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A MULTISTAGE, PHASE II STUDY EVALUAT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COBIMETINIB PLUS PACLITAXEL, COBIMETINIB PLUS ATEZOLIZUMAB PLUS PACLITAXEL, OR COBIMETINIB PLUS ATEZOLIZUMAB PLUS NAB-PACLITAXEL AS FIRST-LINE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
試驗申請者: |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WO29479 |
核准執行文號: |
1036060532 |
登錄日期: |
2015-02-04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15-03-01 至 2017-12-31 |
試驗目的
療效目標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目標如下:
•以試驗主持人鑒定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 估計 cobimetinib + 紫杉醇相對於安慰劑 + 紫杉醇的臨床效益。
本試驗之次要療效目標如下:
•判定 cobimetinib + 紫杉醇與安慰劑 + 紫杉醇的整體反應率 (ORR) 及反應持續時間。
•評估 cobimetinib + 紫杉醇與安慰劑 + 紫杉醇的整體存活期 (OS) 效益。
安全性目標
本試驗之安全性目標如下:
•評估 cobimetinib 併用紫杉醇時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物動力學目標
本試驗之藥物動力學 (PK) 目標如下:
•確立 cobimetinib 併用紫杉醇時之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導入期)
•確立 cobimetinib 的藥物動力學並利用族群研究法 (population approach) 探究 cobimetinib 暴露與療效及安全性結果間的關係(擴展階段)。
探索性目標
本試驗之探索性目標如下:
生物標記目標
•測量治療前與治療後腫瘤組織的分子生物標記以鑒定 cobimetinib 的藥物動力學效應。
•根據一項以上下列腫瘤分析鑒定分子亞型與基因變化對接受 cobimetinib + 紫杉醇以及安慰劑 + 紫杉醇治療之患者的影響:
–經 PAM50 及(或)利用 Nanostring 測量之其他分子標記確定的基底亞型等內源性乳癌亞型。
–經 DNA 定序確定之致癌基因、抑瘤基因及(或)其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 (mTNBC) 惡化相關基因的突變或套數變化。
–經免疫組織化學法 (IHC) 確定的抑瘤基因數量、有絲分裂或細胞凋亡指數以及免疫細胞浸潤。
•於治療前與疾病惡化後透過腫瘤分子剖析 (molecular profiling) 鑒定內源性及後天抗藥性之機轉。
患者回報結果目標
•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Cancer,簡稱 EORTC)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 與乳癌模組 (QLQ-BR23) 評估接受 cobimetinib + 紫杉醇以及安慰劑 + 紫杉醇治療之患者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Cobimetin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Cobimetinib,tablet (錠劑),20
宣稱適應症
評估轉移性或局部晚期三陰性乳腺癌患者,此群患者先前從未接受全身性轉移性乳癌 (MBC) 治療;局部晚期乳癌不得為適合以治療為目的切除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N/A |
召募中 |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
N/A |
召募中 |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
N/A |
召募中 |
評估指標(endpoint)
療效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安全性導入階段將無療效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擴展階段的主要療效結果測量如下:
•無惡化存活期 (PFS) 之定義為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疾病惡化、試驗主持人利用 RECIST v1.1 判定之復發,或者於試驗期間任何原因造成之死亡發生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主。
本試驗之擴展階段的次要療效結果測量如下:
•整體存活期 (OS) 之定義為隨機分配起至任何原因造成之死亡發生的時間。
•整體反應率(ORR,部分反應 [PR] 加上完全反應 [CR])於隨機分配後進行測量並於 28 天後證實,試驗主持人將利用 RECIST v1.1 判定。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之定義為第一次有記錄留存之客觀反應出現之時至試驗主持人利用 RECIST v1.1判定之復發出現,或者於試驗期間任何原因造成之死亡發生之時為止,以先發生者為主。
安全性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安全性導入階段與擴展階段的安全性結果測量如下:
•使用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發行之《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4.0 版》(CTCAE v4.0) 分級不良事件的性質、頻率以及嚴重度。
•Cobimetinib + 紫杉醇施用期間與其後的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以及臨床檢驗結果變化。
藥物動力學結果測量
無論是 cobimetinib 或紫杉醇,皆將使用安全性導入階段的資料估計藥物動力學參數:
•總暴露 (AUC0-τ)
•最高血漿濃度 (Cmax)
•最低血漿濃度 (Cmin)
其餘藥物動力學參數可能在檢視試驗中觀察到的濃度−時間資料後判定。
探索性結果測量
生物標記結果測量 探索性結果測量
本試驗針對庫存或基期、治療中以及癌症惡化時之腫瘤樣本進行之探索性結果測量如下:
•經 PAM50 及(或)利用Nanostring測量之其他分子標記確定的基底亞型等內源性乳癌亞型。
•經 DNA 定序確定之致癌基因、抑瘤基因及(或)其他 mTNBC 惡化相關基因的突變或套數變化。
•經 IHC 確定的抑瘤基因數量、有絲分裂或細胞凋亡指數以及免疫細胞浸潤。
患者回報結果測量
本試驗之患者回報之結果目標如下:
•於以下時間點將收集 EORTC QLQ-C30 及 QLQ-BR23:基期、週期 1 的第 15 天以及此後直至試驗結束或退出試驗前每隔 4 週。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齡 大於或等於18歲的男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的日常體能狀態評估分數為 0 或 1
4.經組織學方法確認為雌激素受體 (ER) 陰性、黃體激素受體 (PR) 陰性和人類內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並且屬於可量測的轉移型或局部復發型乳癌
若可行時,三陰性乳癌 (TNBC) 之判定應利用轉移性或癌症復發病灶組織,而且切片來源應超過一處,並以最近取得之樣本為優先。
未曾接受 HER2、ER 或 PR 檢驗,且因此乳腺癌 HER2、ER 及 PR 狀態未知的患者將不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5.局部復發型疾病必須無法以治癒為目的之切除手術進行控制
6.根據 RECIST 1.1 版為可量測的疾病
7.於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 天內獲取之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良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大於或等於1.5x109/L
–血小板計數 大於或等於100x109/L
–血紅素 大於或等於9 g/dL
–白蛋白 大於或等於2.5 g/dL
–膽紅素 小於或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 (AST)、丙氨酸轉胺酶 (ALT) 以及鹼性磷酸酶 小於或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但下列情況例外:
�X已知患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及/或 ALT 小於或等於5倍正常值上限
�X病例顯示有肝臟或骨骼癌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小於或等於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肌酸酐 小於或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或經由 24 小時尿液測量之肌酸酐廓清率 (CrCl) 或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顯示 CrCl 大於或等於 40 mL/min
8.遵從試驗及後續追蹤程序之能力與程度
9.尚未停經(非治療誘導性停經 大於或等於12 個月)或經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的女性患者(或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服用最末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小於1% 的單一或綜合避孕方法。
–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排卵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排卵期後法與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病患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A.針對疾病之排除條件
1.地區實驗室確認後已知為 HER2、ER 或 PR 陽性乳癌(若可取得一項以上檢驗結果且並非所有結果皆符合三陰性乳癌的合格標準定義,則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所有結果以確定患者是否符合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定義的 HER2 陽性:使用單一探針原位雜染 (ISH)(平均HER2 基因套數 ≥ 6 個訊號/細胞)或雙探針 ISH(HER2/CEP17 比值 ≥2.0,若 HER2/CEP17 <2.0 則平均 HER2 基因套數應 ≥ 6.0 個訊號/細胞)確定之 IHC 3 陽性或 ISH 陽性。
–ER 與 PR 陽性之定義為 ≥1% 之腫瘤細胞核出現免疫反應則判定為 ER 或 PR 陽性。
2.曾接受化療、荷爾蒙或標靶療法治療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型三陰性乳癌。
–曾接受化療(含紫杉烷類)及(或)前導性 (neoadjuvant) 或輔助性 (adjuvant) 放射治療之患者若其治療發生於試驗治療開始(週期 1 的第 1 天)前6 個月以上可納入試驗。
3.在週期 1 的第 1 天,前 3 週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者。
4.在週期 1 的第 1 天,前 28 天內轉移癌部位曾接受任何放射治療者。
5.在週期 1 的第 1 天,前 30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程序、開放性切片手術或發生嚴重外傷,或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者。
6.先前診斷出乳癌後曾接受 bevacizumab、sorafenib、sunitinib 或其他假定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路徑為標靶之療法治療者。
7.先前曾接受以 Raf、MEK 或 MAPK 路徑為標靶之實驗性療法治療者。
8.先前曾接受 Akt、PI3K 及(或)mTOR 抑制劑治療者。
9.先前曾接受 trastuzumab 治療者。
10.周邊神經病變為 ≥第 2 級
11.先前未經治療、為進行性或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0 天內需要任何類型治療(例如放射治療、手術或類固醇)控制腦部癌轉移症狀之腦部癌轉移(症狀性或無症狀性)。
B. 針對 Cobimetinib 之排除條件
1.眼科檢查顯示有罹患視網膜病變之跡象,經判定為感覺神經性視網膜剝離/中心性漿液性脈絡膜視網膜病變 (CSCR)、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 或新生血管性黃斑病變之危險因子者。
2.目前具有下列 RVO 危險因子的患者將予以排除:
–無法控制的青光眼(眼球內壓 ≥21mmHg )
–血清膽固醇級數為 ≥第 2 級
–高三酸甘油脂血症為 ≥第 2 級
–高血糖(空腹)為 ≥第 2 級
3.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低於試驗機構之正常值下限 (LLN) 或低於 50%,以較低者為主。
4.於開始試驗治療至少前 7 天內或試驗期間禁止使用下列食品/補充劑:
–聖約翰草或 hyperforin(潛在 CYP3A4 酵素誘導劑)
–葡萄柚汁(潛在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酵素抑制劑)
C. 一般排除條件
1.懷孕(血清懷孕檢驗為陽性)或哺乳
2.未經控制的嚴重身體或精神疾病。
3.在第 1 週期的第 1 天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控制活動性感染者。
4.篩選時QTc 間隔 >480 ms(篩選時三次重複測量之平均值)。
5.有紫杉醇或其他以 Cremophor® EL(聚氧乙烯化蓖麻油)調製藥物過敏之病史的患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聯絡人姓名:許德玲
聯絡電話:(02)8758008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 人,全球人數 1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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