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Sacituzumab govitecan

一項針對先前至少 2 種化療方案治療失敗且具有荷爾蒙受體陽性 (HR+)/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ER2-) 之轉移性乳癌 (MBC) 受試者,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IMMU-132) 和醫師所選治療 (TPC) 之第 3 期亞洲試驗

Atezolizumab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臨床試驗,針對早期HER2陽性乳癌以ATEZOLIZUMAB或安慰劑併用前導性DOXORUBICIN + 環磷醯胺接著使用PACLITAXEL + TRASTUZUMAB + PERTUZUMAB的療效與安全性

Palbociclib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之第三期臨床試驗,以 Palbociclib (口服 CDK 4/6 抑制劑) 併用 letrozole,比對安慰劑併用 letrozole,治療具ER (+)、HER2 ( ) 晚期乳癌且不曾接受過治療之亞洲停經女性患者

Elacestrant / Elacestrant dihydrochloride

一項全球、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在罹患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之女性和男性中比較elacestrant 和標準內分泌治療(ELEGANT)

DB-1303 Pertuzumab / DB-1303 1013003800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Sacituzumab govitecan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Gilead sciences, Inc.
一項針對先前至少 2 種化療方案治療失敗且具有荷爾蒙受體陽性 (HR+)/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ER2-) 之轉移性乳癌 (MBC) 受試者,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IMMU-132) 和醫師所選治療 (TPC) 之第 3 期亞洲試驗
計畫書編號 EVER-132-002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Metastatic HR+/HER2− breast cancer
試驗藥品名稱Sacituzumab govitecan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10/01 - 2024/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9602419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於先前接受過至少 2 種但不超過 4 種轉移性乳癌(MBC)化療方案,且具有荷爾蒙受體陽性 (HR+)/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ER2-) 的 MBC 受試者中,經由衡量無惡化存活期 (PFS) (由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利用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 1.1] 判定),評估並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對比 TPC 的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Sacituzumab govitecan
Lyophiliz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Sacituzumab govitecan (IMMU-132)
mg/vial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轍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主要評估指標

• PFS,測量自隨機分配日期起直到疾病惡化日期或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將由 IRC 根據 RECIST v1.1 判定疾病惡化。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年齡 18 歲或以上且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3. 以最近可用或最新自局部復發性或轉移性部位取得的腫瘤切片(最好是同意前 12 個月內),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當地實驗室)確認有 HR+/HER2- 轉移性乳癌的記錄證據。
4. 已有取自轉移性部位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塊之庫存腫瘤組織,或 10 片未染色玻片(最好是同意前 12 個月內),或新收集的切片(FFPE 塊或 10 片未染色玻片)。
5. 於先前經過至少 2 種但不超過 4 種轉移性乳癌全身化療方案後仍難治或復發。若在完成化療後 12 個月期間內發生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疾病進展,則針對早期疾病的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將視為所要求的先前方案之其中一種。
6. 先前應曾接受過以下治療:在任何地方接受過至少 1 次紫杉醇、先前在任何地方接受過至少 1 種抗癌荷爾蒙治療。
7. 符合接受 TPC 組所列的其中一項化療選項的資格。
8. 在最近的抗癌治療後記錄有放射學上的疾病惡化(根據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
9. 由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有與 RECIST v 1.1 一致的可測量疾病,僅骨骼疾病是無法測量且不允許的。
10. 有充足的骨髓、肝臟和腎臟功能。
11. 先前所有治療相關毒性恢復至 CTCAE v 5.0 定義的第 1 級或更低(除了禿髮或穩定的感覺神經病變可為第 2 級或更低)。患有第 2 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但可能無法接受作為 TPC 的vinorelbine。
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接受第 1 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以游離形式或其他製劑形式的治療。
2. 已知有腦轉移的受試者。
3. 在提供受試者同意前 3 年內有活動性第二次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組織學上確認的原位癌完全切除不在此限)。
4.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的受試者。
5. 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使用聚合酶連鎖反應可測量病毒核醣核酸 [RNA] 載量)。對於有B型肝炎病毒病史的受試者,必須進行B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且若為陽性則將進行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且若為定量陽性則將排除此受試者。
6. 在第一週期第一天 (C1D1) 的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鬱血性心衰竭的已知病史,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的臨床上顯著心律不整(除了穩定型心房顫動以外),或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的已知病史。
7. 在 C1D1 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度至重度慢性呼吸道疾病的已知病史。
8. 在 C1D1 前 6 個月內患有活動性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臨床上顯著的胃腸道 (GI) 出血、腸道阻塞,或 GI 穿孔。
9. 在 C1D1 前 7 天內患有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的嚴重活動性感染。
10. 在 C1D1 前至少 2 週使用高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但是,允許每天使用 ≤ 2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前提是劑量穩定達 4 週。
11. 在試驗期間有排定的手術,除了將不會延遲試驗治療的小手術以外。
12. 在 C1D1 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的受試者。
13.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干擾試驗判讀或無法完成試驗程序和追蹤檢查的其他同時發生的醫學或精神病況。
14. 已知會對任一種試驗治療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無法耐受。
15. 在 C1D1 前 2 週內接受過化療,或放射,或小分子標靶療法治療,或在前 4 週內接受過生物性療法(或生物製劑的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
16. 目前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治療或在 C1D1 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4 週內(視何者時間較長)使用過任何試驗藥物或器材。或正在接受任何禁止與試驗治療併用的藥物,如個別的產品標示上所述,除非在 C1D1 前 7 天內停止該藥物。
17.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能生育的男性在試驗期間,以及具生育能力女性在治療停止後最多 6 個月,和男性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 3 個月,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年齡 18 歲或以上且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3. 以最近可用或最新自局部復發性或轉移性部位取得的腫瘤切片(最好是同意前 12 個月內),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當地實驗室)確認有 HR+/HER2- 轉移性乳癌的記錄證據。
4. 已有取自轉移性部位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塊之庫存腫瘤組織,或 10 片未染色玻片(最好是同意前 12 個月內),或新收集的切片(FFPE 塊或 10 片未染色玻片)。
5. 於先前經過至少 2 種但不超過 4 種轉移性乳癌全身化療方案後仍難治或復發。若在完成化療後 12 個月期間內發生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疾病進展,則針對早期疾病的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將視為所要求的先前方案之其中一種。
6. 先前應曾接受過以下治療:在任何地方接受過至少 1 次紫杉醇、先前在任何地方接受過至少 1 種抗癌荷爾蒙治療。
7. 符合接受 TPC 組所列的其中一項化療選項的資格。
8. 在最近的抗癌治療後記錄有放射學上的疾病惡化(根據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
9. 由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有與 RECIST v 1.1 一致的可測量疾病,僅骨骼疾病是無法測量且不允許的。
10. 有充足的骨髓、肝臟和腎臟功能。
11. 先前所有治療相關毒性恢復至 CTCAE v 5.0 定義的第 1 級或更低(除了禿髮或穩定的感覺神經病變可為第 2 級或更低)。患有第 2 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但可能無法接受作為 TPC 的vinorelbine。
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接受第 1 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以游離形式或其他製劑形式的治療。
2. 已知有腦轉移的受試者。
3. 在提供受試者同意前 3 年內有活動性第二次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組織學上確認的原位癌完全切除不在此限)。
4.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的受試者。
5. 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使用聚合酶連鎖反應可測量病毒核醣核酸 [RNA] 載量)。對於有B型肝炎病毒病史的受試者,必須進行B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且若為陽性則將進行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且若為定量陽性則將排除此受試者。
6. 在第一週期第一天 (C1D1) 的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鬱血性心衰竭的已知病史,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的臨床上顯著心律不整(除了穩定型心房顫動以外),或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的已知病史。
7. 在 C1D1 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度至重度慢性呼吸道疾病的已知病史。
8. 在 C1D1 前 6 個月內患有活動性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臨床上顯著的胃腸道 (GI) 出血、腸道阻塞,或 GI 穿孔。
9. 在 C1D1 前 7 天內患有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的嚴重活動性感染。
10. 在 C1D1 前至少 2 週使用高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但是,允許每天使用 ≤ 2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前提是劑量穩定達 4 週。
11. 在試驗期間有排定的手術,除了將不會延遲試驗治療的小手術以外。
12. 在 C1D1 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的受試者。
13.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干擾試驗判讀或無法完成試驗程序和追蹤檢查的其他同時發生的醫學或精神病況。
14. 已知會對任一種試驗治療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無法耐受。
15. 在 C1D1 前 2 週內接受過化療,或放射,或小分子標靶療法治療,或在前 4 週內接受過生物性療法(或生物製劑的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
16. 目前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治療或在 C1D1 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4 週內(視何者時間較長)使用過任何試驗藥物或器材。或正在接受任何禁止與試驗治療併用的藥物,如個別的產品標示上所述,除非在 C1D1 前 7 天內停止該藥物。
17.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能生育的男性在試驗期間,以及具生育能力女性在治療停止後最多 6 個月,和男性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 3 個月,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50人
全球人數
33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吳淑莉 02-21756500
 
 

 

 
 

  Atezolizumab

【試驗已結束】 原文請見:
https://e-sub.fda.gov.tw/ClinicalTrialInfo/case-search/BO40747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臨床試驗,針對早期HER2陽性乳癌以ATEZOLIZUMAB或安慰劑併用前導性DOXORUBICIN + 環磷醯胺接著使用PACLITAXEL + TRASTUZUMAB + PERTUZUMAB的療效與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BO40747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早期HER2陽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tezolizuma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8/12/01 - 2024/08/29
核准執行文號1076039585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也稱作IMpassion050)將針對早期Her2陽性、有高度復發風險(T2-4、N1-3、M0)的乳癌病患,評估atezolizumab併用前導性劑量密集式anthracycline (doxorubicin + 環磷醯胺)接著使用paclitaxel + trastuzumab + pertuzumab (ddAC-PacHP)時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與安全性。試驗的具體目的與對應指標列於下方。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tezolizumab
靜脈注射劑注射液劑凍晶注射劑
Atezolizumab
Pertuzumab
Trastuzumab
vial
vial
vial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NA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美瑾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主要評估指標

共同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共同主要療效目的係基於以下指標,評估在早期乳癌(EBC)的治療情境下atezolizumab + ddAC-PacHP 相較於安慰劑+ ddAC-PacHP 對 PD-L1 陽性(IC 1/2/3)和意向治療(ITT)族群的療效:
病理學完全反應率(pCR),其定義為 PD-L1 陽性和意向治療(ITT)族群在完成前導性全身性療程(NAST) (亦即現行第 8 版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分期系統 ypT0/is ypN0)後,全切除乳房檢體以及所有採樣區淋巴結的蘇木精與伊紅染色評估結果為無殘餘侵襲性癌
次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臺灣僅納入年齡為20歲以上者)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HER2陽性乳癌、荷爾蒙與PD-L1狀態均有必要進行確認性診斷,並以代表性腫瘤組織檢體的中央檢測結果做記錄。
納入試驗前,必須送交一份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或至少20片含未染色的新切連續斷面玻片。如有任何物質衍生物方面的需求,只有在試驗委託者獲得核准後方可提出。
治療前的乳房切片物結果將作為判定HER2陽性反應狀態的基礎,其定義係指免疫組織化學(IHC) 3 +分,或納入試驗前經中央實驗室以原位雜交法(ISH)預先確認為陽性。HER2基因複製數比17號染色體著絲粒(CEP17)訊號數的比值? 2,定義為ISH陽性。中央實驗室將同時執行IHC和ISH法;不過只要有一項結果為陽性即符合資格。
以IHC測量的PD-L1狀態將作為分層之用。
治療前的乳房切片物將根據中央實驗室將依照美國臨床腫瘤協會(ASCO)和美國病理學會的指導方針判定ER/PgR狀態(Hammond等人,2010年)。
‧ 以任何放射學測量的原發性乳癌腫瘤大小為>2公分
‧ 表徵分期:以第8版AJCC分期系統判定T2-T4、N1-N3、M0 (特別依據解剖學分期小組規範)
‧ 惡性腫瘤的淋巴結侵犯在進行病理學確認時必須以細針抽吸術或粗針切片術來判定。不得以手術切除淋巴結(例如,前哨淋巴結切片和腋下淋巴結切片)。
‧ 如果採集到至少一個並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灶性腫瘤(相同四分之一區域內超過1個腫塊視為原發性腫瘤)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如果採集到所有分散病灶並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中心性腫瘤(多個腫瘤出現在超過一個的四分之一區域)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針對有多灶性腫瘤或多重中心腫瘤的病患,應測量最大的病灶以判定T分期。
‧ 患者同意在前導性治療完成之後進行包括腋下淋巴結手術和部分或全乳切除術之適當手術處置。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的行為能力狀態評分為0或1。
‧ 基期LVEF ? 55%,使用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展開試驗治療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 cell/μL),且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
淋巴細胞計數? 0.5 x 109/L (500 cell/μL)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 cell/μL)
血紅素? 90 g/L (9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以達到此標準。
天門冬胺酸轉胺?(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丙胺酸轉胺?(Alanine transaminase;ALT)以及鹼性磷酸?(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膽紅素?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血清膽紅素 ? 3倍ULN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血清白蛋白? 25 g/L (2.5 g/dL)
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INR或aPTT ? 1.5x ULN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
緊接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1週INR或aPTT在治療範圍內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14天內穩定抗凝劑療程和穩定INR
‧ 篩選時HIV檢測結果為陰性
‧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 篩選時,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總HbcAb檢測結果N/A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臺灣僅納入年齡為20歲以上者)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HER2陽性乳癌、荷爾蒙與PD-L1狀態均有必要進行確認性診斷,並以代表性腫瘤組織檢體的中央檢測結果做記錄。
納入試驗前,必須送交一份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或至少20片含未染色的新切連續斷面玻片。如有任何物質衍生物方面的需求,只有在試驗委託者獲得核准後方可提出。
治療前的乳房切片物結果將作為判定HER2陽性反應狀態的基礎,其定義係指免疫組織化學(IHC) 3 +分,或納入試驗前經中央實驗室以原位雜交法(ISH)預先確認為陽性。HER2基因複製數比17號染色體著絲粒(CEP17)訊號數的比值? 2,定義為ISH陽性。中央實驗室將同時執行IHC和ISH法;不過只要有一項結果為陽性即符合資格。
以IHC測量的PD-L1狀態將作為分層之用。
治療前的乳房切片物將根據中央實驗室將依照美國臨床腫瘤協會(ASCO)和美國病理學會的指導方針判定ER/PgR狀態(Hammond等人,2010年)。
‧ 以任何放射學測量的原發性乳癌腫瘤大小為>2公分
‧ 表徵分期:以第8版AJCC分期系統判定T2-T4、N1-N3、M0 (特別依據解剖學分期小組規範)
‧ 惡性腫瘤的淋巴結侵犯在進行病理學確認時必須以細針抽吸術或粗針切片術來判定。不得以手術切除淋巴結(例如,前哨淋巴結切片和腋下淋巴結切片)。
‧ 如果採集到至少一個並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灶性腫瘤(相同四分之一區域內超過1個腫塊視為原發性腫瘤)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如果採集到所有分散病灶並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中心性腫瘤(多個腫瘤出現在超過一個的四分之一區域)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針對有多灶性腫瘤或多重中心腫瘤的病患,應測量最大的病灶以判定T分期。
‧ 患者同意在前導性治療完成之後進行包括腋下淋巴結手術和部分或全乳切除術之適當手術處置。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的行為能力狀態評分為0或1。
‧ 基期LVEF ? 55%,使用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展開試驗治療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 cell/μL),且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
淋巴細胞計數? 0.5 x 109/L (500 cell/μL)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 cell/μL)
血紅素? 90 g/L (9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以達到此標準。
天門冬胺酸轉胺?(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丙胺酸轉胺?(Alanine transaminase;ALT)以及鹼性磷酸?(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膽紅素?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血清膽紅素 ? 3倍ULN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血清白蛋白? 25 g/L (2.5 g/dL)
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INR或aPTT ? 1.5x ULN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
緊接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1週INR或aPTT在治療範圍內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14天內穩定抗凝劑療程和穩定INR
‧ 篩選時HIV檢測結果為陰性
‧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 篩選時,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總HbcAb檢測結果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50人
全球人數
224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黃婉 02-2544-6601
 
 
 
 

  Palbociclib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之第三期臨床試驗,以 Palbociclib (口服 CDK 4/6 抑制劑) 併用 letrozole,比對安慰劑併用 letrozole,治療具ER (+)、HER2 ( ) 晚期乳癌且不曾接受過治療之亞洲停經女性患者
計畫書編號 A5481027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Palbocicl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4/10/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36055668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比較Palbociclib與letrozole合併治療以及安慰劑與letrozole合併治療,對於ER(+)/HER2(-) ABC且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的亞洲停經女性病患,在無惡化存活期(PFS)上的療效。
次要目標:
‧比較治療組間的客觀反應率 (OR)、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R)、疾病控制率 (DCR)和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治療組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為了確定在此病患族群的Palbociclib血漿濃度最低值,並探討暴藥與反應及/或安全性結果之間的相關性;
‧比較治療組間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描述細胞週期、藥物靶標及腫瘤敏感性或腫瘤組織抗性的相關基因、蛋白質和核醣核酸 (RNA) 表現的改變;
‧探討CDK6基因的生殖細胞基因多態性,與palbociclib治療相關的嗜中性白血球減少之間的關係。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Palbociclib
Oral Capsule
Palbociclib (PD-0332991)
mg/ capsule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美瑾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財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進昇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無惡化存活期(PFS): 從本試驗治療開始至試驗主持人判定之腫瘤惡化的時間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亞洲成年女性 (18-70 歲),經確診患有乳腺癌,並證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且不適合進行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治療,而且臨床上不適用化療。
2. 經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患有組織檢驗或細胞檢驗確診之雌激素受體陽性 (ER+) 乳癌。
3. 之前未曾因 ER+ 疾病局部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4. 停經狀態定義如下:
‧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
‧ 醫學證實之停經狀態定義為: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自發性停經至少持續 12 個月或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 ( estradiol) 血液濃度落在相對的停經後範圍內。
5. 根據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之疾病,或只涉及骨頭之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的腫瘤病灶,治療部位之疾病惡化狀態必須在治療完成後有明確紀錄,方可視為「可測量」。
6.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 (PS) 分數 0-1。
7. 器官及骨髓功能適足,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 3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本院採用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若患有吉伯特氏病 [Gilbert’s disease] 則為 ?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或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3 x 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 ?2.5 x 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8. 先前之抗癌治療或手術之急性毒性反應已消退至 NCI CTCAE 4.0 版 ?1 級的程度 (掉髮或其他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患者安全性風險的毒性反應,不在此限)。
9.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研究程序。
10. 您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以進行 ER 狀態的中央回溯性確認,同時分析細胞周期路徑之相關基因、蛋白質、核醣核酸 (RNA),與試驗藥物敏感度 / 抗藥性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在可行情況下,必須提供復發 / 轉移性的腫瘤的新鮮組織切片採檢。若組織切片採檢不可行或無法安全地進行,則可接受封存的檢體。 不論何種情況,病患都必須提供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之蠟塊或12片未染色石蠟包埋切片 (強烈建議取得組織蠟塊或12片未染色片,但如果有技術上的困難或受限其他問題無法取得,必須要蒐集至少7片未染色片),才能夠參與本試驗。
11. 有個人親筆簽名並註記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可證明患者已知悉試驗所有相關層面的資訊。
排除條件
如果您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將不得參與試驗:
1. HER2 陽性腫瘤,定義為根據當地實驗室結果判定,但需採用贊助廠商核准之分析方法: 經 FISH 法 (定義為 HER2/CEP17 比 ?2) 或顯色原位雜交 (CISH,閾值依廠商檢驗套組使用說明定義) 確認有 erbB-2 基因放大,或經 IHC 染色結果確認有 HER2 基因過度表現 (定義為 IHC3+ 或 IHC2+,以 FISH 或 CISH 法確認)。如沒有 HER2 狀態資料,或分析方法非委託單位認可,則患者進入隨機分配之前,應重新進行檢驗。如果可同時提供原發及復發 / 轉移性腫瘤的檢體,在適當情況下,應選擇最近期的檢體 (亦即復發 / 轉移性檢體) 接受HER2 評估,以確認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患者在短期內有致命性併發症之風險 (包括發生大量無法控制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超過 50% 肝臟受到影響)。。
3. 已知有活動性控制不良或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曾發生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的患者,若曾接受局部治療 (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已4 週維持不需使用抗癲癇劑與類固醇,亦能保持臨床穩定,則可參與本試驗。
4. 曾N/A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亞洲成年女性 (18-70 歲),經確診患有乳腺癌,並證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且不適合進行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治療,而且臨床上不適用化療。
2. 經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患有組織檢驗或細胞檢驗確診之雌激素受體陽性 (ER+) 乳癌。
3. 之前未曾因 ER+ 疾病局部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4. 停經狀態定義如下:
‧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
‧ 醫學證實之停經狀態定義為: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自發性停經至少持續 12 個月或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 ( estradiol) 血液濃度落在相對的停經後範圍內。
5. 根據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之疾病,或只涉及骨頭之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的腫瘤病灶,治療部位之疾病惡化狀態必須在治療完成後有明確紀錄,方可視為「可測量」。
6.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 (PS) 分數 0-1。
7. 器官及骨髓功能適足,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 3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本院採用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若患有吉伯特氏病 [Gilbert’s disease] 則為 ?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或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3 x 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 ?2.5 x 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8. 先前之抗癌治療或手術之急性毒性反應已消退至 NCI CTCAE 4.0 版 ?1 級的程度 (掉髮或其他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患者安全性風險的毒性反應,不在此限)。
9.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研究程序。
10. 您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以進行 ER 狀態的中央回溯性確認,同時分析細胞周期路徑之相關基因、蛋白質、核醣核酸 (RNA),與試驗藥物敏感度 / 抗藥性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在可行情況下,必須提供復發 / 轉移性的腫瘤的新鮮組織切片採檢。若組織切片採檢不可行或無法安全地進行,則可接受封存的檢體。 不論何種情況,病患都必須提供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之蠟塊或12片未染色石蠟包埋切片 (強烈建議取得組織蠟塊或12片未染色片,但如果有技術上的困難或受限其他問題無法取得,必須要蒐集至少7片未染色片),才能夠參與本試驗。
11. 有個人親筆簽名並註記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可證明患者已知悉試驗所有相關層面的資訊。
排除條件
如果您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將不得參與試驗:
1. HER2 陽性腫瘤,定義為根據當地實驗室結果判定,但需採用贊助廠商核准之分析方法: 經 FISH 法 (定義為 HER2/CEP17 比 ?2) 或顯色原位雜交 (CISH,閾值依廠商檢驗套組使用說明定義) 確認有 erbB-2 基因放大,或經 IHC 染色結果確認有 HER2 基因過度表現 (定義為 IHC3+ 或 IHC2+,以 FISH 或 CISH 法確認)。如沒有 HER2 狀態資料,或分析方法非委託單位認可,則患者進入隨機分配之前,應重新進行檢驗。如果可同時提供原發及復發 / 轉移性腫瘤的檢體,在適當情況下,應選擇最近期的檢體 (亦即復發 / 轉移性檢體) 接受HER2 評估,以確認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患者在短期內有致命性併發症之風險 (包括發生大量無法控制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超過 50% 肝臟受到影響)。。
3. 已知有活動性控制不良或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曾發生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的患者,若曾接受局部治療 (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已4 週維持不需使用抗癲癇劑與類固醇,亦能保持臨床穩定,則可參與本試驗。
4. 曾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6人
全球人數
33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02-21756500
 
 

  Elacestrant / Elacestrant dihydrochloride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全球、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在罹患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之女性和男性中比較elacestrant 和標準內分泌治療(ELEGANT)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STML-ELA-0422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8452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11-2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5-02-28 至  2032-06-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在罹患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參與者中,以無侵襲
性乳癌存活期(IBCF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標準內分泌治療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 以無遠端復發存活期(DRF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標準照護(SoC)的療效。
‧ 以整體存活期(O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SoC 的療效。
次要目的:
‧ 以無侵襲性疾病存活期(IDF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SoC 的療效。
‧ 探討elacestrant 在試驗病患族群中的安全性。
‧ 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SoC 對病患通報結果(PRO)的影響。
‧ 針對納入美國(US)臨床試驗中心elacestrant 組的參與者子集,探討elacestrant 的穩定狀態藥物
動力學(PK)和暴露反應關係(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Elacestrant

主成分,劑型,劑量

Elacestrant dihydrochloride 116 345 mg and 86 mg  
宣稱適應症
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試驗指標:
‧ 無侵襲性乳癌存活期(IBCFS):從隨機分配之日期到第一次發生下列事件之日期所經過的時間:
○ 同側侵襲性乳癌腫瘤復發、
○ 局部/區域侵襲性乳癌復發、
○ 遠端復發、
○ 對側侵襲性乳癌,或
○ 因任何原因死亡。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 腫瘤切片或早期切除侵襲性乳癌的最終手術病理學檢體經組織病理學或細胞學確認為ER 陽性
(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 10%)、HER2 陰性[IHC = 0 或1,或(IHC = 2,並且原位雜合[ISH]
呈陰性)],且根據本地實驗室(以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會(CAP)指引為依據),不
具有復發或遠端轉移的證據。
‧ 接受過至少24 個月但不超過60 個月內分泌療法(AI 或tamoxifen)的參與者,無論是否併用
CDK4/6i,以及是否併用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先前接受過CDK4/6i 或聚腺苷酸
二磷酸核糖基聚合酶(PARP)抑制劑治療的參與者必須已完成或停用這些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 罹患發炎性乳癌的參與者。
‧ 有任何先前的(同側和/或對側)侵襲性乳癌史。
‧ 連續中斷先前SoC 輔助性內分泌療法超過6 個月,或在隨機分配前停用輔助性內分泌療法超過
6 個月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姓名:劉梁明琦 電話:(02) 2176-956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7 人,全球人數 42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11-29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8816 

 

  DB-1303 Pertuzumab / DB-1303 1013003800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試驗申請者: 臺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B-1303-O-1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39457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23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8-15 至  2025-12-30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主要目的
�� 評估 DB-1303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認定其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次要目的
�� 評估 DB-1303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 認定 DB-1303 的藥物動力學 (PK) 性質(DB-130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總抗 HER2 抗體、游離細胞毒性藥物 P1003)。
�� 評估 DB-1303 於目標受試者的免疫生成性。
探索性目標
�� 評估 DB-1303 相關生物標記。
�� 對接受 DB-1303 治療的受試者探索暴露反應 (ER) 關係。
第 2 部分(劑量擴展)
主要目的
�� 對目標患者族群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療效,其中 ORR 為主要評估指標。
關鍵次要目標(僅適用於 2b 群體)
�� 評估 DB-1303 對所有(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表現 HER2 受試者在 RP2D 下所得療效。
次要目標
�� 進一步評估 DB-1303 的 PK 性質(DB-130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總抗 HER2 抗體、游離細胞毒性藥物 P1003)。
�� 以一種經確效的試驗評估血清中 DB-1303 ADA 之盛行率。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初步療效,以及額外療效評估指標(DCR、DoR、TTR、治療持續時間)。此外,也會對 2b 群組評估 PFS 和 OS。
�� 評估特定族群(包括 2b 群組所有受試者)中子宮內膜癌 (EC) 受試者之 ORR(僅適用於 2b 群組)。
探索性目標
�� 針對特定疾病條件評估 DB-1303 相關生物標記。
�� 對接受 DB-1303 治療的受試者進一步探索 ER 關係。
�� 探索 DB-1303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性質。
�� 在可取得中和抗體 (NAb) 試驗之後,評估 DB-1303 NAb 數值。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初步療效,以及額外療效評估指標(PFS 和 OS)(2b 群組除外)。
僅適用2i群組
�� 使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問卷 C30 (QLQ-C30)、EORTC 子宮內膜癌特定模組 (QLQ-EN24) 評估患者報告的結果 (PRO) 分數、根據NCI患者報告之脫髮和瘙癢的CTCAE 評分結果(NCI PRO-CTCAE),及健康生活品質測量問卷(EQ-5D-5L)。
僅適用於2l 群組和 2m群組(劑量擴展群組):
�� 評估EORTC QLQ-C30、EORTC 乳癌特異性模組(QLQ-BR45) 和EQ-5D-5L問卷的病人報告結果(PRO)分數。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DB-1303
Pertuz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B-1303
1013003800
246
246
100mg/vial
420mg/14ml

 

 

宣稱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N/A N/A
台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高雄榮民總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7. 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已經過充分的洗除期,其定義為:
�O 化療(包括抗體藥物治療) ≥ 3 週(5-氟尿嘧啶類藥物、亞葉酸藥物及/或每週一次的 Paclitaxel 為 ≥ 2 週。亞硝尿素類 [nitrosoureas] 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O 免疫療法 ≥ 4 週
�O 荷爾蒙療法 ≥ 2 週,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用於前列腺癌,或口服避孕藥不在此限。
�O 具抗腫瘤活性的傳統中藥 ≥ 2 週。
�O 重大手術 ≥ 4 週,可於第一劑前 14 天內復原的內外科手術、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認定已復原者(如腫瘤切片、穿刺、緩和性手術、直腸/胃造口等)不在此限。
�O 放射治療 ≥ 4 週(如為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且未照射腹腔則為 ≥ 2 週)。
�O 自體移植 ≥ 3 個月。
8. 願意提供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或已切除腫瘤檢體,或接受 HER2 檢測的新鮮腫瘤活檢切片。
9. 預期壽命 ≥ 3 個月。
第 1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0.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 HER2 陽性或表現 HER2 的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IHC 3+、2+、IHC 1+ 或 ISH* +〔適用於所有腫瘤類型〕,或經次世代定序 (NGS) 證實帶有 HER2 擴增〔BC、胃癌和 GEJ 以外類型腫瘤〕),或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其具有已知且紀錄的活化 HER2 突變,為標準治療難治或無法耐受,或目前無可用標準治療。如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以 NGS 為依據,則應儘可能取得已切除的腫瘤檢體或新鮮腫瘤活檢切片進行 HER2 檢測。
*ISH:FISH 或 DISH。
HER2 狀態具體要求如下所述:
o 經 IHC OR 認定 HER2 1-3+ 表現
o 經 NGS 或 ISH OR 認定 HER2 擴增
o 經 NGS 認定 HER2 活化突變(當地檢測)
o HER2 表現和擴增檢測: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如前文定義)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對於 BC 和胃癌,其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將分別依循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醫學會 (CAP) 針對 BC 和 GC 的指引,其他類型腫瘤則遵循 ASCO/CAP 的 BC 指引。中國和澳洲將遵循當地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指引。
第 2 部分 2a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1.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胃和 GEJ 腺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該治療包括至少一線的 trastuzumab 或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療程。
12. 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b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經有或無 ICI 的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必須曾針對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鉑類療法,惟先前治療不得超過 3 線。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14.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c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5.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6.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d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7.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8.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e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9.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0. 具任何已知自腫瘤組織檢體之活化 HER2 突變 NSCLC 紀錄。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以液體活檢切片取得的 HER2 突變紀錄不可用於收案。
第 2 部分 2f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1.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2.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或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23. 在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或因無法耐受的毒性導致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失敗。
第 2 部分 2g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4.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CRC/食道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食道癌受試者應曾接受 trastuzumab 或一種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作為其全身性治療。
25. 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h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6.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7. 具紀錄證實為 HER2 未表達,定義為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IHC 分數為 0 或 0+(即非 IHC 1+、2+ 或 3+),且 ISH 分數為陰性或未知。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i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8.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針對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9.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j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0.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31.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l 與 2m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2.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 BC,未曾接受針對轉移性疾病之化療或 HER2 標靶療法(允許針對轉移性 BC 接受過 1 線內分泌療法)。受試者如曾接受前導性或輔助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惟其自完成全身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至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診斷之無疾病時間 (DFI) 須為 >6 個月(>183 天)。
33.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所採集的轉移性腫瘤檢體為 HER2+(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n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4.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BC,曾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rastuzumab 和 taxane,或經含 trastuzumab 和 taxane 療程的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
35.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受試者必須由中央實驗室以最近的可用腫瘤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陽性。若無庫存組織,則需執行新鮮活檢取樣。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36. 具放射影像學紀錄證實病情惡化(最近一次治療期間或之後,或完成輔助性療法後 6 個月內)。1. 具有帶症狀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V 級),或嚴重心律不整而需要治療之病史。
2. 第 1 天前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之病史。
3. 依據一組三次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均值延長至男性 > 450 毫秒 (ms)、女性 > 470 ms。
4. 具(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而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影像無法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5. 患有肺專一性、具臨床意義的並發疾病,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病症(即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嚴重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重大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炎症(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等),及/或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6. 患有未獲控制的感染,需要 IV 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
7. 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而患有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 [AIDS])之疾病;受 HIV 感染而表面抗原分化簇 4 (CD4)+ T 細胞數量 > 350 個細胞/μL,且無定義愛滋之疾病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患有活動中病毒性(任何病因)肝炎的受試者均予排除。具慢性 B 型肝炎 (HBV) 感染血清學證據的受試者(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呈陽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呈陽性),其病毒量低於定量限值(HBV DNA 滴度 < 1000 cps/mL 或 200 IU/mL),且當時並未接受病毒抑制療法的受試者得符合受試資格,惟仍應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受試者如曾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CV) ,應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其病毒量低於偵測限值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8. 為授乳中母親(願意暫時中斷哺乳的女性也將排除),或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之前 7 天內經由驗孕確認已懷孕。
9. 為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採用充分的避孕方法(如雙重屏障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
10. 具有臨床活動中的腦轉移,其定義為未經治療且具有症狀,或需要以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受試者具有無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其經 CNS 導向治療後,維持放射影像學及神經學穩定至少 4 週,且接受穩定或遞減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天)者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11. 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其定義為(脫髮以外)毒性尚未緩解至 NCI-CTCAE 5.0 版之第 ≤ 1 級或基準值。具有慢性第 2 級毒性之受試者,根據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可視其具有受試資格。
1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同時存在足以提升毒性風險醫療狀況。
13. 已知對藥物活性成分過敏或藥品非活性成分過敏。
14. 基於其他原因,研究主持人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此研究。
第 2 部分的額外排除條件
15. 3 年內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惟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細胞瘤皮膚癌、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其他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或對側 BC。
16. 曾接受 HER2 ADC 藥物,但 T-DM1、RC48-ADC 不在此限。曾接受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的受試者符合 2f 群組的受試資格。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張育華 02-27012077#31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766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6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17695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