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CAR001 /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PF-07220060 Letrozole / PF-07220060 1013000400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ORIC-114 / 9600006914

一項探討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用於帶有EGFR或HER2變異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開放性、第1/2期試驗

Belzutifan(MK-6482) Fulvestrant / Belzutifan Fulvestrant

一項以Belzutifan併用Fulvestrant用於在先前內分泌療法後出現惡化且為ER陽性、HER2陰性、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受試者之第二期、隨機分配、活性對照、開放性、多中心試驗(LITESPARK-029)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 Saruparib Camizes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試驗,比較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與醫師所選 CDK4/6 抑制劑加上內分泌療法或加上 Camizestrant 作為帶有 BRCA1、BRCA2 或 PALB2 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IHC 0、1+、2+/ ISH 非擴增)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EvoPAR-Breast01)

  CAR001 /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試驗申請者: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ES-CCAR01-A33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0710253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10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5-01 至  2027-06-30

試驗目的
這個研究分為一期和二a期兩個部分。第一期臨床試驗旨在找到最大耐受劑量(MTD),以確定CAR001對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而第二a期臨床試驗旨在評估經一期確認MTD後,探討復發/難治性於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三陰性乳癌(TNBC)、大腸直腸癌(CRC)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患者中的潛在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CAR001

主成分,劑型,劑量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IV Infusion 靜脈輸注 5×10^5, 2×10^6 or 5×10^6 CAR positive cells cells/kg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三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TNBC)
大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
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GBM)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1. 主要評估指標:
Phase I:
確定CAR001在受試者中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Phase IIa:
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計算癌症患者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的反應率。

2. 次要評估指標:
A. 安全指標:
I. 從篩選至試驗結束或病情惡化的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發生率的記錄。
II. 每次治療後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心電圖檢查與基準線相比之變化,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III. 每次治療後理學檢查的異常,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B. 療效指標:
I. 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至由MRI或CT確認疾病惡化,或是患者死亡(已先發生之事件為主)。在最後目標腫瘤評估日,沒有觀察到目標腫瘤復發或死亡的患者其資料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為無惡化的時間點。
II. 中位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直到死亡。在最終資料分析時,沒有死亡的患者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已知還存活的時間點。試驗結束後,應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電話追蹤。
III. 生活品質變化 (Quality of Life, QoL):從基準期到後續評估訪視的生活品質變化,將採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QLQ-C30 第3.0版本進行評估。
IV.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測量評估變化:病人的功能狀態的評估。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參加本試驗之第一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實體腫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腫瘤細胞之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1, 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且對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或難治的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參加本試驗之第二a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三陰性乳癌、非小細胞肺癌、大腸直腸癌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並在使用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難治性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復發的定義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難治性的定義則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後無法耐受或疾病惡化(progressing disease, PD)。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1.1 對應 TNBC、NSCLC或CRC)或腦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ANO,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對應 GBM)必須具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4.能夠理解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5.預期可存活壽命需大於12週。
6.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簡稱ECOG)的活動功能分數 ≤ 1。
7.篩選時已從之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康復且毒性需小於等於常用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評估量表(CTCAE)等級2。
8.具有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估算的腎小球過濾率(eGFR)> 50 ml/min。
9.具有足夠的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鹼性磷酸酶(ALP)≤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或如果有肝轉移,則≤ ULN的5倍;總膽紅素≤正常上限的1.5倍,或者如果是由於吉爾伯特氏症,則≤ ULN的3倍。
10.凝血酶原時間(PT)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正常上限值的1.5倍。
11.具有足夠的造血功能: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1,000 cells/μ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 cells/μl
- 白血球計數 (WBC) ≥ 2,000 cells/μl
-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研究參與之外。
1.CAR001輸注前180天內曾接受自體細胞療法或自體組織移植;曾接受任何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移植、基因或BiTE療法。
2.對CAR001或其賦形劑(例如二甲基亞砜(DMSO)或人源血清白蛋白)產生過敏反應。
3.已被診斷患有超過一種的原發性癌症。
4.患有需要全身性藥物治療的感染症。
5.醫療狀況需要每日>10毫克潑尼松(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者在過去2周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
6.於篩檢期被確診為活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活性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陽性、活性B型肝炎病毒(HBV)陽性或活性C型肝炎病毒 (HCV)陽性;或疑似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病;因疑似感染COVID-19且醫師判定須經SARS-CoV-2 診斷測試後(例如鼻咽拭子)呈陽性。
- 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期間表面抗原(HBsAg)測試呈陽性。過去或已康復的HBV感染,定義為HBsAg測試呈陰性且B肝炎核心抗體(HBc Ab)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若HBV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為陰性,則符合本研究資格;
- HCV感染,定義為在篩選期間抗HCV抗體測試呈陽性,且隨後HCV核糖核酸(RNA)測試呈陽性。HCV RNA測試僅對抗HCV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進行。若HCV PCR檢測為陰性且獲試驗主持人允許,具有HCV治療史的受試者可以參加研究。
7.患有急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 3;在過去6個月內曾經發生心肌梗塞;或根據病史有不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或左心室射出率≤ 40%,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有心包膜積水,或具臨床上顯著肋膜積水;或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或心臟酵素檢測,包含由血液檢測的N端前B型利納利尿胜肽(NT-proBNP),其數值> 450 pg/ml(年齡< 50歲);> 900 pg/ml(年齡50-75歲);>1,800 pg/ml(年齡>75歲)。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8.過去患有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第1型糖尿病、牛皮癬或全身性紅斑狼瘡。
9.根據病史有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10.除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或腦中風外(不包括6個月內的急性中風),確認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 CNS)疾病。
- 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如全腦放療、手術或立體定向放射手術等)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參加研究:
-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4週,且沒有新的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跡象
- 至少2週內使用穩定劑量 ≤ 10mg/天的潑尼松或等效藥物的醫療狀況
11.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來自另一個臨床研究的任何試驗性治療。
12.由於任何原因無法進行放射學評估,如MRI或CT。
13.在過去2周內接受了放射治療或化療(但允許用於緩解疼痛控制的放射治療);或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標靶治療或單株抗體治療。
14.根據醫療病史指出為高風險族群,如>5%骨髓芽細胞或任何周邊血液芽細胞,經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5.曾因先前之治療經歷過嚴重的細胞激素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1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7.患有腫瘤病情較為危急者,如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腦部原發腫瘤或轉移病灶產生新神經學症狀或神經學症狀不穩定者、或其他因腫瘤造成腫塊效應(mass effect)需接受介入治療。
18.在過去曾接受過針對以 HLA-G 為 靶點的治療。
1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正在哺乳;
−於篩選檢驗時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
−拒絕於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期間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20.具有生育可能男性受試者的女性配偶/伴侶,並且她們拒絕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內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針對排除條件#19和#20,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
− 已建立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其效力可與之相比(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法如避孕貼片。
− 放置子宮內避孕裝置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 避孕屏障方法:保險套或避孕帽子(女性隔膜/子宮帽)。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柯道維醫師/0975680766
莊舒婷研究護理師/0422052121#11477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9 人,全球人數 49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4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7737 

 

  PF-07220060 Letrozole / PF-07220060 1013000400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試驗申請者: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4391025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53651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26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10-15 至  2025-10-31

試驗目的
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PF-07220060
Letrozole

主成分,劑型,劑量

PF-07220060
1013000400
110
110
100mg
2.5mg

110

 

 

宣稱適應症
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篩選時年滿18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且已自然停經或手術停經的女性參與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的 HR-陽性和 HER2- 陰性乳癌
3. Ki-67分數必須 ≥10%
4. 必須具有單側、侵入性原發腫瘤 (T) T1c-T4c、淋巴結轉移 (N) N0-N2、遠處轉移 (M) M0 乳癌 (BC)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體能狀態 (PS) 0 或 1
6. 願意接受基期切片和治療期間切片1.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2. 過去 6 個月內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 心肌梗塞
‧ 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 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
‧ 腦血管事件
‧ 暫時性腦缺血
‧ 出現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發作
3.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 (GI) 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控制不良的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
4. 對任何 PF-07220060,letrozole (或其他試驗藥物)的藥物成分有過敏或反應史,包括患有半乳糖不耐症、Lapp 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 - 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見遺傳問題的參與者
5. 在不壓碎、溶解或咀嚼藥錠的情況下無法由口服用藥物
6. 參與者患有已知活動性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 和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疾病
7.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內進行了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中康復
8. 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9. 骨髓、腎臟和 / 或肝功能不足
10. 先前和 / 或目前禁用治療包括:
a. 全身性療法(例如化療、荷爾蒙療法)、放射治療、手術或任何用於治療 BC 的試驗性藥物
b. 在採集診斷組織檢體前 2 週內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或任何其他含雌激素的藥物(包括陰道雌激素)
c. 在預定開始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種任何活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需要任何禁用食品、補充劑或併用藥品,或者參與者不願意或無法使用所需的併用藥品
11. 先前曾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
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投予試驗藥品。曾在參與本研究期間,任何時候參
與其他試驗藥品的試驗
12. 非自願遭監禁的參與者
13.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02-5575200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5 人,全球人數 118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3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7698 

 

  ORIC-114 / 9600006914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探討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用於帶有EGFR或HER2變異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開放性、第1/2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ORIC-114-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4626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1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7-01 至  2025-09-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I部分:評估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II部分:替第2期擴增組別選擇最佳的ORIC-114 RP2D
第III部分(僅限美國):評估ORIC-114併用carboplatin-pemetrexed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I、II和III部分(僅限美國):評估ORIC-114的藥物動力學(PK)

次要目的
第I和II部分:評估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III部分(僅限美國):評估ORIC-114併用carboplatin-pemetrexed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I和II部分:確定ORIC-114用於在基期時出現腦病灶病患中的初步顱內活性
第III部分(僅限美國):確定ORIC-114併用carboplatin-pemetrexed用於在基期時出現腦病灶病患中的初步顱內活性

探索性目的
第I、II和III部分(僅限美國):對ORIC-114在血漿中的代謝物進行描述和/或定量分析
第I、II和III部分(僅限美國):了解分子變異可能會使得腫瘤對ORIC-114治療具有敏感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Phase Ⅱ

藥品名稱
ORIC-114

主成分,劑型,劑量

9600006914 錠劑 10 mg 110
宣稱適應症
惡性實體腫瘤、非小細胞肺癌、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經細胞學或組織學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並通過任何核酸診斷測試方法,證實記錄EGFR或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或非典型EGFR突變,或通過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或原位雜交(ISH)檢測方法確定為HER2基因擴增/過度表現;所有檢測應在獲得CLIA認證或具有同等認證的實驗室中進行:
a. 第I部分劑量遞增:任何實體腫瘤具有
■ 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非典型EGFR突變(僅限NSCLC) (請參閱附錄8)
■ HER2擴增/過度表現(HER2陽性)
b. 第I部分延伸
■ 組別IA:先前曾接受過標準治療,在接受現有治療時或之後出現病情惡化,並認為其他標準療法不適合或無法耐受之HER2陽性乳癌病患
■ 組別IB:曾接受化學療法和amivantamab治療且帶有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的NSCLC病患
■ 組別IC:未曾接受治療且帶有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的NSCLC病患(將不會在韓國開放招募該組別的病患) (請參閱第12.3節)
c. 第II部分劑量優化:NSCLC病患帶有
■ 組別IIA: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組別IIB: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組別IIC:非典型EGFR突變
d. 第III部分合併劑量遞增(僅限美國):帶有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或非典型EGFR突變的NSCLC病患
3. 過往療法:
a. 第I部分劑量遞增:NSCLC病患必須曾接受含鉑化學療法或其他化療療程(如果含鉑化學療法被禁用的話),或者接受其他已獲准的標靶治療藥物,除非該標靶藥物被禁用。在招募時,病患必須在所有證明有益且可行的標準治療療法上出現疾病惡化、無法耐受、拒絕接受治療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b. 第I部分延伸:請參見上述納入條件2.b中特定組別資格的納入條件
c. 第II部分劑量優化:組別IIA和IIB中的病患必須接受含鉑化學療法或其他化療療程(如果含鉑化學療法被禁用的話),亦或者接受其他可行且已核准之標靶藥物,除非此標靶藥物被禁用 。在招募時,病患必須在所有證明有益且可行的標準治療療法上出現疾病惡化、無法耐受、拒絕接受治療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此外:
■ 組別IIA:病患必須未曾接受EGFR外顯子20標靶藥物治療,即拒絕或不符合所有證明有益的外顯子20標靶治療的條件
■ 組別IIB:病患必須未曾接受HER2 TKI標靶藥物治療
■ 組別IIC:病患可能接受過EGFR TKI治療
d. 在第III部分(僅限美國),病患可能先前已接受過多種治療
4. 同意並能接受治療前切片檢查,而前提是該程序在臨床上是可行的,並且由試驗主持人認為不會造成不安全性
5. 依據RECIST第1.1版定義具有可測量之疾病
6. 患有CNS侵犯的病患,無論是之前接受過治療且病情已受到控制,還是未治療且無症狀者,均符合資格
a. 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至少兩週前,必須維持原先或降低類固醇的劑量
7. 先前曾患有或同時存在惡性腫瘤的病患,其自然病史或治療不會潛在干擾試驗藥物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均符合資格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為0分或1分
9. 充分的器官功能標準定義如下:
a. ANC ≥ 1500 cells/mm3 (1.5 x 103 cells/mm3)
b. 血小板≥ 100,000/μL L (100 x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90 g/L)
d. AST (SGOT)和ALT (SGPT) ≤ 2.5倍ULN (若病患有肝轉移,則≤ 5.0倍ULN)
e. 膽紅素≤ 1.5倍ULN;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和/或獨立之間接膽紅素升高的病患均符合資格
f. 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 55 mL/min
g. QTcF ≤ 450 msec
h. 左心室射出率(LVEF)≥ 機構正常值下限,評估方法依據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或超音波心動圖(ECHO)
10. 以不咀嚼或壓碎的方式吞服口服藥物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的72小時內,必須具有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未行手術結紮的男性,在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後90天內,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且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方法1. 病患已知患有EGFR T790M的突變
2. 目前參與其他實驗性藥物、疫苗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在得到試驗委託者的允許後,可接受同時參與觀察性研究
3. 軟腦膜疾病(LMD)和脊髓壓迫
- 除非基期期間的MRI影像檢查結果顯示有LMD,但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未懷疑過病患患有LMD;受試者必須沒有LMD相關神經症狀
4.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其他抗癌治療或草藥(替代)治療
5. 放射治療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2週內進行(對於緩和放射治療或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則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7天進行);病患必須從所有與放射治療相關的毒性中完全康復
6.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21天內曾施行重大手術,或未完全從該手術引起的不良反應中康復
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具有第III或IV級的充血性心衰竭或嚴重非缺血性心肌病、不穩定或控制不佳的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等病史
8. 過去曾有間質性肺病(ILD)、藥物引發之ILD、需由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上活動性ILD的任何證據等病史
9. 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情況下,除非病患身體健康且罹患AIDS相關結果風險低
10. 已知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有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的病史。HBsAg檢測陽性,但HBV DNA濃度正常的病患符合資格參與試驗。在沒有相關病史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檢測
11. 活動性胃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或短腸症候群),或有其他吸收不良症候群可能會影響藥物的吸收能力
12. 試驗主持人認為,若受試者同時存在其他嚴重且未獲控制的醫療、心理或成癮情形,可能會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產生影響,甚至可能會禁止受試者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筠絜/ (02)3518-5846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 人,全球人數 35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8-29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4%5D=17689 

 

  Belzutifan(MK-6482) Fulvestrant / Belzutifan Fulvestrant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以Belzutifan併用Fulvestrant用於在先前內分泌療法後出現惡化且為ER陽性、HER2陰性、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受試者之第二期、隨機分配、活性對照、開放性、多中心試驗(LITESPARK-029)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6482-029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4943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0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7-01 至  2031-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評估,針對belzutifan併用fulvestrant相較於everolimus併用ETPC的無惡化存活期(PFS)進行評估。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Belzutifan(MK-6482)
Fulvestrant

主成分,劑型,劑量

Belzutifan
Fulvestrant
錠劑
注射劑
40 mg/ tablet
50 mg/mL
110
270

 

宣稱適應症
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從隨機分配至首次疾病惡化的記錄或任何原因而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本試驗的對象為:
‧ 經診斷為ER+/HER2- 乳癌,其無法透過手術切除、已復發或已擴散到您身體其他部位,以及在接受荷爾蒙阻斷治療期間或之後已經增長
‧ 年滿18歲
約120人將參加本試驗。即使您符合以上基本要求,也可能有原因會使您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原因。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顏慧如/02-6631-616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6 人,全球人數 1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7-12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5%5D=17684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 Saruparib Camizes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試驗,比較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與醫師所選 CDK4/6 抑制劑加上內分泌療法或加上 Camizestrant 作為帶有 BRCA1、BRCA2 或 PALB2 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IHC 0、1+、2+/ ISH 非擴增)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EvoPAR-Breast01)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722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40124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6-0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7-31 至  2031-12-31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在罹患 BRCA1、BRCA2 或 PALB2m、HR 陽性、HER2 陰性(定義為 IHC 0、1+、2+/ ISH 未擴增)晚期乳癌的患者中,評估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相較於醫師所選 CDK4/6i 加上 ET 的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主成分,劑型,劑量

Saruparib
Camizestrant
膜衣錠
膜衣錠
20mg
75 mg
tab
110

 

 

宣稱適應症
BRCA1、BRCA2或PALB2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 HER2陰性(IHC 0、1+、2+/ ISH非擴增)晚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透過評估 PFS,證明 saruparib (AZD5305) + camizestrant 相較於醫師所選 CDK4/6i + ET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齡 ≥ 18 歲
2 停經前/停經過渡期和/或停經後的成年女性,以及成年男性
(a) 停經前/停經過渡期的女性(即:未符合下列定義之停經標準者)若適合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 (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LHRH) 促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時開始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b)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
(i) 年齡 ≥ 60 歲,或
(ii) 年齡 < 6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化療/卵巢抑制/tamoxifen 或類似藥物至少 12 個月。您的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也應經確認在停經後女性的標準實驗室參考範圍內,或
(iii)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若您為男性,當您符合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治療的資格時,可予以納入,除非您有明確的睪丸切除病史。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時開始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診斷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
(a) 使用符合 2020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認證分析專業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certified analytics professional 2020, ASCO CAP 2020) 準則的分析法,最近一次腫瘤切片評估有雌激素受體 > 1% 陽性染色細胞的資料記錄。
(b) 依據最近一次腫瘤切片的當地檢測,資料顯示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依據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認證分析專業準則,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分數為 0/1+,或按原位雜交法(螢光原位雜交法 (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顯色原位雜交法 (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CISH)、銀原位雜交法 (silver in situ hybridization, SISH)、雙色原位雜交法 (dual colour in situ hybridization, DISH))判定為陰性,定義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17 號染色體 (centromere 17, CEP17) 比值 < 2,或單一探針評估的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拷貝數 < 4。
4 患有無法接受治癒性治療之局部晚期疾病或轉移性疾病的晚期乳癌。您必須有至少一處病灶(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可在基準期時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正確評估(若無法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則進行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且適合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Version 1.1, RECIST v1.1) 重複評估。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在篩選基準期前和在隨機分配前的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
6 最短預期餘命為 12 週。
7 根據中央實驗室服務手冊,需要您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 fixed an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應提供一份有可用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的書面確認,以符合隨機分配試驗要求。
8 您必須:
(a) 依據經臨床實驗室改善案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CLIA)/經認證分析專業 (certified analytics professional, CAP) 所認證之實驗室(美國)、當地認證實驗室(美國以外)、或由試驗委託者認可之合格實驗室(僅適用於中國)進行的當地檢測,而有資料顯示在乳癌易感基因 1、乳癌易感基因 2 或乳癌易感基因 2 之夥伴和定位蛋白基因中帶有生殖細胞腫瘤功能喪失突變。可能會依據已知的生殖細胞狀態,將您隨機分配至試驗中,或
(b) 由中央組織檢測認定在乳癌易感基因 1、乳癌易感基因 2 或乳癌易感基因 2 之夥伴和定位蛋白基因中帶有腫瘤功能喪失突變。
9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a)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輸血時,血紅素 ≥ 10.0 g/dL
(b)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d)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e)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5。若您正在接受口服抗凝血劑,當國際標準化比值 < 2 時,可予以納入。若您有國際標準化比值升高的臨床原因,例如出血性疾病、肝臟合成功能受損,應予以排除。
(f)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有記錄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則為 ≤ 3 × 正常值上限。
(g)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若您患有肝臟轉移,則為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5 × 正常值上限
(h) 依據慢性腎病 - 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5 mL/min/1.73 m2。
‧ 若您的(若您是男性)血清肌酸酐 (serum creatinine, SCr) ≤ 0.9 mg/dL (≤ 79.56 μmol/L),請使用下列公式:142 x(血清肌酸酐/0.9)- 0.302 x 0.9938 年齡(歲)
‧ 若您的(若您是男性)血清肌酸酐 > 0.9 mg/dL (> 79.56 μmol/L),請使用下列公式:142 x(血清肌酸酐/0.9)- 1.200 x 0.9938年齡(歲)。
‧ 若您的(若您是女性)血清肌酸酐 < 0.7 mg/dL,請使用下列公式:
142 x(血清肌酸酐/0.7)- 0.241 x 0.9938 年齡(歲)x 1.012
‧ 若您的(若您是女性)血清肌酸酐 > 0.7 mg/dL,請使用下列公式:
142 x(血清肌酸酐/0.7)- 1.200 x 0.9938 年齡(歲)x 1.012

生殖方面
10 未停經或未接受子宮切除術的女性,必須有資料顯示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的驗孕結果為陰性。
11 若您具生育能力:
(a) 篩選時和每個試驗治療週期前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b) 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生活,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一種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準則])。
* 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c) 自篩選期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必須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採集卵子供其自身使用。
12 如果您是男性參與者:
(a) 自篩選起、直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與所有性伴侶有性行為時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準則])。若您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應在此期間全程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b)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內,必須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3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4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aemia, AML) 的病史,或有顯示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特徵(依據先前的診斷研究認定)。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特定篩檢並非必要。
2 有任何已知的出血傾向(例如:活動性消化性潰瘍、近期 [6 個月內] 發生出血性中風、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3 因任何原因(例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0.5 × 109/L 或血小板 < 50 × 109/L),而有任何持續(> 2 週)重度血球減少症的病史。
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動性未受控制的感染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未受控制的重大癲癇疾病和活動性出血疾病、不穩定型脊髓壓迫、上腔靜脈症候群、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HRCT) 顯示患有廣泛性間質性雙側肺部疾病、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您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而會使試驗藥物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6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外包括:
(a) 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治療期間無已知活動性疾病的惡性腫瘤
7 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若您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合理預期不會影響您在試驗治療期間之安全性的毒性(例如:荷爾蒙療法相關副作用),可在試驗臨床主管同意下納入。
8 脊髓壓迫、腦部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除非明確接受局部療法、無症狀、穩定,且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不需要類固醇至少 4 週。腦部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醫療病況 – 感染
9 有活動性和未受控制之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的證據。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篩檢並非必要。若您先前曾接觸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當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符合資格: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和抗慢性 B 型肝炎抗體 (anti-chronic hepatitis B,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陰性,或
(b)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和抗慢性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且符合以下條件 i 至 iii:
(i)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病毒負荷量 < 2000 IU/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可接受非由 B 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異常轉胺酶數值,即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iii)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2 週前開始抗病毒治療,並在治療期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c) 抗慢性 B 型肝炎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 2000 IU/L。
(d) 若您的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可符合資格。
註:若您無法取得肝病學服務,和/或目前需要抗病毒治療,我們應謹慎考慮是否將您納入。
10 證據顯示患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若您患有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量,即低於 400 copies/mL,
(b) 分化群 4 受體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 receptor,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c) 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的伺機性感染病史,和
(d) 穩定使用相同的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至少 6 個月。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篩檢並非必要。
11 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異常,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醫療病況 - 心臟方面
12 篩選時,無法在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上確認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
13 篩選時進行、取平均值、且間隔 5 分鐘記錄之三次心電圖的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隔(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平均值 > 470 ms,除非計畫將您分配至接受 ribociclib,在此情況下,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 450 ms 為排除條件(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14 靜態心率 < 55 bpm,若您使用減少心率的伴隨藥物;或有中風、未受控制冠狀動脈心臟病或心律不整的病史。允許在篩選期間重複測量。
15 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症狀性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直系親屬有長 QT 症候群、未滿 40 歲原因不明心因性猝死的病史,或使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併用藥物、肥厚性心肌病變、臨床上顯著的狹窄性瓣膜疾病、臨床上顯著的低血鉀症、高血鉀症、低血鎂症和高血鎂症、低血鈣症和高血鈣症。篩選期間可將電解質異常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16 靜態心電圖之節律、傳導或形態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17 篩選時(或依據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進行的評估)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且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 ≥ 第 2 級。
18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若患有高血壓,可能可以符合資格,但基準期時血壓必須得到適當控制。您可能會接受有關血壓要求的重新篩選。
19 曾在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血管成形術或血管支架。
不允許的先前/併用療法。
20 伴隨外源性生殖荷爾蒙療法(例如:避孕丸、荷爾蒙替代療法、Mirena 子宮內避孕器或 megestrol acetate)或非局部荷爾蒙療法,以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您應已從任何臨床上顯著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復。
22 在首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照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首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放射照野或超過 30% 骨髓的姑息性放射治療。您應已從任何臨床上顯著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復。
23 除了隨機分配前最長 28 天內的內分泌療法 (endocrine therapy, ET) 治療外,不允許曾為局部區域性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24 曾在 28 天內接受血液製劑支持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治療。
25 同時使用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
26 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或至少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同時使用下列類型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
(a) 細胞色素 P450 3A4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的強效和中效誘導劑/抑制劑
(b) 敏感性細胞色素 P450 2B6 (cytochrome P450 2B6, CYP2B6) 受質
(c) 治療指數狹窄的細胞色素 P450 2C9 (cytochrome P450 2C9, CYP2C9) 和/或細胞色素 P450 2C19 (cytochrome P450 2C19, CYP2C19) 受質,例如:warfarin(和其他香豆素衍生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劑)和 phenytoin。
上述包括但不限於。
27 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且已知有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 TdP) 風險的藥物。
28 全身性使用 atropine。
29 下列排除條件適用於早期乳癌的治療:
(a) 最後一劑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後 ≤ 84 天內疾病惡化
(b) 以最後一劑多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劑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ribose) polymerase inhibitor, PARPi) 和/或含鉑藥物治療早期乳癌後 ≤ 1 年(365 天)內發生疾病惡化
(c) 在輔助治療條件下,在最後一劑週期素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 (cyclin-dependent kinase inhibitor 4/6, CDK4/6i) 後 ≤ 1 年(365 天)內疾病惡化
(d) 在最後一劑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包括 camizestrant)後 ≤ 1 年(365 天)內疾病惡化。
其他排除條件:
30 同時納入到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非介入性,或您在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1 您已知對 saruparib (AZD5305)、試驗中的任何試驗藥物或這些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32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 若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您不應參與試驗。
34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5 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以陽性驗孕結果確認)或哺乳中,或者計畫受孕。
註:如果您的 B 型肝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亞侖/02-2730233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5 人,全球人數 5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6-10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7653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