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示、第2期試驗,針對曾接受治療之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轉移性乳癌女性,以Abemaciclib與Tamoxifen併用或 Abemaciclib單獨使用進行治療。
試驗申請者: |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I3Y-MC-JPCG |
核准執行文號: |
1056037200 |
登錄日期: |
2016-07-04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16-08-01 至 2020-12-31 |
試驗目的
評估與比較2種劑量之abemaciclib單一療法以及abemaciclib與內分泌治療併用對於曾接受治療之荷爾蒙受體陽性(H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轉移性乳癌(mBC)病患的療效與耐受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Abemacicl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CDK4 and CDK6 dual inhibitor,capsule,50mg/100mg
宣稱適應症
疾病惡化或曾接受內分泌治療的荷爾蒙受體陽性(H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轉移性乳癌(mBC)病患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召募中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
N/A |
召募中 |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
N/A |
召募中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召募中 |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
N/A |
召募中 |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
針對下列藥物劑量組合,以無惡化存活期(PFS)評估對於轉移性乳癌病患的療效:
• Abemaciclib 150 mg加上tamoxifen,每12小時(Q12H)投藥一次
• Abemaciclib 150 mg,每12小時(Q12H)投藥一次
• Abemaciclib 200 mg加上初級預防藥物loperamide,每12小時(Q12H)投藥一次
次要
1. 以客觀反應率(ORR)、反應持續時間(DoR)及整體存活期(OS)評估abemaciclib單一療法以及與tamoxifen併用的療效
2. 評估abemaciclib單一療法以及與tamoxifen併用的安全性
3. 歸納abemaciclib與其代謝物及tamoxifen與其活性代謝物endoxifen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4. 比較自評疼痛度、疼痛干擾、症狀負擔、健康狀況及整體生活品質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參與試驗:
[1] 已確認為荷爾蒙受體陽性(H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復發、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且接受內分泌治療後,發現有復發或疾病惡化情形。
• 依據當地病理檢測,如要符合荷爾蒙受體陽性(HR+)疾病的條件,乳癌必須呈現至少1種荷爾蒙受體(雌激素受體[ER]或黃體素受體[PgR])。ER及PgR檢測認定為陽性的條件為,免疫組織化學(IHC)分析結果有≥ 1%腫瘤細胞的細胞核必須出現免疫反應 (Hammond等人,2010)。
• 依據當地病理檢測,最近的活組織切片符合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疾病的條件,其免疫組織化學分析分數為0/1+或原位雜合技術(螢光原位雜合[FISH]/顯色原位雜合[CISH]/銀增強原位雜合[SISH])結果呈陰性時,才能判定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腫瘤,定義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院(CAP)相關準則(Wolff等人,2013)。
[2] 先前必須曾接受治療,且至少有2次化療:
- 其中至少1次治療方法必須以轉移性化療的方式進行。
- 其他化療方法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一種:capecitabine、eribulin、gemcitabine、an anthracycline、vinorelbine或taxane。
先前進行的轉移性化療不得超過2次。
[3] 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版請參閱附錄8)。
[4]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以達到下列條件,定義如下:
系統 實驗室檢測值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血小板 ≥ 100 x 109/L
血紅素 ≥ 8 g/dL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可接受紅血球輸注來達到血紅素濃度。初始治療不得早於紅血球輸注的隔天。
肝臟
總膽紅素 ≤ 1.5倍ULN
ALT與AST ≤ 3.0倍ULN
或
若出現肝臟轉移時,則為≤ 5倍ULN
腎臟
血清肌酸酐 ≤ 1.5倍ULN
縮寫名詞:ALT = 丙胺酸轉胺酶;ANC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ST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ULN = 正常值上限。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附錄9)量表的體能狀態分數≤ 1 (Oken等人,1982年)。
[6] 已停止全部先前的癌症治療並已從治療的急性作用中恢復。病患必須已停止先前的治療,如下所示:
先前的治療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時間長度
化療 骨髓抑制劑≥ 21天或非骨髓抑制劑≥ 14天,並從治療的急性作用中恢復(治療相關毒性已回復到基準值),若為掉髮後遺症或周圍神經病變則不在此限。
試驗性療法
免疫療法
放射線治療
內分泌治療 ≥ 14天,且已從治療相關之不良事件中恢復。
准許使用先前任一線的荷爾蒙治療。病患先前可能曾接受使用tamoxifen的晚期/轉移性化療。接受tamoxifen治療後立即加入試驗的病患,必須在放射影像上有明確的惡化情形,始符合資格。
[7] 18歲以上的女性。
[8]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在基準期時的血清懷孕檢驗結果必須為陰性(隨機分配前的7天內),並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3個月採用醫學上認可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屏障避孕法。若使用保險套做為屏障避孕法,應加入殺精劑做為雙重屏障保護。
有效避孕方法之定義請參閱附錄1。
[9] 預期壽命≥ 12週。
[10] 試驗期間願意配合安排時間並願意遵循試驗程序。
[11] 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管理、規定及倫理相關考量,請參閱附錄2。
[12] 能夠口服吞嚥藥物。
●排除條件
若病患符合任何一項下列條件,便不得參與本試驗:
[13] 曾發生下列任一種個人病史:不明原因或心血管病因引起的暈厥、心室性心律不整(包括但不限於心室型心搏過速和心室纖維顫動)或心臟驟停。試驗治療前> 30天心房纖維性顫動受控制的受試者具備納入資格。
[14] 基準期時已知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依據腦部核磁共振[MRI]影像)的病史或證據。
[15] 有任何其他癌症病史(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除外),除非已完全治癒至少3年。
[16] 懷孕中或正在哺乳。
[17] 目前受到細菌、真菌和/或已知的病毒感染(例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抗體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C型肝炎抗體[HCAb])。納入時不需要篩檢。
[18] 先前曾接受任何CDK4和CDK6抑制劑的治療。
[19] 已知對鹽酸洛哌丁胺(loperamide hydrochloride)或對任何賦形劑會有過敏反應。
[20] 患有會導致基準期第二級或更嚴重程度腹瀉的既存慢性症狀。
[21] 有內臟危機。內臟危機不僅有內臟轉移,更有依據症狀及徵象、實驗室檢驗和疾病快速惡化情形的評估之嚴重的器官功能障礙。
[22] 目前納入使用試驗藥品的任何臨床試驗,或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任何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
[23] 血栓栓塞疾病的病史或證據,包括下列任一項,中風、深層靜脈栓塞(DVT)或肺栓塞(PE)病史。曾有高凝血狀態紀錄的病患不符合資格。
[24] 正在接受Warfarin或香豆素類藥物(coumarins)的治療。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冠福 (Alan Chen)/ 02-2715-2950#2505/ 02-2712-5240/ chen_alan@network.lilly.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 人,全球人數 225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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