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一項第IIIb 期試驗,探討輔助性ribociclib 用於HR+、HER2-早期乳癌廣泛患者族群的療效及安全性(Adjuvant WIDER)

BYL719

EPIK-B3: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帶有磷脂醯肌醇–3–激?催化次單元α (PIK3CA) 突變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磷酸?及張力蛋白同源物(PTEN) 缺失三陰性乳癌患者,接受alpelisib (BYL719) 併用nab-paclitaxel 的療效及安全性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R)

一項第 1b 期多中心、開放性、組別式、劑量尋找與劑量延伸試驗,探索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合併其他抗癌藥物用於轉移性 HER2 低度表現性乳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抗腫瘤活性 (DESTINY-Breast08)

Capivasertib

一項第 III 期雙盲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芳香酶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復發或惡化之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荷爾蒙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R +/HER2-) 乳癌,評估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 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CAPItello-291)

Camizestrant (AZD9833)

CAMBRIA-2:一項第 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在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ER2-) 早期乳癌並具有中高度或高度復發風險,且已完成確定性局部區域性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患者中,評估以 Camizestrant(AZD9833,一種次世代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相較於標準內分泌療法(芳香?抑制劑或 Tamoxifen)作為輔助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9
國內試驗申請者: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IIIb 期試驗,探討輔助性ribociclib 用於HR+、HER2-早期乳癌廣泛患者族群的療效及安全性(Adjuvant WIDER)
計畫書編號 CLEE011O12001
NCT NumberNCT05827081
宣稱適應症早期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4/03/01 - 2030/01/31
核准執行文號1139008184
試驗目的

這項開放標記、多中心、第 IIIb 期單組試驗,目的為評估 ribociclib 合併標準輔助內分泌療法 (ET),用於 HR 陽性 (HR+)、HER2 陰性 (HER2-),解剖學分期組別 III、IIB 期,或 IIA 期亞群的早期乳癌 (EBC) 廣泛患者族群 (合稱為主要群體),對於無侵襲性乳癌存活期 (iBCFS) 的安全性及療效。也會在一個探索性群體中,納入第 I 期亞群 (高風險) 的患者。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膜衣錠
LEE011 (Ribociclib)
mg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尚未開始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試驗主持人
何靜淳
尚未開始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威宇
尚未開始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尚未開始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主要評估指標

iBCFS 使用STEEP 第2.0 版標準(乳癌輔助治療臨床試
驗療效指標的標準化定義),依試驗主持人評估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試驗的主要納入條件包括:
1.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必須為年滿 18 歲的成人男性或女性。
2. 納入試驗前,參與者由當地實驗室使用最近分析的組織檢體,經組織學及/或細胞學檢驗,確診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陽性乳癌 (BC)。
3. 罹患 HER2− BC 參與者,定義為原位雜交檢驗結果陰性,或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狀態為 0、1+ 或 2+。若 IHC 為2+,則由當地實驗室依據最近分析的組織檢體,原位雜交 (FISH、CISH 或 SISH) 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4.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可能已接受過任何標準術前輔助及/或輔助 ET,包括 tamoxifen 或 toremifene,但應在先前ET 開始日期起的 36 個月內參加試驗,且參與者剩餘的內分泌輔助治療至少應有 3 年。對於先前接受過 ET 治療 >12 個月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應在篩選前排除疾病復發。先前接受過 ET 治療 12 至 36 個月的參與者,上限為 1000 名。
5. 參與者沒有本試驗中輔助 ET 的禁忌症。
6. 參與者在接受手術完全切除腫瘤後,最終手術檢體在顯微鏡下的組織邊緣無腫瘤,且可歸類為以下其中一個類別:
• 解剖學分期組別 III,或
• 解剖學分期組別 IIB,或
• 解剖學分期組別 IIA,符合下列任一項:
• N1,或
• N0,以及:
• 第 3 級,或
• 第 2 級,且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 Ki-67 ≥ 20%,或
• Oncotype DX 乳癌復發分數 ≥ 26 (停經前參與者的復發分數 ≥ 21,Sparano et al 2022) 或
• Prosigna/PAM50 分類為高風險,或
• MammaPrint 分類為高風險,或
• EndoPredict EPclin 風險分數分類為高風險。
7. 僅限疾病第 I 期探索性群體:
• 解剖學分期組別 I (T1c, N0/N1mi),且為:
• 第 3 級,或
• 第 2 級,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Ki-67 ≥20%,或
• Oncotype DX 乳癌復發分數 ≥26 (停經前參與者的復發分數 ≥21),或
• Prosigna/PAM50 分類為高風險,或
• MammaPrint 分類為高風險,或
• EndoPredict EPclin 風險分數分類為高風險。
8. 參與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1 或 2 分。
9. 參與者有足夠的骨髓及器官功能。
10. 使用 KardiaMobile-6L 裝置或標準 12 導程心電圖 (若無法使用 KardiaMobile-6L,依當地試驗主持人決定),評估的心電圖數值符合以下條件:
• 篩選時 QTcF 間期 < 450 msec (使用 Fridericia 校正法的 QT 間期)。
• 平均休息心跳速率每分鐘 50-99 下 (依心電圖決定)。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的主要排除條件包括:
1. 參與者在接受治癒性手術後,有區域性淋巴結外的 BC 遠端轉移 (依 AJCC 第 8 版判定為第 IV 期) 及/或復發的證據。
2. 除了輔助 ET 以外,參與者同時接受其他的抗腫瘤治療。
3. 參與者同時患有其他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參與者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或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或預期壽命 ≤5 年。
4. 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及/或心臟再極化異常。
5. 懷孕或哺乳 (授乳) 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 21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加試驗。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60人
全球人數
31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Tina Sun/ Study & Site Operations Country Head
02-2322-7777
N/A

 

  BYL719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9
國內試驗申請者: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PIK-B3: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帶有磷脂醯肌醇–3–激?催化次單元α (PIK3CA) 突變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磷酸?及張力蛋白同源物(PTEN) 缺失三陰性乳癌患者,接受alpelisib (BYL719) 併用nab-paclitaxel 的療效及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CBYL719H12301
NCT NumberNCT04251533
宣稱適應症帶有磷脂醯肌醇–3–激?催化次單元α (PIK3CA) 突變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磷酸?及張力蛋白同源物(PTEN) 缺失三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BYL719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03/10 - 2025/07/31
核准執行文號1091491000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在於評估帶有PIK3CA 突變(試驗A 部分) 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PTEN 缺失晚期三陰性乳癌(aTNBC) 的患者(試驗B1、B2 部分),接受alpelisib 併用nab-paclitaxel 治療是否安全且具有療效。在一項由試驗主持人發起的試驗中,以alpelisib 併用nab-paclitaxel 治療HER2 陰性轉移性乳癌患者,共納入12 名aTNBC 患者,這些TNBC 患者的整體治療反應率(ORR) 為58%。12 名TNBC 受試者中,有5 人的腫瘤檢體帶有PI3K 路徑改變:3 人為PIK3CA 突變,1 人沒有PIK3CA 突變而有PTEN 缺失,1 人同時帶有PIK3CA 突變和PTEN 缺失。所有受試者皆觀察到臨床效益。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BYL719
110
alpelisib
alpelisib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終止收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終止收納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建廷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主要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胸部、腹部和骨盆的CT 或MRI 掃描,包括篩選時,以及最初18 個月每8 週(+/- 7 天) 一次,之後每12 週一次,直到疾病惡化、治療結束、死亡、撤回同意/反對使用資料/生物檢體或追蹤失聯。在所有參與者都完成6 個月的試驗治療或停止試驗治療後,將視臨床情況在當地進
行療效評估。


-每12 週一次評估存活狀態(或視需要提前進行)直到所有參與者都完
成6 個月的試驗治療或停止試驗治療


藥物動力學評估:
-納入A、B1、B2 部分的參與者,必須抽血採檢用於檢驗alpelisib 的PK參數
-納入A、B1 部分的參與者,必須抽血採檢用於檢驗paclitaxel 的PK 參數
*B2 部分未展開
試驗計畫書第02 次修訂後,將停止PK 採檢


主要安全性評估:
-身體檢查
-體重及生命徵象
-ECOG 體能狀態
-實驗室評估,包括血液學檢驗、生化學檢驗、尿液分析、凝血功能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進行血清驗孕
-心電圖(ECG) 檢查
-心臟影像檢查
-監測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在所有參與者都完成6 個月的試驗治療或停止試驗治療後,將在當地進行
實驗室評估。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進行知情同意時,必須年滿20 歲以上
-受試者經組織學檢驗證實患有晚期(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已轉移)的TNBC
-受試者具有符合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病灶;如果

......顯示更多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曾接受任何一種PI3K、mTOR 或AKT 抑制劑治療
-受試者已知對alpelisib、nab-paclitaxel 或其中的賦形劑過敏
-受試者先前抗癌治療的相關毒性作用,尚未復原至NCI-CTCAE 第4.03版第1 級以下;禿髮除外。
-受試者有中樞神經系統(CNS) 轉移
-依據空腹血漿葡萄糖及HbA1c 判斷,確診罹患第一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
-腸胃道(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試驗藥物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篩選前1 年內,受試者曾發生急性胰臟炎,或曾有慢性胰臟炎的醫療病史
-受試者病歷顯示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受試者曾發生嚴重皮膚反應,例如史蒂芬強森症候群(SJS)、多形性紅斑(EM)、毒性表皮溶解症(TEN) 或藥物疹合併嗜伊紅血症及全身症狀(DRESS)
-顎骨壞死未緩解的受試者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人
全球人數
566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Tina Sun/ Study & Site Operations Country Head
02-23227777
N/A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R)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7
國內試驗申請者: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1b 期多中心、開放性、組別式、劑量尋找與劑量延伸試驗,探索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合併其他抗癌藥物用於轉移性 HER2 低度表現性乳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抗腫瘤活性 (DESTINY-Breast08)
計畫書編號 D967JC00002計畫書編號 D967JC00002
NCT NumberNCT04556773
宣稱適應症HER2 低度表現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R)
試驗階段Phase Ⅰ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11/20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91495789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新型合併抗癌療法併用T-DXd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認RP2D
次要目標:
(1) 評估新型合併抗癌療法併用T-DXd在 RP2D 下的抗腫瘤活性
(2) 評估血清中 T-DXd的 PK、抗 HER2 抗體總量及 MAAA-1181a
(3) 評估 durvalumab 的 PK
(4) 探討 T-DXd 和 durvalu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R)
279
trastuzumab deruxtecan (DS-8201a、T-DXd或AZD4552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召募中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終止收納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
試驗主持人
饒坤銘
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召募中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主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劑量限制毒性 (DLT)、實驗室檢查結果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以下納入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採集檢體用於支持阿斯特捷利康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之前,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試驗計畫書附錄 D)(台灣不適用)。
年齡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臺灣受試者法定年齡須年滿20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4. 經病理學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乳癌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 晚期或轉移性;
– 具有 HER2 低度表現的記錄,其定義為經驗證的檢測結果顯示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 2+/原位雜合檢測(ISH)- 或 IHC 1+(ISH- 或未經檢測)。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最新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來評估 HER2 狀態。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院 (CAP) 指引,有記錄證實為 HR+(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或 ER 和 PgR 陰性(ET 和 PgR <1%)。若受試者有多筆 ER/PgR檢測 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 根據 ASCO/CAP 指引,未曾經檢測確認為HER2 陽性(IHC 3+ 或 ISH+)疾病。
5. 受試者須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首選為取自納入前最近收集之腫瘤檢體 [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 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則須提供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玻片。若可取得和/或臨床上可行,也必須提供從復發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如適用)取得之腫瘤檢體。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病理學實驗室手冊。
6. ECOG體能狀態為為 0 或 1。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經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8. 允許/必要的先前療法為: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以及至少 1 線化學治療。
o 第 2 階段:允許先前因MBC僅接受過 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不允許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化療。請注意,組別 2 和 3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1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o 第 2 階段:在組別 2 中,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MBC治療,而在組別 1 和 3 中,僅允許先前因 MBC 接受過 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9. 納入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6 所列。

表 6 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實驗室數值

項目 實驗室數值
血紅素 ≥9 g/dL(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9 g/dL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紅血球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1.5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則為 <3倍ULN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倍ULN;肝轉移受試者則為 <5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a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倍ULN
a 肌酸酐清除率 (CLcr) (mL/min) =「[140 - 年齡(歲)] &amp;#215; 體重 (kg)」/「72 &amp;#215; 血清肌酸酐 (mg/dL)」{女性 &amp;#215; 0.85}

11. 在篩選期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2. 至少一處病灶未接受過放射線治療,且基準期時,可採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進行精準評估、且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適合重複評估的可測量病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CT 掃描或 MRI 的腫瘤評估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第 1 階段:若受試者的腫瘤無法測量,但可透過 CT 掃描、MRI 或 X 光評估也符合資格。
13. 納入前經過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於表 7。

表 7 足夠的治療洗除期
治療 洗除期
重大手術 ≥4 週
放射療法 包括針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2 週)
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標靶療法、視黃醇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a ≥3 週(小分子標靶藥物或化療 [例如:以 5-fluorouracil 為主的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RANKL 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因骨轉移引起之併發症的 denosumab)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a 允許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RANKL = 細胞核因子-kB 受體活化劑 (RANK)配體。

生殖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須有已停經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
– 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須為陰性(該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並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
– 若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無月經長達 12 個月,將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且若黃體生成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在試驗中心訂定的已停經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曾接受輻射誘發的卵巢切除術(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之前)、曾因化療導致無月經(與前一次月經間隔 >1 年),或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15.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期開始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並同意在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方法都能有效的避孕。選擇避孕措施應符合晚期乳癌的國際指引。現行指引建議乳癌患者避免使用荷爾蒙避孕法。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在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16.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須自篩選期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在此期間,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此外,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7. 自篩選起、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詳細內容請參考計畫書]納入條件:
以下納入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採集檢體用於支持阿斯特捷利康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之前,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試驗計畫書附錄 D)(台灣不適用)。
年齡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臺灣受試者法定年齡須年滿20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4. 經病理學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乳癌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 晚期或轉移性;
– 具有 HER2 低度表現的記錄,其定義為經驗證的檢測結果顯示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 2+/原位雜合檢測(ISH)- 或 IHC 1+(ISH- 或未經檢測)。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最新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來評估 HER2 狀態。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院 (CAP) 指引,有記錄證實為 HR+(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或 ER 和 PgR 陰性(ET 和 PgR <1%)。若受試者有多筆 ER/PgR檢測 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 根據 ASCO/CAP 指引,未曾經檢測確認為HER2 陽性(IHC 3+ 或 ISH+)疾病。
5. 受試者須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首選為取自納入前最近收集之腫瘤檢體 [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 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則須提供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玻片。若可取得和/或臨床上可行,也必須提供從復發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如適用)取得之腫瘤檢體。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病理學實驗室手冊。
6. ECOG體能狀態為為 0 或 1。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經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8. 允許/必要的先前療法為: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以及至少 1 線化學治療。
o 第 2 階段:允許先前因MBC僅接受過 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不允許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化療。請注意,組別 2 和 3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1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o 第 2 階段:在組別 2 中,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MBC治療,而在組別 1 和 3 中,僅允許先前因 MBC 接受過 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9. 納入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6 所列。

表 6 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實驗室數值

項目 實驗室數值
血紅素 ≥9 g/dL(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9 g/dL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紅血球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1.5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則為 <3倍ULN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倍ULN;肝轉移受試者則為 <5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a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倍ULN
a 肌酸酐清除率 (CLcr) (mL/min) =「[140 - 年齡(歲)] &amp;#215; 體重 (kg)」/「72 &amp;#215; 血清肌酸酐 (mg/dL)」{女性 &amp;#215; 0.85}

11. 在篩選期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2. 至少一處病灶未接受過放射線治療,且基準期時,可採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進行精準評估、且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適合重複評估的可測量病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CT 掃描或 MRI 的腫瘤評估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第 1 階段:若受試者的腫瘤無法測量,但可透過 CT 掃描、MRI 或 X 光評估也符合資格。
13. 納入前經過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於表 7。

表 7 足夠的治療洗除期
治療 洗除期
重大手術 ≥4 週
放射療法 包括針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2 週)
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標靶療法、視黃醇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a ≥3 週(小分子標靶藥物或化療 [例如:以 5-fluorouracil 為主的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RANKL 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因骨轉移引起之併發症的 denosumab)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a 允許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RANKL = 細胞核因子-kB 受體活化劑 (RANK)配體。

生殖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須有已停經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
– 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須為陰性(該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並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
– 若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無月經長達 12 個月,將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且若黃體生成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在試驗中心訂定的已停經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曾接受輻射誘發的卵巢切除術(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之前)、曾因化療導致無月經(與前一次月經間隔 >1 年),或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15.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期開始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並同意在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方法都能有效的避孕。選擇避孕措施應符合晚期乳癌的國際指引。現行指引建議乳癌患者避免使用荷爾蒙避孕法。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在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16.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須自篩選期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在此期間,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此外,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7. 自篩選起、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詳細內容請參考計畫書]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以下納入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採集檢體用於支持阿斯特捷利康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之前,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試驗計畫書附錄 D)(台灣不適用)。
年齡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臺灣受試者法定年齡須年滿20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4. 經病理學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乳癌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 晚期或轉移性;
– 具有 HER2 低度表現的記錄,其定義為經驗證的檢測結果顯示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 2+/原位雜合檢測(ISH)- 或 IHC 1+(ISH- 或未經檢測)。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最新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來評估 HER2 狀態。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院 (CAP) 指引,有記錄證實為 HR+(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或 ER 和 PgR 陰性(ET 和 PgR <1%)。若受試者有多筆 ER/PgR檢測 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 根據 ASCO/CAP 指引,未曾經檢測確認為HER2 陽性(IHC 3+ 或 ISH+)疾病。
5. 受試者須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首選為取自納入前最近收集之腫瘤檢體 [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 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則須提供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玻片。若可取得和/或臨床上可行,也必須提供從復發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如適用)取得之腫瘤檢體。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病理學實驗室手冊。
6. ECOG體能狀態為為 0 或 1。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經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8. 允許/必要的先前療法為: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以及至少 1 線化學治療。
o 第 2 階段:允許先前因MBC僅接受過 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不允許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化療。請注意,組別 2 和 3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1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o 第 2 階段:在組別 2 中,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MBC治療,而在組別 1 和 3 中,僅允許先前因 MBC 接受過 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9. 納入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6 所列。

表 6 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實驗室數值

項目 實驗室數值
血紅素 ≥9 g/dL(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9 g/dL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紅血球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1.5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則為 <3倍ULN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倍ULN;肝轉移受試者則為 <5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a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倍ULN
a 肌酸酐清除率 (CLcr) (mL/min) =「[140 - 年齡(歲)] &amp;#215; 體重 (kg)」/「72 &amp;#215; 血清肌酸酐 (mg/dL)」{女性 &amp;#215; 0.85}

11. 在篩選期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2. 至少一處病灶未接受過放射線治療,且基準期時,可採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進行精準評估、且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適合重複評估的可測量病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CT 掃描或 MRI 的腫瘤評估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第 1 階段:若受試者的腫瘤無法測量,但可透過 CT 掃描、MRI 或 X 光評估也符合資格。
13. 納入前經過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於表 7。

表 7 足夠的治療洗除期
治療 洗除期
重大手術 ≥4 週
放射療法 包括針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2 週)
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標靶療法、視黃醇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a ≥3 週(小分子標靶藥物或化療 [例如:以 5-fluorouracil 為主的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RANKL 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因骨轉移引起之併發症的 denosumab)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a 允許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RANKL = 細胞核因子-kB 受體活化劑 (RANK)配體。

生殖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須有已停經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
– 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須為陰性(該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並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
– 若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無月經長達 12 個月,將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且若黃體生成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在試驗中心訂定的已停經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曾接受輻射誘發的卵巢切除術(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之前)、曾因化療導致無月經(與前一次月經間隔 >1 年),或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15.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期開始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並同意在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方法都能有效的避孕。選擇避孕措施應符合晚期乳癌的國際指引。現行指引建議乳癌患者避免使用荷爾蒙避孕法。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在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16.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須自篩選期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在此期間,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此外,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7. 自篩選起、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詳細內容請參考計畫書]納入條件:
以下納入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採集檢體用於支持阿斯特捷利康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之前,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試驗計畫書附錄 D)(台灣不適用)。
年齡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臺灣受試者法定年齡須年滿20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4. 經病理學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乳癌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 晚期或轉移性;
– 具有 HER2 低度表現的記錄,其定義為經驗證的檢測結果顯示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 2+/原位雜合檢測(ISH)- 或 IHC 1+(ISH- 或未經檢測)。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最新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來評估 HER2 狀態。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院 (CAP) 指引,有記錄證實為 HR+(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或 ER 和 PgR 陰性(ET 和 PgR <1%)。若受試者有多筆 ER/PgR檢測 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 根據 ASCO/CAP 指引,未曾經檢測確認為HER2 陽性(IHC 3+ 或 ISH+)疾病。
5. 受試者須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首選為取自納入前最近收集之腫瘤檢體 [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 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則須提供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玻片。若可取得和/或臨床上可行,也必須提供從復發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如適用)取得之腫瘤檢體。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病理學實驗室手冊。
6. ECOG體能狀態為為 0 或 1。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經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8. 允許/必要的先前療法為: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以及至少 1 線化學治療。
o 第 2 階段:允許先前因MBC僅接受過 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不允許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化療。請注意,組別 2 和 3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1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o 第 2 階段:在組別 2 中,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MBC治療,而在組別 1 和 3 中,僅允許先前因 MBC 接受過 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9. 納入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6 所列。

表 6 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實驗室數值

項目 實驗室數值
血紅素 ≥9 g/dL(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9 g/dL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紅血球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1.5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則為 <3倍ULN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倍ULN;肝轉移受試者則為 <5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a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倍ULN
a 肌酸酐清除率 (CLcr) (mL/min) =「[140 - 年齡(歲)] &amp;#215; 體重 (kg)」/「72 &amp;#215; 血清肌酸酐 (mg/dL)」{女性 &amp;#215; 0.85}

11. 在篩選期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2. 至少一處病灶未接受過放射線治療,且基準期時,可採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進行精準評估、且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適合重複評估的可測量病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CT 掃描或 MRI 的腫瘤評估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第 1 階段:若受試者的腫瘤無法測量,但可透過 CT 掃描、MRI 或 X 光評估也符合資格。
13. 納入前經過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於表 7。

表 7 足夠的治療洗除期
治療 洗除期
重大手術 ≥4 週
放射療法 包括針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2 週)
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標靶療法、視黃醇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a ≥3 週(小分子標靶藥物或化療 [例如:以 5-fluorouracil 為主的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RANKL 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因骨轉移引起之併發症的 denosumab)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a 允許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RANKL = 細胞核因子-kB 受體活化劑 (RANK)配體。

生殖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須有已停經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
– 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須為陰性(該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並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
– 若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無月經長達 12 個月,將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且若黃體生成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在試驗中心訂定的已停經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曾接受輻射誘發的卵巢切除術(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之前)、曾因化療導致無月經(與前一次月經間隔 >1 年),或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15.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期開始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並同意在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方法都能有效的避孕。選擇避孕措施應符合晚期乳癌的國際指引。現行指引建議乳癌患者避免使用荷爾蒙避孕法。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在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16.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須自篩選期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在此期間,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此外,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7. 自篩選起、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詳細內容請參考計畫書]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30人
全球人數
2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陳麗琴
0905-906-611
N/A

 

  Capivasertib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6
國內試驗申請者:富&#21843;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III 期雙盲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芳香&#37238;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復發或惡化之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荷爾蒙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R +/HER2-) 乳癌,評估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 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CAPItello-291)
計畫書編號 D3615C00001
號D3615C00001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advanced or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Capivasert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05/01 - 2025/06/30
核准執行文號1096001372
試驗目的

試驗目的用以更瞭解新藥 capivasertib 搭配一種標準照護 fulvestrant 給予,是否會比單獨使用 fulvestrant 治療晚期乳癌患者更有效。我們也希望瞭解更多相關的安全性資料,以及更瞭解研究的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Capivasertib 透過抑制腫瘤細胞的增生來產生效果。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Capivasertib
film-coated tablet膜衣錠
Capivasertib (AZD5363)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醫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醫師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醫師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
試驗主持人
陳尚文醫師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醫師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試驗主持人
饒坤銘醫師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醫師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醫師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醫師
主要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
主要指標:
•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次要指標:
•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 PFS2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在下一線治療期間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 ORR 的定義為,由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達到至少一次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病患百分比。
• DoR 的定義為,自第一次記錄反應之日期起、直至記錄顯示惡化或在未發生疾病惡化時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 CBR 的定義為,按 RECIST 版本 1.1 在隨機分配後達到 CR、PR 或疾病穩定(未接受後續癌症療法)且維持 ≥ 24 週的病患百分比。
• 將依據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生命徵象、臨床化學/血液學/葡萄糖代謝參數和心電圖 (ECG) 參數,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AE 相關評估涵蓋:

事件數/頻率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與 capivasertib 和 fulvestrant 的關係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等級
嚴重性
死亡
導致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的 AE
導致停用 fulvestrant 的 AE
導致暫停給予 capivasertib/安慰劑的 AE
導致暫停給予 fulvestrant 的 AE
導致減少 capivasertib/安慰劑劑量的 AE
特別關注的 AE
其他重大 AE
生命徵象參數包括收縮壓和舒張壓、脈搏、呼吸率、體溫和體重。
評估包括:
觀察值
隨時間的絕對值和相較於基準期值變化

• 整體族群(隨機分配至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的病患)的給藥前(最低濃度 (Ctrough))及給藥後(給藥後 1 小時濃度 [C1h] 和給藥後 4 小時濃度 [C4h])capivasertib 血漿濃度。
在大約 6 名接受密集 PK 檢體採樣之日本病患的子群組中,0-12 小時曲線下面積 (AUC 0-12h)、最高濃度 (Cmax) 和達到最高濃度的時間 (tmax)。

• 評估 EORTC QLQ-C30、EORTC QLQ-BR23、量表/項目分數,包括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和惡化時間。
• ECOG 體能狀態確定惡化時間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至初次確認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探索性指標:
•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ORR 的定義為,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評估為至少有一項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的百分比。
• TFSC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中止隨機分配治療後開始後續化學療法的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針對 capivasertib 曝露與療效和安全性/耐受性變數間關係的數據驅動模型參數,如適用
• 健康照護資源使用單元。
• 評估用於 ctDNA 分析的治療前血漿檢體。
• 評估用於分析 ctDNA 基因變異的治療前和治療期間血漿檢體。
• ctDNA 和/或腫瘤組織的分析。
• 分析治療前和治療後的配對切片檢體。
• 病患報告結果版本 CTCAE (PRO-CTCAE),和使用 PGI-TT 的整體治療耐受性單一項目。
• 分別使用 PGIS 和 PGIC,評估癌症症狀嚴重程度以及健康狀態變化的病患整體印象。
• 將使用 EQ-5D-5L 健康效用權數指數,來取得用於經濟學評估的健康效用權數資料。
• 收集和儲存 DNA 用於未來分析。
• 收集與儲存血漿、血液和組織和/或分析剩餘血漿、血液或組織,包括病患特定庫存腫瘤組織,如有。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腫瘤和循環生物標記(例如 DNA、RNA、蛋白質或代謝物)的分析。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Inclusion criteria: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您方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臨床試驗之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3. 為了納入選擇性探索性基因和/或生物標記研究,在採集檢體之前,分別必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基因和/或生物標記知情同意

若您拒絕參與選擇性探索性基因研究和/或選擇性生物標記研究,將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或喪失您的利益。您不會被排除在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