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GDC-0077(Inavolisib) Alpelisib(Piqray) Fulvestrant (Faslodex) / Inavolisib Inavolisib alpelisib alpe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在接受CDK4/6抑制劑和內分泌合併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的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PIK3CA突變、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中評估INAVO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ALPELISIB + FULVESTRANT的療效和安全性

ELVN-002 ENHERTU KADCYLA / ELVN-002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rastuzumab emtansine

ELVN-002用於治療HER2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1a/1b期試驗

令癌莎膜衣錠/Lynparza / Olaparib Olaparib

ROSY-O:一項針對曾經完成Olaparib 腫瘤試驗並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臨床獲益於該治療之延伸試驗

Camizestrant (AZD9833) / Camizestrant (AZD9833)

CAMBRIA-1:一項第 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在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ER2-) 早期乳癌並具有中度或高度復發風險,且已完成確定性局部區域性療法,並接受至少 2 年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而無疾病復發的患者中,評估以 Camizestrant(AZD9833,一種次世代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延伸療法相較於標準內分泌療法(芳香酶抑制劑或 Tamoxifen)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Sacituzumab Govitecan / Sacituzumab Govitecan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第 3 期試驗,針對先前未治療、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腫瘤未表現 PD-L1 的病患或先前於早期階段曾以抗PD-(L)1 製劑治療,且腫瘤表現 PD-L1 的病患,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醫師選擇的治療

  GDC-0077(Inavolisib) Alpelisib(Piqray) Fulvestrant (Faslodex) / Inavolisib Inavolisib alpelisib alpe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在接受CDK4/6抑制劑和內分泌合併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的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PIK3CA突變、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中評估INAVO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ALPELISIB + FULVESTRANT的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WO43919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14586
核准登錄日期: 2023-03-2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4-01 至  2030-12-31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inavo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alpelisib + fulvestrant對於CDK4/6i併用內分泌療法(ET)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的HR+/HER2-、PIK3CA突變LA/mBC參與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GDC-0077(Inavolisib)
Alpelisib(Piqray)
Fulvestrant (Faslodex)

主成分,劑型,劑量

Inavolisib
Inavolisib
alpelisib
alpelisib
alpelisib
Fulvestrant
Tablet
Tablet
vial
3mg
9mg
150mg
200mg
50mg
250mg/5ml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vial

 

宣稱適應症
罹患PIK3CA-突變、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療效目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歲的女性或男性
‧若為女性病患,則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定義: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年齡≥ 60歲
(詳細納入條件可參照計畫書)‧化生性乳癌
‧先前曾接受任何PI3K、AKT或mTOR抑制劑治療、或以抑制PI3K/-AKT/-mTOR路徑為作用機制的藥物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參與者在完成CDK4/6i的輔助性療法後復發,有書面證明惡化> 12個月,且未針對轉移性疾病進行治療
(詳細排除條件可參照計畫書)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簡韶萱/02-2544-6543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60 人,全球人數 4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4-01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4235 

 

  ELVN-002 ENHERTU KADCYLA / ELVN-002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rastuzumab emtansine

試驗計畫名稱
ELVN-002用於治療HER2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1a/1b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NA
試驗計畫書編號: ELVN-002-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10698
核准登錄日期: 2023-03-2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3-01 至  2026-10-30

試驗目的
第1a期主要目的
‧ 判定ELVN-002單獨使用以及與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fam-trastuzumab deruxtecan-nxki (T-DXd)或ado-trastuzumab emtansine (T-DM1)合併使用的建議劑量(RD)
‧ 評估ELVN-002單獨使用以及與T-DXd或T-DM1合併使用的治療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1a期次要目的
‧ 評估ELVN-002單獨使用以及與T-DXd或T-DM1合併使用的藥動學(PK)概況
‧ 評估ELVN-002單獨使用於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突變、HER2放大或HER2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IHC] 3+或IHC2+/原位雜交[ISH+)實體腫瘤中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 評估ELVN-002與T-DXd合併使用於HER2突變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與T-DM1合併使用於HER2陽性乳癌中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a期探索性目的
‧ 評估臨床效益的其他測量值
‧ 在HER2突變、HER2放大或HER2陽性實體腫瘤中評估ELVN-002對於腦轉移的效益
‧ 評估ELVN-002反應/抗藥性的潛在生物標記
‧ 評估ELVN-002活性代謝物的PK概況
‧ 評估DM1和MAAA-1181a (T-DM1和T-DXd與ELVN-002合併使用時的活性代謝物)的PK概況
第1b期主要目的
‧ 評估ELVN-002用於治療HER2突變NSCLC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1b期次要目的
‧ 評估ELVN-002用於治療HER2突變NSCLC的臨床效益
‧ 評估ELVN-002用於HER2突變NSCLC的PK
第1b期探索性目的
‧ 在HER2突變NSCLC中評估對ELVN-002的反應/抗藥性之潛在生物標記
‧ 評估臨床效益的其他測量值
‧ 在HER2突變NSCLC中評估ELVN-002對於腦轉移的效益
‧ 評估ELVN-002活性代謝物的PK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

藥品名稱
ELVN-002
ENHERTU
KADCYLA

主成分,劑型,劑量

ELVN-002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rastuzumab emtansine
capsule
Injection
Injection
45 mg/capsule, 180 mg/capsule
100 mg/vial
100 mg/vial or 160 mg/vial
45 mg/capsule, 180 mg/capsule
100 mg/vial
100 mg/vial or 160 mg/vial

 

宣稱適應症
HER2突變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第1a期主要評估指標
‧ 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
‧ 不良事件(AE)、實驗室檢測異常和心電圖(ECG)異常的發生率
第1b期主要評估指標
‧ AE、臨床實驗室檢測異常和ECG異常的發生率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患者年齡≥ 18歲。
患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 第1a期單一療法劑量遞增與劑量探索(第1和2組)
2.1. 病理學上記錄到晚期的實體腫瘤
2.2. 所有標準治療後惡化或無合適的標準治療。對先前的治療次數沒有限制
2.3. 當地/過往檢測記錄到:HER2突變或HER2放大或HER2陽性(IHC3+或IHC 2+/ISH+)
2.4. 對於NSCLC患者,無已知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ROS1、ALK或BRAF V600E突變
3. 第1a期劑量遞增,與T-DXd合併,用於HER2突變NSCLC
3.1. 病理學上記錄到晚期的NSCLC
3.2. 先前接受至少1種全身性療法後惡化。對先前的治療次數沒有限制。
3.3. 根據組織或ctDNA的當地/過往檢測,記錄到HER2突變。
3.4. 無已知的EGFR、ROS1、ALK或BRAF V600E突變
3.5. 先前未接受T-DXd治療。允許先前標靶HER2的ADC (如T-DM1)或標靶HER2抗體的治療。
3.6. 無肺部疾病造成臨床上重度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任何潛在肺部疾患、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可能侵犯肺部的發炎性疾患
3.7. 先前未進行全肺切除術
4. 第1a期劑量遞增,與T-DM1合併,用於HER2陽性乳癌
4.1. 記錄到HER2陽性(IHC3+或IHC2+/ISH+)乳癌
4.2. 先前必須在轉移的情況下接受過trastuzumab、taxane和T-DXd (T-DXd若可取得且合適)。對先前的治療次數沒有限制
4.3. 先前未接受T-DM1治療
5. 第1b期單一療法劑量擴展,用於HER2突變NSCLC
5.1. 病理學上記錄到無法切除和/或轉移性的非鱗狀NSCLC
5.2. 記錄到以組織(新採集或庫存)或ctDNA發現的激活性HER2突變。
‧ 根據當地/過往HER2突變檢測,可能納入最多20位患者。
‧ 超過20位後的任何患者必須有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的HER2突變。必須同時繳交組織(新採集或庫存)和ctDNA,且其中一種或兩種皆必須檢測為陽性。
5.3. 第一劑藥物前6週內,出現至少1處由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ICR)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的可測量病灶。
5.4. 無已知的EGFR、ROS1、ALK或BRAF V600E突變
5.5. 先前接受至少1劑全身性療法後惡化,包括含鉑化療併用或不併用免疫療法,或不適合接受標準治療。
5.6. 先前未接受HER2 TKI (poziotinib、pyrotinib,或其他專門針對HER2的試驗性TKI)的治療。允許先前標靶HER2的ADC (如T-DXd)或標靶HER2抗體的治療。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1
7. 第一劑藥物前28天內以心臟超音波(ECHO)測得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若無法進行ECHO,允許使用多閘門式造影[MUGA])
8. 第一劑ELVN-002前3天內的篩選實驗室數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適當的骨髓功能
8.1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8.2 血紅素 ≥ 8.5 g/dL
8.3 ANC ≥ 1.0 x 109/L
適當的肝功能
8.4 總膽紅素 < 1.5倍ULN,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外,只要總膽紅素< 3倍ULN且直接膽紅素< 1.5倍ULN即符合資格
8.5 AST/ALT < 3倍ULN。在肝轉移的情況下< 5倍ULN。
適當的腎功能
8.6 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分鐘(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
一般納入條件
9. 生殖狀態
男性患者:
9.1. 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90天內使用避孕措施,同時避免在此期間捐贈精子
女性患者:
9.2. 女性患者若並未懷孕、並非正在哺乳,且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0天內使用避孕措施病況
1. 需要治療的重度心律不整、症狀性鬱血性心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NYHAC] II)、第一劑藥物前28天內肌鈣蛋白達到心肌梗塞的濃度,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2. 第一劑藥物前2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除了先前或併發的基底細胞皮膚癌和先前的原位癌已治癒者之外
3. 可能干擾本臨床試驗參與的嚴重醫療或精神疾病
4. 第一劑藥物前3週內進行大手術
5. 活動性或慢性肝臟疾病
6. 第一劑ELVN-002前14天內發生活動性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
先前/併用療法
7. 第一劑藥物前特定時間內接受抗癌療法治療
7.1 化療(包括ADC) ≤ 3週
7.2 免疫療法 ≤ 4週
7.3 荷爾蒙療法 ≤ 2週
7.4 TKI ≤ 2週
7.5 任何實驗性療法 ≤ 3週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7.6 放射療法,廣照射療法 ≤ 3週
7.7 放射療法,有限照野 (包括立體定向腦部照射) ≤ 2週
8. 需要立即給予局部療法的任何腦部病灶
9. 軟腦膜症
10. 未獲控制的癲癇
11. 因中樞神經系統(CNS)症狀而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
12. 先前治療的持續不良反應 > CTCAE第1級,除了第2級禿髮或周邊神經病變以外
其他排除條件
13. 校正QT間隔(QTc)為 >470毫秒(ms) (女性)或 >450 ms (男性),根據篩選時12導程ECG重複三次之平均值(以Fridericia計算[QTcF])
14. 已知對ELVN-002的任何成分(包括無活性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
15. 與T-DM1併用的組別中,已知對聚山梨酯20 [0.02% (重量/體積{w/v})]、琥珀酸鈉(10 mM)和蔗糖[6% (w/v)]有過敏反應
16. 與T-DXd併用的組別中,已知對左旋組胺酸、單水合鹽酸左旋組胺酸、聚山梨酯80或蔗糖有過敏反應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聯絡人: 許妤安 電話: (02) 8979-1039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4 人,全球人數 178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3-31

資料來源: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14234

 

  令癌莎膜衣錠/Lynparza / Olaparib Olaparib

試驗計畫名稱
ROSY-O:一項針對曾經完成Olaparib 腫瘤試驗並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臨床獲益於該治療之延伸試驗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0817C00098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01184
核准登錄日期: 2023-03-1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3-01 至  2030-03-31

試驗目的
為於安全性與耐受性監測期間,經判定在臨床試驗結束時持續獲臨床效益的病患,持續提供試驗治療。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令癌莎膜衣錠/Lynparza

主成分,劑型,劑量

Olaparib
Olaparib
filmcoated tablets100mg
150mg
100mg
150mg

 

宣稱適應症
卵巢癌、乳癌、攝護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通報SAE 和AESI 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0天為止。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The Core Protocol inclusion criteria are:
1. Provision of signed and dated, written ICF.
2. Patient is currently deriving clinical benefit, as judged by the Investigator, from continued treatment in an AstraZeneca (AZ) parent study using an AZ compound that has met its endpoints or has otherwise stopped.
The additional inclusion criterion for the ROSY-O sub-study is:
3. Patient participating in a prior oncology study with an AZ compound in which they received olaparib and are continuing to receive clinical benefit from treatment; the prior study can be an open-label or blinded study, with unblinding at study close.The Core Protocol exclusion criteria are.
1. Ongoing, unresolved, Grade 3 or above toxicity requiring interruption of treatment at the time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parent study.
2. Currently receiving treatment with any prohibited medication(s).
3. Concurrently enrolled in any other type of medical research judged not to be scientifically or medically compatible with this study.
4. Permanent discontinuation from the parent study due to toxicity or disease progression (increase in the severity of the disease under study and/or increases in the symptoms of a patient’s condition attributable to the disease, as assessed and documented by the investigator. Physician-defined progression can be radiological [eg, RECIST] progression or clinical progression).
5. Local access to commercially-available drug at no cost to the patient, as permitted by local/country regulation.

Note: In countries where, according to local institutional requirements, it is not feasible to switch patients to the commercial drug through prescription, even if fully reimbursed, patients ar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ROSY-O sub-study.

There are no additional exclusion criteria for the ROSY-O sub-study.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侯佩君/ (02)8722-3213/ (02)8786-2419/ peggie.hou@parexel.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 人,全球人數 193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3-30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4%5D=14233 

 

  Camizestrant (AZD9833) / Camizestrant (AZD9833)

試驗計畫名稱
CAMBRIA-1:一項第 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在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ER2-) 早期乳癌並具有中度或高度復發風險,且已完成確定性局部區域性療法,並接受至少 2 年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而無疾病復發的患者中,評估以 Camizestrant(AZD9833,一種次世代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延伸療法相較於標準內分泌療法(芳香酶抑制劑或 Tamoxifen)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徠博科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8531C00002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10379
核准登錄日期: 2023-03-10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8-01 至  2036-12-31

試驗目的
我們正在進行這項試驗,以更瞭解一種稱為 camizestrant 的實驗性藥物。實驗性代表本藥尚未充分檢測,且尚未獲得任何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但在這類研究試驗中使用除外。
我們希望瞭解,在預防疾病復發(疾病再度發生)方面,camizestrant 延伸療法是否優於繼續給予標準內分泌療法(letrozole、anastrozole、exemestane 或 tamoxifen [即受試者和其他早期雌激素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患者目前正在接受的藥物])。我們也希望更瞭解研究的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Camizestrant (AZD9833)

主成分,劑型,劑量

Camizestrant (AZD9833)tablet75mg75mg/tablet
 
宣稱適應症
ER+/HER2-早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療效目標
‧ 透過評估無侵入性乳癌存活期 (IBCFS),證明 camizestrant 延伸療法相較於標準 ET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書。
年齡
2 患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或根據國家指引)。
患者與疾病特性
3 資料顯示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已切除的雌激素受體陰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早期侵襲性乳癌,且無任何晚期疾病的證據。應依據機構準則,進行雌激素受體和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測量。雌激素受體檢測應使用符合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 2020 年準則的分析法。雌激素受體陽性腫瘤係定義為有 >10% 的腫瘤細胞表現雌激素受體。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的確認方法,為免疫組織化學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分數 0/1+,或原位雜交(螢光原位雜交 (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顯色原位雜交 (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CISH)/銀原位雜交 (silver in situ hybridization, SISH)/雙色素原位雜交 (dual color 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DISH))檢測結果呈陰性,其定義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17 號染色體中心粒 (chromosome 17 centromere, CEP17) 比例 < 2,或單次探針評估時,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拷貝數 < 4(與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美國病理學會 2018 年準則相符)。
(a) 經組織病理學檢查之腫瘤均符合雌激素受體陽性(即:> 10% 陽性染色細胞)病理學標準、不論黃體素受體狀態且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的多中心和/或多灶性早期侵襲性乳癌患者,可符合資格。
(b) 若雙側侵襲性乳癌(同時診斷或診斷時間相互間 6 個月內)患者在雙側檢測的所有病灶均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即:> 10% 陽性染色細胞)和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且已在雙側乳房進行適當手術,則可符合資格。
4 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的停經前、停經中期和停經後女性,以及男性:
(a) T4 腫瘤(任何大小且直接延伸至胸壁和/或皮膚的腫瘤 - 潰瘍或肉眼可見的結節),不論淋巴結狀態為何。
(b) 病理學上原發性侵襲性腫瘤大小 > 5 cm,不論淋巴結狀態為何。有關曾接受前導輔助性全身性療法(化療和/或內分泌療法 (endocrine therapy, ET))的患者,允許進行乳房造影時原發性腫瘤大小 > 5 cm。
(c) 病理學上任何大小腫瘤侵犯 ≥ 2 個同側淋巴結。註:有關疑似侵犯局部區域性淋巴結的患者,需要透過病理學、細胞學、免疫組織化學和/或一步核酸擴增,來確認淋巴結疾病。僅以造影評估淋巴結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在本試驗中,局部區域性淋巴結包括同側淋巴結(腋下、鎖骨下、鎖骨上和內乳淋巴結),但排除乳房內淋巴結。不允許侵犯對側淋巴結的患者。
(d) 若具有下列至少一項特徵,則為病理學上的原發性侵襲性腫瘤大小 > 1 cm 且 ≤ 5 cm,且侵犯 1 個陽性淋巴結(或僅患有微轉移疾病):
(i) 病理等級 3
(ii) 若符合當地法規,且依據預期用途進行,則依據病歷的基因體特性評估,原本即具有高復發風險。
(iii) 視需要使用可取得國家特定體外診斷核准的庫存檢體,透過 AstraZeneca 提供的實驗室檢測,由中央評估為 Ki-67 > 20%。
(e) 若具有下列至少一項特徵,則為病理學上的原發性侵襲性腫瘤大小 > 1 cm 且 ≤ 5 cm,且未侵犯任何同側淋巴結:
(i) 病理等級 3
(ii) 若符合當地法規,且依據預期用途進行,則依據病歷的基因體特性評估,原本即具有高復發風險。
(iii) 視需要使用可取得國家特定體外診斷核准的庫存檢體,透過 AstraZeneca 提供的實驗室檢測,由中央評估為 Ki-67 > 20%。
(iv) 先前曾為了目前診斷出的乳癌,而接受細胞毒性化療。
5 患者必須曾為原發性乳房腫瘤接受適當的(確定性)局部區域療法(手術加上或未加上放射療法),且不論是否接受輔助性全身性療法(化療和/或內分泌療法)。
6 患者必須已完成至少 2 年但不超過 5 年(+3 個月)的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不論是否遺漏劑量),且目前仍在接受內分泌療法(即:過去 3 個月內)。若患者曾依據核准當地仿單適應症接受輔助性週期素依賴性激酶 4/6 (cyclin-dependent kinase 4/6, CDK4/6) 抑制劑加上內分泌療法,可符合資格,但必須已完成預定的週期素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治療部分。
7 患者必須預定接受至少 5 年的剩餘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且在評估復發風險和潛在毒性後,依據個人化效益-風險評估符合當地治療準則/建議。
8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量表體能狀態分數 ≤ 1。
9 患者具有適當的骨髓儲藏量和器官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9.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109/L。
血小板計數 ≥ 75 109/L。
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 1.5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有記錄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 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x 正常值上限。
依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準則,按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或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30 mL/min。
腫瘤檢體要求
10 所有患者均必須提供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檢體。若患者未接受任何前導輔助性治療,最好提供在確定性手術期間採集的腫瘤檢體(儘管可接受在初步診斷檢查期間採集的腫瘤檢體)。如果患者曾接受前導輔助性治療,則需要提供初步診斷檢查期間採集的腫瘤檢體。
生殖方面
11 女性患者若具生育能力,篩選期間的高敏感性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28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或者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而有不具生育能力的證據符合下列條件時:
(i) 自然連續停止規律月經至少 12 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
(ii) 曾接受全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12 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從篩選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獲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單獨使用保險套),直至最後一劑後 28 天。自篩選起、全部試驗期間,以及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期間,計畫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間有性行為的男性患者必須接受手術絕育,或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以避免伴侶懷孕。男性患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其他納入條件
13 患者能夠吞嚥口服藥物。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患有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乳癌或遠端轉移性(包括對側腋下淋巴結)疾病的患者。
2 在接受前導輔助性療法治療後出現病理學完全反應的患者。
3 排除有任何其他癌症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復發風險極低 [例如:以手術治療甲狀腺乳突癌])的患者,除非已完全緩解且在隨機分配日期前至少 5 年內未接受治療。
4 排除曾有乳癌病史的患者,但不包括 ≥ 5 年前曾單獨接受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同側乳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在任何時候有曾接受局部區域性療法治療之對側乳管原位癌病史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5 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全身性疾病的證據,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6 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而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試驗治療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7 符合下列條件的心臟症狀、程序或檢測結果:
(a) 原因不明的昏厥、有症狀的低血壓,或無症狀的低血壓伴隨收縮壓 < 90 mmHg。
(b) 二度和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臨床上顯著的竇性停搏或竇房性阻滯。不排除裝有節律器或患有醫學上受控制之心房顫動的患者。
(c) 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且患有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等級 ≥ 2 的心臟衰竭。
(d) 具有潛在 QT 延長作用的未治療電解質異常,包括血清/血漿鉀、鎂和鈣低於正常值下限。
註:篩選期間可將電解質異常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e) 篩選時進行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所取得、平均靜態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with the Fridericia formula, QTcF) > 470 ms。
(f) 使用心率減少伴隨藥物的患者;或有中風、冠狀動脈心臟病或心律不整病史的患者,靜態心率持續 < 50 bpm。允許在篩選期間重複測量。
(g)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血壓收縮壓 > 160 mmHg 且舒張壓 > 90 mmHg。高血壓患者可符合資格,但基準期時的血壓 (blood pressure, BP) 必須得到充分控制。
(h)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任何下列程序或病症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任何其他結構性心臟疾病介入(例如:心臟瓣膜修復或置換手術,或經導管瓣膜治療)、重度主動脈逆流(第 3 級和第 4 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腦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先前/併用療法
8 第一劑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已超過 5 年(+ 3 個月),不論是否遺漏劑量。
9 患者正在接受伴隨外源性生殖荷爾蒙療法(例如:避孕丸、荷爾蒙替代療法、Mirena 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或 megestrol acetate)或非局部荷爾蒙療法,以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註:如果所有非荷爾蒙選項均已用盡,則允許接受局部陰道雌激素療法。
10 試驗計畫書中未指明的任何併用抗癌治療,除了雙磷酸鹽(例如:zoledronic acid)或核因子 κ-B 配體受體活化因子 (RANKL) 抑制劑(例如:denosumab)之外。
11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
12 接受下列治療的患者:
(a) 第一劑前 2 週內: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4/5 強效抑制劑/誘導劑、敏感性細胞色素 P450 2B6 受質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以及屬於細胞色素 P450 2C9 和/或細胞色素 P450 2C19 受質的藥物(例如:治療指數狹窄的藥物 [即:warfarin(以及其他香豆素衍生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劑)] 和 phenytoin)。
(b) 在試驗計畫書表 16 所示的時間範圍內,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且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 (Torsade de Pointes, TdP) 風險的藥物。
13 曾接受 camizestrant、試驗性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試驗性內分泌藥物或 fulvestrant 的治療。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4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15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16 患者已知對於 camizestrant 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型劑、或者化學結構或分類類似於 camizestrant 的藥物過敏 在停經前/停經中期女性和男性患者中,已知對黃體化激素釋放激素 (luteinizing hormone releasing hormone, LHRH) 促效劑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而使患者無法接受任何黃體化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
接受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患者注意事項:
‧ 將排除患有未經診斷陰道出血的女性患者。
‧ 將排除使用抗凝血療法的患者。
17 目前懷孕(依據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而確認)或正在哺乳。
18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或試驗中心人員家屬)。
19 經主持人判定,患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因此不應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小姐 02-8758 0886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80 人,全球人數 43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3-13

 

原文請見: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225

 

  Sacituzumab Govitecan / Sacituzumab Govitecan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第 3 期試驗,針對先前未治療、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腫瘤未表現 PD-L1 的病患或先前於早期階段曾以抗PD-(L)1 製劑治療,且腫瘤表現 PD-L1 的病患,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醫師選擇的治療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GS-US-592-6238
核准執行文號: 1129006246
核准登錄日期: 2023-02-1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5-01 至  2027-05-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SG),與醫師選擇的治療 (TPC) 之間,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次要目標
‧ 比較 2 組之間的整體存活期 (OS)
‧ 比較 2 組之間,由 BICR 評估的客觀反應率 (ORR)
‧ 比較 2 組之間,由 BICR 評估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
‧ 比較 2 組之間,由 BICR 評估的反應發生時間 (TTR)
‧ 比較 2 組之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比較 2 組之間,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核心問卷第 3.0 版 [EORTC QLQ-C30]) 所測量之生理機能範疇從基準期以來的平均變化
探索性目標
‧ 評估滋養層細胞表面抗原-2 (Trop-2) 的腫瘤表現,做為對 SG 之反應的可能生物標記
‧ 探索可能與 SG 反應相關的血液和腫瘤生物標記
‧ 探索不良事件 (AE) 與二磷酸尿核苷葡萄糖醛酸轉移酶 1A1 (UGT1A1) 狀態的關係
‧ 描繪 SG 的藥物動力學和免疫原性特性
‧ 比較 2 組之間,以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五等級量表 (EQ-5D-5L)、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乳癌單元 (EORTC QLQ-BR23)、EORTC QLQ-C30、病患變化整體印象/病患嚴重程度整體印象 (PGIC/PGIS) 和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通用項目 GP5 (FACT-GP5) 所測量的額外 QOL 結果。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Sacituzumab Govitecan

主成分,劑型,劑量

Sacituzumab GovitecanLyophiliz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180mg/Vial
 
宣稱適應症
三陰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 N/A N/A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 N/A N/A
臺大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 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SG),與醫師選擇的治療 (TPC) 之間,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年滿 18 歲、能夠理解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女性或男性病患(不拘種族和/或族裔)
2) 罹患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 TNBC,其晚期疾病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療法,且篩
選時腫瘤為 PD-L1 陰性的病患。或者,對於篩選時腫瘤為 PD-L1 陽性的病患,若於輔
助化療或術前輔助化療接受抗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抗 PD-[L]1)抑制劑(即檢查
點抑制劑),也將符合資格。
a) 病患必須已完成第 I-III 期乳癌的治療(若適用),且從根治性意圖治療完成(例
如:主要乳癌手術的日期,或上次施行(術前)輔助化療 [包括抗 PD-(L)1 治療] 的
日期,取後發生者),到首次記錄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必須經過 ≥ 6 個月。
術後放射療法的日期不列入此計算。
i) 於(術前)輔助化療接受 taxane、gemcitabine 或 platinum 藥劑的病患,若從根治
性意圖治療完成(例如:主要乳癌手術的日期,或上次施行(術前)輔助化療的日
期,取後發生者),到首次記錄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經過 ≥ 12 個月,則可接
受同類型的化療(taxane 或 gemcitabine/carboplatin)。
ii) 納入的病患應已於(術前)輔助化療接受蔥環類藥物的先前治療,或者經主治醫師
評估不符合接受蔥環類藥物的資格。
b) 就診時新發生轉移性 TNBC 的病患,符合本試驗資格。
c) 將由中央實驗室根據近期或留存腫瘤檢體確認 TNBC 狀態和腫瘤 PD-L1 綜合陽性
分數 (CPS)。
病患必須具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證實之 TNBC,其定義為依據現行美國臨床腫瘤學
會 (ASCO) 或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CAP) 準則,雌激素受體 (ER)、黃體素受體和
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激素受體 (HER2) 陰性。初期診斷為荷爾蒙受體陽性或 HER2
陽性乳癌的病患,必須在進入前經中央實驗室以局部復發或遠端轉移所獲腫瘤組織切
片確認為 TNBC。需使用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22C3 測定分析評估腫瘤
綜合陽性分數 (CPS) < 10 始符合資格。或者,對於腫瘤 CPS ≥ 10 的病患,若於輔
助化療或術前輔助化療接受抗 PD-(L)1 抑制劑(即檢查點抑制劑),也將符合資
格。
d) 病患必須具有當地實驗室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條件評估,
能夠以電腦斷層 (CT) 或核振造影 (MRI) 掃描量測得出的疾病。位於先前照射區域
的腫瘤病灶,如果該病灶自放射治療後紀錄顯示有明顯惡化,則視為可測量疾病。
3) 已提供具代表性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蠟塊(首選)腫瘤檢體,或是具有來自
新採集組織切片(首選)或留存組織塊的至少 20 至 25 片新切未染色玻片,以對
ER、黃體素受體、HER2、PD-L1 進行中央實驗室檢測與其他生物標記檢測。若無法取
得留存組織則需要在基準期採集組織切片,並需在病患提交書面知情同意後,以及首劑
試驗治療之前進行此程序。細針抽吸穿刺與骨骼切片並非適當檢體。
備註:腫瘤組織的品質必須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若提供的檢體不足以供應評估需求,可
能需提交另一份腫瘤檢體。
4)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5) 預期壽命 ≥ 3 個月。
6) 從重大手術中復原 ≥ 2 週。
7) 開始試驗治療的 2 週內,無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之下有足夠的血液計數(血紅素 ≥ 9
g/dL、嗜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以及血小板 ≥ 100,000/μL)。
8)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與丙
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或若已知有肝轉移則 ≤ 5 倍 ULN,以及血清白蛋白
> 3 g/dL)。
9)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評估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10) 國際標準化凝血時間比 (INR)/凝血酶原時間 (PT) 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 ULN,目前正接受治療性抗凝血療法的病患除外。
11) 具生育能力且有異性性行為的男女性病患,必須同意採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法。
12)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的病患必須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且 HIV 感染
/疾病如下定義獲得良好控制:
a) 接受 ART 的病患在篩選時 CD4+ T 細胞計數必須 ≥ 350 cells/mm3。
b) 接受 ART 的病患必須已達到且維持病毒抑制,定義為篩選時以當地可用測定確認
HIV 核糖核酸 (RNA) 濃度低於 50 copies/mL 或定性下限(低於檢出限值),並在
篩選前持續至少 12 週。
c) 接受 ART 的病患必須維持藥物無變更或劑量未調整的穩定療程,並在進入試驗(第
1 天)前持續至少 4 週。
d) 合併 ART 療程不得含有任何可干擾 SN-38 代謝的藥物治療。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病患,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不提供或不允許免除病患資格條
件):
1) 血清驗孕陽性或哺乳期女性。
2) 已知對於 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或醫師選擇治療 (TPC) 組化療方案選項(例如:
nab-pacli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 或 carboplatin)、其代謝物或劑型賦形劑過度敏感
或過敏,或有嚴重(≥ 第 3 級)過度敏感或過敏。
3) 需要持續接受任何禁止的藥物治療,或先前曾使用任何禁止的藥物治療。
4) 病患過去 6 個月內不可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或者納入前 2 週內不可曾接受放射療
法。病患如因先前施用的藥物而出現不良事件 (AE),進入試驗時必須已恢復(即 > 第
2 級則視為未恢復)。
‧ 備註:具有任何級別神經病變或掉髮的病患不適用此條件,將可符合試驗資格。
‧ 備註:病患若接受過重大手術,開始治療前來自該介入程序的毒性和/或併發症必須
已充分復原。
5) 病患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不得參加使用研究性藥物或研究性醫材的試驗。病患如參加
觀察性質的試驗,則可符合資格
6) 先前曾接受過 Topoisomerase 1 抑制劑或含有 Topoisomerase 抑制劑的抗體藥物複合
體。
7) 患有第二個活動性惡性腫瘤。
備註:病患的惡性腫瘤病史如已接受完整治療且納入前達 3 年並無活動性癌症的證據,
或病患的腫瘤為手術可治癒且復發風險低(例如: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組織學確認已完
全切除的原位癌或同等情況),則可允許納入。
8) 已知有進行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患有腦轉移而先前已接受治
療的病患,如 CNS 病情在納入前至少 4 週維持穩定(定義為治療後至少 2 次腦部影
像評估顯示放射影像穩定;其中一次在篩選期間進行)且所有神經學症狀皆已恢復至基
準值,無新發生腦轉移或腦轉移增大證據,且用藥為 ≤ 10 mg/day 的 prednisone 或同等
用藥可維持至少 2 週臨床穩定,則可參加(接受化學治療者除外)。所有患癌性腦膜炎
的病患,不論臨床穩定與否皆予排除。
9) 符合下列任一心臟疾病的條件:
a) 納入的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具有嚴重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亦即: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纖維性顫動)、高度房室
傳導阻滯或其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以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控制良
好的心房纖維顫動除外);QT 間期延長病史。
c)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以上鬱血性心衰竭或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 40%。
10) 患有活動性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或納入的 6 個月內發生胃
腸道 (GI) 穿孔。
11) 患有需要使用抗生素的活動性嚴重感染。
12) 病患為 HIV-1 或 2 陽性且伴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特曼病的病史。
13) 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a) 對於有 HBV 感染病史的病患,應在篩選時進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若呈現陽
性,將進行 B 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若排除活動性 HBV 感染,則病
患可符合資格。
b) HCV 抗體呈陽性但未檢出 HCV 病毒量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14) 具有其他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混淆試驗判讀或有礙完成試驗程序與追蹤檢查的其
他並存神經或精神病況。
15)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已接受活化疫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許淳懿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7 人,全球人數 54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2-20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213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