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乳癌-HER2陽性-KADCYLA/賀癌寧

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藥品標示的第三期臨床試驗,針對病理上具有腫瘤殘餘在乳房或腋下淋巴結的HER2陽性原發性乳癌,比較TRASTUZUMAB EMTANSINE和TRASTUZUMAB用於術後輔助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

乳癌-HER2陽性-KADCYLA/賀癌寧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II期試驗,探討TRASTUZUMAB EMTANSINE併用ATEZOLIZUMAB或ATEZOLIZUMAB-安慰劑,用於先前接受TRASTUZUMAB和紫杉烷類藥物治療之患有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

乳癌-Taselisib

一項第III期、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分配之試驗,比較TASELISIB併用FULVESTRANT與安慰劑併用FULVESTRANT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且HER2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停經後女性患者在接受芳香酶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復發或惡化。

乳癌-三陰性-EndoTAG-1

開放標示、隨機、對照第三期臨床試驗評估EndoTAGTM-1併用paclitaxel及gemcitabine相較於paclitaxel併用gemcitabine作為內臟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之第一線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乳癌-三陰性-Cobimetinib

A MULTISTAGE, PHASE II STUDY EVALUAT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COBIMETINIB PLUS PACLITAXEL, COBIMETINIB PLUS ATEZOLIZUMAB PLUS PACLITAXEL, OR COBIMETINIB PLUS ATEZOLIZUMAB PLUS NAB-PACLITAXEL AS FIRST-LINE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 估計 cobimetinib + 紫杉醇相對於安慰劑 + 紫杉醇的臨床效益。

  乳癌-HER2陽性-KADCYLA/賀癌寧

 
 
試驗計畫名稱
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藥品標示的第三期臨床試驗,針對病理上具有腫瘤殘餘在乳房或腋下淋巴結的HER2陽性原發性乳癌,比較TRASTUZUMAB EMTANSINE和TRASTUZUMAB用於術後輔助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BO27938
核准執行文號: 1025007358
登錄日期: 2013-03-1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3-05-01 至  2026-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如下: 
‧ 針對接受術前化療與HER-2導向療程(含trastuzumab)、於手術殘餘侵襲性乳癌的病患,比較2組治療組的無侵襲疾病存活期(IDFS)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如下: 
‧ 比較2組治療組的IDFS,包括第二種非乳房癌症、無疾病存活期(DFS)、整體存 活期(OS)和無遠端復發期間(DRFI) 

安全性目的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的如下: 
‧ 根據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 4.0版,比較2組治療組的心臟安全性和整體安全性 

病患通報結果目的 
本試驗的病患通報結果(PRO)目的如下: 
‧ 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ORTC)生活品質核心問卷30(QLQ-C30)和乳癌生活品質問卷13模組(QLQ-BR23),比較2組治療組的PRO 

藥物動力學目的 
本試驗的藥物動力學(PK)目的如下: 
‧ 針對接受trastuzumab emtansine治療的病患,描述trastuzumab emtansine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包括全部的trastuzumab和DM1) 
‧ 針對接受trastuzumab治療的病患,描述trastuzumab的PK特性,並允許組治療組進行暴露於trastuzumab濃度的試驗內比較 
‧ 探討這群病患族群的濃度-藥效(療效與安全性)關係 

探索性目的 
本試驗的探索性目的如下: 
‧ 評估生物標記狀態與療效及/或安全性之間的關聯性 
‧ 評估抗藥性抗體(ATA)的發生率,以及ATA對PK、安全性與療效的影響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Trastuzumab emtansine

主成分,劑型,劑量
Trastuzumab emtansine ,凍晶注射劑,160mg/vial

宣稱適應症
病理上具有腫瘤殘餘在乳房或腋下淋巴結的HER2陽性原發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試驗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患有由試驗委託者中央實驗室確認的HER2陽性乳癌 
2.手術日期與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能超過12週 
3.充分切除:以手術切除乳房和淋巴結中所有臨床證據的病灶 
4.已知荷爾蒙受體狀態(雌激素受體和黃體激素受體) 
5.年齡≧18歲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為0或1 
7.器官功能運作適當,包含血清總膽紅素、血清肌酸酐、白血球總數、嗜中性白血球、血小板、左心室射血分率≧50% 
8.具生育能力的婦女以及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採用1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法,或由病患及/或伴侶採取2種有效的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從試驗治療期間持續使用直到最後1劑試驗用藥後6個月為止 
9.需有B型肝炎病毒(HBV)和C型肝炎病毒(HCV)的血清學記錄:除了測試HCV 抗體之外,還包 括B型肝炎(HB)表面抗原(HBsAg)、以及/或HB全核心抗體(Anti-HBc)。最近一次的血清學測試,務必於展開新輔助療法的前3個月內實施。如尚未進行這類測試,則務必於篩選期間進行。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1.第四期(轉移型)乳癌 
2.曾有任何先前乳癌(同側或對側)病史,LCIS除外 
3.過去5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CIS)、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第一期子宮癌、或與上述之預後十分接近的其他非乳房惡性腫瘤 
4.試驗治療開始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抗癌研究藥物的治療 
5.曾接受trastuzumab emtansine的治療 
6.嚴重心臟方面的疾病或狀態 
7.目前有嚴重、未獲控制之全身性疾病(例如臨床上顯著之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 病、肺病或代謝性疾病;傷口癒合障礙;潰瘍) 
8.目前懷孕和/或哺乳中的女性病患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聯絡人:江柔安 
聯絡電話:02-2544-3111 ext.6661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0 人,全球人數 1484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5-01-15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乳癌-HER2陽性-KADCYLA/賀癌寧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II期試驗,探討TRASTUZUMAB EMTANSINE併用ATEZOLIZUMAB或ATEZOLIZUMAB-安慰劑,用於先前接受TRASTUZUMAB和紫杉烷類藥物治療之患有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WO30085
核准執行文號: 1056047761
登錄日期: 2016-08-16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6-09-01 至  2021-12-31

試驗目的
本試驗會評估trastuzumab emtansine併用atezolizumab或安慰劑(atezolizumab-安慰劑),用於先前曾接受trastuzumab和紫杉烷類藥物治療(無論是單一藥物或併用治療),和/或完成輔助性治療後6個月內惡化,患有人體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2,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MBC)病患的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KADCYLA/賀癌寧

主成分,劑型,劑量
Trastuzumab emtansine,凍晶注射劑,160 mg

宣稱適應症
患有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尚未開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尚未開始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尚未開始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 2016-10-05 召募中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尚未開始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trastuzumab emtansine加上atezolizumab的併用治療,相較於trastuzumab emtansine加上安慰劑的療效: 
• 無惡化存活期(PFS)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版加以評估),或任何原因之死亡事件(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次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trastuzumab emtansine加上atezolizumab的併用治療,相較於trastuzumab emtansine加上安慰劑的療效: 
• 整體存活率(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 客觀反應,定義為連續兩次評估時(相隔至少28天),達到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固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1.1版加以評估 
• 客觀反應期間,定義為從第一次記錄到產生客觀反應直到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版判定),或由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探索性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探索性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trastuzumab emtansine加上atezolizumab的併用治療,相較於trastuzumab emtansine加上安慰劑的療效: 
•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第一次發生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版判定),或由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針對程設細胞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PD-L1)的特定病患次族群,定義為經由免疫組織化學評估,腫瘤免疫浸潤性細胞(infiltrating cell,IC)表現出IC 1/2/3 
• PFS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免疫修正RECIST 1.1版判定),或任何原因之死亡事件(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 客觀反應,定義為連續兩次評估時(相隔至少28天)達到CR或PR,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免疫修正RECIST (immune modified RECIST)加以評估 
• 客觀反應期間,定義為自資料顯示第一次記錄到產生客觀反應直到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免疫修正RECIST判定),或因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 1年存活率 
安全性目的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的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trastuzumab emtansine併用atezolizumab,相較於trastuzumab emtansine併用安慰劑的整體安全性: 
• 不良事件(含心臟、肝臟和肺臟事件)的性質、頻率、嚴重程度和發生時間 
• 投予trastuzumab emtansine和atezolizumab期間和之後的臨床實驗室結果 
藥物動力學目的 
本試驗的藥物動力學(PK)目的如下: 
• 了解atezolizumab在trastuzumab emtansine存在時的藥物動力學特徵 
• 了解trastuzumab emtansine在atezolizumab存在或不存在時的藥物動力學特徵 
致免疫性目的 
本試驗的致免疫性目的為: 
• 了解在trastuzumab emtansine存在時,atezolizumab抗治療抗體(ATA)的發生率特徵 
• 了解在atezolizumab存在或不存在時,trastuzumab emtansine ATA的發生率特徵 
生物標記目的 
• 評估基期PD-L1表現是否和療效相關 
• 評估基期免疫狀態是否和療效相關 
• 評估基期免疫狀態合併HER2表現程度(mRNA、蛋白質和/或基因複製數/比率),是否和療效相關 
• 評估在atezolizumab併用trastuzumab emtansine的試驗治療後,生物標記或生物標記組的表現程度變化 
• 評估腫瘤生物標記和療效之間的關係 
• 辨識和安全性訊息相關的候選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 年齡 18歲。 
• 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經機構的獨立倫理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 
• 必須取得主要部位和/或轉移部位的留存腫瘤檢體。需要提供具代表性的甲醛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石蠟塊(建議為檢體塊),或20片未染色玻片,隨附相關病理學報告,以進行中央檢測。基期時未染色玻片少於20片的病患(但不少於15片),在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過後,或許可符合試驗資格。腫瘤組織應依據整體與有效腫瘤內容物顯示為品質良好,且必須於納入前評估HER2和PD-L1表現。 
• 病患必須送交可評估PD-L1表現的腫瘤組織,才能具有本試驗的資格。送交多重腫瘤檢體(例如:留存檢體[取自原始BC診斷時]與取自轉移性或局部晚期乳癌[LABC]疾病的組織)時,若至少有一份檢體可評估PD-L1,則病患可納入試驗。 
為了進行分層,會將檢體中的最高PD-L1分數定為病患的PD-L1分數。自骨頭轉移內取得的腫瘤組織無法評估PD-L1表現狀況,故不可使用。 
未有符合要求之組織檢體的病患可在篩選期間進行切片。提供可接受的檢體,包括深層腫瘤組織的粗針切片(至少三份粗針切片)或者皮膚、皮下或粘膜病灶的切除、切開、穿刺或夾取式切片。 
不可使用細針抽吸檢查、刷檢、從胸腔積液、骨頭轉移以及灌洗檢體內取得之細胞沉澱物。 
• HER2陽性乳癌(BC)由免疫組織化學(IHC)定義分數為3+,或原位雜合(in situ hybridization,ISH)之基因擴增,定義為HER2基因複製數相對於第17對染色體複製數的比率 2.0,在納入前經由試驗委託者所指定之中央實驗室先行測定。將進行IHC和ISH測試;不過,只要有一項是陽性結果即可符合資格。送交多個腫瘤檢體時,會記錄留存檢體分析所得的HER2 IHC分數和/或ISH擴增率,以判斷是否具有試驗資格。患有雙側BC的病患,兩處的留存檢體或轉移性病理切片皆必須顯示為HER2陽性。 
•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侵入性BC:無法治癒、無法切除、曾接受綜合療法(multimodality therapy)治療的局部晚期BC,或是MBC。 
• 先前曾接受以下BC治療:輔助性、針對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必須包含紫杉烷和trastuzumab兩者(單獨使用或併用其他藥劑)。 
• 必須在最近期LABC/MBC治療期間或之後,或是完成輔助性治療後的6個月內發生惡化。 
• 病患必須患有可測量疾病,可依據RECIST 1.1版加以評估。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為0或1。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經由第一次試驗治療(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於當地實驗室取得的下列檢查結果證實: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500 cells/μL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未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生長激素)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未接受輸血) 
血紅素 9.0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療法以達到此標準。 
白蛋白 2.5 g/dL 
AST、ALT與鹼性磷酸酶 2.5倍正常值上限(ULN),下列狀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骨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INR與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只適用於目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患者;正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患者則應處於穩定劑量。 
計算後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 停經前的女性,以及停經開始後不到12個月的女性,血清懷孕檢驗需為陰性。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7個月內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初經已來、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無月經且除更年期外未有其他已知原因)且未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者。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trastuzumab emtansine後至少7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另一種避孕法而合計達到每年失敗率< 1%。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具有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必須維持禁慾,或在治療期間使用保險套,直到最後一劑trastuzumab emtansine後至少7個月內,以避免胚胎受到暴露。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先前曾接受trastuzumab emtansine、CD137促效劑、抗程設細胞死亡1 (PD-1)、或抗PD-L1治療抗體或途徑標靶藥物治療。 
•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抗癌藥物/生物製劑或試驗性治療。荷爾蒙療法不在此列,其給藥時間可到隨機分配前7天,而治療相關毒性的復原情形和其他試驗資格條件一致。 
•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 
隨機分配前,病患必須已經從任何所致的急性毒性中復原(至級別 1)。 
• 過去曾使用下列累積劑量的蔥環類藥物(anthracycline),說明如下: 
Doxorubicin > 500 mg/m2 
微脂粒doxorubicin > 500 mg/m2 
Epirubucin > 720 mg/m2 
Mitoxantrone > 120 mg/m2 
Idarubicin > 90 mg/m2 
若曾使用他種anthracycline或併用超過一種anthracycline,累積劑量不得超出相當於500 mg/m2的doxorubicin。若曾使用他種anthracycline或併用超過一種anthracycline,累積劑量不得超出相當於500 mg/m2的doxorubicin。 
• 過去5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第I期子宮癌,或者病患曾接受可能治癒之治療且未有證據顯示疾病,並由主治醫師認定為復發風險低。 
• 心肺功能不全,定義如下: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50 mm Hg和/或舒張壓> 100 mm Hg) 基期時左心室輸出功能不良,經由ECHO或MUGA檢查為< 50% 
具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CHF),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術語標準》(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 4.0版為 3級,或依據紐約心臟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分類為 II級 
先前的trastuzumab治療曾發生左心室輸出功能降低至< 40%,或具有症狀性的CHF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目前因晚期惡性腫瘤併發症而在靜態下有呼吸困難,或因其他疾病而需要持續接受氧氣治療 
• 目前有嚴重、未獲控制之全身性疾病(例如臨床上顯著之心血管疾病、肺病或代謝性疾病;傷口癒合障礙;潰瘍;骨折)。 
•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有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 具有臨床上顯著的肝臟疾病病史,包括肝硬化、目前酗酒、自體免疫性肝臟疾病、硬化性膽管炎或目前已知患有活動性HIV、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HCV)感染 
活動性感染定義為需要抗病毒治療或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或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或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篩選時必須進行HIV、HBV或HCV的評估。 
B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患,僅有當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測結果也為陽性,且HBV DNA聚合酶連鎖反應為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HCV血清陽性的病患僅有在HCV RNA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 目前需要接受慢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每日prednisone  10 mg或相當劑量之其他消炎用皮質類固醇) 
允許穩定使用(即:第1週期第1日前3個月內未改變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者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資料顯示其脊椎壓迫在隨機分配前為臨床上穩定狀態> 2週。 
• 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的病患不具有試驗資格,除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並已獲治療的無症狀CNS轉移不在此列: 
僅允許天幕上及小腦轉移(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椎)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 
隨機分配前14日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療 
完成CNS疾病治療與篩選放射線試驗之間未有資料顯示發生期中惡化 
• 註:於篩選掃描時偵測出新增無症狀CNS轉移的病患必須為CNS轉移接受放療及/或手術。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這些病患可能可於治療後納入試驗,無需在納入前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 具有症狀的胸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 需要進行雙磷酸鹽治療的未控制高血鈣症(鈣離子> 1.5 mmol/L或鈣> 12 mg/dL 或校正後血清鈣高於ULN),或症狀性高血鈣症。 
正在接受denosumab的病患在試驗期間必須停用denosumab,並以雙磷酸鹽取代之。 
可納入為了特別預防骨骼事件而接受雙磷酸鹽治療且未有臨床上顯著高血鈣症病史的病患。 
• 末梢神經病變目前 3級(依據NCI CTCAE 4.0版)。 
• 對於嵌合抗體或人源化抗體(humanized antibody)、對於聚山梨醇酯80或20或是融合蛋白所配製的任何藥物之賦形劑,曾有重度過敏、急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的病史。 
• 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自體免疫性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患者可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具有發炎性腸道疾病病史(例如:Crohn氏症或潰瘍性大腸炎)或活動性腸道發炎(例如:憩室炎)。 
第1型糖尿病病患不具有試驗資格,除非病患正接受穩定的胰島素治療,而疾病獲得控制 
病患如果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之白斑(例如有乾癬性關節炎的病患將排除),將予以排除,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皮疹覆蓋部位之身體表面積< 10%。 
基期時疾病獲得良好控制,只需要低效價外用類固醇的治療(如氫皮質酮2.5%、丁酸氫皮質酮0.1%、flucinolone 0.01%、desonide 0.05%、aclometasone dipropionate 0.05%) 
過去12個月內,潛在疾病沒有發生急性惡化(不需要補骨脂素加上紫外線A照射、胺甲喋呤、維他命A酸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是高效價或口服類固醇的治療) 
患有乾癬的病患在基期時必須接受眼科檢查,以排除眼部具有症狀表現的可能。 
• 過去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特發性肺纖維化(包括肺炎)、藥物引發性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閉塞性小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病史,或篩選期間胸部電腦斷層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於放射線部位(肺纖維化)出現放射性肺炎病史的病患,符合試驗資格。 
• 活性肺結核。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受活體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活體減毒疫苗。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或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介白素-2)的治療。 
•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prednisone、dexamethasone、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藥物)的治療,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目前需要接受慢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每日prednisone  10 mg或相當劑量之其他消炎用皮質類固醇)的病患,會予以排除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噁心而給予的一次性劑量dexamethasone)的病患可納入試驗。 
允許穩定使用(即:第1週期第1日前3個月內未改變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許琬琳/02-25446596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4 人,全球人數 2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6-09-16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乳癌-Taselisib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III期、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分配之試驗,比較TASELISIB併用FULVESTRANT與安慰劑併用FULVESTRANT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且HER2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停經後女性患者在接受芳香酶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復發或惡化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GO29058
核准執行文號: 1056026809
登錄日期: 2016-05-31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6-06-01 至  2020-12-31

試驗目的
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如下: 
針對PIK3CA變異腫瘤患者,依據試驗主持人所評估之無惡化存活(PFS),比較tase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的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如下: 
依據測得之整體存活(OS),比較tase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使用於PIK3CA變異腫瘤患者的療效 
依據試驗主持人所進行的腫瘤評估,比較tase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使用於PIK3CA變異腫瘤患者的整體客觀反應率(ORR)與CBR 
依據試驗主持人所進行的腫瘤評估,比較taselisib + fulvestrant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使用於PIK3CA變異腫瘤患者的客觀反應期間(DOR)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TASELIS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TASELISIB,錠劑,2mg

宣稱適應症
雌激素受體陽性且HER2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停經後女性患者在接受芳香酶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復發或惡化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N/A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評估指標(endpoint)
本試驗目的為比較taselisib(試驗藥物)併用fulvestrant,相較於安慰劑(一種外觀看起來像taselisib的非活性物質)併用fulvestrant,對於乳癌的作用(包括好的或壞的作用),以了解何者較佳。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疾病特定納入條件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侵襲性ER +乳癌:轉移性或無法手術(無法切除或進行其他治癒性局部治療)的局部晚期乳癌 
• 依據全國性或地方性治療準則,進入試驗時建議接受內分泌治療(例如:fulvestrant)且無法接受細胞毒性化療。 
• 放射線影像/客觀證據顯示在接受最近之全身性乳癌治療後復發或惡化 
• 放射線影像/客觀證據顯示在以AI進行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乳癌復發或惡化,或者在之前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MBC)接受AI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後1個月內惡化。AI(letrozole、anastrozole或exemestane)並非必須為隨機分配前的最近一項治療。 
• 依據RECIST版本1.1評估為可測量疾病,或者依據RECIST版本1.1標準評估為無法測量、可評估疾病且具有至少一處可評估骨骼病灶。將曾接受放射線照射之骨骼病灶視為無法評估。 
一般納入條件 
• 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同意與遵從試驗計畫書 
• 年齡≥ 18歲 (台灣僅納入年齡 �d20歲之病患) 
• 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年齡≥ 60歲 
年齡< 60歲且停經,定義為資料顯示促濾泡生成激素與雌二醇在停經後範圍內,加上在未接受化療、tamoxifen、toremifene或排卵抑制下無月經12個月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於第1週期第1日接受第一劑fulvestrant治療前≥ 28日) 
• 同意提供甲醛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建議)或可自最近收集之腫瘤組織提供至少20片(建議提供25片)新鮮切片之未染色腫瘤切片,以進行PIK3CA變異檢測與其他計畫書規定之探索性評估 
• 所有病患均必須提供有效的cobas® PIK3CA變異檢測結果(依據中央檢測) (例如:不允許納入PIK3CA變異檢測結果「無效」或「失敗」的病患) 
• 足夠的血液學與末端器官功能,定義為第1週期第1日前28日內取得的實驗室結果符合以下標準: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尳 (1.5 �e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000/�尳 (100 x 109/L) 
紅血球≥ 9.0 g/dL (90 g/L)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不包括之前資料顯示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病患,此類病患之總膽紅素應為≤ 3 mg/dL 
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與丙氨酸基轉移酶(ALT) ≤ 1.5 x ULN,以下情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AST及/或ALT ≤ 5.0 x ULN 
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或依據Cockcroft-Gault腎絲球過濾率估計的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140 – 年齡) x (體重以kg表示) x (若女性為0.85) 
72 x (血清肌酸酐)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且部份活化凝血活酶時間(aPTT) (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PTT))< 1.5 x ULN;如果您需要接受抗凝血治療,必須有穩定之INR ≤ 2.5 
• 空腹血糖≤ 125 mg/dL (6.94 mmol/L) 

排除條件 
疾病特定排除條件 
• 依據地方實驗室檢測患有HER2陽性疾病(IHC 3+ 染色或原位雜交法檢定為陽性) 
• 曾接受fulvestrant治療 
• 曾接受PI3K抑制劑、mTOR抑制劑(例如everolimus)或AKT抑制劑治療。 
• 第1週期第1日前2週內曾接受抗癌治療 
• 第1週期第1日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 
• 所有急性治療相關毒性必須已恢復至等級≤ 1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情況穩定 
• 曾為MBC接受> 1項細胞毒性化療療程 
• 需要持續接受雙磷酸鹽或denosumab治療的症狀性高血鈣症 
允許基於其他原因(例如:骨骼轉移、骨質疏鬆等)接受雙磷酸鹽治療或denosumab 
• 合併荷爾蒙替代治療 
• 已知具有未治療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惡化或需要接受抗痙攣藥物或皮質類固醇以控制症狀);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將於篩選時進行腦部電腦斷層(CT)掃描或磁振造影(MRI) 
如果您曾有已治療CNS轉移病史並符合所有下列條件,便符合試驗資格: 
依據納入條件,具有CNS外的可評估或可測量疾病。 
完成CNS治療時放射線影像顯示改善,且在完成CNS治療與篩選放射線影像試驗之間未有證據顯示期間惡化 
未有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完成放射線治療與第1週期第1日之間最少為2週,自顯著(等級≥ 3)急性毒性復原,且無需持續接受每日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 ≥ 10 mg或相當劑量的其他皮質類固醇 
• 過去5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第I期子宮癌,或者病患曾接受可能治癒之治療且未有證據顯示疾病,並由主治醫師認定為復發風險低 

一般排除條件 
• 需要降血糖藥物的第1型或第2型糖尿病 
• 臨床上顯著的心臟或肺功能不全,包括如下: 
目前患有未控制之等級≥ 2高血壓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需要治療的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嚴重心律不整,不包括心房顫動與陣發性上心室心搏過速,或病患之傳導異常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嚴重心律不整之風險(例如:已接受手術燒灼治療的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Wolff-Parkinson-White)症候群) 
• 目前休息時呼吸困難或進行日常活動時需要任何氧氣補充治療 
• 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情況的病史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 無法或不願意吞服藥片或接受肌肉注射 
• 具有臨床上顯著的肝臟疾病病史,包括肝硬化、目前酗酒或目前已知患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活動性感染定義為需要抗病毒治療或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或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或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地方法規要求,若之前未進行這些評估,病患無需於篩選時進行HIV、HBV或HCV評估。 
如果您B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您僅有當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測結果也為陽性且HBV DNA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為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如果您HCV血清為陽性,您僅有在HCV RNA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 具有發炎性腸道疾病病史(例如:克羅恩氏症(Crohn’s disease)或潰瘍性大腸炎) 
• 活動性腸道發炎(例如:憩室炎) 
• 因目前已知活動性感染HIV或因其他情況使用免疫抑制劑而引起免疫抑制狀態 
• 目前需要接受慢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每日prednisone≥ 10 mg或相當劑量之其他消炎用皮質類固醇) 
允許穩定使用(即:第1週期第1日前3個月內未改變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 懷孕、泌乳或哺乳 
• 目前患有嚴重未控制之全身性疾病(例如:臨床上顯著之心血管、肺部、代謝性或感染性疾病) 
• 第1週期第1日前28日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或發生顯著創傷,或者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 無法遵從試驗與追蹤程序 
• 無法了解EORTC QLQ-C30、修正後乳癌單元QLQ-BR23與EQ-5D問卷所使用之繁體中文版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羅氏大藥廠臺灣藥品臨床試驗執行部 陳庭姍/02-2544-6605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8 人,全球人數 6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6-07-29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乳癌-三陰性-EndoTAG-1

 
 
試驗計畫名稱
開放標示、隨機、對照第三期臨床試驗評估EndoTAGTM-1併用paclitaxel及gemcitabine相較於paclitaxel併用gemcitabine作為內臟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之第一線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杏國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T4005
核准執行文號: 1056008198
登錄日期: 2016-02-1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6-03-01 至  2023-09-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轉移性三陰性乳癌患者每週輸注EndoTAGTM-1併用paclitaxel及gemcitabine對照paclitaxel併用gemcitabine之療效。
次要目的 
收集轉移性三陰性乳癌患者每週輸注EndoTAGTM-1併用paclitaxel及gemcitabine對照paclitaxel併用gemcitabine後其療效、安全性與耐受性及生物標記分析之數據。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EndoTAG-1

主成分,劑型,劑量
Liposomal Paclitaxel,凍晶注射劑,2.63克/瓶(含6.40毫克paclitaxel)

宣稱適應症
內臟轉移性三陰性乳癌(visceral metastatic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 (TNBC))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N/A 尚未開始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N/A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N/A N/A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1. 主要評估指標:無惡化存活期(PFS) 
2. 次要評估指標: 
次要療效指標 
�P 整體存活期(OS) 
�P 臨床受益率 
�P 最佳整體腫瘤反應率 
�P 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P EORTC QLQ-C30 and BR23生活品質問卷評估 
�P 生物標記分析 
�P 惡化後存活期 

3. 安全性指標 
�P 治療引發不良事件之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P 實驗室檢驗數值顯示臨床顯著異常之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P 劑量調整之受試者比率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女性。 
2. 18歲(含)以上。 
3. 組織學上確診為轉移性三陰性乳癌,可使用以石蠟保存之最初手術檢體或最近之檢體進行組織學上確診。必須具有實驗室檢驗之確診結果使得進行隨機分派。 
腫瘤細胞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應呈現動情激素受體陰性及黃體素受體陰性反應(陽性腫瘤細胞核低於1% )、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或螢光或顯色原位雜交檢驗呈現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反應。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之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結果無法明確判定,則需以螢光原位雜交確認為陰性反應。 
4. 受試者必須先前已經接受過連續或組合之anthracycline和/或taxane類藥物之輔助性化學治療。受試者可能在anthracycline和/或taxane類藥物之輔助性化學治療之前已接受過前導性治療。 
5. 受試者以anthracycline和/或taxane類藥物進行輔助性治療之無復發期間達12個月(含)以上。 
6. 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診斷為轉移性疾病並需進行化學治療。 
7. 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1.1版評估局部放射影像至少可觀察到一個可測量或不可測量之腫瘤病灶。 
8. ECOG體能狀態評估為0或1分。 
9. 未懷孕 (可能懷孕的女性)。 
10. 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化療結束後6個月內使用雙重阻隔性避孕法(可能懷孕的女性)。 
1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 已以第一線化療治療局部復發及/或轉移性乳癌,包括內臟轉移疾病。 
2. 轉移至腦部或已知惡化之中樞神經轉移(受試者之中樞神經轉移情況處於穩定狀態或經手術或放射治療之處置者允許參加試驗)。 
3. 參加試驗四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4. 接受癌症免疫治療。 
5. 患有嚴重阻塞性或侷限型肺部疾病。 
6. 無法控制之發炎疾病(自體免疫或感染)。 
7. 患有臨床上顯著之心臟方面疾病(NYHA stadium > 2)。 
8. 實驗室檢驗結果(血液學、血液凝集、臨床化學)超過以下標準: 
�P 白血球計數(WBC) ≤ 3 x 109/升 
�P 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 1.5 x 109/升 
�P 血小板 (Platelets) ≤ 100 x 109/升 
�P 血紅素(Hb) ≤ 9.0 克/分升(≤ 5.6毫莫耳/升) 
�P 凝血酶原時間(PTT/ INR) > 1.5倍正常值上限(1.5x ULN) 
�P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2.5x ULN) (> 5倍正常值上限若有肝臟轉移) 
�P 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 2倍正常值上限(> 5倍正常值上限若有肝臟轉移) 
�P 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1.5倍正常值上限(> 2.5倍正常值上限若有肝臟轉移) 
9. 懷孕或正在哺乳 
10.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HIV testing)陽性反應 
11. 患有先前紫杉醇類藥物相關之周圍神經病變且未復原至分數0或1。 
12. 已知對EndoTAG-1組成分、標準paclitaxel和/或gemcitabine處方劑型產生過敏者。 
13. 納入試驗前五年內曾患有乳癌以外之惡性腫瘤疾病;排除局部治療之皮膚癌(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14. 有活動性或顯著之神經疾病或精神疾病,可能影響受試者瞭解及提供受試者同意書,或可能影響試驗期間中樞神經系統之臨床與放射學評估。 
15. 併用其他試驗中藥物;在納入試驗前30天內曾參與其他試驗中藥物的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雙和醫院臨床試驗中心 電話:(02)2249-0088 分機8857、887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4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7-03-28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乳癌-三陰性-Cobimetinib

 
 
試驗計畫名稱
A MULTISTAGE, PHASE II STUDY EVALUAT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COBIMETINIB PLUS PACLITAXEL, COBIMETINIB PLUS ATEZOLIZUMAB PLUS PACLITAXEL, OR COBIMETINIB PLUS ATEZOLIZUMAB PLUS NAB-PACLITAXEL AS FIRST-LINE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試驗計畫書編號: WO29479
核准執行文號: 1036060532
登錄日期: 2015-02-0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5-03-01 至  2017-12-31

試驗目的
療效目標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目標如下: 
•以試驗主持人鑒定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 估計 cobimetinib + 紫杉醇相對於安慰劑 + 紫杉醇的臨床效益。 

本試驗之次要療效目標如下: 
•判定 cobimetinib + 紫杉醇與安慰劑 + 紫杉醇的整體反應率 (ORR) 及反應持續時間。 
•評估 cobimetinib + 紫杉醇與安慰劑 + 紫杉醇的整體存活期 (OS) 效益。 

安全性目標 
本試驗之安全性目標如下: 
•評估 cobimetinib 併用紫杉醇時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物動力學目標 
本試驗之藥物動力學 (PK) 目標如下: 
•確立 cobimetinib 併用紫杉醇時之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導入期) 
•確立 cobimetinib 的藥物動力學並利用族群研究法 (population approach) 探究 cobimetinib 暴露與療效及安全性結果間的關係(擴展階段)。 

探索性目標 
本試驗之探索性目標如下: 
生物標記目標 
•測量治療前與治療後腫瘤組織的分子生物標記以鑒定 cobimetinib 的藥物動力學效應。 
•根據一項以上下列腫瘤分析鑒定分子亞型與基因變化對接受 cobimetinib + 紫杉醇以及安慰劑 + 紫杉醇治療之患者的影響: 
–經 PAM50 及(或)利用 Nanostring 測量之其他分子標記確定的基底亞型等內源性乳癌亞型。 
–經 DNA 定序確定之致癌基因、抑瘤基因及(或)其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 (mTNBC) 惡化相關基因的突變或套數變化。 
–經免疫組織化學法 (IHC) 確定的抑瘤基因數量、有絲分裂或細胞凋亡指數以及免疫細胞浸潤。 
•於治療前與疾病惡化後透過腫瘤分子剖析 (molecular profiling) 鑒定內源性及後天抗藥性之機轉。 

患者回報結果目標 
•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Cancer,簡稱 EORTC)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 與乳癌模組 (QLQ-BR23) 評估接受 cobimetinib + 紫杉醇以及安慰劑 + 紫杉醇治療之患者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Cobimetin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Cobimetinib,tablet (錠劑),20

宣稱適應症
評估轉移性或局部晚期三陰性乳腺癌患者,此群患者先前從未接受全身性轉移性乳癌 (MBC) 治療;局部晚期乳癌不得為適合以治療為目的切除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N/A 召募中

 

評估指標(endpoint)
療效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安全性導入階段將無療效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擴展階段的主要療效結果測量如下: 
•無惡化存活期 (PFS) 之定義為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疾病惡化、試驗主持人利用 RECIST v1.1 判定之復發,或者於試驗期間任何原因造成之死亡發生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主。 

本試驗之擴展階段的次要療效結果測量如下: 
•整體存活期 (OS) 之定義為隨機分配起至任何原因造成之死亡發生的時間。 
•整體反應率(ORR,部分反應 [PR] 加上完全反應 [CR])於隨機分配後進行測量並於 28 天後證實,試驗主持人將利用 RECIST v1.1 判定。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之定義為第一次有記錄留存之客觀反應出現之時至試驗主持人利用 RECIST v1.1判定之復發出現,或者於試驗期間任何原因造成之死亡發生之時為止,以先發生者為主。 

安全性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安全性導入階段與擴展階段的安全性結果測量如下: 
•使用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發行之《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4.0 版》(CTCAE v4.0) 分級不良事件的性質、頻率以及嚴重度。
•Cobimetinib + 紫杉醇施用期間與其後的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以及臨床檢驗結果變化。 

藥物動力學結果測量 
無論是 cobimetinib 或紫杉醇,皆將使用安全性導入階段的資料估計藥物動力學參數: 
•總暴露 (AUC0-τ) 
•最高血漿濃度 (Cmax) 
•最低血漿濃度 (Cmin) 
其餘藥物動力學參數可能在檢視試驗中觀察到的濃度−時間資料後判定。 

探索性結果測量 
生物標記結果測量 探索性結果測量 
本試驗針對庫存或基期、治療中以及癌症惡化時之腫瘤樣本進行之探索性結果測量如下: 
•經 PAM50 及(或)利用Nanostring測量之其他分子標記確定的基底亞型等內源性乳癌亞型。 
•經 DNA 定序確定之致癌基因、抑瘤基因及(或)其他 mTNBC 惡化相關基因的突變或套數變化。 
•經 IHC 確定的抑瘤基因數量、有絲分裂或細胞凋亡指數以及免疫細胞浸潤。 

患者回報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患者回報之結果目標如下: 
•於以下時間點將收集 EORTC QLQ-C30 及 QLQ-BR23:基期、週期 1 的第 15 天以及此後直至試驗結束或退出試驗前每隔 4 週。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齡 大於或等於18歲的男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的日常體能狀態評估分數為 0 或 1 
4.經組織學方法確認為雌激素受體 (ER) 陰性、黃體激素受體 (PR) 陰性和人類內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並且屬於可量測的轉移型或局部復發型乳癌 

若可行時,三陰性乳癌 (TNBC) 之判定應利用轉移性或癌症復發病灶組織,而且切片來源應超過一處,並以最近取得之樣本為優先。 
未曾接受 HER2、ER 或 PR 檢驗,且因此乳腺癌 HER2、ER 及 PR 狀態未知的患者將不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5.局部復發型疾病必須無法以治癒為目的之切除手術進行控制 
6.根據 RECIST 1.1 版為可量測的疾病 
7.於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 天內獲取之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良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大於或等於1.5x109/L 
–血小板計數 大於或等於100x109/L 
–血紅素 大於或等於9 g/dL 
–白蛋白 大於或等於2.5 g/dL 
–膽紅素 小於或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 (AST)、丙氨酸轉胺酶 (ALT) 以及鹼性磷酸酶 小於或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但下列情況例外: 
�X已知患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及/或 ALT 小於或等於5倍正常值上限 
�X病例顯示有肝臟或骨骼癌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小於或等於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肌酸酐 小於或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或經由 24 小時尿液測量之肌酸酐廓清率 (CrCl) 或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顯示 CrCl 大於或等於 40 mL/min 
8.遵從試驗及後續追蹤程序之能力與程度 
9.尚未停經(非治療誘導性停經 大於或等於12 個月)或經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的女性患者(或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服用最末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小於1% 的單一或綜合避孕方法。 
–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排卵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排卵期後法與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病患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A.針對疾病之排除條件 
1.地區實驗室確認後已知為 HER2、ER 或 PR 陽性乳癌(若可取得一項以上檢驗結果且並非所有結果皆符合三陰性乳癌的合格標準定義,則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所有結果以確定患者是否符合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定義的 HER2 陽性:使用單一探針原位雜染 (ISH)(平均HER2 基因套數 ≥ 6 個訊號/細胞)或雙探針 ISH(HER2/CEP17 比值 ≥2.0,若 HER2/CEP17 <2.0 則平均 HER2 基因套數應 ≥ 6.0 個訊號/細胞)確定之 IHC 3 陽性或 ISH 陽性。 
–ER 與 PR 陽性之定義為 ≥1% 之腫瘤細胞核出現免疫反應則判定為 ER 或 PR 陽性。 
2.曾接受化療、荷爾蒙或標靶療法治療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型三陰性乳癌。 
–曾接受化療(含紫杉烷類)及(或)前導性 (neoadjuvant) 或輔助性 (adjuvant) 放射治療之患者若其治療發生於試驗治療開始(週期 1 的第 1 天)前6 個月以上可納入試驗。 
3.在週期 1 的第 1 天,前 3 週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者。 
4.在週期 1 的第 1 天,前 28 天內轉移癌部位曾接受任何放射治療者。 
5.在週期 1 的第 1 天,前 30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程序、開放性切片手術或發生嚴重外傷,或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者。 
6.先前診斷出乳癌後曾接受 bevacizumab、sorafenib、sunitinib 或其他假定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路徑為標靶之療法治療者。 
7.先前曾接受以 Raf、MEK 或 MAPK 路徑為標靶之實驗性療法治療者。 
8.先前曾接受 Akt、PI3K 及(或)mTOR 抑制劑治療者。 
9.先前曾接受 trastuzumab 治療者。 
10.周邊神經病變為 ≥第 2 級 
11.先前未經治療、為進行性或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0 天內需要任何類型治療(例如放射治療、手術或類固醇)控制腦部癌轉移症狀之腦部癌轉移(症狀性或無症狀性)。 

B. 針對 Cobimetinib 之排除條件 
1.眼科檢查顯示有罹患視網膜病變之跡象,經判定為感覺神經性視網膜剝離/中心性漿液性脈絡膜視網膜病變 (CSCR)、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 或新生血管性黃斑病變之危險因子者。 
2.目前具有下列 RVO 危險因子的患者將予以排除: 
–無法控制的青光眼(眼球內壓 ≥21mmHg ) 
–血清膽固醇級數為 ≥第 2 級 
–高三酸甘油脂血症為 ≥第 2 級 
–高血糖(空腹)為 ≥第 2 級 
3.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低於試驗機構之正常值下限 (LLN) 或低於 50%,以較低者為主。 
4.於開始試驗治療至少前 7 天內或試驗期間禁止使用下列食品/補充劑: 
–聖約翰草或 hyperforin(潛在 CYP3A4 酵素誘導劑) 
–葡萄柚汁(潛在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酵素抑制劑) 

C. 一般排除條件 
1.懷孕(血清懷孕檢驗為陽性)或哺乳 
2.未經控制的嚴重身體或精神疾病。 
3.在第 1 週期的第 1 天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控制活動性感染者。 
4.篩選時QTc 間隔 >480 ms(篩選時三次重複測量之平均值)。 
5.有紫杉醇或其他以 Cremophor® EL(聚氧乙烯化蓖麻油)調製藥物過敏之病史的患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聯絡人姓名:許德玲 
聯絡電話:(02)8758008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 人,全球人數 1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7-03-28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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