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試驗,比較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與醫師所選 CDK4/6 抑制劑加上內分泌療法或加上 Camizestrant 作為帶有 BRCA1、BRCA2 或 PALB2 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IHC 0、1+、2+/ ISH 非擴增)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EvoPAR-Breast01)
試驗申請者: |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9722C000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39040124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4-06-07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4-07-31 至 2031-12-31 |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在罹患 BRCA1、BRCA2 或 PALB2m、HR 陽性、HER2 陰性(定義為 IHC 0、1+、2+/ ISH 未擴增)晚期乳癌的患者中,評估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相較於醫師所選 CDK4/6i 加上 ET 的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主成分,劑型,劑量
Saruparib
Camizestrant |
膜衣錠
膜衣錠 |
20mg
75 mg |
tab
110 |
宣稱適應症
BRCA1、BRCA2或PALB2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 HER2陰性(IHC 0、1+、2+/ ISH非擴增)晚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N/A |
N/A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透過評估 PFS,證明 saruparib (AZD5305) + camizestrant 相較於醫師所選 CDK4/6i + ET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齡 ≥ 18 歲
2 停經前/停經過渡期和/或停經後的成年女性,以及成年男性
(a) 停經前/停經過渡期的女性(即:未符合下列定義之停經標準者)若適合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 (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LHRH) 促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時開始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b)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
(i) 年齡 ≥ 60 歲,或
(ii) 年齡 < 6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化療/卵巢抑制/tamoxifen 或類似藥物至少 12 個月。您的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也應經確認在停經後女性的標準實驗室參考範圍內,或
(iii)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若您為男性,當您符合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治療的資格時,可予以納入,除非您有明確的睪丸切除病史。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時開始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診斷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
(a) 使用符合 2020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認證分析專業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certified analytics professional 2020, ASCO CAP 2020) 準則的分析法,最近一次腫瘤切片評估有雌激素受體 > 1% 陽性染色細胞的資料記錄。
(b) 依據最近一次腫瘤切片的當地檢測,資料顯示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依據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認證分析專業準則,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分數為 0/1+,或按原位雜交法(螢光原位雜交法 (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顯色原位雜交法 (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CISH)、銀原位雜交法 (silver in situ hybridization, SISH)、雙色原位雜交法 (dual colour in situ hybridization, DISH))判定為陰性,定義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17 號染色體 (centromere 17, CEP17) 比值 < 2,或單一探針評估的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拷貝數 < 4。
4 患有無法接受治癒性治療之局部晚期疾病或轉移性疾病的晚期乳癌。您必須有至少一處病灶(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可在基準期時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正確評估(若無法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則進行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且適合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Version 1.1, RECIST v1.1) 重複評估。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在篩選基準期前和在隨機分配前的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
6 最短預期餘命為 12 週。
7 根據中央實驗室服務手冊,需要您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 fixed an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應提供一份有可用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的書面確認,以符合隨機分配試驗要求。
8 您必須:
(a) 依據經臨床實驗室改善案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CLIA)/經認證分析專業 (certified analytics professional, CAP) 所認證之實驗室(美國)、當地認證實驗室(美國以外)、或由試驗委託者認可之合格實驗室(僅適用於中國)進行的當地檢測,而有資料顯示在乳癌易感基因 1、乳癌易感基因 2 或乳癌易感基因 2 之夥伴和定位蛋白基因中帶有生殖細胞腫瘤功能喪失突變。可能會依據已知的生殖細胞狀態,將您隨機分配至試驗中,或
(b) 由中央組織檢測認定在乳癌易感基因 1、乳癌易感基因 2 或乳癌易感基因 2 之夥伴和定位蛋白基因中帶有腫瘤功能喪失突變。
9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a)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輸血時,血紅素 ≥ 10.0 g/dL
(b)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d)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e)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5。若您正在接受口服抗凝血劑,當國際標準化比值 < 2 時,可予以納入。若您有國際標準化比值升高的臨床原因,例如出血性疾病、肝臟合成功能受損,應予以排除。
(f)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有記錄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則為 ≤ 3 × 正常值上限。
(g)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若您患有肝臟轉移,則為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5 × 正常值上限
(h) 依據慢性腎病 - 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5 mL/min/1.73 m2。
‧ 若您的(若您是男性)血清肌酸酐 (serum creatinine, SCr) ≤ 0.9 mg/dL (≤ 79.56 μmol/L),請使用下列公式:142 x(血清肌酸酐/0.9)- 0.302 x 0.9938 年齡(歲)
‧ 若您的(若您是男性)血清肌酸酐 > 0.9 mg/dL (> 79.56 μmol/L),請使用下列公式:142 x(血清肌酸酐/0.9)- 1.200 x 0.9938年齡(歲)。
‧ 若您的(若您是女性)血清肌酸酐 < 0.7 mg/dL,請使用下列公式:
142 x(血清肌酸酐/0.7)- 0.241 x 0.9938 年齡(歲)x 1.012
‧ 若您的(若您是女性)血清肌酸酐 > 0.7 mg/dL,請使用下列公式:
142 x(血清肌酸酐/0.7)- 1.200 x 0.9938 年齡(歲)x 1.012
生殖方面
10 未停經或未接受子宮切除術的女性,必須有資料顯示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的驗孕結果為陰性。
11 若您具生育能力:
(a) 篩選時和每個試驗治療週期前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b) 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生活,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一種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準則])。
* 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c) 自篩選期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必須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採集卵子供其自身使用。
12 如果您是男性參與者:
(a) 自篩選起、直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與所有性伴侶有性行為時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準則])。若您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應在此期間全程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b)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內,必須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3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4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aemia, AML) 的病史,或有顯示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特徵(依據先前的診斷研究認定)。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特定篩檢並非必要。
2 有任何已知的出血傾向(例如:活動性消化性潰瘍、近期 [6 個月內] 發生出血性中風、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3 因任何原因(例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0.5 × 109/L 或血小板 < 50 × 109/L),而有任何持續(> 2 週)重度血球減少症的病史。
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動性未受控制的感染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未受控制的重大癲癇疾病和活動性出血疾病、不穩定型脊髓壓迫、上腔靜脈症候群、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HRCT) 顯示患有廣泛性間質性雙側肺部疾病、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您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而會使試驗藥物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6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外包括:
(a) 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治療期間無已知活動性疾病的惡性腫瘤
7 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若您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合理預期不會影響您在試驗治療期間之安全性的毒性(例如:荷爾蒙療法相關副作用),可在試驗臨床主管同意下納入。
8 脊髓壓迫、腦部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除非明確接受局部療法、無症狀、穩定,且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不需要類固醇至少 4 週。腦部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醫療病況 – 感染
9 有活動性和未受控制之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的證據。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篩檢並非必要。若您先前曾接觸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當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符合資格: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和抗慢性 B 型肝炎抗體 (anti-chronic hepatitis B,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陰性,或
(b)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和抗慢性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且符合以下條件 i 至 iii:
(i)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病毒負荷量 < 2000 IU/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可接受非由 B 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異常轉胺酶數值,即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iii)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2 週前開始抗病毒治療,並在治療期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c) 抗慢性 B 型肝炎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 2000 IU/L。
(d) 若您的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可符合資格。
註:若您無法取得肝病學服務,和/或目前需要抗病毒治療,我們應謹慎考慮是否將您納入。
10 證據顯示患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若您患有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量,即低於 400 copies/mL,
(b) 分化群 4 受體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 receptor,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c) 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的伺機性感染病史,和
(d) 穩定使用相同的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至少 6 個月。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篩檢並非必要。
11 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異常,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醫療病況 - 心臟方面
12 篩選時,無法在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上確認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
13 篩選時進行、取平均值、且間隔 5 分鐘記錄之三次心電圖的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隔(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平均值 > 470 ms,除非計畫將您分配至接受 ribociclib,在此情況下,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 450 ms 為排除條件(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14 靜態心率 < 55 bpm,若您使用減少心率的伴隨藥物;或有中風、未受控制冠狀動脈心臟病或心律不整的病史。允許在篩選期間重複測量。
15 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症狀性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直系親屬有長 QT 症候群、未滿 40 歲原因不明心因性猝死的病史,或使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併用藥物、肥厚性心肌病變、臨床上顯著的狹窄性瓣膜疾病、臨床上顯著的低血鉀症、高血鉀症、低血鎂症和高血鎂症、低血鈣症和高血鈣症。篩選期間可將電解質異常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16 靜態心電圖之節律、傳導或形態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17 篩選時(或依據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進行的評估)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且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 ≥ 第 2 級。
18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若患有高血壓,可能可以符合資格,但基準期時血壓必須得到適當控制。您可能會接受有關血壓要求的重新篩選。
19 曾在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血管成形術或血管支架。
不允許的先前/併用療法。
20 伴隨外源性生殖荷爾蒙療法(例如:避孕丸、荷爾蒙替代療法、Mirena 子宮內避孕器或 megestrol acetate)或非局部荷爾蒙療法,以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您應已從任何臨床上顯著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復。
22 在首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照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首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放射照野或超過 30% 骨髓的姑息性放射治療。您應已從任何臨床上顯著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復。
23 除了隨機分配前最長 28 天內的內分泌療法 (endocrine therapy, ET) 治療外,不允許曾為局部區域性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24 曾在 28 天內接受血液製劑支持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治療。
25 同時使用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
26 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或至少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同時使用下列類型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
(a) 細胞色素 P450 3A4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的強效和中效誘導劑/抑制劑
(b) 敏感性細胞色素 P450 2B6 (cytochrome P450 2B6, CYP2B6) 受質
(c) 治療指數狹窄的細胞色素 P450 2C9 (cytochrome P450 2C9, CYP2C9) 和/或細胞色素 P450 2C19 (cytochrome P450 2C19, CYP2C19) 受質,例如:warfarin(和其他香豆素衍生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劑)和 phenytoin。
上述包括但不限於。
27 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且已知有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 TdP) 風險的藥物。
28 全身性使用 atropine。
29 下列排除條件適用於早期乳癌的治療:
(a) 最後一劑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後 ≤ 84 天內疾病惡化
(b) 以最後一劑多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劑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ribose) polymerase inhibitor, PARPi) 和/或含鉑藥物治療早期乳癌後 ≤ 1 年(365 天)內發生疾病惡化
(c) 在輔助治療條件下,在最後一劑週期素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 (cyclin-dependent kinase inhibitor 4/6, CDK4/6i) 後 ≤ 1 年(365 天)內疾病惡化
(d) 在最後一劑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包括 camizestrant)後 ≤ 1 年(365 天)內疾病惡化。
其他排除條件:
30 同時納入到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非介入性,或您在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1 您已知對 saruparib (AZD5305)、試驗中的任何試驗藥物或這些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32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 若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您不應參與試驗。
34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5 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以陽性驗孕結果確認)或哺乳中,或者計畫受孕。
註:如果您的 B 型肝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亞侖/02-2730233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5 人,全球人數 5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6-10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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