / Gedatolisib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兩部分試驗,於曾接受 CDK4/6 抑制劑合併非類固醇類芳香環?抑制劑治療之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乳癌患者中,比較 Gedatolisib 合併 Palbociclib 和 Fulvestrant 與標準治療療法(VIKTORIA-1)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標示、多中心試驗,針對在罹患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乳癌且在先前對晚期疾病之內分泌治療後疾病惡化參與者,進行ARV-471 (PF-07850327) 相較於 FULVESTRANT 治療之試驗 (VERITAC-2)

OTX-2002/OTX-2002 / lipid nanoparticle that contains a biscistronic mRNA Sorafenib Lenvatinib Pembr

一項第 1/2 期的開放標記試驗,針對已知與 MYC 致癌基因相關的肝細胞癌及其他實體腫瘤類型受試者,評估 OTX-2002 做為單一藥物及併用標準照護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

Imlunestrant (LY3484356) / LY3484356

EMBER-4: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期試驗,針對先前曾接受2至5年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且復發風險增加的ER+、HER2-早期乳癌患者,比較輔助性Imlunestrant和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

Datopotamab deruxtecanDurvalumab /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併用或不併用Durvalumab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TROPION-Breast03)

  Gedatolisib / Gedatolisib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兩部分試驗,於曾接受 CDK4/6 抑制劑合併非類固醇類芳香環?抑制劑治療之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乳癌患者中,比較 Gedatolisib 合併 Palbociclib 和 Fulvestrant 與標準治療療法(VIKTORIA-1)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ELC-G-301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02701
核准登錄日期: 2023-02-0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5-26 至  2027-03-01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兩部分臨床試驗,目的是評估gedatolisib併用palbociclib和fulvestrant的療效和安全性。本試驗包括兩項根據PIK3CA突變狀態區分的試驗。PIK3CA突變狀態將使用Therascreen® PIK3CA RGQ聚合?連鎖反應(PCR)檢測評估。根據經確認的PIK3CA突變狀態,受試者將被人工分配到試驗1 (PIK3CA WT)或試驗2 (PIK3CA MT)。這兩項試驗將分開進行隨機分配。
試驗1的主要目的,是在曾接受CDK4/6抑制劑併用非類固醇AI療法的HR+/HER2-/PIK3CA WT晚期乳癌患者中,評估gedatolisib併用palbociclib和fulvestrant以及gedatolisib併用fulvestrant,是否相較於fulvestrant帶來較佳的整體PFS。試驗1還將評估gedatolisib併用fulvestrant,以描述gedatolisib和palbociclib促成效果的特性。將招募最多351名受試者、以1:1:1的比例隨機分配到A組、B組或C組,同時根據是否存在臟器轉移(肺/肝) (是/否)、接受前一項療法期間放射學疾病惡化前所經時間(<=或 >6個月)和地理區域(北美或世界其他地區)進行分層。
對於試驗1中隨機分配到C組的受試者,在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發生經放射影像證實的疾病惡化後,將有機會根據主要試驗主持人的選擇換組至試驗A組或B組(選擇性)。放射學疾病惡化的日期將視為新的基準期,且所有評估將從基準期開始根據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評估時程表繼續進行(例如:反應評估將從隨機分配開始在最初12個月內繼續每8週進行一次,之後每12週進行一次)。換組後,受試者應繼續符合再治療的條件。
試驗2的主要目的,是在曾接受CDK4/6抑制劑併用非類固醇AI療法的HR+/HER2-/PIK3CA MT晚期乳癌患者中,評估gedatolisib併用palbociclib和fulvestrant,是否相較於alpelisib併用fulvestrant帶來較佳的整體PFS。將招募350名受試者、以3:3:1的比例隨機分配到D組、E組或F組,同時根據是否存在臟器轉移(肺/肝) (是/否)、接受前一項療法期間放射學疾病惡化前所經時間(<=或>6個月)和地理(北美或世界其他地區)進行分層。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Gedatolis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Gedatolisib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180 mg / vial180 mg / vial
 
宣稱適應症
HR陽性、HER2陰性晚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試驗1 (PIK3CA野生型)
主要:
- 使用Kaplan-Meier (KM)方法的整體PFS曲線,其中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死亡或首次證實之放射學疾病惡化(以先發生者為準;根據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判定,並以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標準確認)所經過的時間

試驗2 (PIK3CA突變)
主要:
- 使用KM方法的整體PFS曲線,其中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死亡或首次證實之放射學疾病惡化(以先發生者為準;根據BICR判定,並以RECIST第1.1版標準確認)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 18歲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成人:
a. 已停經的女性,定義為下列其中一項:
i. (在同意當時)年齡為18-59歲、至少連續12個月停止規律月經、無其他病理或生理成因,並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FSH)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之實驗室參考值範圍內的女性
ii. (在同意當時)年齡>= 60歲,且至少連續12個月停止月經的女性
iii. 有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的紀錄
iv. 醫學方法確認過的卵巢衰竭
b. 因接受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goserelin、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GnRH)促效劑leuprolide (Lupron Depot)或誘導化學停經的等效藥物治療,達成藥物誘發性停經的更年期前/近更年期女性
c. 男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開始使用有效和/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年後
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驗孕結果為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開始使用有效和/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年後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確診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乳癌
4.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美國病理學家學會(ASCO-CAP)指引(2020),以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檢測方法進行的最新腫瘤切片,確診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
5. 根據ASCO-CAP 2018年指引(Wolff 2018),有紀錄顯示HER2免疫組織化學(IHC)陰性;如果IHC的結果是+2 (不明確),則必須進行原位雜合檢測
6. 有足夠的庫存或新腫瘤組織可利用Therascreen® PIK3CA RGQ PCR檢測分析PIK3CA突變狀態,且已確認PIK3CA狀態(突變型或非突變型)
a. 如果沒有庫存組織可用且無法進行腫瘤切片,則將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者或指派人員討論後,使用液態切片
b. 確認為PIK3CA MT的患者有資格接受alpelisib併用fulvestrant治療(根據PIQRAY® 美國版仿單[USPI]、產品特性摘要[SmPC]),且將分配至試驗2
c. 所有其他未確認PIK3CA MT的患者,將分配至試驗1
7. 受試者必須有在先前最後一項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學疾病惡化的紀錄,而且根據當地評估,還發生RECIST第1.1版定義的放射學可評估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
a. 在隨機分配的<= 3個月前接受先前的放射療法;病灶必須在先前放射療法的照野之外,或有紀錄顯示在放射療法後惡化
b. 僅有骨骼疾病的受試者,必須具有可以精準評估的溶解性或混合型溶解性/生長性病灶;不允許僅有骨骼沒有軟組織成分的生長性病灶
c. 不允許出現完全壞死或空洞化病灶
d. 不允許患有RECIST第1.1版標準所定義的真性不可測量疾病(例如:積液/腹水)
8. 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評估為0 - 1。
9. 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10. 在CDK4/6抑制劑與非類固醇芳香環?抑制劑(AI)併用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惡化
11. 與先前治療或手術程序相關的所有毒性,均緩解至NCI CTCAE第5.0版定義的?第1級(掉髮除外)
12. 基準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13. 在標靶療法或重大手術治療後已經過至少2週、在免疫療法和/或放射療法後已經過至少3週,且在隨機分配前已從所有急性毒性中康復(先前抗癌藥物引起的不良事件[AE]恢復至<=第1級或更低;掉髮除外)
14. 有充足的骨髓、肝臟、腎臟和凝血功能,定義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 x 109/L
b. 血紅素>=9.0 g/dL (90 g/L)
c. 血小板>= 100 x 109/L
d. 糖化血色素(HbA1c) ? 6.4%且空腹血糖(FPG) <= 140 mg/dL
e. 鉀在正常範圍內,或用補充劑矯治
f. 鈣(針對血清白蛋白校正後)和鎂落在正常範圍內,或者<=第1級,前提是試驗主持人判斷無臨床意義
g.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如果沒有肝臟轉移);如果肝臟受腫瘤侵犯,則AST和ALT <= 5倍ULN
h. 總膽紅素<= 1.5倍ULN (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則總膽紅素<= 3.0倍ULN且直接膽紅素<= 1.5倍ULN)
i. 血清澱粉?<= 1.5倍ULN (如果沒有胰臟炎的臨床和放射學徵象,則可以允許數值> 1.5倍ULN的受試者)
j. 血清脂?<= 1.5倍ULN (如果沒有胰臟炎的臨床和放射學徵象,則可以允許數值> 1.5倍ULN的受試者)
k. 如果並未使用抗凝血劑,則凝血?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
l. 使用Cockcroft和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15. 必須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評估時程表、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16. 能夠理解試驗的研究性質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1. 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且已有>= 3年無罹病證據之實體腫瘤
2. 先前接受磷酸肌醇3激?(PI3K)抑制劑、蛋白激?B (Akt)抑制劑或雷帕黴素機轉標的(mTOR)抑制劑的治療
3. 不允許曾以化療和抗體藥物複合體(例如Enhertu®)治療晚期疾病(允許先前進行輔助性或前導性化療)
4. 先前接受超過第2線的內分泌療法治療
5. 僅含生長性細胞且無軟組織成分的骨骼疾病
6. 患有第1型糖尿病或未受控制之第2型糖尿病的受試者
7. 活動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非強制性)。
a. 如果CD4+T細胞(CD4+)計數 > 350 cells/μL,則可以允許罹患控制良好之HIV感染的受試者
b. 受試者若無可定義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AIDS)之伺機性感染病史,則具有納入資格
8. 已知B型肝炎病毒血清反應陽性,或有其活動性病毒感染(檢測非強制性)
a.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
b. HBsAg陰性、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和/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且可透過PCR檢測到病毒去氧核糖核酸(DNA)
[注意:HBsAg陰性且病毒DNA PCR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9. 已知C型肝炎病毒血清反應陽性,或有其活動性感染(檢測非強制性)
a.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受試者,若HCV PCR檢測結果為陰性,則具有受試資格
10. 已知患有未經治療的,或有活動性腦或軟腦膜轉移
a. 患有曾接受治療之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納入試驗:不需要使用類固醇進行支持性治療;沒有癲癇發作,也沒有表現出未受控制的神經學症狀;納入前至少4週內透過放射影像評估確認病情穩定
11. 發生晚期、有症狀之臟器擴散,且短期內有危及生命的併發症風險的患者
12.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異常病史,例如:
a. 進入試驗前的6個月內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類 ? 第II級[NYHA 1994])
b. 進入試驗前的12個月內有發生心肌梗塞
c. 在過去12個月內有下列疾病的病史:任何未受控制(或未經治療)且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高度房室(AV)傳導阻滯(如雙分支傳導阻滯、Mobitz第II型和第三級AV傳導阻滯)、心室上、結性心律不整,或傳導異常
d.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SBP) >= 160 mmHg和/或舒張壓(DBP) >= 100 mmHg,使用或未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允許在篩選前開始使用或調整抗高血壓藥物)
e. 長QT症候群、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下列任何一項:
i. 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TdP)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治的低鉀血症或低鎂血症,或有臨床意義/症狀性心搏過緩的病史
ii. 在篩選時,無法測定心電圖(ECG)上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間期(QTcF) (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或QTcF > 480 msec (透過篩選時連續三次ECG判定)
13. 導致無法吸收口服藥物的胃腸道疾病
14. 有篩選前的12個月內發生急性胰臟炎的病史,或有慢性胰臟炎的過往病史
15. 無法吞嚥口服藥物錠劑/膠囊
16.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17. 在過去6個月內曾診斷和/或治療肺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的病史
18. 藥物誘發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病史
19. 目前有未受控制的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使受試者進行試驗治療或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受限
20.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21. 同時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a. 受試者必須同意在參與VIKTORIA-1期間的任何時候,不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觀察性試驗除外)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施先生02-27196298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701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3-08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4204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標示、多中心試驗,針對在罹患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乳癌且在先前對晚期疾病之內分泌治療後疾病惡化參與者,進行ARV-471 (PF-07850327) 相較於 FULVESTRANT 治療之試驗 (VERITAC-2)
試驗申請者: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4891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63961
核准登錄日期: 2022-12-15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1-01 至  2028-11-30

試驗目的
證實 ARV-471 用於ER(+)/HER2(-) 晚期乳癌參與者 (所有參與者和ESR1 突變陽性乳癌參與者) 在延長 PFS 方面的效果優於 fulvestrant (經
BICR 評估),這些參與者先前曾針對晚期疾病接受內分泌治療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主成分,劑型,劑量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Tablet
Solution for IM injection
100 mg
250 mg/5 mL
Tablet
5 mL/vial

 

宣稱適應症
HER2 陰性晚期乳癌且在先前對晚期疾病之內分泌治療後疾病惡化參與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期到首次記錄疾病惡化日期當天(由BICR 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而判定),或因任何原因死亡日期當天所經過的時間 (視何者先發生)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以上 (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的參與者。
a. 60 歲以下女性參與者,如果連續 12 個月停止正常月經且沒有替代醫學原因,根據當地實驗室參考範圍,其 FSH 濃度必須在停經後濃度內。
b. 依據試驗計畫書表 2 和試驗計畫書第 6.9.1 節,停經前/圍停經期女性和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開始或繼續使用 LHRH 致效劑。
c.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女性和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
2.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排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
3. 乳癌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有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不適合進行意圖治癒的手術或放射療法。
a. 在診斷為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最近腫瘤組織切片中,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檢驗的記錄為 ER(+) 腫瘤,定義為 ER(+) ≥10% 染色細胞 (Allison et al, 2020)。唯一的例外是僅患有 ER(+) 骨骼疾病的參與者,其可在初始診斷時使用封存組織。
b. 根據 ASCO/CAP 指引,使用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或原位雜合技術的記錄為 HER2(-) 腫瘤 (Wolff et al, 2018)。
c. 患有雙側乳癌且均為 ER(+)/HER2(-) 的參與者符合條件。
d. 參與者必須提供在診斷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時收集的血液檢體和腫瘤檢體。如果不可用,則需要新的切片。僅患有骨骼病灶的參與者:可接受初始診斷時的封存腫瘤組織。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8.7.1 節。
4. 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先前療法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a. 一線的 CDK4/6 抑制劑療法併用 ET
b. 除了CDK4/6 抑制劑療法併用ET 外,使用≤ 1 種內分泌療法
c. 最近的內分泌治療持續時間必須在疾病惡化前已給予 ≥ 6 個月
d. 最後一線治療期間或之後的放射學影像惡化
註:如果在接受最後一劑時或最後一劑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則術前輔助治療 /輔助治療視為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種治療。
5. 依據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病灶。
僅骨骼疾病:僅患有不可測量疾病的參與者符合條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 ≤1有下列任一項特性/狀況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1. 過去三年內有其他任何實體腫瘤惡性疾病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1) 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2) 根治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對於其他所有實體腫瘤,必須經過根治性治療且 >3 年無疾病證據。患有發炎性乳癌的參與者排除在外。
2. 新診斷腦轉移或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或依據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而顯示的軟腦膜疾病的參與者。若有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參與者已得到徹底治療 (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在隨機分配前至少14 天停用酵素誘導治療抗痙攣藥和類固醇,且臨床上穩定 (包括有殘留 CNS 症狀/缺陷的參與者),則可符合資格。
3.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放療,或先前內分泌治療、CDK4/6 抑制劑或其他抗癌治療 (已核准或研究性含抗體藥物的抗癌治療為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先前對 ≥25% 骨髓進行過放療的參與者不符合條件,與接受放療的時間無關 。
4. 具有器官轉移危急症狀,短期內有發生立即危及生命併發症風險的參與者 (包括有大量控制不良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和肝臟侵犯 >50% 的參與者)。
5. 心血管功能受損,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如下:
‧ 過去 6 個月內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心肌梗塞、重度 / 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移植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第IV 級)、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或有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左前分支傳導阻滯 (雙束狀傳導阻滯)、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 第 2 級的持續進行心律不整、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
‧ 使用心臟心律裝置 / 心律調節器的參與者 (QTc 子試驗)。
對於有心律裝置 / 心律調節器資格的其他所有參與者,必須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員詳細討論。
‧ 篩選時心電圖的 QTcF 間期 >470 毫秒。
‧ 有症狀的心臟瓣膜病。無症狀或未伴隨臨床顯著後遺症 (例如,二尖瓣閉鎖不全) 的二尖瓣脫垂參與者符合條件。
6.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 (GI) 疾病、GI 潰瘍、GI 出血、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的胃 (全部或部分) 或腸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試驗藥物。
7.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 (過去一年內) 或目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8. 同時使用藥物、食物或草藥補充劑,為 CYP3A 的強效抑制劑和誘導劑,以及已知容易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或 QT 間期延長的藥物。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停用強效 CYP3A 抑制劑,以及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停用強效 CYP3A 誘導劑。
9. 先前接受以下治療:
a. 任何含有ARV-471、fulvestrant、mTOR、PI3K、AKT 路徑抑制劑、PARP抑制劑、其他研究性新內分泌治療 (即 SERD、SERCA、CERAN)
b. 先前的術前輔助治療/輔助治療使用 CDK4/6 抑制劑
c. 針對晚期 / 轉移性疾病先前接受化療。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參與涉及研究藥品的其他試驗。如果處於追蹤 (FU) 階段,則從最後一劑起經過至少 5 個半衰期的參與者符合條件。
10. 在隨機分配時依據 NCI-CTCAE 5.0 版,先前手術或治療的任何未解決毒性 > 第 1級 (周邊神經病變 > 第 2 級),但掉髮除外。
11. 肝功能障礙定義為:
‧ 總膽紅素 > 1.5 x ULN,除非參與者記載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在這種情況下總膽紅素≥ 3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x 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酶 >2.5 x ULN;>5 x ULN (如果發生骨轉移)。
‧ aPTT >1.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和 INR >1.25;如果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則 aPTT 和 INR 應在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12. 血液學異常定義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mm3 或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3 或 < 100 x 109/L;
‧ 血紅素濃度 <9 g/dL;允許在隨機分配前 ≤ 2 週進行輸血。
13. 腎功能不全的定義為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7 所述使用 2021 年 CKD-EPI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 mL/min/1.73m2。
14. 已知有活動性感染,包括 SARS-CoV-2 感染、HBV、HCV 和 HIV 或 AIDS 相關疾病 (不需要篩選慢性病)。
15.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洪偉玲 02-5575-2355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05 人,全球人數 56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18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153 

 

  OTX-2002/OTX-2002 / lipid nanoparticle that contains a biscistronic mRNA Sorafenib Lenvatinib Pembr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1/2 期的開放標記試驗,針對已知與 MYC 致癌基因相關的肝細胞癌及其他實體腫瘤類型受試者,評估 OTX-2002 做為單一藥物及併用標準照護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Omega Therapeutics, Inc.
試驗計畫書編號: OTX-2002-10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49746
核准登錄日期: 2022-11-1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10-31 至  2026-12-31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試驗藥物OTX-2002,其包含特定的遺傳物質片段-傳訊核醣核酸 (mRNA),可製造 2 種特定蛋白質。這 2 種蛋白質有可能降低 MYC 的表現量,MYC 的異常調節會造成體內腫瘤生長及擴散,藉以探討OTX-2002是否能夠阻止腫瘤生長。本試驗針對已知與 MYC 致癌基因相關的肝細胞癌和其他類型實體腫瘤患者包括乳癌、膀胱癌、肺癌、胰臟癌、卵巢癌、子宮癌、子宮內膜癌、胃癌、食道癌、肝膽癌、大腸直腸癌和神經母細胞瘤,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以及與標準照護併用的療法(將評估 OTX-2002 與已上市的 Lenvatinib 膠囊(樂衛瑪)、Sorafenib 錠劑 (蕾莎瓦) 和 Pembrolizumab 注射劑 (吉舒達) 之合併療法)。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

藥品名稱
OTX-2002/OTX-2002

主成分,劑型,劑量

lipid nanoparticle that contains a biscistronic mRNA
Sorafenib
Lenvatinib
Pembrolizumab
注射劑
膜衣錠
膠囊
注射劑
5.5 mL/vial
112 Tablet
30/60/90顆膠囊
25 mg/mL
1 mg/mL
200mg/Tablet
4 mg/Capsule
100mg/4mL

 

宣稱適應症
肝細胞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本試驗將針對接受 OTX-2002 單一藥物 (第 1 部分) 及併用 sorafenib (第 2A 部分)、lenvatinib (第 2B 部分) 或 pembrolizumab (第 2C 部分) 的受試者,評估所有目標。

劑量遞增及安全性導入階段
1. 試驗主要目標:
針對 HCC受試者,確定 OTX-2002 做為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劑量限制性毒性 、最高耐受劑量、安全
性、耐受性,並決定建議擴增劑量 (評估指標:1. 劑量限制性毒性和最高耐受劑量。2.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發生率,包括所有不良事件、第 3-5 級不良事件、藥物相關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

2. 試驗次要目標:
*確定 OTX-2002 做為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評估指標:第 1、2A、2B 和 2C 部分期間,依據 mRECIST (針對 HCC) 和 RECIST 1.1 (針對實體腫瘤) 評估之ORR (最佳療效達到完全緩解 (CR) 或部分緩解 (PR) 的受試者比例)、DCR (疾病控制率:達到 CR、PR 或 SD 的受試者比例)。第 2C 部分期間,依據 irRECIST 評估之 ORR (達到 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和DCR (達到 CR、PR 或 SD 的受試者比例)。DOR (受試者首次達到完全緩解 (CR) 或部分緩解 (PR) 到疾病進展的時間)
*確定 OTX-2002 做為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 PK (評估指標:藥物動力學參數)

3.探索性目標: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無惡化存活期(評估指標:PFS)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惡化發生時間(評估指標:TTP)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到達疾病緩解的時間(TTR)(評估指標:TTR)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 總生存期(OS)(評估指標:OS)
探索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施用後,血液和腫瘤中可能的生物標記和藥效學活性標記 (評估指標:腫瘤與血液中 c-MYC 於基準點 c-MYC 表現或合作突變與抗腫瘤活性觀察結果之間的關係。基準點特性 (例如基因表現特性、血液中腫瘤細胞、AFP) 與抗腫瘤活性觀察結果之間的關係。施用 OTX-2002 後,腫瘤 (若有) 和血液中可能的藥效學生物標記濃度變化,包括 (但不限於) c-MYC,以及與抗腫瘤活性的相關性。AFP 等生物標記隨時間的變化,以及與抗腫瘤活性的相關性。既有 HBV 或 HCV 的受試者,接受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治療的 HCC 反應)
確定 OTX-2002 的免疫原性 (評估指標:對 OTX-2002 的 ADA 發生率)

用於 HCC 之劑量擴增
1. 試驗主要目標:確定 OTX-2002 做為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評估指標:第 1、2A、2B 和 2C 部分期間,依據 mRECIST (針對 HCC) 和 RECIST 1.1 (針對實體腫瘤) 評估之 ORR (達到 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DCR (達到 CR、PR 或 SD 的受試者比例)。第 2C 部分期間,依據 irRECIST 評估之 ORR (達到 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DCR (達到 CR、PR 或 SD 的受試者比例)。DOR (CR 或 PR 持續時間))
2. 次要目標
確定 OTX-2002 合併療法用於 HCC 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指標:TEAE 發生率,包括所有 AE、第 3-5 級 AE、藥物相關 AE 和 SAE)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無惡化存活期(評估指標:PFS)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惡化發生時間(評估指標:TTP)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到達疾病緩解的時間(TTR)(評估指標:TTR)
評估 OTX-2002 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的 總生存期(OS)(評估指標:OS)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單一療法劑量遞增 (第 1 部分) 的資格條件:

納入試驗的條件 (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才能參加試驗)
1.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表達同意,且願意並能夠配合試驗要求
2.簽署本同意書時 ≥ 18 歲 (在臺灣必須達法定年齡 20 歲才能簽署同意書)
3.罹患非血液癌症,已擴散到身體不同部位,無法以手術/局部療法治癒,或是癌症在治療後再度出現
4.已接受過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且沒有標準治療能夠治癒您的癌症
5.具有至少一個影像檢查可測量的腫瘤(例如,電腦斷層 [CT]、核磁共振造影 [MRI])
6.能夠進行日常生活的活動
7.醫師確認受試者的癌症類型適合參加使用實驗性療法的試驗
8.距離最近一次化療、手術、免疫療法已經過至少 28 天,且前述療法/治療的任何副作用已復原
9.若罹患慢性 B 型肝炎,必須已接受過至少 12 週的抗病毒療法,且體內的 HBV 病毒量低。若您帶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必須維持相同療法
10.若罹患 C 型肝炎 (HCV),未曾接受過抗 C 型肝炎療法,或已接受過抗 C 型肝炎療法,且體內已無任何病毒,則可參加試驗
11.若曾感染 HBV 和 HCV,可參加試驗,但必須符合 B 型肝炎的治療和病毒量要求
12.依據實驗室檢驗結果,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13.如果受試者或受試者的伴侶有生育能力 (能夠懷孕/使人受孕) 且未曾進行過手術避孕程序,受試者或受試者的伴侶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 OTX-2002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至少 3 個月內,以及合併療法期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高效有效的避孕方法」
14.若罹患肝細胞癌 (HCC) (肝癌),也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疾病診斷應由影像檢查或組織診斷確認
b.疾病/狀況處於中期或晚期且無法治癒,也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 (例如,栓塞、燒灼術),或治療後沒有反應
c.若受試者的肝癌帶有神經營養酪胺酸受體激酶 (NTRK) 融合的特定突變,必須在接受直接作用於 NTRK 的 療法期間惡化、在之後復發 (腫瘤初始受控後再次生長)、治療無效 (對治療沒有反應) 或無法耐受該治療
d.受試者必須至少有 1 處可量測病灶。若已發生肝硬化,則必須為無症狀,且沒有證據顯示發生肝性腦病變
e.距離最近一次局部區域療法必須間隔至少 28 天 (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 (TACE)、經導管動脈栓塞 (TAE)、肝動脈灌注 (HAI)、放射線療法、放射性栓塞或燒灼術)

會導致喪失參加試驗資格的事項

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將無法參加本試驗/研究):
1.受試者的癌症擴散到中樞神經系統 (腦部、腦膜或脊髓)。在這個狀況下,僅在您已完成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的局部療法,且在納入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至少 4 週,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
2.過去 3 年內曾罹患其他類型的癌症。如果您曾罹患過,僅在其他癌症為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乳房或子宮頸原位癌 (癌症的極早階段) 時,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如果針對先前治療過的非 HCC 癌症,目前正接受抗癌激素療法,可參加試驗
3.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具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正在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活動性 COVID-19 感染
4.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 SARS-CoV2 檢測陽性
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病史
6.曾接受過實體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7.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或高血壓危象病史
8.心電圖檢查顯示您有重度心律不整的風險
9.已知或疑似對 OTX-2002 的任何成分耐受不良或過敏
10.先前曾接受過 MYC 的標靶治療 (與 OTX-2002 具有相同作用目標的療法)
11.已懷孕或正在哺乳
12.參加試驗之前 4 週內,已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
13.醫師決定,您的醫療狀況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將使您面臨風險,或者影響您的試驗結果判讀
14.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疫苗。允許接受非活性疫苗的流感疫苗,且仍可參加試驗
15.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接受過 mRNA 疫苗
註:在第一劑 OTX-2002 試驗藥物之前,所有與 mRNA 疫苗相關的不良反應,必須經試驗醫師判斷已緩解
16.若您罹患肝細胞癌 (HCC) (肝癌),也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有膽管癌和 HCC 混合型組織學,或纖維板層型的 HCC
b.影像檢查結果符合下列任一項狀況:
i.HCC 佔據 ≥ 50% 的肝臟
ii.腫瘤侵犯膽管 (膽汁流經的部位)
iii.腫瘤侵犯肝門大靜脈 (供應肝臟營養的重要血管)
c.發生腹水 (液體聚積在腹部 (試驗醫師可能在身體檢查過程中發現)。若您發生腹水且僅能透過影像檢 查測得,則允許參加試驗
d.過去 3 個月內曾需要引流的腹水病史
e.過去 3 個月內曾發生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胃部或食管內充血的靜脈出血)
f.過去 3 個月內有肝性腦病變病史 (嚴重肝臟功能障礙,會導致意識改變)
17.無法進行動態影像評估 (三相 CT 或使用顯影劑的 MRI) (僅限 HCC 群組)


HCC 劑量擴增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的資格條件:

納入試驗的條件:
您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才能參加試驗:
1.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 (LAR) 表達同意,且願意並能夠配合試驗要求
2.簽署本同意書時 ≥ 18 歲 (在臺灣必須達法定年齡 20 歲才能簽署同意書)
3.罹患中期或晚期肝細胞癌 (HCC) 且無法治癒,也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 (例如,栓塞、燒灼術) 或治療後沒有反應
4.曾接受過至少 1 種、但不超過 3 種全身性療法,且沒有標準治療能夠治癒您的癌症。此外,若您的肝癌帶有神經營養酪胺酸受體激酶 (NTRK) 融合的特定突變,必須在接受直接作用於 NTRK 的療法期間惡化、在之後復發 (腫瘤初始受控後再次生長)、治療無效 (對治療沒有反應) 或無法耐受該治療。
5.您必須至少有 1 處可量測病灶。若您已發生肝硬化,則必須為無症狀,且沒有證據顯示發生肝性腦病變
6.受試者能夠進行日常生活的活動
7.醫師確認受試者的癌症類型適合參加使用實驗性療法的試驗
8.距離最近一次局部區域療法必須間隔至少 28 天 (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 (TACE)、經導管動脈栓塞 (TAE)、肝動脈灌注 (HAI)、放射線療法、放射性栓塞或燒灼術)
9.若罹患慢性 B 型肝炎,必須已接受過至少 12 週的抗病毒療法,且體內的 HBV 病毒量低。若您帶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必須維持相同療法
10.若罹患 C 型肝炎 (HCV),未曾接受過抗 C 型肝炎療法,或已接受過抗 C 型肝炎療法,且體內已無任何病毒,則可參加試驗
11.若曾感染 HBV 和 HCV,可參加試驗,但必須符合 B 型肝炎的治療和病毒量要求
12.依據實驗室檢驗結果,您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13.如果您或您的伴侶有生育能力 (能夠懷孕/使人受孕) 且未曾進行過手術避孕程序,您和您的伴侶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 OTX-2002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至少 3 個月內,以及合併療法期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高效有效的避孕方法」
14.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提供您已儲存的腫瘤組織或新取得的組織切片,然而,即使不提供仍可

參加本試驗Sorafenib 和 lenvatinib 合併療法的額外要求:
15.能夠吞服錠劑

Pembrolizumab 合併療法的額外要求:
16.依據實驗室檢驗的結果,您的甲狀腺功能在正常值範圍內。如果您既有甲狀腺功能低下,若使用甲狀腺激素補充療法控制良好,則可參加試驗


會導致喪失參加試驗資格的事項:
受試者 (男性或女性)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無法參加試驗:
1.膽管癌和 HCC 混合型組織學,或纖維板層型的 HCC
2.影像檢查結果符合下列任一項狀況:
a.HCC 佔據 ≥ 50% 的肝臟
b.腫瘤侵犯膽管 (膽汁流經的部位)
c.腫瘤侵犯肝門大靜脈 (供應肝臟營養的重要血管)
3.發生腹水 (液體聚積在腹部 (試驗醫師可能在身體檢查過程中發現)。若您發生腹水且僅能透過影像檢查測得,則允許參加試驗
4.過去 3 個月內曾需要引流的腹水病史
5.過去 3 個月內曾發生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胃部或食管內充血的靜脈出血)
6.過去 3 個月內有肝性腦病變病史。若使用 rifaximin 或 lactulose 控制肝性腦病變,則不得納入試驗
7.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癌性腦膜炎病史,除非已完成局部療法,且在納入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至少 4 週
8.過去 3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若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鱗狀或基底細胞)、原位乳癌或子宮頸癌且已接受適當治療,可參加試驗。如果針對先前治療過的非 HCC 癌症,目前正接受抗癌激素療法,可參加試驗
9.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具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正在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活動性 COVID-19 感染
10.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 SARS-CoV2 檢測陽性
11.已知有 HIV 病史
12.曾接受過實體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13.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或高血壓危象病史
14.心電圖檢查顯示您有重度心律不整的風險
15.已知或疑似對 OTX-2002 的任何成分耐受不良或過敏
16.先前曾接受過 MYC 的標靶治療 (與 OTX-2002 具有相同作用目標的療法)
17.已懷孕或正在哺乳
18.參加試驗之前 4 週內,已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
19.醫師決定,受試者的醫療狀況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將使面臨風險,或者影響您的試驗結果判讀
20.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疫苗。允許接受非活性疫苗的流感疫苗,且仍可參加試驗
21.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接受過 mRNA 疫苗
註:在第一劑 OTX-2002 試驗藥物之前,所有與 mRNA 疫苗相關的不良反應必須經試驗醫師判斷已緩解。
22.無法進行動態影像評估 (三相 CT 或使用顯影劑的MRI)

接受 sorafenib 合併療法時,可能導致您喪失參加試驗資格的其他事項:
23.先前接受過 sorafenib
24.已知對 sorafe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25.有胃腸道吸收不良的狀況,或曾進行手術切除,而可能影響 sorafenib 的吸收
26.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曾使用強效 CYP3A4 誘導劑治療
27.目前或最近 (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0 天內) 基於治療目的使用完整劑量的抗凝劑。在INR ≤ 2.0下,允許使用預防性抗凝血治療 (例如用於開通靜脈通路)
28.同時或最近使用抗血小板藥物
29.傷口未癒合或潰瘍

接受 lenvatinib 合併療法時,可能導致喪失參加試驗資格的其他事項:
30.先前接受過 lenvatinib
31.已知對 lenvati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32.有胃腸道吸收不良的狀況,或曾進行手術切除,而可能影響 lenvatinib 的吸收
33.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曾使用強效 CYP3A4 誘導劑治療
34.目前或最近 (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0 天內) 基於治療目的使用完整劑量的抗凝劑。在INR ≤ 2.0下,允許使用預防性抗凝血治療 (例如用於開通靜脈通路)
35.同時或最近使用抗血小板藥物
36.傷口未癒合或潰瘍
接受 pembrolizumab 合併療法時,可能導致喪失參加試驗資格的其他事項:
37.先前曾接受過免疫療法,包括抗 PD1 或抗 PD-L1 抗體
38.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若患有自體免疫甲狀腺功能低下、糖尿病、垂體或腎上腺功能不全,而需要激素補充療法,可參加試驗。
39.有對單株抗體產生過敏反應,導致停用治療的病史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英奇 /0975227336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4 人,全球人數 19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1-21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129 

 

  Imlunestrant (LY3484356) / LY3484356

試驗計畫名稱
EMBER-4: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期試驗,針對先前曾接受2至5年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且復發風險增加的ER+、HER2-早期乳癌患者,比較輔助性Imlunestrant和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J2J-MC-JZLH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53749
核准登錄日期: 2022-10-2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1-31 至  2032-12-03

試驗目的
1. Imlunestrant的安全性,以及受試者在接受其治療時可能出現的任何副作用。
2. Imlunestrant是否能幫助患有早期乳癌的試驗參與者。
3. Imlunestrant相較於標準照護內分泌療法的效果。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Imlunestrant (LY3484356)

主成分,劑型,劑量

LY3484356Tablet200 mgmg

 

宣稱適應症
復發風險增加的雌激素受體陽性(E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陰性(HER2-) 的早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評估指標
無侵襲性疾病存活(IDFS),不包含第二次非原發性侵襲性乳癌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患者經診斷患有無證據顯示遠端轉移的ER+、HER2-初期侵襲性乳癌。
2. 患者曾接受至少24個月但不超過60個月的任何內分泌療法。
3. 患者可能曾接受(前導)輔助性化療和/或CDK4/6或PARP抑制劑標靶療法。
4. 根據臨床病理學風險特徵,患者必須被評估為有增加疾病復發的風險。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量表的體能狀態為0或1分 。
6. 具有適當器官功能1. 有任何證據顯示原發性乳癌診斷時有轉移性疾病(包含對側ALN)或發炎性乳癌
2. 患者先前接受輔助性內分泌療法ET期間,療法中斷連續6個月以上。
3. 篩選前,完成或中止先前輔助性內分泌療法ET >6個月的患者。
4. 先前乳癌病史的患者,但若為同側DCIS,且在≥5年前接受單獨局部區域療法治療者除外。
5. 試驗預計持續時間內、從篩選就診開始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80天懷孕、哺乳,或希望懷孕或讓他人受孕。
6. 不論使用時間,患者先前曾接受ET預防乳癌(tamoxifen或AI)或raloxifene。
7. 有任何其他癌症病史的患者
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目前罹患嚴重的疾病將妨礙試驗參與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聯絡人: 黃俊升醫師 聯絡電話:02-23123456 分機6508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73-219 人,全球人數 60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0-27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101 

 

  Datopotamab deruxtecanDurvalumab /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併用或不併用Durvalumab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TROPION-Breast03)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26X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51630
核准登錄日期: 2022-10-11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11-01 至  2030-12-31

試驗目的
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也稱為Dato-DXd)的試驗性藥物單獨使用或合併另一種稱為durvalumab的試驗性藥物時,是否可有效且安全地治療三陰性乳癌。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Durval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Lyophilised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Injection
20 mg/ml
50 mg/ml
100 mg/vial
500 mg/vial

 

宣稱適應症
用於治療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在罹患第I至III期TNBC且在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有殘餘侵入性疾病的受試者中,藉由評估iDFS,證明Dato-DXd併用durvalumab相對於ICT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大於等於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須大於等於20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證實的侵入性TNBC。
TNBC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之定義為:
(a)雌激素受體(ER)陰性,腫瘤細胞經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 1%的ER陽性表現量;
(b)黃體素受體(PR)陰性,腫瘤細胞經IHC檢測結果為 < 1%的PR陽性表現量;以及
(c)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 IHC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強度為0或1+,或IHC強度為2+且原位雜合反應上沒有擴增的證據(ISH (-))。
註:在診斷性組織切片和前導性療法後切除時,組織學型態必須皆是TNBC(根據此定義)。
3.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入性疾病。
註:殘餘侵入性疾病定義為大於等於ypT1mi和/或大於等於ypN1mi。
4.已完成至少6個週期且含一種?環類和/或一種紫杉醇類藥物的前導性療法,併用或未併用carboplatin,併用或未併用pembrolizumab。
註:作為前導性療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所有預定的化療必須在手術前完成。
5.沒有局部區域或遠端復發的證據。治療前的影像學掃描並非必要項目,而應根據當地機構實務進行。
6.手術切除乳房和淋巴結中所有臨床上明顯的疾病,定義為:
(a)乳房手術:切除邊緣無巨觀可見殘餘疾病的全乳切除術,或切除邊緣呈組織學陰性的乳房保留手術。
(i)對於接受乳房保留手術的受試者,切除檢體的邊緣必須在組織學上沒有侵入性腫瘤和乳管原位癌(由當地病理科醫師確定)。如果病理檢查顯示切除線有腫瘤,可能進行額外手術程序以取得無腫瘤的邊緣。如果再次切除後切除邊緣仍有腫瘤,則受試者必須接受全乳房切除術才符合資格。邊緣為傳統乳小葉原位癌陽性的受試者,不需額外切除即符合資格。
(b)淋巴結手術:
(i)所有受試者都應在最終手術時進行腋下分期(前哨淋巴結切片或腋下淋巴結廓清[ALND])。
(ii)前導性療法後組織學證實淋巴結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ALND。
7.ECOG體能狀態為0或1,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無惡化現象。
8.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取自手術時殘餘侵入性疾病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以供進行組織為基礎的分析(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表現和其他預測性生物標記中央判定的IHC染色法,以及腫瘤突變分析)。
註:如果殘餘侵入性疾病手術檢體中可用的組織不夠,則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後,可以從診斷性組織切片中提交組織。
9.無輔助性全身性療法。
10.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進行放射療法(如有必要)。如果給予,應根據當地指引進行放射療法。
11.如果給予術後放射療法,放射療法完成與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6週(放射療法可以在篩選期間完成)。如果未給予術後放射療法,則乳房手術日期和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6週。
12.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大於等於50%。
13.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符合資格可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的治療選項之一。
14.沒有已知的生殖細胞BRCA1或BRCA2突變。
15.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原時間(PT),以及部分凝血活?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小於等於1.5 × 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TBL)小於等於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小於等於3 × ULN。
-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小於等於2.5 × ULN。
-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判定肌酸酐清除率(CrCL)大於等於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性別
16.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7.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該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持續使用。
1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0.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1.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台灣不適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第IV期(轉移性)TNBC。
2.有先前罹患侵入性乳癌的病史,或術前治療和手術後疾病復發的證據。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和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隨機分配前5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其他實質惡性腫瘤。
5.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2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未惡化至 > 第2級,且以SoC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疲倦。
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
6.先前曾接受pembrolizumab的受試者:
-不可發生過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在為了本試驗接受篩選之前,接受先前免疫療法期間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大於等於第3級免疫相關AE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AE。註:發生小於等於第2級內分泌AE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AE、不可在重新嘗試用藥時AE復發,且目前不得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臨床醫師後始可納入。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8.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且僅抗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B肝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HBV者)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d)為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HBV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10.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1.已知已檢測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HIV 1/2抗體陽性)。
12.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3.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QTcF)為 > 470毫秒(不區分性別)。
14.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I至IV)。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16.由間發性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嚴重肺功能低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3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等);或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17.任何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
18.任何成因引起的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先前/併用療法
19.先前曾使用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 14天)。
2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21.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化療、放療、內分泌療法、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標靶療法:大於等於2週或5倍治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T½),以較長者為準;對於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為大於等於6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大於等於4週。
22.之前曾使用除pembrolizumab以外的PD-1/PD-L1抑制劑。
23.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
24.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例如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或荷爾蒙避孕法。不過,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例如:以胰島素治療糖尿病)。
25.目前正在使用、或先前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用藥)。
26.在第1週期第1天的小於等於4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7.之前曾接受以下治療:
(a)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topoisomerase I)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TROP2標靶療法。
28.已知對Dato-DXd或這些藥品中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29.已知對PD-1/PD-L1抑制劑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1.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最後4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Dato-DXd、T-DXd或durvalumab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2.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4.目前懷孕中(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彥瑜/02-2730-211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8 人,全球人數 1075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0-14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086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