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AST-301|Capecitabine|LEUKINE® (sargramostim)|Pembrolizumab

一項在 HER2 低表現型乳癌患者中評估輔助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pNGVL3-hICD) 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2 期試驗 (Cornerstone-001)

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一項第 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曾接受治療之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病患,評估 GDC-9545 相對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

OBI-866 (SSEA-4) / OBI-821 (adjuvant)

A Phase I, Open-Label Study to Assess the Safety, Tolerability, and Preliminary Efficacy of OBI-866/OBI-821, a Novel Anti-Stage-Specific Embryonic Antigen-4 (SSEA-4) Active Immuno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Metastatic Cancers of the Ovary, Kidney, Brain, Pancreas, Breast or Lung

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賀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使用 Tamoxifen 併用或不併用 Palbociclib +/- Goserelin 之亞洲跨國、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atezolizumab (MPDL3280A)

使用PDL1抗體併用白蛋白結合型紫杉醇(Nab-paclitaxel)及佳鉑帝靜脈注射液(Carboplatin)作為前導性療法,治療早期高風險性及局部晚期三陰性乳癌病患

  AST-301|Capecitabine|LEUKINE® (sargramostim)|Pembrolizumab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1
國內試驗申請者: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在 HER2 低表現型乳癌患者中評估輔助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pNGVL3-hICD) 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2 期試驗 (Cornerstone-001)
計畫書編號 PN-301-21計畫書編號 PN-301-21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HER2低表現型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ST-301|Capecitabine|LEUKINE® (sargramostim)|Pembrolizumab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2/03/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19017139
試驗目的

主要:根據實驗組和對照組的2年無侵襲性疾病存活率(iDFS)的比較,評估和比較AST-301的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康乃文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
•2 年 iDFS 率。
[iDFS 事件的定義]
o同側侵襲性乳癌復發(侵襲性乳癌復發涉及與原發病灶相同的乳腺實質)o同側局部/區域侵襲性復發(腋部、區域性淋巴結、胸壁和/或同側乳房皮膚的侵襲性乳癌復發)
o遠端復發(除同側乳腺腫瘤和局部/區域性以外的任何解剖部位的乳癌)
o侵襲性對側乳癌
o死亡(乳癌/非乳癌原因/未知原因所致)
o第二原發侵襲性癌(非乳癌)
* 所有原位癌(包括乳管原位癌 [DCIS] 和乳小葉原位癌 [LCIS])都被排除,不算 iDFS 事件。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文件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在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或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中****,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HER2 低表現(1+ 或 2+)* 和激素受體陰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助孕酮受體 [PR] 都為陰性)乳癌***。
* HER2 低表現: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ASCO/CAP) 指南 (Allison 2020, Lin 2019) 診斷時,IHC 為 HER2 1+ 或 IHC 及 ISH 為 HER2 2+ 且原位雜交陰性。IHC 為 HER2 0 且 ISH 陰性的患者將不被定義為 HER2 低表現。
** 激素受體陰性(ER 和 PR):當根據 ASCO/CAP 指南進行 IHC 診斷時,其條件應為不到 1% 或 0% 腫瘤細胞核有 ER 或 PR 染色。
*** 炎症性乳癌、雙側或多灶性乳癌也可以被納入。但是,對於雙側或多灶性乳癌,只有在每個腫瘤的所有組織學檢查均證實為 HER2 低表現型和激素受體陰性後才允許納入,並將根據各腫瘤中處於 T 分期的最晚期腫瘤加以評估。
****資格評估應依據在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執行的 HER2 和激素受體 (hormone receptor, HR) 狀態。如果無法在手術組織檢體執行 HER2 和 HR 狀態的檢測(例如,儲存的組織量不足),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檢體檢測的結果可用於進行資格評估。
如果初始活體組織切片和手術檢體之間不一致,若使用手術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低表現和激素受體陰性,患者可以被納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請諮詢試驗委託者。
3.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8 版,基於手術前臨床、放射學或組織學評估為第 I、II 或 III 期的疾病。
4.已完成先導性全身性治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接受過抗 PD-1(pembrolizumab 除外)、抗 PD-L1 或其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PD L2、CTLA-4、OX-40)標靶藥物的先導性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5.已完成乳房和淋巴結病變的決定性切除(乳房切除術或乳防保留手術都可接受)如下:
•具有組織學陰性切緣的原發性腫瘤。
•淋巴結: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任何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需要在術前療法後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建議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允許在沒有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的情況下進行腋部切開術
6.在決定性手術時發現乳房中有殘存侵襲性癌(非 pCR)(根據 AJCC 第 8 版,pCR 定義為 “ypT0/Tis ypN0”)。
7.已完成放射治療(僅適用於根據每個部位的標準照護指南接受輔助放射治療的患者 + 需要至少 2 週的洗除期)。
8.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分。
9.根據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評估,有足夠的骨髓、肝和腎功能。
10.尿液或血清驗孕(在第一次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確認為陰性的停經後*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評估更年期時,按年齡遵循以下要求:
•50 歲以下:(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且根據當地政策有停經後狀態的生化證據,或 (ii) 有絕育手術之書面證明(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50 歲及以上:(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放射治療導致已進行卵巢切除術,或 (i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全身性治療引發停經,或 (iv) 已進行絕育手術(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同意以下避孕方法的 WOCBP 和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持續時間(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自簽署同意書時起
-自臨床試驗所用藥物最後一次施用日期起 6 個月
•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之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定義為每年失敗率低於 1%)的避孕方法(例如,絕育手術、口服避孕藥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並且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或直到更年期之前不得捐贈卵子。
-其伴侶懷孕或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進行絕育手術或禁慾、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藥物接觸胚胎,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11.已充分瞭解此臨床試驗的目的、內容及臨床試驗所用藥物的特性,已決定自願參加試驗,並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文件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在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或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中****,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HER2 低表現(1+ 或 2+)* 和激素受體陰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助孕酮受體 [PR] 都為陰性)乳癌***。
* HER2 低表現: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ASCO/CAP) 指南 (Allison 2020, Lin 2019) 診斷時,IHC 為 HER2 1+ 或 IHC 及 ISH 為 HER2 2+ 且原位雜交陰性。IHC 為 HER2 0 且 ISH 陰性的患者將不被定義為 HER2 低表現。
** 激素受體陰性(ER 和 PR):當根據 ASCO/CAP 指南進行 IHC 診斷時,其條件應為不到 1% 或 0% 腫瘤細胞核有 ER 或 PR 染色。
*** 炎症性乳癌、雙側或多灶性乳癌也可以被納入。但是,對於雙側或多灶性乳癌,只有在每個腫瘤的所有組織學檢查均證實為 HER2 低表現型和激素受體陰性後才允許納入,並將根據各腫瘤中處於 T 分期的最晚期腫瘤加以評估。
****資格評估應依據在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執行的 HER2 和激素受體 (hormone receptor, HR) 狀態。如果無法在手術組織檢體執行 HER2 和 HR 狀態的檢測(例如,儲存的組織量不足),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檢體檢測的結果可用於進行資格評估。
如果初始活體組織切片和手術檢體之間不一致,若使用手術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低表現和激素受體陰性,患者可以被納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請諮詢試驗委託者。
3.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8 版,基於手術前臨床、放射學或組織學評估為第 I、II 或 III 期的疾病。
4.已完成先導性全身性治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接受過抗 PD-1(pembrolizumab 除外)、抗 PD-L1 或其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PD L2、CTLA-4、OX-40)標靶藥物的先導性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5.已完成乳房和淋巴結病變的決定性切除(乳房切除術或乳防保留手術都可接受)如下:
•具有組織學陰性切緣的原發性腫瘤。
•淋巴結: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任何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需要在術前療法後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建議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允許在沒有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的情況下進行腋部切開術
6.在決定性手術時發現乳房中有殘存侵襲性癌(非 pCR)(根據 AJCC 第 8 版,pCR 定義為 “ypT0/Tis ypN0”)。
7.已完成放射治療(僅適用於根據每個部位的標準照護指南接受輔助放射治療的患者 + 需要至少 2 週的洗除期)。
8.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分。
9.根據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評估,有足夠的骨髓、肝和腎功能。
10.尿液或血清驗孕(在第一次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確認為陰性的停經後*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評估更年期時,按年齡遵循以下要求:
•50 歲以下:(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且根據當地政策有停經後狀態的生化證據,或 (ii) 有絕育手術之書面證明(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50 歲及以上:(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放射治療導致已進行卵巢切除術,或 (i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全身性治療引發停經,或 (iv) 已進行絕育手術(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同意以下避孕方法的 WOCBP 和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持續時間(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自簽署同意書時起
-自臨床試驗所用藥物最後一次施用日期起 6 個月
•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之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定義為每年失敗率低於 1%)的避孕方法(例如,絕育手術、口服避孕藥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並且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或直到更年期之前不得捐贈卵子。
-其伴侶懷孕或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進行絕育手術或禁慾、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藥物接觸胚胎,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11.已充分瞭解此臨床試驗的目的、內容及臨床試驗所用藥物的特性,已決定自願參加試驗,並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65人
全球人數
146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1
國內試驗申請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曾接受治療之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病患,評估 GDC-9545 相對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WO42312畫書編號 WO42312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12/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91495616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GDC-9545 相較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對於先前曾因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並已接受一線或二線全身性治療的雌激素受體(ER)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乳癌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內分泌單一療法定義為 Fulvestrant 或一種芳香環酶抑制劑。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GDC-9545
Anastrozole
Fulvestrant
Letrozole
Exemestane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大中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目的是根據下列指標,以評估 GDC-9545 相較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的療效:
-隨機分配後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出現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判定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Update: Protocol v2)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台灣僅收20歲以上)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更年期前期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 年齡≥ 60歲
– 年齡< 60歲且≥ 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由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和血漿雌二醇濃度處於停經範圍
–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14天,同時已從手術恢復至基期狀態)
停經前/更年期前期,定義為不符合停經後之標準,並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已核准的LHRH促效劑療法
可能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展開LHRH促效劑療法(或依據選定藥劑的臨床實務)。
• 針對男性: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已核准的LHRH促效劑療法
可能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展開LHRH促效劑療法(或依據選定藥劑的臨床實務)。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乳腺癌者,不適合以治癒性目的治療
• 針對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使用一線或二線全身性療法治療後的疾病惡化
前幾線的全身性療法之一可能包括化學療法。
針對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病患先前可能不曾接受過一種以上的標靶治療療程。標靶治療可能包括但不限於CDK4/6抑制劑、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mTOR)抑制劑,或磷酸肌醇3激酶(PI3K)抑制劑
前幾線的全身性療法之一必須包括內分泌療法,其必須在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惡化前持續使用至少6個月。
若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包括至少連續6個月的內分泌療法),則對最後一次全身性抗癌療程不耐受的病患可被視為符合資格。
不耐受被定義為出現任何與治療相關的第4級不良事件,或任何與治療相關的第2級或第3級不良事件,而其對於病患是無法接受的,且即使病患採取標準處理方法,該不良反應仍然持續。必須充分記錄不耐受的原因。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或歐洲腫瘤醫學會(ESMO)的規範,腫瘤有ER陽性之紀錄,陽性之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照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評估有≥ 1%的腫瘤細胞為染色陽性
必須認定病患適合接受內分泌療法。
• 腫瘤有當地實驗室評估為HER2陰性之紀錄,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組條件:
– HER2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分數為0或1+分
– HER2 IHC分數為2+分伴隨螢光、顯色、或銀原位雜交檢測為陰性,表示無HER2基因訊號放大
– 依據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HER2/CEP17比例< 2.0
• 具有最近採集且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檢體(亦即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建議]或15至20片含未染色的新切連續斷面切片),且附相關去除身分識別的病理報告,並盡可能採集轉移性疾病部位的組織
若無法取得腫瘤組織,病患欲參加試驗將需提供新採集的切片。一般而言,每個組織塊至少建議分為三份粗針切片。
若由於當地法規規定而無法符合上述要求之最低組織數量,在諮詢過醫療監測員(Medical Monitor)後,病患仍可符合資格參與本試驗。
• 依照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僅有骨骼疾病的病患必須有至少一處經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核共振造影確認的主要蝕骨性病灶
曾接受放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僅在已治療部位於療法完成後有明確疾病惡化紀錄時,方視為可測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0至1
• 預期剩餘壽命> 6個月
• 適當器官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u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u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transaminase;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病患:AST與ALT ≤ 5倍 ULN
– 血紅素≥ 90 g/L (9 g/dL)
– 血清膽紅素≤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3倍ULN
– 血清肌酸酐 ≤ 1.5倍ULN,或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依照機構規範計算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和部分凝血酶時間(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正接受抗凝血療法的病患除外)
對於接受Warfarin之病患,穩定的INR需介於2到3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的病患,PTT (或aPTT)需介於1.5到2.5倍ULN (或病患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 先前抗癌療法或手術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都已緩解到NCI CTCAT v5.0 等級≤ 1 (禿髮、等級≤ 2之周邊神經病變、或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病患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對每個治療組採取如下所述的預防措施:
–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同意遵守對於所選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相關的當地避孕處方指引
– 若分配至GDC-9545組: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法以及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內,或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的期間維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女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亦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對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本試驗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LHRH促效劑不是適當的避孕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 針對男性:同意對每個治療組採取如下所述的預防措施:
–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同意遵守對於所選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相關的當地避孕處方指引
– 若分配至GDC-9545組: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如下所述: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的未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或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的期間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外加額外的避孕方法,這些併用避孕法為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伴侶若為懷孕女性,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或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的期間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對於禁慾的可靠性,應從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病患偏好及慣常的生活習慣來評估。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及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指引或法規有要求,則當地認可之合適的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的可靠性資訊,將敘述於當地的受試者同意書中。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願意且能夠使用電子裝置收集病人報告結果(PRO)資料
• 對於在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的病患:需現為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的居民且為華裔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先前曾接受雌激素受體抑制劑(SERD)治療,但若隨機分配前至少28天終止Fulvestrant治療者除外
•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療法治療
•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化學療法、放射療法或其他抗癌療法
隨機分配前,病患必須已經從任何所致的急性毒性中復原(至等級1或更佳)。
排除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者。
• 篩選前5年內有乳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第I期子宮內膜癌除外
•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而在短期內有危及生命之併發症風險(包括大量未獲得控制的積液[肋膜、心包膜、腹膜]或肺部淋巴管炎)
• 已知具有活性、未獲控制或症狀性的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有中樞神經(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若接受過確定性的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手術)、臨床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未曾接受抗痙攣或皮質類固醇治療,則符合資格。
• 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包括下列任何疾病:
– 篩選時,過去或目前有症狀性心搏徐緩或靜止心率< 50 bpm
若靜止心率至少50 bpm,則因既有基期病況(例如高血壓)而接受穩定劑量的阻斷劑或鈣離子通道拮抗劑的病患仍可符合試驗資格。
– 進入試驗前12個月內,曾有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 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 - IV類)或心肌病變紀錄
– 左心室射出率< 50%,以多閘道血管攝影掃描或心臟超音波判定
– 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隔> 470 ms、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 過去或目前有ECG異常並經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束枝傳導完全阻塞、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塞、病竇症候群、長QT症候群或有證據顯示先前發生心肌梗塞
– 有心室節律失常的病史或心室節律失常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 已知臨床上有符合Child-Pugh第B或C級肝臟疾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病毒(例如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重大病史;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已知有HIV感染
• 有活性發炎性腸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腸胃手術包括胃切除手術、或可能影響腸道吸收者
•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有需要口服或IV注射抗生素之嚴重感染,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感染。篩選前14天內已完全從嚴重和具臨床意義的感染中恢復之病患,符合資格。
• 任何嚴重的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
• 對於停經前/更年期前期病患或男性病患:已知對LHRH促效劑過敏
• 在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內,或在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治療的最後一次給藥後,根據當地處方指引規範的時間內懷孕、哺乳、或意圖懷孕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30人
全球人數
3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OBI-866 (SSEA-4) / OBI-821 (adjuvant)

 
【試驗已結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A Phase I, Open-Label Study to Assess the Safety, Tolerability, and Preliminary Efficacy of OBI-866/OBI-821, a Novel Anti-Stage-Specific Embryonic Antigen-4 (SSEA-4) Active Immuno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Metastatic Cancers of the Ovary, Kidney, Brain, Pancreas, Breast or Lung
計畫書編號 OBI-866-001畫書編號 OBI-866-001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轉移性卵巢癌、腎臟癌、腦癌、胰臟癌、乳癌或肺癌
試驗藥品名稱OBI-866 (SSEA-4) / OBI-821 (adjuvant)
試驗階段Phase Ⅰ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09/20 - 2024/02/22
核准執行文號1096020202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OBI-866/OBI-821用於治療晚期/轉移性之卵巢癌、腎臟癌、腦癌、胰臟癌、乳癌或肺癌患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的:
-評估皮下注射OBI-866/OBI-821後出現抗SSEA-4 IgG與IgM之體液免疫反應的發生頻率與強度
-根據腫瘤反應評估OBI-866/OBI-821的初步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OBI-866 (SSEA-4) / OBI-821 (adjuvant)
liquid lyophilized powder
OBI-821 (adjuvant)
OBI-866 (SSEA4)
Vial
vial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賴學緯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1)使用以下參數評估OBI-866/OBI-821的安全性資料:
•不良事件(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
•注射部位局部反應
•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變化,包括血液學、血清生化學、凝血檢測與尿液分析
•生命徵象的變化
•心電圖(ECG)的變化
•身體檢查(PE)結果的變化
(2)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5.0版)評估之劑量限制性毒性(DLT)以確認OBI-866/OBI-821的耐受性。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被納入試驗:
(1)篩選時受試者至少年滿20歲。
(2)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罹患晚期/轉移性的卵巢癌、腎臟癌、腦癌、胰臟癌、乳癌或肺癌,且所有可用療法對其均無治療效果,或是醫師判定這些現有療法的療效不佳,或受試者拒絕接受依據當地臨床實務的標準照護。
(3)受試者至少有一個原發性腫瘤病灶且可依據RECIST 1.1版標準進行評估。
(4)篩選返診時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小於等於1。
(5)受試者的預期壽命須超過3個月。
(6)受試者必須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如以下定義: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與丙氨酸轉胺酶(ALT)小於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臟癌轉移者為AST與ALT 小於等於5倍ULN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ULN
-血清肌酸酐小於等於1.5倍ULN
-絕對嗜中性球數(ANC)大於等於1,200/微升
-血小板大於等於75,000/微升
(7)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與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採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例如,屏障式避孕法[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或帶有殺精凝膠的隔膜]、荷爾蒙避孕藥[植入劑、注射劑、口服複合避孕劑、經皮貼片或避孕環]、與子宮內避孕器)。
(8)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即永久絕育、已停經)可被納入試驗;停經的定義為至少12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療因素導致。
(9)受試者有能力瞭解受試者同意書內容,並願意依照試驗中心指示簽署同意書。
(10)受試者願意且能夠與試驗主持人進行良好溝通,並配合所有試驗返診與程序。

2.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有未經治療或不穩定之中樞神經系統(CNS)癌症轉移(腦瘤除外)的受試者。已接受治療且穩定控制之CNS癌症轉移的受試者,將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其是否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2)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受試者。
(3)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受試者。
(4)有COVID-19 症狀或曾與 COVID 19 患者接觸的受試者應進行 SARS-CoV-2 感染檢測。在篩選時以標準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T PCRPCR)進行之SARS-CoV-2 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應暫時排除試驗。
(5)在第一劑OBI-866/OBI-821治療前4週內,患有需要以靜脈注射(iv)/口服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療法治療之任何自體免疫或其他疾病的受試者。
(6)在第一劑OBI-866/OBI-821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任何其他試驗性產品或未經核准產品(包括藥物、疫苗與器材)之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7)受試者患有任何已知之不穩定性間歇性發生的疾病,包括持續性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之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3級與第4級)、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患有精神疾病/社交情況且會限制其遵從試驗規定。
(8)在第一劑OBI 866866/OBI 821 治療前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放射療法或全身性抗癌療法的受試者。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前,受試者因先前抗癌治療導致的所有毒性必須已緩解或恢復至基準期狀態。而受試者預期無法自先前治療有關的毒性緩解且將造成長期後遺症,若這些毒性或長期後遺症已經穩定,其亦可參與試驗。
(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尚未從先前治療所引起的AE恢復的受試者。
(10)在第一劑OBI-866/OBI-821治療前4週內曾接種疫苗的受試者。
(11)已知或疑似對OBI-866/OBI-821或其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12)篩選時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13)具有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之任何狀況的受試者。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被納入試驗:
(1)篩選時受試者至少年滿20歲。
(2)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罹患晚期/轉移性的卵巢癌、腎臟癌、腦癌、胰臟癌、乳癌或肺癌,且所有可用療法對其均無治療效果,或是醫師判定這些現有療法的療效不佳,或受試者拒絕接受依據當地臨床實務的標準照護。
(3)受試者至少有一個原發性腫瘤病灶且可依據RECIST 1.1版標準進行評估。
(4)篩選返診時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小於等於1。
(5)受試者的預期壽命須超過3個月。
(6)受試者必須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如以下定義: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與丙氨酸轉胺酶(ALT)小於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臟癌轉移者為AST與ALT 小於等於5倍ULN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ULN
-血清肌酸酐小於等於1.5倍ULN
-絕對嗜中性球數(ANC)大於等於1,200/微升
-血小板大於等於75,000/微升
(7)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與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採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例如,屏障式避孕法[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或帶有殺精凝膠的隔膜]、荷爾蒙避孕藥[植入劑、注射劑、口服複合避孕劑、經皮貼片或避孕環]、與子宮內避孕器)。
(8)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即永久絕育、已停經)可被納入試驗;停經的定義為至少12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療因素導致。
(9)受試者有能力瞭解受試者同意書內容,並願意依照試驗中心指示簽署同意書。
(10)受試者願意且能夠與試驗主持人進行良好溝通,並配合所有試驗返診與程序。

2.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有未經治療或不穩定之中樞神經系統(CNS)癌症轉移(腦瘤除外)的受試者。已接受治療且穩定控制之CNS癌症轉移的受試者,將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其是否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2)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受試者。
(3)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受試者。
(4)有COVID-19 症狀或曾與 COVID 19 患者接觸的受試者應進行 SARS-CoV-2 感染檢測。在篩選時以標準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T PCRPCR)進行之SARS-CoV-2 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應暫時排除試驗。
(5)在第一劑OBI-866/OBI-821治療前4週內,患有需要以靜脈注射(iv)/口服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療法治療之任何自體免疫或其他疾病的受試者。
(6)在第一劑OBI-866/OBI-821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任何其他試驗性產品或未經核准產品(包括藥物、疫苗與器材)之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7)受試者患有任何已知之不穩定性間歇性發生的疾病,包括持續性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之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3級與第4級)、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患有精神疾病/社交情況且會限制其遵從試驗規定。
(8)在第一劑OBI 866866/OBI 821 治療前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放射療法或全身性抗癌療法的受試者。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前,受試者因先前抗癌治療導致的所有毒性必須已緩解或恢復至基準期狀態。而受試者預期無法自先前治療有關的毒性緩解且將造成長期後遺症,若這些毒性或長期後遺症已經穩定,其亦可參與試驗。
(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尚未從先前治療所引起的AE恢復的受試者。
(10)在第一劑OBI-866/OBI-821治療前4週內曾接種疫苗的受試者。
(11)已知或疑似對OBI-866/OBI-821或其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12)篩選時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13)具有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之任何狀況的受試者。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6人
全球人數
16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胡懿內 02-2786-6589#104
 
 

 

  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賀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使用 Tamoxifen 併用或不併用 Palbociclib +/- Goserelin 之亞洲跨國、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計畫書編號 NCCH1607計畫書編號 NCCH1607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對於荷爾蒙受體為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呈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Palbociclib可與Tamoxifen及Goserelin合併使用。
試驗藥品名稱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8/02/01 - 2025/09/30
核准執行文號1076006983
試驗目的

證明針對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女性 (不論其停經狀態),palbociclib 併用 tamoxifen (不論是否有 goserelin) 在延長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方面優於單獨使用 tamoxifen (不論是否有 goserelin)。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膠囊
Palbociclib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主要評估指標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台灣受試者需年滿20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證據顯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進行治癒性的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
3. 依據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有ER 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腫瘤 (至少�d1% 陽性染色細胞,或 Allred 分數為 3 以上) 之文件記錄。
4. 依據使用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的當地檢測,有HER2 陰性腫瘤之文件記錄。
5. tamoxifen 必須是患者晚期/轉移性疾病之第一線或第二線內分泌治療。因此,患者的先前療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之前針對其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疾病,未曾接受任何內分泌療法;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輔助內分泌療法,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俞t自結束最後一劑 tamoxifen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受體調節劑 (SERM,例如 toremifene 或 raloxifene 等) 之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起後12 個月以上,疾病才惡化;

�俞t使用芳香環酶抑制劑 (AI) 進行輔助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不論從輔助內分泌療法至疾病惡化的時間間隔。

• 先前針對晚期/轉移性乳癌曾接受過一線內分泌治療,於治療期間或結束三個月內疾病惡化。先前治療可以是AI或其他藥物,但是不可以是tamoxifen 或其他SERM。
除了內分泌療法,允許先前一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化療。
6.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疾病或非可量測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之腫瘤病灶,在治療完成後疾病惡化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才可視為可量測的疾病。
7.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1。
8. 具有足夠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d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d100,000/mm3 (100 x 109/L);
• 血紅素 �d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試驗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d60 ml/min;
•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ULN (若為 Gilbert 氏症,�T3.0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T3 x ULN (若存在肝臟轉移,�T5.0 x ULN);
• 鹼性磷酸酶 �T2.5 x ULN (若存在骨骼或肝臟轉移,�T5.0 x ULN)。
9. 先前療法或手術的所有不良反應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的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
10. 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文件證據,指出患者 (或法定代理人) 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11. 患者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排除條件
1.先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抑制劑或 tamoxifen (完成 tamoxifen 做為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超過 12 個月,之後疾病惡化的患者符合資格),或曾使用 everolimus,或任何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mTOR 路徑的藥物。
2.有嚴重的內臟轉移且合併臨床症狀,短期內具有可能致命併發症的風險 (「內臟危機」,如大量控制不良的積水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肺部轉移伴隨呼吸困難,以及超過 50% 肝臟受侵犯等)。
3.由下列至少一項狀況指出已知有活動性非受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症腦膜炎,或腦膜轉移:臨床症狀、腦水腫,或持續生長。曾患有 CNS 轉移或脊椎壓迫的患者,如果已經確定接受過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手術治療),並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不須接受癲癇藥物或類固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台灣受試者需年滿20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證據顯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進行治癒性的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
3. 依據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有ER 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腫瘤 (至少�d1% 陽性染色細胞,或 Allred 分數為 3 以上) 之文件記錄。
4. 依據使用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的當地檢測,有HER2 陰性腫瘤之文件記錄。
5. tamoxifen 必須是患者晚期/轉移性疾病之第一線或第二線內分泌治療。因此,患者的先前療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之前針對其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疾病,未曾接受任何內分泌療法;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輔助內分泌療法,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俞t自結束最後一劑 tamoxifen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受體調節劑 (SERM,例如 toremifene 或 raloxifene 等) 之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起後12 個月以上,疾病才惡化;

�俞t使用芳香環酶抑制劑 (AI) 進行輔助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不論從輔助內分泌療法至疾病惡化的時間間隔。

• 先前針對晚期/轉移性乳癌曾接受過一線內分泌治療,於治療期間或結束三個月內疾病惡化。先前治療可以是AI或其他藥物,但是不可以是tamoxifen 或其他SERM。
除了內分泌療法,允許先前一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化療。
6.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疾病或非可量測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之腫瘤病灶,在治療完成後疾病惡化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才可視為可量測的疾病。
7.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1。
8. 具有足夠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d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d100,000/mm3 (100 x 109/L);
• 血紅素 �d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試驗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d60 ml/min;
•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ULN (若為 Gilbert 氏症,�T3.0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T3 x ULN (若存在肝臟轉移,�T5.0 x ULN);
• 鹼性磷酸酶 �T2.5 x ULN (若存在骨骼或肝臟轉移,�T5.0 x ULN)。
9. 先前療法或手術的所有不良反應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的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
10. 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文件證據,指出患者 (或法定代理人) 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11. 患者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排除條件
1.先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抑制劑或 tamoxifen (完成 tamoxifen 做為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超過 12 個月,之後疾病惡化的患者符合資格),或曾使用 everolimus,或任何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mTOR 路徑的藥物。
2.有嚴重的內臟轉移且合併臨床症狀,短期內具有可能致命併發症的風險 (「內臟危機」,如大量控制不良的積水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肺部轉移伴隨呼吸困難,以及超過 50% 肝臟受侵犯等)。
3.由下列至少一項狀況指出已知有活動性非受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症腦膜炎,或腦膜轉移:臨床症狀、腦水腫,或持續生長。曾患有 CNS 轉移或脊椎壓迫的患者,如果已經確定接受過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手術治療),並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不須接受癲癇藥物或類固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8人
全球人數
18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王孟瑋 T +886 2 8722 0144 M +886 920 228 559
 
 
 

  atezolizumab (MPDL3280A)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國內試驗委託者:無
使用PDL1抗體併用白蛋白結合型紫杉醇(Nab-paclitaxel)及佳鉑帝靜脈注射液(Carboplatin)作為前導性療法,治療早期高風險性及局部晚期三陰性乳癌病患
計畫書編號 FM-14-B02編號 FM-14-B02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侵略性單邊局部晚期或發炎性三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tezolizumab (MPDL3280A)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6/06/01 - 2025/05/31
核准執行文號1056024341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標如下:
在隨機的時間點比較兩研究組的無事件存活期間(EFS)。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標如下:
 比較病理完全緩解率(pCR),其定義為:在乳房及淋巴結沒有侵襲性或原位之癌細胞,或雖沒有侵襲性癌症發現,但仍有原位癌,ypT0-ypTis ypN0
 比較前導性療法結束時的臨床整體反應(cOR)
 遠處無事件存活期間 (DEFS)
 在隨機的時間點比較總存活期間
 在不同的研究組評估治療方案的耐受性
 進行分子與臨床分析,以評估具效益及/或對治療方案具抵抗力預後及/或預測標記之存在性,並增進我們對乳癌疾病的認識。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tezolizumab (MPDL3280A)
靜脈注射劑
抗PD-L1抗體
1200mg/20mL/Vial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主要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無事件存活期間(EFS)
在這份計畫書中,無事件存活期間被定義為從隨機的時間點,到疾病開始進展的第一天;當在手術後或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後,無論疾病是在原本的治療方法下進展或是疾病復發- 局部,區域,遠處,侵入對側乳房。終止此試驗且無任何上述事件證據的患者將在最大以下日期受到審查:最後的放射學檢查日期,最後的治療日期(同時考慮前導性治療與輔助性治療),手術日期。

2. 次要評估指標:
病理完全緩解率(pCR)
病理完全緩解綠被定義為在乳房和淋巴結沒有侵襲性疾病(ypT0/ypTis, ypN0)。

臨床整體反應(cOR)
所有的臨床測量將由乳房和腋下的觸診進行評估。客觀反應率的評估是根據為了本計畫書而特意修改後的RECIST標準(1.1版),其定義為獲得完整反應或在試驗中獲得部分反應的患者比例。

遠處無事件存活期間(DEFS)
遠處無事件存活期間被定義為從隨機的時間點到疾病遠處進展的第一日,當在手術後或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後,無論疾病是在原本的治療方法下進展或是遠處轉移(包括侵入對側乳房)。

總存活期間(OS)
總存活期間被定義為從隨機的時間點直到死亡之日。在分析時時仍存活的患者,將在她們最後一次的聯絡日被審查。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要參與此項研究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18歲以上,患有早期高風險性 (T1cN1; T2N1;T3N0)或局部晚期及發炎性乳癌(AJCC分期標準第三
期A-C)且適合先導性療法之女性患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為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單側侵入性乳管癌。
3. HER2陰性。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確認HER2表現為0-1+,或HER2表現為2+,但原位
雜交技術(ISH)或其他基因放大測試皆無HER2基因表現異常擴增。
4. 雌激素受體(ER)及黃體激素受體(PgR)皆呈陰性反應(<1%)。
5. 必須提供以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檢體進行組織切片來檢測HER2, ER和PgR是否適合用於PD-L1表現的評估及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研究。
注意:第一個治療週期結束後必須再次提供FFPE腫瘤檢體;手術組織(殘餘腫瘤或病理完全緩解的腫瘤區域)也應提供。
6.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體能狀態(PS)為0或1。
7. 在進行任何具體的篩選過程前已獲得參與此項試驗(由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批准)的書面知情同意。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此計畫書內容。
9. 同意於先導性治療開始前、第一個療程結束後、先導性治療結束時(手術前)、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結束時及後續2年的每年一次追蹤中提供血液樣本。
10. 未停經(未接受治療狀況下停經超過12個月)或手術絕育(卵巢切除或子宮切除)之女性患者: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注射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90天內禁慾或採用年失敗率小於1%之單一或複合式避孕方法。禁慾僅適用於其符合患者偏好及一般之生活形態之狀況。週期性禁慾法(例如:計算安全期、黏液徵狀體溫法)及性交中斷法不屬於可接受之避孕方法。年失敗率小於1%之避孕方法包含輸卵管結紮術、男性絕育、皮下植入式避孕器、正確使用複合口服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及某些子宮腔內避孕器。此外,亦可同時使用2種避孕方法(例如;同時使用保險套和子宮頸帽兩種阻隔避孕器)以達到小於1%的年失敗率。但阻隔避孕法必須配合殺精劑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以下任ㄧ條件則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 有雙側乳癌或轉移性乳癌(M1)的證據。
2. 組織學上不屬於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侵入性乳管癌。
3.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協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協會(CAP)2013年的臨床準則為HER2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為3+,或原位雜交技術(ISH)檢測為陽性)之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4.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停經未滿一年或有完整生殖器官之停經前女性必須提供懷孕測試為陰性之證明文件。
5. 曾接受過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或服用過任何治療惡性腫瘤的研究藥物。
6. 過去4週內曾接受過任何研究性治療。
7.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已接種或可預期於研究期間需接種活體減毒疫苗。
8. 曾患過侵入性乳癌、曾患過或目前患有其他種侵入性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不在此限。
9. 患有不論任何原因之高於第1級的運動或感覺神經病變。
10. 對嵌合抗體、人類化抗體、融合蛋白、人類白蛋白溶液與含鉑化合物有嚴重過敏、過敏性或其他超敏反應。
11.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atezolizumab的任何成份過敏。
12. 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3.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包含但不限於:系統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腸道
炎症、抗磷脂症候群引起的血管栓塞、韋格納肉芽腫、乾燥症候群、貝爾氏痲
痹、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及腎小球腎炎。
14. 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包含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合併組織化肺炎)或於胸部電腦斷層
掃描中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15. 已知患有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其他肝炎,以及肝硬
化、脂肪肝和遺傳性肝病。
16. 已知感染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活動性B型肝炎(急性或慢性)或C型肝炎。曾
患有B型肝炎但已治癒(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anti-HBc]為陽性、B型肝炎病毒
表面抗原[HBsAg]為陰性)者不在此限。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但經聚合酶鏈
鎖反應(PCR)測試C型肝炎病毒RNA為陰性者亦不在此限。
17.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18. 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之併發症住院治
療、菌血症或嚴重肺炎。或是第一療程開始前兩週內曾出現明顯的感染症狀。
19. 第一療程開始前2週內曾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20. 其他嚴重的疾病或醫療狀況,包含: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二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臟衰竭、須以藥物治療之心絞痛或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電圖表現為透壁性心肌梗塞、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心肌梗塞引起的心因性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TIA)、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收縮壓>180mmHg或舒張壓>100mmHg;但配合藥物控制良好的高血壓患者不在此
限)、瓣膜性心臟病或高危險性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
21. 曾有控制不佳的癲癇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病史,或患有可能妨礙受試者簽署同
意書或配合受試程序之精神殘疾。
22. 有嚴重且無法控制的感染(細菌或病毒)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23. 血液檢查數值有任何不符合下列基準的狀況:
a. 白血球計數 (WBC) < 2.5 x 109/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L
c. 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L
d.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e. 血紅素 (Hb) < 10 g/dL
24. 下列檢驗數值有任何不符合基準的狀況: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但吉伯特氏症(Gilber’s syndrome)患者不在此限。
b. 丙氨酸轉氨酶 (ALT) 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 (AST) > 1.25 x ULN
c.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d.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e. 進行篩選前2週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x ULN。
此項僅適用於未曾使用治療性抗凝血藥物之患者;使用穩定劑量之治療性抗凝血
藥物的患者不在此限。
25. 經心臟超音波或核醫心室功能檢查(MUGA)評估,左心室射血分數 (LVEF) < 50%。
26.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28天內接受重大外科手術,或在研究期間需要接受重大外科手
術。
27. 僅在流感季節(約10月至3月)接種流感疫苗。患者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及研
究期間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要參與此項研究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18歲以上,患有早期高風險性 (T1cN1; T2N1;T3N0)或局部晚期及發炎性乳癌(AJCC分期標準第三
期A-C)且適合先導性療法之女性患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為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單側侵入性乳管癌。
3. HER2陰性。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確認HER2表現為0-1+,或HER2表現為2+,但原位
雜交技術(ISH)或其他基因放大測試皆無HER2基因表現異常擴增。
4. 雌激素受體(ER)及黃體激素受體(PgR)皆呈陰性反應(<1%)。
5. 必須提供以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檢體進行組織切片來檢測HER2, ER和PgR是否適合用於PD-L1表現的評估及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研究。
注意:第一個治療週期結束後必須再次提供FFPE腫瘤檢體;手術組織(殘餘腫瘤或病理完全緩解的腫瘤區域)也應提供。
6.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體能狀態(PS)為0或1。
7. 在進行任何具體的篩選過程前已獲得參與此項試驗(由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批准)的書面知情同意。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此計畫書內容。
9. 同意於先導性治療開始前、第一個療程結束後、先導性治療結束時(手術前)、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結束時及後續2年的每年一次追蹤中提供血液樣本。
10. 未停經(未接受治療狀況下停經超過12個月)或手術絕育(卵巢切除或子宮切除)之女性患者: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注射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90天內禁慾或採用年失敗率小於1%之單一或複合式避孕方法。禁慾僅適用於其符合患者偏好及一般之生活形態之狀況。週期性禁慾法(例如:計算安全期、黏液徵狀體溫法)及性交中斷法不屬於可接受之避孕方法。年失敗率小於1%之避孕方法包含輸卵管結紮術、男性絕育、皮下植入式避孕器、正確使用複合口服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及某些子宮腔內避孕器。此外,亦可同時使用2種避孕方法(例如;同時使用保險套和子宮頸帽兩種阻隔避孕器)以達到小於1%的年失敗率。但阻隔避孕法必須配合殺精劑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以下任ㄧ條件則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 有雙側乳癌或轉移性乳癌(M1)的證據。
2. 組織學上不屬於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侵入性乳管癌。
3.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協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協會(CAP)2013年的臨床準則為HER2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為3+,或原位雜交技術(ISH)檢測為陽性)之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4.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停經未滿一年或有完整生殖器官之停經前女性必須提供懷孕測試為陰性之證明文件。
5. 曾接受過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或服用過任何治療惡性腫瘤的研究藥物。
6. 過去4週內曾接受過任何研究性治療。
7.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已接種或可預期於研究期間需接種活體減毒疫苗。
8. 曾患過侵入性乳癌、曾患過或目前患有其他種侵入性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不在此限。
9. 患有不論任何原因之高於第1級的運動或感覺神經病變。
10. 對嵌合抗體、人類化抗體、融合蛋白、人類白蛋白溶液與含鉑化合物有嚴重過敏、過敏性或其他超敏反應。
11.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atezolizumab的任何成份過敏。
12. 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3.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包含但不限於:系統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腸道
炎症、抗磷脂症候群引起的血管栓塞、韋格納肉芽腫、乾燥症候群、貝爾氏痲
痹、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及腎小球腎炎。
14. 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包含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合併組織化肺炎)或於胸部電腦斷層
掃描中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15. 已知患有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其他肝炎,以及肝硬
化、脂肪肝和遺傳性肝病。
16. 已知感染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活動性B型肝炎(急性或慢性)或C型肝炎。曾
患有B型肝炎但已治癒(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anti-HBc]為陽性、B型肝炎病毒
表面抗原[HBsAg]為陰性)者不在此限。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但經聚合酶鏈
鎖反應(PCR)測試C型肝炎病毒RNA為陰性者亦不在此限。
17.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18. 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之併發症住院治
療、菌血症或嚴重肺炎。或是第一療程開始前兩週內曾出現明顯的感染症狀。
19. 第一療程開始前2週內曾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20. 其他嚴重的疾病或醫療狀況,包含: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二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臟衰竭、須以藥物治療之心絞痛或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電圖表現為透壁性心肌梗塞、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心肌梗塞引起的心因性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TIA)、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收縮壓>180mmHg或舒張壓>100mmHg;但配合藥物控制良好的高血壓患者不在此
限)、瓣膜性心臟病或高危險性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
21. 曾有控制不佳的癲癇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病史,或患有可能妨礙受試者簽署同
意書或配合受試程序之精神殘疾。
22. 有嚴重且無法控制的感染(細菌或病毒)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23. 血液檢查數值有任何不符合下列基準的狀況:
a. 白血球計數 (WBC) < 2.5 x 109/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L
c. 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L
d.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e. 血紅素 (Hb) < 10 g/dL
24. 下列檢驗數值有任何不符合基準的狀況: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但吉伯特氏症(Gilber’s syndrome)患者不在此限。
b. 丙氨酸轉氨酶 (ALT) 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 (AST) > 1.25 x ULN
c.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d.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e. 進行篩選前2週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x ULN。
此項僅適用於未曾使用治療性抗凝血藥物之患者;使用穩定劑量之治療性抗凝血
藥物的患者不在此限。
25. 經心臟超音波或核醫心室功能檢查(MUGA)評估,左心室射血分數 (LVEF) < 50%。
26.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28天內接受重大外科手術,或在研究期間需要接受重大外科手
術。
27. 僅在流感季節(約10月至3月)接種流感疫苗。患者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及研
究期間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30人
全球人數
272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顏于庭 02-23123456 #271854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