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Everolimus 2.5 mg tablets|Everolimus tablets|Exemestane 25 mg|Fulvestrant Injection 250 mg per 5 mL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3 期試驗,比較 PF-07248144 加 Fulvestrant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療法用於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乳癌且在接 受先前含 CDK 4/6 抑制劑療法後疾病惡化的成人參與者

Capecitabine|MK-1022|Paclitaxel

一項開放性、隨機分派、第3期臨床試驗,評估Patritumab Deruxtecan單獨治療相較於醫師選擇的治療對於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HERTHENA-Breast04)

Gedatolisib

VIKTORIA-2: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評估Fulvestrant 和CDK4/6抑制劑合併或不合併Gedatolisib作為HR陽性和HER2-陰性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Camizestrant|Capivasertib|Faslodex

SERENA-8:一項在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且在芬香環酶抑制劑 + CDK4/6 抑制劑治療後病情出現惡化的患者中,對比 Camizestrant + Capivasertib 治療和醫師選擇內分泌治療的隨機、多中心、開放標籤第 III 期試驗

Inavolisib|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1200/600毫克|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600/600毫克

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患有PIK3CA突變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經第一線誘導治療後,INAVOLISIB併用PHESGO®相較於安慰劑併用PHESGO®作為維持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Everolimus 2.5 mg tablets|Everolimus tablets|Exemestane 25 mg|Fulvestrant Injection 250 mg per 5 mL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7/29
國內試驗申請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3 期試驗,比較 PF-07248144 加 Fulvestrant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療法用於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乳癌且在接 受先前含 CDK 4/6 抑制劑療法後疾病惡化的成人參與者
計畫書編號 C4551002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Everolimus 2.5 mg tablets|Everolimus tablets|Exemestane 25 mg|Fulvestrant Injection 250 mg per 5 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PF-07248144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10/31 - 2029/02/04
核准執行文號1149047687
試驗目的

比較PF-07248144 加Fulvestrant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療法用於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乳癌且在接受先前含CDK4/6抑制劑療法後疾病惡化的成人病人的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Everolimus 2.5 mg tablets
錠劑
EVEROLIMUS
2.5 mg
Everolimus tablets
錠劑
EVEROLIMUS
EVEROLIMUS
5 mg
10 mg
Exemestane 25 mg
糖衣錠
EXEMESTANE
25 mg
Fulvestrant Injection 250 mg per 5 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
注射劑
FULVESTRANT
250mg / 5mL
PF-07248144
膜衣錠
PF-07248144
PF-07248144
1 mg
5 mg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PFS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 HR-陽性 HER2-陰性乳癌,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且不適合接受以治癒性為目的之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
• 必須曾在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下接受 CDK4/6 抑制劑,如下所述:
i) 在 A/mBC 條件下接受 CDK4/6i 加 ET;或
ii) 輔助性 CDK4/6i 加 ET,且有資料顯示在 CDK4/6i 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後 12 個月內 PD/復發。
• 此外,若參與者符合下列條件,則有資格參與
• 先前曾以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方式為 A/mBC 接受 CDK4/6i 或 ET作為再次療法
註:允許使用 fulvestrant 或 exemestane,但非必要
• 曾接受針對雌激素受體 1 (ESR1) 或乳癌基因 (BRCA) 1/2 的療法。
• 必須提供足量的代表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
• 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定義,患有可測量的疾病,或僅限骨骼的無法測量疾病。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0 或 1。
註:若試驗主持人判定且試驗委託者同意,參與者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預期壽命,且符合其他試驗計畫書資格,則可將 ECOG 2的參與者視為符合資格。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 資料顯示,使用 Foundation One CDx (F1CDx) 分析法,可測得組織中的磷脂醯肌醇-4,5-雙磷酸鹽 3-激酶催化次單元 alpha (PIK3CA)/AKT 絲胺酸/蘇胺酸激酶 1 (AKT1) /磷酸酶和張力素同源物在染色體 10 (PTEN) 突變上刪除。
• 所有未取得當地 F1CDx 結果的參與者,都將在納入前進行檢測
註:可使用當地可取得的 F1CDx 結果來確立資格。
• 曾為 A/mBC 接受超過兩線全身性療法
• 曾為一種或多種 PIK3CA、AKT1 或 PTEN 突變接受標靶療法。
• 曾為 A/mBC 接受任何化療,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本試驗未排除先前曾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條件下接受化療的參與者。
•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或放射療法。
• 有器官轉移危急症狀或器官衰竭且需要立即接受化療療程(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或短期內有立即危及生命併發症風險。
•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任何醫療或精神病症。
• 已知患有活動性未受控制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 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需要任何禁用的食物、補充劑或併用藥物(即:其他抗癌療法、其他內分泌療法、中度或強效細胞色素 P450 2C9 [CYP2C9] 和 P450 3A4/5 [CYP3A4/5] 抑制劑和誘導劑)。
• 腎功能損傷、肝功能障礙或血液學異常。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42人
全球人數
4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Capecitabine|MK-1022|Paclitaxel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7/07
國內試驗申請者: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一項開放性、隨機分派、第3期臨床試驗,評估Patritumab Deruxtecan單獨治療相較於醫師選擇的治療對於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HERTHENA-Breast04)
計畫書編號 MK-1022-016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Capecitabine|MK-1022|Paclitaxel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07/01 - 203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49042613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評估,比較patritumab deruxtecan(HER3-DXd)與TPC的PFS。
(2) 針對所有受試者,比較HER3-DXd與TPC的OS。
次要目的:
(1)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比較HER3-DXd與TPC的客觀反應率(ORR)。
(2)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在反應持續時間(DOR)方面評估HER3-DXd與TPC的療效。
(3) 使用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30項核心生活品質問卷(EORTC-QLQ-C30),比較HER3-DXd與TPC在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方面自基期以來的平均值變化。
(4) 針對所有受試者,使用EORTC QLQ C30比較HER3-DXd與TPC在HRQoL方面的惡化前所經時間(TTD)。
(5) 評估HER3-DXd和TPC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Capecitabine
錠劑
CAPECITABINE
CAPECITABINE
150 mg/Tablet
500 mg/Tablet
MK-1022
注射劑
patritumab deruxtecan
100 mg/vial
Paclitaxel
注射劑
PACLITAXEL
6 mg/mL, 16.7 mL/vial
Paclitaxel
注射劑
PACLITAXEL
100 mg/vial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試驗主持人
林季宏
 
臺中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志強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明陽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1)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評估,比較patritumab deruxtecan(HER3-DXd)與TPC的PFS。
(2) 針對所有受試者,比較HER3-DXd與TPC的OS。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本試驗的對象為:
•年滿18歲
•患有已擴散或無法透過手術切除的乳癌
•具有特定的生物標記。生物標記是用來了解健康和藥物如何發揮作用的特徵。將對受試者的組織進行雌激素受體(ER)、黃體素受體(Pg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HER2)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3(HER3)狀態檢測,以判定受試者是否將參與試驗。
o若要參與本試驗,受試者的腫瘤組織必須是荷爾蒙受體陽性(ER陽性和/或PgR陽性)且HER2陰性。檢測有可能呈現偽陽性或偽陰性的結果。試驗醫師將就此與受試者討論。
•先前接受過內分泌療法併用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CDK)4/6抑制劑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可能會有一些原因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受試者討論這些原因。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約20人
全球人數
約10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Gedatolisib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7/01
國內試驗申請者: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VIKTORIA-2: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評估Fulvestrant 和CDK4/6抑制劑合併或不合併Gedatolisib作為HR陽性和HER2-陰性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計畫書編號 CELC-G-302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Gedatolis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06/06 - 2028/09/13
核准執行文號1149015052
試驗目的

安全性導入
主要目標:
● 對於先前未曾為ABC 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的HR+/HER2- ABC 受試者,評估gedatolisib 合併ribociclib 與fulvestrant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確認gedatolisib 合併ribociclib 和fulvestrant 的第3 期建議劑量(RP3D)
次要目標:
● 依據指標ORR、反應持續時間(DOR) 以及6 和12 個月時的PFS,評估療效

第3 期(每個目標分別適用於第1 和2 群組)
主要目標:
● 依據各群組PFS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版本1.1,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 評估) 的評估,比較gedatolisib 合併CDK4/6 抑制劑和fulvestrant (A 組) 與
fulvestrant 合併CDK4/6 抑制劑(B 組) 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標:
● 依據整體存活期(OS) 的評估,比較各組間的療效
● 比較各組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Gedatolisib
輸注液
Gedatolisib
-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尚未開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尚未開始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醫師
尚未開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醫師
尚未開始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尚未開始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Safety Run-In
•Type, incidence, severity (as graded by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v5.0), seriousness, and relationship to study medications of AEs and any laboratory abnormalities
•Incidence of 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s), AEs graded according to NCI CTCAE v5.0, and dose reductions or modifications

Phase 3 Study (Each Objective Applies to Cohorts 1 and 2 Independently)
•Overall PFS using the KM method, where PFS is defined as the time from randomization to death or the first documented radiologically confirmed disease progression, whichever occurs first, using RECIST v1.1, as determined based on BICR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簽署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確診患有晚期乳癌(ABC;不適合接受切除的局部晚期和/或轉移性乳癌)
3. 在完成(前導) 輔助性ET 期間或12 個月內疾病惡化
4. 允許曾接受下列療法:
a. 曾接受芳香環酶抑制劑或tamoxifen 作為(前導) 輔助性治療
b. 只有治療持續時間< 6 個月時,允許曾接受fulvestrant 或任何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 作為(前導) 輔助性治療
c. 曾接受(前導) 輔助性化療
d. 允許曾接受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4 和6 (CDK4/6) 抑制劑作為(前導) 輔助性療法,除非疾病惡化是在CDK4/6 抑制劑治療期間或停藥後6 個月內發生
5.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 準則(2020),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分析法,確診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
6. 有依據ASCO-CAP 2018 年指引(Wolff 2018) 的HER2 免疫組織化學(IHC) 陰性記錄;若IHC 結果為+2 (不確定),必須進行原位雜交檢測。
7. 根據當地評估,有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版本1.1 的經放射影像確認可測量疾病記錄
a. 針對僅患有骨骼疾病的受試者:
i.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一處溶骨性骨骼病灶或混合型溶骨性/增骨性骨骼病灶,且具有可評估大小變化的可確認軟組織組成。
ii. 僅有增骨性骨骼病灶且無軟組織病灶的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8. 受試者必須同意採集新鮮腫瘤切片、留存腫瘤組織或液體切片,並送交透過指定檢測進行PIK3CA 突變狀態中央評估。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分數0 至2
10.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 6 個月
11. 受試者可在完成重大手術和放射療法後至少2 週開始用藥,且受試者必須已從副作用和併發症中恢復。
12.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任何先前全身性或荷爾蒙或標靶療法均必須進行2 週(或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廓清期,而任何抗體治療均必須進行4 週廓清期。所有急性毒性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緩解(先前抗癌療法的不良事件[AE] 已恢復至≤ 第1 級或更低;掉髮除外)。
14. 具有足夠的骨髓、肝臟、腎臟和凝血功能,定義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 /L (在第1 週期第1 天前7 天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維持)
b. 血紅素≥ 9.0 g/dL (90 g/L) (在第1 週期第1 天前7 天內未輸血支持的情況下維持)
c. 血小板≥ 75 × 109 /L
d. 鉀濃度在正常限值內,或以補充劑校正
e. 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和鎂濃度在正常限值內,或者若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臨床意義,則可為≤ 第1 級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 正常值上限(ULN) (若無肝臟轉移) ;若侵犯肝臟腫瘤,則為AST 和ALT ≤ 5 × ULN
g. 總膽紅素≤ 1.5 ×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的總膽紅素≤ 3.0 × ULN)
h. 使用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可與醫療監測員討論體重較低且清除率40 至50 mL/min 受試者的納入)
15. 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時間表、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
16.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能夠瞭解試驗的試驗性質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7. 必須符合其中一項條件:
a. 已停經的女性,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i. 年齡(簽署同意時) 18 至59 歲、在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的情況下規律月經連續停止至少12 個月、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FSH) 濃度在停經後女性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的女性
ii. 月經連續停止至少12 個月≥ 60 歲女性(在簽署同意時)
iii.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iv. 醫學上確認為卵巢衰竭
b. 透過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 促效劑goserelin、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GnRH) 促效劑leuprolide (Lupron Depot) 或等效藥物進行治療,以誘發化學性更年期的停經前/更年期女性
c. 依據附錄F,男性受試者應依據當地標準接受LHRH 促效劑,且必須在停止治療後最長2 年內避孕。
18.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依據附錄F,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依據當地標準和適用處方資訊使用避孕措施,最長直至中止治療後2 年。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不得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1. 排除同時罹患其他惡性腫瘤者。適用以下例外情況:
a. 先前患有緩解中的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無疾病惡化證據,且當地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試驗期間影響健康或存活之風險甚低
b. 允許患有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2. 曾接受磷酸肌醇3-激酶(PI3K) 抑制劑、蛋白激酶B (AKT) 抑制劑或rapamycin 機轉標靶(mTOR) 抑制劑的治療
3. 先前曾為ABC 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4. 患有第1 型糖尿病的受試者
5. 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感染
a. 若CD4+ T 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則可允許HIV 感染控制良好的受試者。
b. 有關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之伺機性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CD4+ T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 且確認治療遵從性,則可能可以符合納入資格。
6. 已知B 型或C 型肝炎病毒血清陽性或患有活動性病毒感染,除非可使用藥物適當控制
a. 若受試者的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陰性,且B 型肝炎病毒(HIV) 的病毒去氧核糖核酸(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PCR) 測定結果為陰性,可符合資格。
b. 若受試者因接種疫苗而僅為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HBsAb) 陽性,可符合資
格。
c. 有關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陽性的受試者,若PCR 檢測結果為HCV 陰性,可符合資格。
7. 患有未治療或活動性的腦部或軟腦膜轉移
a. 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 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納入試驗:
i. 不需要類固醇和/或抗痙攣劑的支持性療法
ii. 簽署知情同意前28 天內未發生新的癲癇發作和/或運動功能活動性神經功能衰退
8. 受試者患有晚期、症狀性、臟器擴散,短期內存在發生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器官轉移危急症狀和/或無法控制的積液(肋膜、心包膜、腹膜),而需要重複引流
9. 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異常病史,例如:
a.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 分類為第III 或IV 級[NYHA 1994])
b. 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未治療) 且臨床上顯著的心律不整(例如:室性心搏過速) 、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高度房室(AV) 傳導阻滯(例如:雙分支傳導阻滯、Mobitz 第二型和第三度AV 傳導阻滯) 、室上性、結性心律不整或傳導異常
d.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SBP) ≥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DBP) ≥ 10mmHg,且伴隨或未伴隨降血壓藥物(允許在隨機分配前開始或調整降血壓藥物)
e. 曾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診斷出肺栓塞或深層靜脈栓塞
f. 長QT 症候群、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以下任何一項:
i. 有尖端扭轉型心室搏動過速(TdP) 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治的低鉀血症或低鎂血症,或有臨床意義/症狀性心搏過緩病史
ii. 篩選時,無法在心電圖(ECG) 上確認(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 使用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 間期(QTcF),或QTcF > 470 msec
g. 心臟射出分率超出機構正常範圍或< 50% (以較低者為準)
10. 任一眼患有活動性發炎或感染病症,或患有預期在試驗治療期期間需要手術的任何眼部病症
11. 有藥物誘發性症狀性間質性肺病(肺炎) 或肝炎的病史
12. 無法吞服口服藥物藥錠/膠囊,或已知因發炎性或短腸症候群而吸收不良
13.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14. 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接受試驗療法或無法遵從試驗要求的受試者
15. 目前有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試驗或試驗結果評估的未受控制醫療、心理或社會狀況
16. 根據國家法規而適用時,受試者不得目前因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而必須待在機構。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8. 同時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人
全球人數
674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陳麗琴
0905-906-611
N/A
 

  Camizestrant|Capivasertib|Faslodex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7/01
國內試驗申請者: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SERENA-8:一項在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且在芬香環酶抑制劑 + CDK4/6 抑制劑治療後病情出現惡化的患者中,對比 Camizestrant + Capivasertib 治療和醫師選擇內分泌治療的隨機、多中心、開放標籤第 III 期試驗
計畫書編號 D8536C00001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Camizestrant|Capivasertib|Faslodex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06/01 - 2031/11/21
核准執行文號1149040283
試驗目的

由於您患有特定類型的乳癌,因此我們邀請您參加這項試驗。您的乳癌類型稱為荷爾蒙受體陽性 (HR+) HER2 陰性 (HER2-),而且疾病自接受稱為芳香環酶抑制劑 + CDK4/6 抑制劑的特定治療後惡化。您需要提供書面同意才能參與。在您決定是否想要參與本試驗之前,您將獲得有關試驗內容的說明。
本試驗的整體說明,例如收集、儲存與使用您的資料、生物檢體以及文件)已於您所在國家由獨立倫理委員會審查,以確保試驗患者的權利、安全性和身心良好狀態受到保護。
如果您參與本試驗,您的病況不一定會改善。然而,我們從本試驗獲得的資訊可能在未來幫助其他患有相同病症的患者。
約 554 名 PIK3CA、AKT1 或 PTEN 基因發生一種或多種改變的參與者將參與這項試驗。大約有 12 名患者將參與台灣的試驗。每個國家/試驗單位預定的受試者人數依據試驗中整體試驗單位數量進行估計。不過,由於每個國家/試驗單位在試驗單位啟動方面的試驗進度可能不同,台灣和每個試驗單位的實際受試者人數可能不同,且不限定於本段落中所列的人數。
除了評估 camizestrant 和 capivasertib 的組合是否有助於治療您的癌症之外,SERENA-8 試驗還將確認用於表明您的腫瘤具有 PIK3CA、AKT1 或 PTEN 變化的測試是否適合在試驗之外使用(診斷性臨床性能試驗)。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Camizestrant
膜衣錠
Camizestrant
75 mg
Capivasertib
膜衣錠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60 mg
200 mg
Faslodex
注射液劑
Faslodex
250 mg in 5 ml solution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威宇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
試驗主持人
饒坤銘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依據評估以下族群的 PFS ,證明 camizestrant + capivasertib 相較於醫師選擇 ET 的優越性
• 整體試驗族群
和/或
• 帶有 PIK3CA/AKT1/PTEN 變異的乳癌患者子族群1
和/或
• 未帶有 PIK3CA/AKT1/PTEN 變異的乳癌患者子族群
和/或
• 帶有 ESR1m 的乳癌患者子族群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至由 BICR 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此外,在進一步補充分析中:
• PFS 將由當地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進行評估。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試驗。

知情同意
預篩選同意書(可選)
在預篩選中,在要求參與者同意之前,試驗主持人應根據現有的醫療資訊評估參與者滿足試驗計畫書關鍵資格條件的預期情況。應評估最少的資訊,例如人口統計、疾病特徵以及所研究疾病先前存在的分子譜(如有)。預計不符合試驗計畫書關鍵資格條件的參與者(例如,腫瘤組織學、第一線 AI(芬香環酶抑制劑)+CDK4/6i 治療時間少於 6 個月、禁止先前治療)不應被考慮獲得預篩選同意。
為了避免延遲獲得組織檢測結果,參與者可以同意進行預篩選,以便有時間在主要篩選時取得腫瘤檢體並準備運送。如果滿足關鍵資格條件,預篩選同意可能會在他們先前的抗癌治療期間的任何時間進行。在進行任何特定試驗的評估之前,必須獲得預篩選知情同意。
將準備預篩選組織檢體運送至中央檢驗實驗室進行分析。這可以採用以組織塊形式取回 FFPE 組織塊的形式,並進行路徑 QC 以確保組織塊上有足夠的材料。試驗單位可以按照診斷測試手冊中的定義運送組織塊或在運送前製作新鮮的切片。在將檢體送往中央實驗室之前,必須完成當地 QC,以確保檢體符合診斷測試手冊中概述的規格。請注意,如果沒有可用的檔案組織,則可以按照當地 SoC 程序收集新活檢的腫瘤組織,前提是參與者願意,並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這是安全可行的,並且預計不會對參與者的健康、安全和福利造成任何額外風險,然後再開始其他預篩選程序。
主同意
1. 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 在為支援基因組計畫的可選計畫試驗採集檢體之前,提供已簽名並註明日期的書面可選基因組計畫試驗資訊和同意書。
年齡
3. 參與者在簽署 ICF 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4. 成年女性(停經前/圍絕經期或停經後)和成年男性
− 停經前和圍絕經期(即不符合下文定義的停經後標準)的女性如果適合接受 LHRH 促進劑治療,則可以參加。參與者應在第 1 個週期第 1 天或之前開始接受 LHRH 促進劑的伴隨治療,並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 對停經後女性的定義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
o 年齡 ≥ 60 歲
o年齡 < 60 歲,閉經時間 < 12 個月(連續),且篩選時 FSH 和雌二醇水平在當地實驗室的停經後範圍內
o 年齡 < 60 歲,閉經時間 ≥ 12 個月(連續),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先前化療。
o 既往接受過雙側卵巢切除術
− 注意:年齡 < 60 歲且因化療引起閉經 ≥ 12 個月的女性應在篩檢時檢查 FSH 和雌二醇水平,如果當地實驗室的 FSH 和雌二醇均處於停經後範圍內,則應連續重複進行 FSH 和雌二醇檢測,以確保符合 NCCN 和/或當地指南的停經後狀態。
− 注意:無法確定接受 OFS 的參與者的停經狀態。如果參與者接受 OFS 並參與試驗,假設處於停經前狀態,則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服用 LHRH 促進劑。
− 注意:如果在篩選時或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發現女性未停經,則必須開始使用 LHRH 促進劑和適當的避孕措施。
5. 根據 ASCO CAP(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指南建議(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從最近的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確定的組織學記錄的 ER+/HER2- 乳癌。因此,腫瘤必須具有:
− 無論 PgR 狀態如何,ER+ 腫瘤的紀錄均基於篩選期之前可用的最新腫瘤檢體,採用符合 ASCO CAP(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2020 指南的檢測方法(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ER+ 腫瘤定義為在 ≥1% 的腫瘤細胞中存在 ER。如果只有 Allred 或 H-score,請參考試驗計畫書。
− HER2- 定義為 IHC 上的 0 或 1+ 強度,或 IHC 上的 2+ 強度且 ISH 上沒有擴增的證據,與 ASCO CAP(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2018 一致(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6. 轉移性疾病或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疾病,且具有放射學或客觀惡化證據(癌症在最近的治療中應已顯示出惡化);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疾病必須無法通過切除術達到治愈目的(因試驗介入而可能降期,被認為適合手術或消融技術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7.
參與者必須已接受 AI(芬香環酶抑制劑)合併 CDK4/6i 治療,無論是否同時接受卵巢抑制,治療其 1L ER+/HER2- 晚期疾病(轉移性或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並且
− 同時接受 AI(芬香環酶抑制劑)和 CDK4/6i 治療至少 6 個月,且無惡化。已停止使用 CDK4/6i 但隨後繼續使用 AI(芬香環酶抑制劑)的患者仍符合條件,只要同時使用這兩種藥物 6 個月即可。
− 治療期間乳癌惡化的放射學證據。
注意 - 在輔助 AI(芬香環酶抑制劑)+ CDK4/6i 治療期間有記錄惡化的患者,以及完成輔助 AI(芬香環酶抑制劑)+ CDK4/6i 治療後 6 個月內有惡化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8. 參與者必須:
−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在基準期時可依據 CT 或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 或
− 在沒有可測量疾病的情況下,如上述所定義,至少有 1 個可透過 CT 或 MRI 評估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硬化性)骨病變;僅患有硬化性/成骨性骨病變且沒有可測量疾病的參與者沒有資格。需要進行基準骨骼掃描。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必須有資格接受第二線 ET 治療。
10. 中央實驗室透過腫瘤組織或 ctDNA 或兩者的試驗檢測,檢測到 PIK3CA/AKT1/PTEN 突變結果呈陽性。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以了解資格情況和定義的合格 PIK3CA/AKT1/PTEN 突變。經 Foundation Medicine 驗證(中國尚不可用),先前 Foundation Medicine FoundationOne® 組織檢測結果顯示 PIK3CA/AKT1/PTEN突變的參與者也將被視為符合資格。
11. 根據診斷測試手冊中所述的要求,提供適用於 NGS 中央測試的強制性福馬林固定和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隨機分配前,應進行局部病理檢查以確認檢體符合 QC 要求,確保檢體適合進行 NGS 分析,並且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盡快運送檢體。那些同意進行預篩選的患者可能會有準備好要運送的組織檢體。最好使用最近收集的隨機分配前腫瘤檢體(原發性癌症或復發性癌症)的 FFPE 組織塊。如果無法提供組織塊,則應提供 30 片(至少 20 片,中國為 11 片)新鮮切割的未染色之系列腫瘤切片。需要脫鈣的骨轉移腫瘤組織不可接受。先前在當地接受Foundation Medicine
的 FoundationOne® 檢測且 PIK3CA/AKT1/PTEN 突變呈陽性的參與者,在結果得到驗證後也將有資格參加本試驗(中國尚不可用)。在這些情況下,對腫瘤切片的要求將減少到 20 片(至少 10 片)。
12. 根據實驗室手冊中所述的要求,提供用於研究性 ctDNA 測試的中央測試的強制性血液檢體。
13. 參與者必須能夠吞嚥並保留口服藥物。
14.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篩選基準前和隨機分配前的 2 週內沒有惡化。
15. 最低預期壽命 ≥ 12 週。
16. 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
− 血紅素 ≥9 g/dL (≥ 5.59 mmol/L)。註:任何輸血都必須在測定血紅素 ≥ 9 g/dL (≥ 5.59 mmol/L) 之前 > 14 天進行。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 有記錄的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時,TBL ≤ 1.5 × ULN 或 ≤ 3 × ULN。
− 若無可證實的肝轉移,則 ALT 和 AST ≤ 2.5 × ULN;若有肝轉移,則 ALT 和 AST ≤ 5 × ULN。
−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無需進行慢性透析治療。
避孕/屏障要求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的避孕方法的法規。
17. 對於 WOCBP(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未完全禁慾的異性性交的男性參與者(符合他們偏好和通常的生活方式選擇):
− 在整個試驗期間,從篩選時起,且在停用 camizestrant 和/或 capivasertib 後 4 週內(以較晚發生者為準),WOCBP(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效非激素避孕措施結合屏障避孕法(男用保險套加殺精劑 [在未批准使用殺精劑的國家,僅使用保險套]、含或不含殺精劑的女用保險套、宮頸帽、含殺精劑的避孕隔膜或含殺精劑的避孕海綿)。對於接受
fulvestrant 治療的參與者,請遵循產品標籤的說明。此外,如果女性參與者具有生育能力,則她們在任何試驗介入藥物首次給藥之前必須進行血清妊娠測試陰性(測試靈敏度至少為 25 mIU/mL);或必須有無生育能力的證據。
− 打算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參與者必須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時到整個試驗持續期間和藥品清除期(末劑 camizestrant 給藥後 1 週,或末劑 capivasertib 給藥後 16 週,以較晚發生者為準)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在此期間,男性參與者應避免捐贈和儲存精子。對於接受 fulvestrant 治療的參與者,請遵循產品標籤的說明。
o 應建議希望將來生育孩子的男性參與者在試驗介入開始之前安排精子冷凍事宜。
o 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在其男性伴侶參與試驗期間 以及停用 camizestrant 後 1 週內或停用 capivasertib 後 16 週內(以較晚發生者為準)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對於接受 fulvestrant 治療的參與者,請遵循產品標籤的說明。
其他納入條件
18. 所有種族、性別和民族的參與者都有資格參加這項試驗。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的參與者將不會被納入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晚期、有症狀、內臟擴散的參與者,且在短期內有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大量無法控制的積液 [胸膜、心包膜、腹膜] 和肺淋巴管炎的參與者)。
2.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證據顯示參與者患有嚴重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性疾病、嚴重的動脈瘤和同種異體器官移植史,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疾病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危及參與者遵守本試驗計畫書。
3. 有其他原發惡性腫瘤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惡性腫瘤,在首次試驗介入給藥前 ≥ 3 年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較低的情況除外)。例外情況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經過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4.
既往抗癌治療引起的持續毒性反應(CTCAE ≥ 2 級);脫髮情況除外。在與 AstraZeneca 試驗醫師協商後,可能會納入具有不可逆毒性反應(例如聽力損失、神經病變)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會因試驗介入治療而加劇的參與者。
5. 如臨床症狀、腦水腫和/或進行性生長所顯示,已知存在活動性不受控制或有症狀的腦或其他 CNS(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具有腦或其他 CNS(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參與者如果已明確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並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臨床上穩定不使用抗驚厥藥和類固醇,則符合條件。注意 - 允許使用類固醇來治療/預防放射治療後遺症,但應使用最低劑量。
6. 參與者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心臟條件:
− 對於正在服用降低心率的併用藥物之參與者,靜態心率 < 50 bpm;或有中風、冠心病或心律不整病史。
− 從篩選時進行的 3 次連續 ECG 中獲得的平均靜態 QTcF > 470 msec。
− 靜息 ECG 的節律、傳導或形態有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左束支完全傳導阻滯、三度心臟傳導阻滯)。佩戴心律調節器的參與者可以參加。
− 有任何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鉀血症、可能有 TdP、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直系親屬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或 40 歲以下直系親屬有不明原因的猝死、正在服用任何已知可延長 QT 間期的合併藥物、有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病史且需要停用該藥物、肥厚型心肌病和臨床上顯著的狹窄性瓣膜疾病、或有臨床上顯著的電解質異常且可能延長 QT 間期,包括低鉀血症、高鉀血症、低鎂血症和高鎂血症、低鈣血症和高鈣血症。注意:篩選過程中可將電解質異常修正至正常範圍內。
− 過去 6 個月內經歷過以下任何手術或病症: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 篩選時,LVEF < 50%,伴隨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級 ≥2 級。
− 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CTCAE 3 級)、心律不整的顯著病史(例如,多灶性室性早搏、二聯律、三聯律、室性心動過速)、有症狀或儘管治療但仍不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室性心動過速。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並經建議的心臟科醫師會診,可以允許經藥物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經心律調節器控制的心律不整參與者。
− 未控制的高血壓。高血壓參與者可能符合條件,但基準時血壓必須充分控制。可能會對參與者的血壓要求進行重新篩選。
7. 臨床上顯著的血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下:
− 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 第 2 型糖尿病且需要胰島素 治療的參與者。
− 篩選時 HbA1c ≥ 8.0% (63.9 mmol/mol)。
注意:對於任何有血糖控制受損或胰島素抗性跡象的參與者,請參閱 Capivasertib 毒性管理指南。
8. 活動性感染包括 HBV 感染者(已知 HBsAg 結果呈陽性)和 HCV 感染者(PCR 結果呈 HCV RNA 陽性)。根據藥品交互作用,接受中度或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的抗逆轉錄病毒療法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因為可能出現 DDI(藥品交互作用)。請參閱 WHO 關於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活動性感染定義的指南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49981)。有既往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抗 HBc 且不存在 HBsAg 或 PCR 陰性)的參與者有資格。不需要篩檢慢性病。
9. 已知 HIV 感染且未得到良好控制。(定義 HIV 感染得到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標準:檢測不到 RNA 病毒量、CD4+ 計數 ≥350、過去 12 個月沒有 AIDS 定義的機會性感染史,並服用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團隊應考慮在 AE 監測和併用藥物表部分添加適當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了解禁止併用藥物,其中包括一些 HIV 抗逆轉錄藥物。
10. 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不需要進行結核病篩檢。
11. 已知的凝血異常,例如出血素質,或使用抗凝血劑治療,不包括肌肉注射 fulvestrant 或 LHRH 促進劑(如適用)。
12. 會妨礙充分吸收 camizestrant、capivasertib 和其他口服試驗介入的難治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慢性胃腸道疾病、製劑無法吞嚥或既往重大腸切除術或其他病症。
13. 先前接受過同種異體骨髓或實體器官移植。
14.
對 capivasertib、fulvestrant、camizestrant 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或具有相似化學結構或類別的藥物有過敏史。
15. 有證據顯示失智症、意識狀態改變或任何會阻礙理解或做出知情同意的精神狀況。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發現,合理懷疑存在不適合使用研究藥物的疾病或狀況,可能影響結果的解釋,使參與者面臨治療併發症的高風險,或妨礙獲得知情同意。
既往/伴隨治療:
17. 在隨機分配/納入前,未進行充分的治療清除期,且曾接受過禁止的治療。
18. 在隨機分配前的最後 2 週內,使用已知為 CYP3A4/5 強效或中度抑制劑/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聖約翰草為 3 週)、敏感的 CYP2B6 受質和作為 CYP2C9 和/或 CYP2C19 受質的藥物,其有窄治療指數,即 warfarin(和其他香豆素衍生的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劑)和 phenytoin。
19. 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具有已知 TdP 風險的藥物(由 CredibleMeds 定義)。
20. 對於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有超過一線的 ET 療法。
• 注意:如果在沒有 mBC(新輔助治療)的情況下嘗試使用 ET 來對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腫瘤進行降期,並且對腫瘤進行了手術,則不視為 ABC(晚期乳癌)的治療線。相反,如果腫瘤仍然無法手術,則應將這種治療視為 ABC(晚期乳癌)的治療線。輔助 ET 不被視為 ABC(晚期乳癌)的治療線。此外,在沒有疾病惡化的情況下,在治療線內更換藥物來控制毒性不算是新的治療線。
21. 曾接受過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 AKT、PI3K 和 mTOR 抑制劑。
− 先前使用過 fulvestrant、elacestrant 或其他研究性 SERD/SERM/ER- 標靶藥物。
− 先前隨機分配至 camizestrant 轉移性試驗的參與者沒有資格參加 SERENA-8 試驗。
− 任何用於治療晚期疾病(包括 ADC)的聚腺苷酸 5' 二磷酸核糖聚合酶 (PARP) 抑制劑或化療。輔助化療和新輔助化療不屬於 ABC(晚期乳癌)的化療線,是允許的。
22. 在試驗介入開始前 2 週內接受放射治療。
23.
同時使用草藥或天然產品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的癌症。
24. 在試驗介入的第一次給藥之前,未經足夠清除期的任何同步抗癌治療。允許使用雙磷酸鹽或核因子 κB 配體抗體受體激活劑來預防骨骼事件,或使用 LHRH 促進劑來抑制卵巢。
25. 在試驗介入的首次劑量後 4 週內接受過大型外科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遭受嚴重創傷,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大型手術。
既往/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26. 本試驗中先前進行的隨機分配。
27.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該試驗在過去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了未上市的 IMP(試驗性藥物)(對於先前上市的藥物 IMP(試驗性藥物),無論其適應症如何,僅適用排除條件 17)。值得注意的是,當參與者正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治療時,對本試驗進行預先篩選是可以接受的。
其他排除情況
28.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單位人員)。
29.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
30. 孕婦(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的女性,或計劃懷孕的女性。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2人
全球人數
554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Inavolisib|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1200/600毫克|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600/600毫克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6
國內試驗申請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患有PIK3CA突變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經第一線誘導治療後,INAVOLISIB併用PHESGO&#174;相較於安慰劑併用PHESGO&#174;作為維持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WO44263
NCT NumberNCT05894239
宣稱適應症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試驗藥品名稱Inavolisib|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1200/600毫克|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600/600毫克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3/06/01 - 2028/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29029151
試驗目的

評估患有 PIK3CA突變、HER2 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復發乳癌且未曾治療之參與者經誘導治療後,inavolisib 併用 Phesgo (pertuzumab、trastuzumab 與rHuPH20 皮下注射用)相較於安慰劑併用Phesgo 作為維持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Inavolisib
錠劑
INAVOLISIB
MG
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1200/600毫克
皮下注射劑
pertuzumab and trastuzumab
MG
Phesgo賀雙妥⽪下注射劑 600/600毫克
皮下注射劑
pertuzumab and trastuzumab
MG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召募中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跳至頁 / 共1頁
 
 
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證實inavolisib 併用Phesgo 之 PFS 優於安慰劑併用Phesgo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3.若為女性,則其個人必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定義: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年齡≥ 60歲
–年齡< 60歲且已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由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FSH)和血漿或血清雌二醇(E2)濃度處於停經後範圍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14天,同時已恢復至基期狀態)
4.停經前或更年期的定義為女性不符合停經後條件。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本項試驗之試驗計畫書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6.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並記錄患有無法進行根治性切除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之乳腺癌。
7.同意提供原發性腫瘤或轉移部位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生物標記的資格評估。最近採集而得的檢體較佳,並盡可能採集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部位的腫瘤組織。只有在參與者無符合試驗資格要求之組織檢體時,才能於生物標記篩選期間進行切片。
8.根據中央檢測記錄腫瘤組織為HER2陽性的有效結果,確認HER2生物標記的資格。不接受以當地檢測結果判定為HER2生物標記的資格。
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原發性或轉移性病灶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達到3+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擴增陽性,且HER2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訊號數的比值≥ 2。只要至少一種HER2檢測(IHC或ISH)得到陽性結果,參與者即可符合資格。
用於判定HER2陽性的中央檢測為Dako HercepTestTM IHC,和/或經臨床驗證適用於乳癌的HER2 IQFISH pharmDxTM IVD測定法。
9.根據中央檢測記錄腫瘤組織為PIK3CA突變腫瘤狀態的有效結果,確認PIK3CA突變生物標記的資格。不接受以當地檢測結果判定為PIK3CA突變生物標記的資格。
中央實驗室鑑定PIK3CA突變合格的檢測方法為研究性Roche cobas PIK3CA突變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測定法,其經分析驗證後可由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組織分離出的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別出其腫瘤帶有這些突變的乳癌參與者 。
利用PCR測定法判定為符合資格的PIK3CA突變列出如下:
–H1047L/R/Y–E545A/D/G/K
–Q546E/K/L/R–E542K
–C420R–R88Q
–N345K–M1043I
–G1049R
10.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會(CAP)準則(Allison等人,2020年),當地對最近(優先使用)或留存腫瘤組織檢體進行的評估證實患有HR陽性(ER+及/或PR+)或HR陰性乳癌。HR陽性腫瘤為ER陽性及/或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針對個別受體有≥ 1%的腫瘤細胞呈染色陽性。
11.自完成輔助性或前導性全身性非荷爾蒙治療到疾病復發的無疾病間隔期≥ 6個月
12.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和/或不可測量的疾病
在試驗納入前接受誘導治療的參與者:基期腫瘤評估必須符合此項條件。
13.若參與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CNS以外的可測量疾病
–隨機分配時不必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手術、放射線治療)或皮質類固醇
–未在誘導治療期間或放射線治療(如適用)完成後4週出現CNS惡化
–預定在放射線治療(若有施用)完成後4週進行隨機分配
–CNS疾病並未出現症狀或使用抗癲癇藥物進行控制
–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14.以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MUGA)所測量的LVEF至少為50%
15.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具有足夠的血液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μL,但有一項例外:
患有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的參與者:ANC ≥ 1.3 x 109/L (1300 cells/μL)
–血紅素≥ 9 g/dL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
–空腹血糖< 126 mg/dL [< 7.0 mmol/L]以及HbA1C < 6.4% [< 46mmol/mol]
基期空腹血糖≥ 100 mg/dL [≥ 5.5 mmol/L] (亦即糖尿病前期閾值)的參與者,建議依照美國糖尿病學會的指導方針改變生活型態;亦即給予膳食建議(例如少量多餐、低含量的碳水化合物、高纖、一天當中平衡攝取碳水化合物、以三餐減量搭配兩份小點心取代一份大餐)和運動。強烈建議諮詢內分泌科醫師或糖尿病醫師。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若為Gilbert氏症的病患,則為< 3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或25 g/L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記錄顯示患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可為AST和/或ALT ≤ 5.0倍ULN
–ALP≤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記錄顯示患有肝或骨轉移的參與者可為ALP ≤ 5.0倍ULN
–根據Cockcroft-Gault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 < 1.5倍ULN
需要以warfarin或類似藥物(例如維生素K拮抗劑)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參與者,穩定INR需介於2到3之間。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之參與者,PTT (或aPTT)需介於1.5倍到2.5 倍ULN之間。
16.根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相關程序,包括完成病患通報結果
17.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呈陰性,以及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呈陰性
18.篩選時,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的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總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B型肝炎病毒(HBV) DNA檢測結果呈陰性(根據當地實驗室的定義)
將為HBsAg檢測結果為陰性和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進行HBV DNA檢測。
19.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20.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Phesgo後7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inavolisib後至少60天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
若女性參與者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視為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根據此一定義,進行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21.男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對於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Phesgo之後7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inavolisib之後至少120天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對於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inavolisib之後至少98天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Phesgo之後7個月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或胎兒暴露在要藥物中。男性參與者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22.針對在中國試驗中心於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的參與者:必須現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且為華裔。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先前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時曾接受任何PI3K、AKT或mTOR抑制劑治療、或以抑制PI3K-AKT-mTOR路徑為作用機制的藥物。
2.在開始誘導治療之前,先前曾接受任何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ER2陽性乳癌的全身性非荷爾蒙抗癌治療
3.接受任何HER2標靶治療後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
4.進入試驗時罹患第2型糖尿病而需要全身性治療;或有任何第1型糖尿病病史
5.無法或不願意吞嚥藥丸
6.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況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7.具有活性發炎性腸病或病史(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大腸炎)或慢性腹瀉
目前正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例如:sulfasalazines)的參與者視為罹患活動性疾病,因而不符資格
8.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肝臟疾病,包括嚴重肝功能不全(Child-Pugh分級B或C)、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例如B型肝炎或C型肝炎)、自體免疫性肝病、硬化性膽管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9.有臨床顯著意義之活性心血管功能不良或病史,包括下列情況:
–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80mmHg以及/或舒張壓> 100 mmHg)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病史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第IV類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而需要服藥治療
–未經適當藥物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
–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或兩次相隔至少>30分鐘的心電圖(ECG)顯示QT間隔經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 > 470 ms (女性)和 > 450 ms (男性)、或家族病史中有無法解釋之猝死或QT延長症候群
–接受trastuzumab治療期間或先前接受trastuzumab治療之後,經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MUGA)確定有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降至40%以下的病史
10.需要每天給予氧氣補充
11.症狀性活動性肺病,包括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12.有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13.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2週一次或更加頻繁)
若有胸腔或腹腔導管留置的參與者,只要在手術後充分復原、血液動力學狀態穩定、症狀獲得改善,則可接受
14.發生任何眼部或眼內疾病(例如:白內障或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在試驗期間需施行醫療介入或手術介入,以避免或治療疾病可能造成的失明
15.任一眼罹患活性發炎性(例如:葡萄膜炎或玻璃體炎)疾病或感染性(例如: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眼內炎)疾病,或任一眼有原發性或自體免疫相關的葡萄膜炎病史
16.患有嚴重感染且第1週期第1天前的7天內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17.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參與者,其具有:
–CD4 + T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和/或
–過去12個月內有AIDS界定的伺機性感染病史
18.目前為重度、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臨床上明顯的心血管、肺、代謝或傳染病)或任何其他疾病、活性或未受控制的肺部功能不良、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發現,導致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因此禁止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參與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19.接受慢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 10 mg/day的prednisone,或同等劑量的其他抗發炎皮質類固醇或用於慢性疾病的免疫抑制劑
可在成功將皮質類固醇劑量調降至< 10 mg/day prednisone同等劑量後給予inavolisib。
20.篩選前5年內患有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之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OS率>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若有需要,可諮詢醫療監測員。

21.過去曾暴露於下列累積劑量之anthracycline類藥物史
–Doxorubicin > 360 mg/m2
–微脂體doxorubicin > 500 mg/m2
–Epirubicin > 720 mg/m2
–Mitoxantrone > 120 mg/m2
–Idarubicin > 90 mg/m2
註:若曾使用他種anthracycline或併用超過一種anthracycline,累積劑量則不得超出相當於360 mg/m2的doxorubicin。
22.在試驗治療開始前3週內接受作為抗癌療法的化療、免疫療法或生物療法
23.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治療
24.先前有> 25%的骨髓接受放射線治療、或移植造血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25.對inavolisib、安慰劑或Phesgo製劑成分或賦形劑過敏或有過敏反應
26.先前有與trastuzumab或pertuzumab有關的顯著毒性病史,而需要停止治療
27.對於先前抗癌治療產生的未緩解毒性,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視為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
28.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或者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若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手術,應允許參與者在後續Phesgo治療之前達到恢復狀態至少14天。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接入裝置(例如Port-a-Cath®)則不視為重大手術。
29.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天曾接受小型手術。
參與者必須在手術後充分復原,包含傷口適當癒合。
30.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Phesgo後7個月內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開始使用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31.同時參與任何其他治療性臨床試驗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人
全球人數
23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黃婉珉
(02)2544 6601
wan-min.huang@roche.com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