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Magrolimab (GS-4721)

一項有關 Magrolimab 合併療法用於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的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患者的第 2 期研究

Abemaciclib | Letrozole | PD-0332991-00 | PF-07220060 | Ribociclib

一項第 3 期、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探討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加上 Letrozole,用於 18 歲以上患有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轉移性乳癌,且未曾接受過任何晚期/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抗癌治療的參與者 (FOURLIGHT-3)

Letrozole 2.5mg|PF-07220060 100mg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或併用其他抗癌療法,用於實體腫瘤的第 1b/2 期開放標記試驗

MK-5890|Pembrolizumab

一項第二期傘式試驗,旨在評估研究性藥物用於新診斷、高風險、早期三陰性乳癌之安全性、耐受性和臨床活性

  Magrolimab (GS-4721)

【試驗已結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3/10
國內試驗申請者: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一項有關 Magrolimab 合併療法用於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的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患者的第 2 期研究
計畫書編號 GS-US-586-6144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的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患者
試驗藥品名稱Magrolimab (GS-4721)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2/12/01 - 2024/09/09
核准執行文號1119047354
試驗目的

評估 magrolimab 合併 nab-paclitaxel 或 paclitaxel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第 2 期建議劑量
比較 magrolimab 合併 nab-paclitaxel 或 paclitaxel 相較於單獨使用 nab-paclitaxel 或 paclitaxel 的療效,判定方法為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評估 magrolimab 合併 sacituzumab govitecan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第 2 期建議劑量
評估 magrolimab 合併 sacituzumab govitecan 的療效,判定方法為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經確認的客觀反應率 (ORR)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Magrolimab (GS-4721)
376
Magrolimab (GS-4721)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玟伶
終止收納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芳銘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終止收納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終止收納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主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導入第 1 和 2 組:
• 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評估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不良事件 (AE) 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發生率。
第 2 期第 1 組:
•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起、直至資料顯示疾病惡化(判定方法為依據試驗主持人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進行的評估)或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第 2 組(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
• 經確認的 ORR(定義為達到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且在初次資料顯示發生反應後至少 4 週確認的患者比例),判定方法為依據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第 1.1 版進行的評估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所有患者均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患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的試驗門診和程序
3)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4)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 0 或 1
5) 實驗室測量,血球計數: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血紅素必須 ? 9 g/dL。允許為了符合紅血球輸注資格,而在排除條件 4 規定的時間範圍內輸注紅血球。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至少 1.5 × 109/L
b) 血小板至少 100 × 109/L
6) 實驗室測量,腎功能:
a) 患者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必須至少為 30 mL/min,顯示具有適當的腎功能
7) 依據下列條件,顯示具有足夠的肝功能:
a) 天門冬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b) 丙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c) 膽紅素低於或等於 1.5 × ULN,或者若患者有資料顯示具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或同等基因病況,則為低於或等於 3.0 × ULN
8) 已完成治療前的血液交叉配對
9) 與異性間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所指定的避孕方法,如附錄 5 所述
10) 患有根據 RECIST 第 1.1 版之可測量的疾病。有關先前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病灶,僅當放射療法後有明確紀錄顯示該部位疾病惡化時,才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11) 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患者預期壽命必須為 3 個月或更久。
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2) 患者先前未曾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雌激素受體 (ER)、黃體素受體 (PR) 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接受治療。
13) 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確認腫瘤的 PD-L1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
14) 若已在納入前的至少 6 個月完成,則允許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作為前導性和/或輔助性療法和/或治癒性目的放射療法。
2) 附註:維持療法不計入單獨的療法線數。
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5) 患者患有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ER、PR 和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曾為無法切除、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1 線療法。患者必須曾以前導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曾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axane 類治療
16) 若患者的腫瘤經認定為 PD-L1 表現陽性(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判定),必須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所有患者均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患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的試驗門診和程序
3)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4)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 0 或 1
5) 實驗室測量,血球計數: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血紅素必須 ? 9 g/dL。允許為了符合紅血球輸注資格,而在排除條件 4 規定的時間範圍內輸注紅血球。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至少 1.5 × 109/L
b) 血小板至少 100 × 109/L
6) 實驗室測量,腎功能:
a) 患者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必須至少為 30 mL/min,顯示具有適當的腎功能
7) 依據下列條件,顯示具有足夠的肝功能:
a) 天門冬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b) 丙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c) 膽紅素低於或等於 1.5 × ULN,或者若患者有資料顯示具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或同等基因病況,則為低於或等於 3.0 × ULN
8) 已完成治療前的血液交叉配對
9) 與異性間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所指定的避孕方法,如附錄 5 所述
10) 患有根據 RECIST 第 1.1 版之可測量的疾病。有關先前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病灶,僅當放射療法後有明確紀錄顯示該部位疾病惡化時,才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11) 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患者預期壽命必須為 3 個月或更久。
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2) 患者先前未曾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雌激素受體 (ER)、黃體素受體 (PR) 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接受治療。
13) 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確認腫瘤的 PD-L1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
14) 若已在納入前的至少 6 個月完成,則允許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作為前導性和/或輔助性療法和/或治癒性目的放射療法。
2) 附註:維持療法不計入單獨的療法線數。
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5) 患者患有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ER、PR 和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曾為無法切除、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1 線療法。患者必須曾以前導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曾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axane 類治療
16) 若患者的腫瘤經認定為 PD-L1 表現陽性(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判定),必須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所有患者均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患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的試驗門診和程序
3)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4)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 0 或 1
5) 實驗室測量,血球計數: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血紅素必須 ? 9 g/dL。允許為了符合紅血球輸注資格,而在排除條件 4 規定的時間範圍內輸注紅血球。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至少 1.5 × 109/L
b) 血小板至少 100 × 109/L
6) 實驗室測量,腎功能:
a) 患者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必須至少為 30 mL/min,顯示具有適當的腎功能
7) 依據下列條件,顯示具有足夠的肝功能:
a) 天門冬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b) 丙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c) 膽紅素低於或等於 1.5 × ULN,或者若患者有資料顯示具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或同等基因病況,則為低於或等於 3.0 × ULN
8) 已完成治療前的血液交叉配對
9) 與異性間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所指定的避孕方法,如附錄 5 所述
10) 患有根據 RECIST 第 1.1 版之可測量的疾病。有關先前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病灶,僅當放射療法後有明確紀錄顯示該部位疾病惡化時,才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11) 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患者預期壽命必須為 3 個月或更久。
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2) 患者先前未曾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雌激素受體 (ER)、黃體素受體 (PR) 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接受治療。
13) 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確認腫瘤的 PD-L1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
14) 若已在納入前的至少 6 個月完成,則允許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作為前導性和/或輔助性療法和/或治癒性目的放射療法。
2) 附註:維持療法不計入單獨的療法線數。
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5) 患者患有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ER、PR 和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曾為無法切除、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1 線療法。患者必須曾以前導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曾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axane 類治療
16) 若患者的腫瘤經認定為 PD-L1 表現陽性(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判定),必須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所有患者均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患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所述的試驗門診和程序
3)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4)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 0 或 1
5) 實驗室測量,血球計數: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血紅素必須 ? 9 g/dL。允許為了符合紅血球輸注資格,而在排除條件 4 規定的時間範圍內輸注紅血球。
a)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至少 1.5 × 109/L
b) 血小板至少 100 × 109/L
6) 實驗室測量,腎功能:
a) 患者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必須至少為 30 mL/min,顯示具有適當的腎功能
7) 依據下列條件,顯示具有足夠的肝功能:
a) 天門冬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b) 丙胺酸轉胺?低於或等於 2.5 × ULN,或肝臟轉移患者為低於或等於 5 × ULN
c) 膽紅素低於或等於 1.5 × ULN,或者若患者有資料顯示具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或同等基因病況,則為低於或等於 3.0 × ULN
8) 已完成治療前的血液交叉配對
9) 與異性間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所指定的避孕方法,如附錄 5 所述
10) 患有根據 RECIST 第 1.1 版之可測量的疾病。有關先前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病灶,僅當放射療法後有明確紀錄顯示該部位疾病惡化時,才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11) 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患者預期壽命必須為 3 個月或更久。
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1 組和第 2 期第 1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2) 患者先前未曾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雌激素受體 (ER)、黃體素受體 (PR) 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接受治療。
13) 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確認腫瘤的 PD-L1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
14) 若已在納入前的至少 6 個月完成,則允許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作為前導性和/或輔助性療法和/或治癒性目的放射療法。
2) 附註:維持療法不計入單獨的療法線數。
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
除了符合所有患者的納入條件外,納入安全性導入第 2 組和第 2 期第 2 組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5) 患者患有依據最近一次分析之組織切片或其他病理學檢體而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確認的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 mTNBC(定義為依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AP) 準則(附錄 9),ER、PR 和 HER2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曾為無法切除、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1 線療法。患者必須曾以前導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曾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axane 類治療
16) 若患者的腫瘤經認定為 PD-L1 表現陽性(依據符合當地標準的核准檢測判定),必須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人
全球人數
168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蘇福墩
02-87296712
Futun.su@gilead.com

 

  Abemaciclib | Letrozole | PD-0332991-00 | PF-07220060 | Ribociclib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3/10
國內試驗申請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3 期、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探討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加上 Letrozole,用於 18 歲以上患有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轉移性乳癌,且未曾接受過任何晚期/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抗癌治療的參與者 (FOURLIGHT-3)
計畫書編號 C4391024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HR 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bemaciclib 50mg/100mg/150mg|Letrozole 2.5mg|PD-0332991-00 75mg/100mg/125mg|PF-07220060 100mg|Ribociclib 200mg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02/11 - 2038/02/19
核准執行文號1139089320
試驗目的

在於評估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對於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 (CDK) 4/6 抑制劑 (CDK4/6i) (試驗主持人選用:abemaciclib、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加上 letrozole,用於患有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a/mBC),且先前未接受過任何晚期 / 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抗癌治療的參與者,是否可以改善臨床結果。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bemaciclib 50mg/100mg/150mg
錠劑
 
 
Letrozole 2.5mg
錠劑
 
 
PD-0332991-00 75mg/100mg/125mg
膠囊劑
 
 
PF-07220060 100mg
錠劑
 
 
Ribociclib 200mg
錠劑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尚未開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尚未開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尚未開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尚未開始
臺中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志強
尚未開始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尚未開始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主要評估指標

比較 PF-07220060 合併 letrozole (A 組) 與 CDK4/6i (試驗主持人選用:abemaciclib、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合併 letrozole (B 組) 在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方面的療效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主要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篩選時年滿 18 歲 (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停經前/更年期的女性和男性參與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接受 LHRH 促效劑治療 (如果尚未進行),且整個試驗期間持續進行,請見 SoA。

乳癌的組織學確認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且無法進行治癒目的之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

資料顯示為雌激素受體 (ER) 及/或黃體素受體 (PR) 陽性腫瘤

資料顯示為 HER2 陰性腫瘤

先前未接受過任何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參與者必須有符合 RECIST v1.1 定義可測量的疾病或不可測量 (僅骨骼) 疾病。

參與者的 ECOG 體能狀態必須 ≤2。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有下列任一項特性/狀況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處於器官轉移危急症狀中,短期內有立即危及生命之併發症的風險。

目前或先前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病史。

過去曾接受過 (新) 輔助內分泌治療 (ET),並在最後一劑 ET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

過去曾接受過 (新) 輔助 CDK4/6i,並在最後一劑 CDK4/6i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

腎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或血液學異常。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60人
全球人數
102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02-55752000
N/A

 

  Letrozole 2.5mg|PF-07220060 100mg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3/10
國內試驗申請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計畫書編號 C4391025
NCT NumberNCT06465368
宣稱適應症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Letrozole 2.5mg|PF-07220060 100mg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4/10/15 - 2025/10/31
核准執行文號1139053651
試驗目的

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Letrozole 2.5mg
錠劑
 
 
PF-07220060 100mg
錠劑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召募中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尚文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主要評估指標

分別評估 PF-07220060加上letrozole
和單獨使用 letrozole 治療2週後對腫
瘤中 Ki-67表現的影響。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且已自然停經或手術停經的女性參與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的 HR-陽性和 HER2- 陰性乳癌
3. Ki-67 分數必須 ≥10。
4. 必須具有單側、侵入性原發腫瘤 (T) T1c-T4c、淋巴結轉移 (N) N0-N2、遠處轉
移 (M) M0 乳癌 (BC)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體能狀態 (PS) 0 或 1。
6. 願意接受基期切片和治療期間切片。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2. 過去 6 個月內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 心肌梗塞
• 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 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
• 腦血管事件
• 暫時性腦缺血
• 出現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發作
3.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 (GI) 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控制不良的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
4. 對任何 PF-07220060,letrozole (或其他試驗藥物)的藥物成分有過敏或反應史,包括患有半乳糖不耐症、Lapp 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 - 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見遺傳問題的參與者。
5. 在不壓碎、溶解或咀嚼藥錠的情況下無法由口服用藥物。
6. 參與者患有已知活動性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炎病毒(HBV) 、C 型肝炎病毒 (HCV) 和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疾病。
7.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內進行了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中康復。
8. 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9. 骨髓、腎臟和 / 或肝功能不足
10. 先前和 / 或目前禁用治療包括:
a. 全身性療法(例如化療、荷爾蒙療法)、放射治療、手術或任何用於治療 BC 的試驗性藥物。
b. 在採集診斷組織檢體前 2 週內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或任何其他含雌激素的藥物(包括陰道雌激素)
c. 在預定開始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種任何活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需要任何禁用食品、補充劑或併用藥品,或者參與者不願意或
無法使用所需的併用藥品。
11.曾在本試驗使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投予試驗藥品。於參與本研究期間任何時候參與其他試驗藥品的試驗。
12. 非自願遭監禁的參與者。
13.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管理的試驗中
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35人
全球人數
118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02-55752000
N/A

 

  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3/05
國內試驗申請者: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或併用其他抗癌療法,用於實體腫瘤的第 1b/2 期開放標記試驗
計畫書編號 SGNDV-004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晚期胃癌和胃食道交界腺癌 (GC/GEJC)或乳癌 (BC)
試驗藥品名稱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試驗階段Phase Ⅰ,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4/04/01 - 2030/01/31
核准執行文號1139018932
試驗目的

主要
• 識別 disitamab vedotin 與 tucatinib 合併給藥時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最佳劑量。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治療方案,在以下情境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o 低 HER2 第二線 (2L) 或第三線 (3L) 晚期 BC
o HER2+ 第三線或之後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tucatinib,在以下情境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o 低 HER2 2L 或 3L 晚期 BC
o HER2+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次要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在以下情境中的抗腫瘤活性:
o 低 HER2 2L 或 3L 晚期 BC
o HER2+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tucatinib,在以下情境中的抗腫瘤活性:
o 低 HER2 2L 或 3L 晚期 BC
o HER2+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tucatinib 的抗腫瘤活性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完整抗體和未接合 monomethyl auristatin E (MMAE) 在單一療法及加上 tucatinib 的藥物動力學 (PK)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 的免疫原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
乾粉注射劑
 
 
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膜衣錠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文其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主要評估指標

• 劑量遞增期內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
• AE 的類型、發生率、嚴重度、嚴重性與相關性
• 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類型、發生率與嚴重度,以及相較於基準點的顯著變化
• AE 導致治療中斷、劑量減少和停用治療的頻率
• 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v1.1) 評估的 ORR(確認的完全反應 [CR] 和確認的部分反應 [PR])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僅在受試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一般納入條件:
1. 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已滿當地法定成人年齡
2.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疾病
3.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對於劑量遞增期的受試者: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胃或胃食道交界腺癌或乳癌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5. 依據最近期的當地評估,HER2 狀態為 IHC 1+ 或更高。
6. .必須在標準照護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照護療法。
對於 A 組(HER2 弱陽性乳癌)的受試者:
7.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
8.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9. 以最近期的當地評估判定屬於 HER2 弱陽性狀態(IHC 1+ 或 IHC 2+/ISH 陰性)
10. 先前治療的要求:
a.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 (LA)/轉移性乳癌 (mBC),接受不超過 3 項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治療方案(包括 ADC)。
b. 已知帶有 BRCA 突變的受試者,若可取得且非醫療禁用就必須已接受過 PARP 抑制劑
c. 若在當地可作為標準照護療法使用,已在 T-DXd、sacituzumab govitecan、或其他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此類療法
d. 罹患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腫瘤的受試者,身患疾病必須難由內分泌療法所控制。
• 接受 LA/mBC 的 ≥2 線內分泌療法期間惡化,「且」已在輔助治療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或」
• 接受 LA/mBC 的 1 線內分泌療法期間惡化,「且」在確定性手術切除原發性腫瘤後的輔助內分泌療法期間復發,「且」已在輔助治療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
e. 罹患 HR 陰性、HER2 弱陽性且 PD-L1 陽性(CPS 10 或更大)腫瘤的受試者,若在當地可作為標準照護療法使用,必須已接受過 pembrolizumab 合併化療。
對於 B 組(HER2+ 乳癌)的受試者:
1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乳癌
12.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13. 以最近期的當地評估判定屬於 HER2+ 狀態(IHC 3+ 或 IHC 2+/ISH+)
14. 全部受試者必須:
a. 若在當地可作為標準照護療法使用,先前已接受過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類藥物。
b. 已在 T-DXd 或其他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此類療法
c.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 (LA)/轉移性乳癌 (mBC),接受不超過 3 項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治療方案
對於 C 組(HER2 弱陽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腺癌)的受試者:
15.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胃或胃食道交界腺癌
16.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17. HER2 弱陽性表現,定義為以最近期的當地評估判定屬於 IHC 1+ 或 IHC 2+/ISH 陰性
18. 願意且能夠提供封存或新取得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塊
19. 全部受試者必須已接受過:
a.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使用鉑類藥物、fluorouracil、或 taxane 類藥物的全身性療法
b. 對於局部晚期 (LA)/轉移性胃癌 (mGC)/胃食道交界腺癌 (GEJC),最後一劑(術前)輔助細胞毒性化療後 6 個月內惡化,會視為 1 線全身性療法
20. 受試者先前不得接受過 HER2 導向治療。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一般排除條件
1. 已知對 disitamab vedotin 或 tucatinib 之藥物劑型中所含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 先前接受過帶有 MMAE 毒性小分子之 ADC 療法
3. 先前接受過 tucatinib 治療
4. 活動性 CNS 和/或軟腦膜轉移。
5.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研究性藥物。
6.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之前 3 年內,曾有其他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或有任何證據顯示先前診斷之惡性腫瘤殘留疾病。
7. 無法吞嚥口服錠劑或膠囊,或罹患任何重大胃腸道 (GI) 疾病,導致無法經口服充分吸收藥物。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9-12人
全球人數
198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鄭景鴻
02-77256625
jim.cheng@iconplc.com

 

  MK-5890|Pembrolizumab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1/28
國內試驗申請者: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一項第二期傘式試驗,旨在評估研究性藥物用於新診斷、高風險、早期三陰性乳癌之安全性、耐受性和臨床活性
計畫書編號 MK-5890-003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三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MK-5890|Pembrolizumab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02/01 - 2033/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49002193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
- 測試手術前給予試驗藥物組合的安全性
- 了解手術前給予試驗藥物組合的效果為何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MK-5890
 
MK-5890
50 mg/mL
MK-5890
 
MK-5890
50 mg/mL
Pembrolizumab
 
Pembrolizumab
100 mg/ 4 mL
Pembrolizumab
 
Pembrolizumab
100 mg/ 4 mL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主要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
- 因不良事件造成的試驗治療中止
- 病理完全反應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徵
1. 受試者必須患有早期、新診斷、局部晚期、非轉移性(M0)和高風險疾病,疾病定義為依照現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乳癌分期標準,經由試驗主持人根據放射學和/或臨床評估所判定的原發性腫瘤(T)與區域淋巴結(N)合併分期:
- cT1c、N1-N2
- cT2、N0-N2
- cT3、N0-N2
- cT4a-d、N0-N2
註:允許雙側腫瘤(即兩側乳房罹患同步性癌症)和/或多灶性(即同一象限內有2個個別病灶)/多中心性(即在不同象限內有2個個別病灶)腫瘤,以及發炎性乳癌,並應以T分期最晚期的腫瘤來評估是否符合參與資格。
2. 受試者必須患有經中央確診的三陰性乳癌,定義為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雌激素受體(ER)<1%、黃體素受體(PgR)<1%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陰性(HER2–)。需提供雌激素受體、黃體素受體、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和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PD-L1)的狀態以符合資格/分層條件。
*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2018年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檢測指引 [Wolff, A. C., et al 2018]和2020年雌激素受體/黃體素受體指引 [Allison, K. H., et al 2020]。
註:提供中央實驗室來自原發性腫瘤以及(適用時)每個病灶(雙側/多灶性/多中心性疾病)的個別腫瘤核心之粗針組織切片,以對每個乳房/病灶進行三陰性乳癌確認。如果受試者患有雙側或多灶性/多中心性疾病,則所有病灶必須為三陰性。
3. 進行用於目前乳癌組織診斷之粗針組織切片的日期,於簽署知情同意的日期前少於29天。
註:針對在簽署知情同意之日期前29至56天之間取得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檢體或玻片,需要提供試驗委託者諮詢表。針對接受>1次組織切片進行組織診斷的受試者(例如患有雙側/多灶性或多中心性疾病的受試者),必須使用最早一次的組織切片日期以判定是否需要提供試驗委託者諮詢表。
人口統計資料
關於各國特定的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8。
4. 提供知情同意時≥18歲的任何生理性別/社會性別之個人。
出生時性別為男性
5. 如果有能力產生精子,則受試者在治療期間以及至少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各種試驗治療所需的時間內,同意進行下列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結束後需要繼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 Pembrolizumab:無要求
- MK-5890:無要求
- Paclitaxel:95天
- Carboplatin:95天
- Doxorubicin:95天
- Epirubicin:95天
- Cyclophosphamide:95天
- Capecitabine:95天
- Olaparib:95天
•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 以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做為其偏好及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保持禁慾

• 在與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10.5.2.2節),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 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與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相關規定一致。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註:如果受試者為無精子者(接受過輸精管切除或繼發性醫療原因,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受試者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醫療史訪談紀錄證實),則不需要避孕。
出生時性別為女性
6. 如果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未餵哺母乳,則出生時性別為女性的受試者符合參與資格
7.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如果未懷孕,並且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取得的高靈敏度驗孕(尿液或血清)呈陰性,則符合參與資格。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試驗治療期間與試驗治療之後的額外驗孕要求列於試驗計畫書第8.3.6節。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如果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1%)且使用者依賴性較低,或若遵循將陰莖-陰道性交禁慾做為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即長期且持續地禁慾),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至少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每種試驗治療所需的時間內遵守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述的規定,則符合參與資格。此外,受試者同意在此期間不以生殖為目的向他人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或冷凍/儲存卵子。每種試驗治療結束後需要繼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o Pembrolizumab:120天
o MK-5890:30天
o Paclitaxel:35天
o Carboplatin:185天
o Doxorubicin:185天
o Epirubicin:185天
o Cyclophosphamide:185天
o Capecitabine:185天
o Olaparib:185天
註: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亦即: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避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試驗主持人應檢視受試者的醫療史、月經史與最近的性生活情況,以降低納入剛懷孕但未檢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受試者已為試驗提供知情同意之紀錄。
註:法定失明、無法閱讀或具有輕度發育或智力障礙並可表明願意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如果符合資格條件、有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表示同意、且有公平見證人參與同意程序的情況下,則可以納入本試驗。如果符合資格,這些受試者可以參加本試驗,以便有可能從規劃的治療中受益。
註:所提為了同意目的之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不適用於歐洲經濟區(EEA)的受試者。歐洲經濟區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確認法定失明、無法讀寫、和/或因身體失能無法簽名而無法提供知情同意的紀錄,但能夠表示願意參與者,將被允許進入本試驗。此類受試者將有一位公平見證人。
其他類別
1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必須進行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使HIV獲得良好控制,定義為:
a. 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CD4+ T細胞計數≥350 cells/mm3
b. 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已達到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12週,使用當地可用的分析法確認HIV核糖核酸(RNA)濃度低於50或定量下限(低於偵測極限)。
c. 建議受試者在過去12個月內不得發生任何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
d. 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進入試驗(第1天)前至少維持4週穩定的療程,且未變更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11.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療法至少4週且在隨機分配前檢測不到HB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受試者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療法指引。
不需要進行B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
- 已知有HB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2. 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篩選時無法測得HC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不需要進行C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
- 已知有HC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3. 隨機分配前28天內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到1。
1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如[表2]所定義。檢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採集。
表2 適當器官功能之實驗室數值
系統 實驗室數值
血液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1500/µL
血小板 ≥100,000/µL
血紅素 ≥9.0 g/dL或≥5.6 mmol/La
腎臟
測量或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b
≥ 60 mL/min
肝臟
總膽紅素 ≤1.5倍ULN,或針對總膽紅素濃度>1.5倍ULN的受試者,其直接膽紅素≤ULN
AST(SGOT)及ALT(SGPT) ≤2.5倍ULN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倍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則只要PT或aPTT是在預期使用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ALT(SGPT)=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ST(SGO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Cr=肌酸酐;CrCl=肌酸酐清除率;ULN=正常值上限。
a 必須在不依賴紅血球生成素且過去2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pRBC)的情況下才符合條件。
b Cockcroft-Gault CrCl公式= [140–年齡(歲) ×體重(kg)] / [72 ×血清Cr(mg/dL)] × 0.85(適用於女性)
15. 左心室射出分率經由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評估達到≥50%。
16. 如果受試者有anthracycline暴露史,在完成試驗委託者諮詢表後,若累積終生劑量符合以下數值,則可符合資格:doxorubicin <100 mg/m2;epirubicin <180 mg/m2;mitoxantrone <40 mg/m2;idarubicin <22.5 mg/m2。
註:若已使用另一種anthracycline或超過一種的anthracycline,累積劑量不得超過相當於100 mg/m2的doxorubicin劑量。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健康狀況
1. 有記錄顯示患有≥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2. 在隨機分配前患有未受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
- 過去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病史或進行過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支架置入術/繞道術
- 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到第四級之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曾有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3. 先前曾接受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2(PD-L2)藥物,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的藥物治療。
4. 曾接受任何針對目前所診斷乳癌的治療,包括放射療法、全身性療法和/或決定性手術。
註:允許在卵巢刺激期間使用letrozole或其他藥物以保留生育能力。允許在預期對該乳癌進行化學治療時,為了保護卵巢而開始使用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類似物。
5. 在隨機分配前4週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先前的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研究性藥物。
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疫苗。
關於新冠併發重症(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6.5節。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經驗
7. 在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物或曾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診斷性評估
8. 在試驗治療前,已接受原發性腫瘤切除性組織切片和/或腋下淋巴結廓清術。
9.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日10 mg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0. 已知在過去5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且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受試者,不必排除。患有低風險早期前列腺癌(T1-T2a,Gleason分數≤6,並且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 <10 ng/mL),不論是以明確意圖接受治療或在穩定疾病情況中積極監測下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不必排除。
11. 在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是允許的。
12.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之病史,或者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13.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且該治療不在試驗計畫書第5.1節允許的治療內。
14. 有病史或目前的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療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情況,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以至於受試者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15. 有HIV感染且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爾曼氏症(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病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16. 對pembrolizumab、任何研究性藥物或試驗治療、其任何賦形劑和/或另一種生物療法嚴重過敏(≥第3級)。
17. 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18.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復原或具有持續的手術併發症的受試者。
19. 失去行為能力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關於各國特定的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8。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2人
全球人數
1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