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Datopotamab deruxtecan|Durvalumab

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併用或不併用Durvalumab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TROPION-Breast03)

PERT-IJS (Bmab 1500)

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派且平行對照的第 3 期試驗,針對激素受體陰性 (HR-ve)和人類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陽性的早期或局部晚期之乳癌患者,比較擬議生物相似性藥品 PERT-IJS 和 EU-Perjeta® 伴隨Trastuzumab和化療 (Carboplatin 和 Docetaxel) 作為前輔助性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Letrozole 2.5mg|PF-07220060 100mg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Abemaciclib|letrozole|PD-0332991-00|PF-07220060|Ribociclib

一項第 3 期、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探討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加上 Letrozole,用於 18 歲以上患有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轉移性乳癌,且未曾接受過任何晚期/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抗癌治療的參與者 (FOURLIGHT-3)

BYL719

EPIK-B3: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帶有磷脂醯肌醇–3–激?催化次單元α (PIK3CA) 突變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磷酸?及張力蛋白同源物(PTEN) 缺失三陰性乳癌患者,接受alpelisib (BYL719) 併用nab-paclitaxel 的療效及安全性

  Datopotamab deruxtecan|Durvalumab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7
國內試驗申請者: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併用或不併用Durvalumab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TROPION-Breast03)
計畫書編號 D926XC00001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用於治療在前導性全身性療法後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疾病的第I-III期三陰性乳癌患者
試驗藥品名稱Datopotamab deruxtecan|Durvaluma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2/11/01 - 2030/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19051630
試驗目的

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也稱為Dato-DXd)的試驗性藥物單獨使用或合併另一種稱為durvalumab的試驗性藥物時,是否可有效且安全地治療三陰性乳癌。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Datopotamab deruxtecan
注射用凍晶粉末
datopotamab deruxtecan
100mg
Durvalumab
注射劑
Durvalumab
1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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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召募中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召募中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雨萱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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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估指標

在罹患第I至III期TNBC且在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有殘餘侵入性疾病的受試者中,藉由評估iDFS,證明Dato-DXd併用durvalumab相對於ICT的優越性。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大於等於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須大於等於20歲,2023年1月1日起為年齡大於等於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證實的侵入性TNBC。
TNBC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之定義為:
(a)雌激素受體(ER)陰性,腫瘤細胞經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 1%的ER陽性表現量;以及
(b)黃體素受體(PR)陰性,腫瘤細胞經IHC檢測結果為 < 1%的PR陽性表現量;以及
(c)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 IHC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強度為0或1+,或IHC強度為2+且原位雜合反應上沒有擴增的證據(ISH (-))。
註:診斷性組織切片的組織學型態必須是TNBC(根據此定義)且預期在前導性療法後切除時確認(如可行)。診斷性組織切片時IHC的ER為1-10%且/或PR為1-10%,且在手術前為TNBC接受前導性療法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在手術切除時的組織學符合此上述根據ASCO/CAP指引的TNBC定義。
3.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入性疾病。
註:殘餘侵入性疾病定義為大於等於ypT1mi和/或大於等於ypN1mi。
4.已完成至少6個週期且含一種?環類和/或一種紫杉醇類藥物的前導性療法,併用或未併用含鉑療法,併用或未併用pembrolizumab。
註:所有前導性療法必須在手術前完成。
5.沒有局部區域或遠端復發的證據。治療前的影像學掃描並非必要項目,而應根據當地機構實務進行。
6.手術切除乳房和淋巴結中所有臨床上明顯的疾病,定義為:
(a)乳房手術:切除邊緣無巨觀可見殘餘疾病的全乳切除術,或切除邊緣呈組織學陰性的乳房保留手術。
(i)對於接受乳房保留手術的受試者,切除檢體的邊緣必須在組織學上沒有侵入性腫瘤和乳管原位癌(由當地病理科醫師確定)。如果病理檢查顯示切除線有腫瘤,可能進行額外手術程序以取得無腫瘤的邊緣。如果再次切除後切除邊緣仍有腫瘤,則受試者必須接受全乳房切除術才符合資格。邊緣為傳統乳小葉原位癌陽性的受試者,不需額外切除即符合資格。
(ii)接受乳房保留術或乳房切除術且深層邊緣鄰近胸大肌筋膜的受試者,只要針對胸壁的放射療法是在進入試驗前施予,則可接受顯微鏡下呈陽性邊緣。若沒有殘餘明顯疾病(根據當地指引的放射療法),則具有前側(真皮)陽性邊緣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b)淋巴結手術:
(i)所有受試者都應在最終手術時進行腋下分期(前哨淋巴結切片或腋下淋巴結廓清[ALND])。
(ii)前導性療法後組織學證實淋巴結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ALND。
7.ECOG體能狀態為0或1,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無惡化現象。
8.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取自手術時殘餘侵入性疾病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以供進行組織為基礎的分析(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表現和其他預測性生物標記中央判定的IHC染色法,以及腫瘤突變分析)。
註:如果殘餘侵入性疾病手術檢體中可用的組織不夠,則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後,可以從診斷性組織切片中提交組織。
9.無輔助性全身性療法。
10.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進行放射療法(如有必要)。如果給予,應根據當地指引進行放射療法。
11.如果給予術後放射療法,放射療法完成與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6週(放射療法可以在篩選期間完成)。如果未給予術後放射療法,則乳房手術日期和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6週。
12.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大於等於50%。
13.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符合資格可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的治療選項之一。
14.沒有已知的生殖細胞BRCA1或BRCA2病理性突變。
15.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TBL) ?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除HBV情況外,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 ULN。請參閱排除條件9有關HBV情況下的要求。
-依據Cockcroft Gault公式判定之計算肌酸酐清除率(CrCL) ? 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性別
16.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且符合納入條件18和19所述的要求。
17.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該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持續使用。
1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0.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1.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台灣不適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第IV期(轉移性)TNBC。
2.有先前罹患侵入性乳癌的病史,或術前治療和手術後疾病復發的證據。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和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慢性憩室炎或先前有併發症的憩室炎),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包括乳腺管原位癌),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隨機分配前5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其他實質惡性腫瘤。
5.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2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未惡化至 > 第2級,且以SoC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疲倦。
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
6.先前曾接受pembrolizumab的受試者:
-不可發生過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且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在為了本試驗接受篩選之前,接受先前pembrolizumab期間發生且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的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除非為以下所述的內分泌AE。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大於等於第3級免疫相關AE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AE。註:發生小於等於第2級內分泌AE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AE、不可在重新嘗試用藥時AE復發,且目前不得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8.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且僅抗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B肝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HBV者)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d)為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HBV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10.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1.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控制不良。需要符合所有以下條件以定義控制良好的HIV感染:無法偵測的病毒RNA、CD4+計數 ? 350、過去12個月內未有定義為人類免疫不全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穩定接受相同的抗HIV藥物至少4週(代表這段時間不預期進一步改變療程內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數量或種類)。若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RNA載量和CD4+計數。若當地法規或IRB/EC可接受,則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HIV檢測。
12.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3.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QTcF)為 > 470毫秒(不區分性別)。
14.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I至IV)。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包括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16.具有重度肺功能不全。
17.任何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
18.任何成因引起的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先前/併用療法
19.先前曾使用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 14天)。
2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21.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化療、放療、內分泌療法、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標靶療法:大於等於2週或5倍治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T½),以較長者為準;對於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為大於等於6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大於等於4週。
22.之前曾使用除pembrolizumab以外的PD-1/PD-L1抑制劑。
23.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
24.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例如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或荷爾蒙避孕法。不過,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例如:以胰島素治療糖尿病)。
25.目前正在使用、或先前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用藥)。
26.在第1週期第1天的小於等於4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7.之前曾接受以下治療:
(a)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topoisomerase I)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TROP2標靶療法。
28.已知對Dato-DXd或這些藥品中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29.已知對PD-1/PD-L1抑制劑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1.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最後4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Dato-DXd、T-DXd或durvalumab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2.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4.目前懷孕中(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大於等於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須大於等於20歲,2023年1月1日起為年齡大於等於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證實的侵入性TNBC。
TNBC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之定義為:
(a)雌激素受體(ER)陰性,腫瘤細胞經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 1%的ER陽性表現量;以及
(b)黃體素受體(PR)陰性,腫瘤細胞經IHC檢測結果為 < 1%的PR陽性表現量;以及
(c)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 IHC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強度為0或1+,或IHC強度為2+且原位雜合反應上沒有擴增的證據(ISH (-))。
註:診斷性組織切片的組織學型態必須是TNBC(根據此定義)且預期在前導性療法後切除時確認(如可行)。診斷性組織切片時IHC的ER為1-10%且/或PR為1-10%,且在手術前為TNBC接受前導性療法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在手術切除時的組織學符合此上述根據ASCO/CAP指引的TNBC定義。
3.前導性療法後於手術切除時乳房和/或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入性疾病。
註:殘餘侵入性疾病定義為大於等於ypT1mi和/或大於等於ypN1mi。
4.已完成至少6個週期且含一種?環類和/或一種紫杉醇類藥物的前導性療法,併用或未併用含鉑療法,併用或未併用pembrolizumab。
註:所有前導性療法必須在手術前完成。
5.沒有局部區域或遠端復發的證據。治療前的影像學掃描並非必要項目,而應根據當地機構實務進行。
6.手術切除乳房和淋巴結中所有臨床上明顯的疾病,定義為:
(a)乳房手術:切除邊緣無巨觀可見殘餘疾病的全乳切除術,或切除邊緣呈組織學陰性的乳房保留手術。
(i)對於接受乳房保留手術的受試者,切除檢體的邊緣必須在組織學上沒有侵入性腫瘤和乳管原位癌(由當地病理科醫師確定)。如果病理檢查顯示切除線有腫瘤,可能進行額外手術程序以取得無腫瘤的邊緣。如果再次切除後切除邊緣仍有腫瘤,則受試者必須接受全乳房切除術才符合資格。邊緣為傳統乳小葉原位癌陽性的受試者,不需額外切除即符合資格。
(ii)接受乳房保留術或乳房切除術且深層邊緣鄰近胸大肌筋膜的受試者,只要針對胸壁的放射療法是在進入試驗前施予,則可接受顯微鏡下呈陽性邊緣。若沒有殘餘明顯疾病(根據當地指引的放射療法),則具有前側(真皮)陽性邊緣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b)淋巴結手術:
(i)所有受試者都應在最終手術時進行腋下分期(前哨淋巴結切片或腋下淋巴結廓清[ALND])。
(ii)前導性療法後組織學證實淋巴結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ALND。
7.ECOG體能狀態為0或1,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無惡化現象。
8.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取自手術時殘餘侵入性疾病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以供進行組織為基礎的分析(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表現和其他預測性生物標記中央判定的IHC染色法,以及腫瘤突變分析)。
註:如果殘餘侵入性疾病手術檢體中可用的組織不夠,則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後,可以從診斷性組織切片中提交組織。
9.無輔助性全身性療法。
10.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進行放射療法(如有必要)。如果給予,應根據當地指引進行放射療法。
11.如果給予術後放射療法,放射療法完成與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6週(放射療法可以在篩選期間完成)。如果未給予術後放射療法,則乳房手術日期和隨機分配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6週。
12.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大於等於50%。
13.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符合資格可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療法的治療選項之一。
14.沒有已知的生殖細胞BRCA1或BRCA2病理性突變。
15.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TBL) ?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除HBV情況外,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 ULN。請參閱排除條件9有關HBV情況下的要求。
-依據Cockcroft Gault公式判定之計算肌酸酐清除率(CrCL) ? 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性別
16.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且符合納入條件18和19所述的要求。
17.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該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持續使用。
1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0.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1.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台灣不適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第IV期(轉移性)TNBC。
2.有先前罹患侵入性乳癌的病史,或術前治療和手術後疾病復發的證據。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和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慢性憩室炎或先前有併發症的憩室炎),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包括乳腺管原位癌),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隨機分配前5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其他實質惡性腫瘤。
5.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2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未惡化至 > 第2級,且以SoC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疲倦。
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
6.先前曾接受pembrolizumab的受試者:
-不可發生過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且導致先前免疫療法永久中止的毒性。
-在為了本試驗接受篩選之前,接受先前pembrolizumab期間發生且評估為與先前pembrolizumab有因果關係的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狀態,除非為以下所述的內分泌AE。
-在接受先前的免疫療法時,不可發生過大於等於第3級免疫相關AE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AE。註:發生小於等於第2級內分泌AE的受試者,如果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試驗中。
-不可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AE、不可在重新嘗試用藥時AE復發,且目前不得需要每天使用 >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8.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9.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且僅抗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B肝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HBV者)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d)為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HBV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10.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1.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控制不良。需要符合所有以下條件以定義控制良好的HIV感染:無法偵測的病毒RNA、CD4+計數 ? 350、過去12個月內未有定義為人類免疫不全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穩定接受相同的抗HIV藥物至少4週(代表這段時間不預期進一步改變療程內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數量或種類)。若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RNA載量和CD4+計數。若當地法規或IRB/EC可接受,則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HIV檢測。
12.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3.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QTcF)為 > 470毫秒(不區分性別)。
14.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I至IV)。
-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包括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16.具有重度肺功能不全。
17.任何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
18.任何成因引起的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先前/併用療法
19.先前曾使用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 14天)。
2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21.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沒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化療、放療、內分泌療法、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標靶療法:大於等於2週或5倍治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T½),以較長者為準;對於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為大於等於6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大於等於4週。
22.之前曾使用除pembrolizumab以外的PD-1/PD-L1抑制劑。
23.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
24.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例如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或荷爾蒙避孕法。不過,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例如:以胰島素治療糖尿病)。
25.目前正在使用、或先前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用藥)。
26.在第1週期第1天的小於等於4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7.之前曾接受以下治療:
(a)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topoisomerase I)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TROP2標靶療法。
28.已知對Dato-DXd或這些藥品中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29.已知對PD-1/PD-L1抑制劑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1.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最後4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Dato-DXd、T-DXd或durvalumab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2.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4.目前懷孕中(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48人
全球人數
1075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陳鳳玲
02-2730-2360
fanny.chen@astrazeneca.com
 

  PERT-IJS (Bmab 1500)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0
國內試驗申請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派且平行對照的第 3 期試驗,針對激素受體陰性 (HR-ve)和人類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陽性的早期或局部晚期之乳癌患者,比較擬議生物相似性藥品 PERT-IJS 和 EU-Perjeta® 伴隨Trastuzumab和化療 (Carboplatin 和 Docetaxel) 作為前輔助性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BIO-PERTUZ-301
NCT NumberNCT06038539
宣稱適應症轉移性乳癌 (MBC)、早期乳癌 (EBC)
試驗藥品名稱PERT-IJS (Bmab 1500)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3/10/02 - 2026/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29048580
試驗目的

本研究目的為在 HR-ve 和 HER-2 陽性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患者的前輔助性治療中,比較 PERT-IJS 加上trastuzumab和化療(carboplatin和docetaxel)與 EU-Perjeta 加上trastuzumab和化療(carboplatin和docetaxel)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PERT-IJS (Bmab 1500)
靜脈點滴注射劑
Pertuzumab
14ml/v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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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試驗已結束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玟伶
試驗已結束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彥豪
試驗已結束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試驗已結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試驗已結束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試驗已結束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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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的主要分析:
主要療效分析旨在證明治療組 A 和治療組 B 在預先定義之等效臨界值內的 tpCR 等效性。總體病理完全反應將由 IRC 予以評估。
為了證明兩種前輔助性治療方案之間的 tpCR 等效性,依據機構建議,將分析調整後的風險比率以進行主要療效分析。如果在兩種前輔助性治療方案之間,tpCR 比率的 90% Wald CI 完全包含在等效臨界值(0.79,1.27)內,則宣告等效。
將使用分層 Cochran Mantel-Haenszel 檢驗以及疾病類別和地區的分層因素來估計 90% Wald CI。將使用 ITT 族群(第 1 部分)和 PP 族群進行分析。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參與者才有資格被納入本試驗:
1.患者願意並且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2.篩選時年齡 ?18 歲的女性患者
3.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4.患者的乳癌符合以下條件:
a.已知經組織學證實為侵襲性乳癌的案例,透過標準當地評估技術為原發腫瘤大小 > 2 cm。
b.檢查時的分期:早期(T2-3、N0-1、M0)或局部晚期(T2-3、N2 或 N3、M0;T4a-c、任何 N 分期、M0)或發炎性(T4d、任何 N 分期、M0)
5.患者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院 (ASCO-CAP) 指引,在篩選前經免疫組織化學 (IHC) 評估 HER2 過度表現(定義為 IHC3+ 或經 FISH 確認的 IHC2+),並在隨機分配前經中央確認
註記:必須取得包含一塊腫瘤塊或大約八片未染色新鮮切下之玻片的腫瘤檢體,供中央實驗以 IHC 進行 HER2 檢測。
6.患者於篩選前經當地實驗室評估已知具有 HR-ve 狀態(ER 陰性和 PR 陰性),並在隨機分配前經中央確認
7.患者願意在新輔助性治療後接受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
8.根據表 1,患者在隨機分配之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基期實驗室和放射學檢查
9.患者經心臟超音波(ECHO;首選)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測量基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5%
10.如果患者未懷孕、非哺乳中,並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她有資格參加:
a.並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b.WOCBP 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遵循避孕指引
1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者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1.患者罹患轉移性或復發性雙側乳癌,或雙側乳癌
2.患者有同時存在或先前曾接受治療的非乳癌惡性腫瘤病史針對先前患有侵襲性非乳癌的患者,如果其已無疾病達 5 年以上,則符合資格
3.患者先前曾接受用於治療或預防乳癌的全身性治療(包括化療、免疫治療、HER2 標靶藥劑和抗腫瘤疫苗),或用於治療癌症的放射治療
4.正於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中接受抗癌治療,包括激素治療或免疫治療
5.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與乳癌無關的重大外科手術,或尚未從該手術完全康復
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嚴重的心臟疾病或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a.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患者罹患 ? 第 II 級心臟衰竭
b.高風險、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例如靜止時心率 > 100 bpm 的心房性心搏過速、需要治療的重大心室性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或較高級別的房室 (AV) 傳導阻滯(即莫氏 II 型二度房室傳導阻滯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c.隨機分配的 1 年內曾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史,或需要抗心絞痛藥物治療的心絞痛
d.在心電圖上有透壁性梗塞的證據
e.具有臨床意義的瓣膜性心臟病
f.患者接受降血壓藥物但高血壓控制不佳(收縮壓 > 18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
7.同時患有其他嚴重疾病,並且可能干擾試驗主要評估指標和其他試驗評估,其包括但不限於嚴重肺部狀況/疾病、活動性肝病(例如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 [即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自體免疫疾病、過去或已知患有硬化性膽管炎的患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8.患者對試驗治療療程有任何禁忌症的病史
9.隨機分配前出現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a.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對於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案例則為總膽紅素 > 2 ×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和/或丙胺酸轉胺? > 1.5 × ULN,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者
c.鹼性磷酸? >2.5 × ULN,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者
d.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e.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f.總白血球計數 < 2500 cells/μL
g.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2000 cells/μL
h.血小板計數 < 100,000 cells/μL
10.在納入前 1 個月內或前 5 個(藥物/生物製劑)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任何研究性藥物、生物製劑或器材的臨床試驗
11.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曾接種任何活性疫苗
12.已知對任何試驗用藥、這些用藥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或苯甲醇產生任何過敏
13.患者不願意遵守試驗要求。存在無法控制、不穩定、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療效和安全性參數的判讀,或者醫療狀況之治療應優先於試驗參與,或將干擾試驗參與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參與者才有資格被納入本試驗:
1.患者願意並且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2.篩選時年齡 ?18 歲的女性患者
3.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4.患者的乳癌符合以下條件:
a.已知經組織學證實為侵襲性乳癌的案例,透過標準當地評估技術為原發腫瘤大小 > 2 cm。
b.檢查時的分期:早期(T2-3、N0-1、M0)或局部晚期(T2-3、N2 或 N3、M0;T4a-c、任何 N 分期、M0)或發炎性(T4d、任何 N 分期、M0)
5.患者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院 (ASCO-CAP) 指引,在篩選前經免疫組織化學 (IHC) 評估 HER2 過度表現(定義為 IHC3+ 或經 FISH 確認的 IHC2+),並在隨機分配前經中央確認
註記:必須取得包含一塊腫瘤塊或大約八片未染色新鮮切下之玻片的腫瘤檢體,供中央實驗以 IHC 進行 HER2 檢測。
6.患者於篩選前經當地實驗室評估已知具有 HR-ve 狀態(ER 陰性和 PR 陰性),並在隨機分配前經中央確認
7.患者願意在新輔助性治療後接受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
8.根據表 1,患者在隨機分配之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基期實驗室和放射學檢查
9.患者經心臟超音波(ECHO;首選)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測量基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5%
10.如果患者未懷孕、非哺乳中,並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她有資格參加:
a.並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b.WOCBP 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遵循避孕指引
1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者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1.患者罹患轉移性或復發性雙側乳癌,或雙側乳癌
2.患者有同時存在或先前曾接受治療的非乳癌惡性腫瘤病史針對先前患有侵襲性非乳癌的患者,如果其已無疾病達 5 年以上,則符合資格
3.患者先前曾接受用於治療或預防乳癌的全身性治療(包括化療、免疫治療、HER2 標靶藥劑和抗腫瘤疫苗),或用於治療癌症的放射治療
4.正於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中接受抗癌治療,包括激素治療或免疫治療
5.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與乳癌無關的重大外科手術,或尚未從該手術完全康復
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嚴重的心臟疾病或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a.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患者罹患 ? 第 II 級心臟衰竭
b.高風險、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例如靜止時心率 > 100 bpm 的心房性心搏過速、需要治療的重大心室性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或較高級別的房室 (AV) 傳導阻滯(即莫氏 II 型二度房室傳導阻滯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c.隨機分配的 1 年內曾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史,或需要抗心絞痛藥物治療的心絞痛
d.在心電圖上有透壁性梗塞的證據
e.具有臨床意義的瓣膜性心臟病
f.患者接受降血壓藥物但高血壓控制不佳(收縮壓 > 18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
7.同時患有其他嚴重疾病,並且可能干擾試驗主要評估指標和其他試驗評估,其包括但不限於嚴重肺部狀況/疾病、活動性肝病(例如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 [即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自體免疫疾病、過去或已知患有硬化性膽管炎的患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8.患者對試驗治療療程有任何禁忌症的病史
9.隨機分配前出現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a.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對於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案例則為總膽紅素 > 2 ×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和/或丙胺酸轉胺? > 1.5 × ULN,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者
c.鹼性磷酸? >2.5 × ULN,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者
d.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e.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f.總白血球計數 < 2500 cells/μL
g.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2000 cells/μL
h.血小板計數 < 100,000 cells/μL
10.在納入前 1 個月內或前 5 個(藥物/生物製劑)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任何研究性藥物、生物製劑或器材的臨床試驗
11.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曾接種任何活性疫苗
12.已知對任何試驗用藥、這些用藥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或苯甲醇產生任何過敏
13.患者不願意遵守試驗要求。存在無法控制、不穩定、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療效和安全性參數的判讀,或者醫療狀況之治療應優先於試驗參與,或將干擾試驗參與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24人
全球人數
382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林晏伶
02-21756643
alice.lin@iqvia.com
 

  Letrozole 2.5mg|PF-07220060 100mg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0
國內試驗申請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計畫書編號 C4391025
NCT NumberNCT06465368
宣稱適應症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Letrozole 2.5mg|PF-07220060 100mg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4/10/15 - 2025/10/31
核准執行文號1139053651
試驗目的

對年滿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Letrozole 2.5mg
錠劑
LETROZOLE
LETROZOLE
2.5mg
2.5mh
PF-07220060 100mg
錠劑
PF-07220060
PF-07220060
100mg
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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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召募中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尚文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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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估指標

分別評估 PF-07220060加上letrozole
和單獨使用 letrozole 治療2週後對腫
瘤中 Ki-67表現的影響。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且已自然停經或手術停經的女性參與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的 HR-陽性和 HER2- 陰性乳癌
3. Ki-67 分數必須 ≥10。
4. 必須具有單側、侵入性原發腫瘤 (T) T1c-T4c、淋巴結轉移 (N) N0-N2、遠處轉
移 (M) M0 乳癌 (BC)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體能狀態 (PS) 0 或 1。
6. 願意接受基期切片和治療期間切片。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2. 過去 6 個月內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 心肌梗塞
• 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 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
• 腦血管事件
• 暫時性腦缺血
• 出現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發作
3.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 (GI) 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控制不良的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
4. 對任何 PF-07220060,letrozole (或其他試驗藥物)的藥物成分有過敏或反應史,包括患有半乳糖不耐症、Lapp 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 - 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見遺傳問題的參與者。
5. 在不壓碎、溶解或咀嚼藥錠的情況下無法由口服用藥物。
6. 參與者患有已知活動性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炎病毒(HBV) 、C 型肝炎病毒 (HCV) 和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疾病。
7.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內進行了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中康復。
8. 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9. 骨髓、腎臟和 / 或肝功能不足
10. 先前和 / 或目前禁用治療包括:
a. 全身性療法(例如化療、荷爾蒙療法)、放射治療、手術或任何用於治療 BC 的試驗性藥物。
b. 在採集診斷組織檢體前 2 週內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或任何其他含雌激素的藥物(包括陰道雌激素)
c. 在預定開始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種任何活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需要任何禁用食品、補充劑或併用藥品,或者參與者不願意或
無法使用所需的併用藥品。
11.曾在本試驗使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投予試驗藥品。於參與本研究期間任何時候參與其他試驗藥品的試驗。
12. 非自願遭監禁的參與者。
13.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管理的試驗中
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35人
全球人數
118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02-55752000
N/A
 

  Abemaciclib|letrozole|PD-0332991-00|PF-07220060|Ribociclib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0
國內試驗申請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3 期、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探討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加上 Letrozole,用於 18 歲以上患有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轉移性乳癌,且未曾接受過任何晚期/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抗癌治療的參與者 (FOURLIGHT-3)
計畫書編號 C4391024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HR 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bemaciclib|letrozole|PD-0332991-00|PF-07220060|Ribocicl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5/02/11 - 2038/02/19
核准執行文號1139089320
試驗目的

在於評估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對於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4/6 抑制劑 (CDK4/6i) (試驗主持人選用:abemaciclib、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加上 letrozole,用於患有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a/mBC),且先前未接受過任何晚期 / 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抗癌治療的參與者,是否可以改善臨床結果。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bemaciclib
錠劑
abemaciclib
50mg, 100mg, 150mg
letrozole
錠劑
Letrozole
2.5mg
PD-0332991-00
膠囊劑
PD-0332991-00
75mg, 100mg, 125mg
PF-07220060
錠劑
PF-07220060
100 mg
Ribociclib
錠劑
Ribociclib
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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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尚未開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尚未開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召募中
臺中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志強
尚未開始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召募中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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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比較 PF-07220060 合併 letrozole (A 組) 與 CDK4/6i (試驗主持人選用:abemaciclib、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合併 letrozole (B 組) 在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方面的療效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主要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篩選時年滿 18 歲 (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停經前/更年期的女性和男性參與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接受 LHRH 促效劑治療 (如果尚未進行),且整個試驗期間持續進行,請見 SoA。
●乳癌的組織學確認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且無法進行治癒目的之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
●資料顯示為雌激素受體 (ER) 及/或黃體素受體 (PR) 陽性腫瘤
●資料顯示為 HER2 陰性腫瘤
●先前未接受過任何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參與者必須有符合 RECIST v1.1 定義可測量的疾病或不可測量 (僅骨骼) 疾病。
●參與者的 ECOG 體能狀態必須 ≤2。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有下列任一項特性/狀況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處於器官轉移危急症狀中,短期內有立即危及生命之併發症的風險。
●目前或先前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病史。
●過去曾接受過 (新) 輔助內分泌治療 (ET),並在最後一劑 ET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
●過去曾接受過 (新) 輔助 CDK4/6i,並在最後一劑 CDK4/6i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
●腎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或血液學異常。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60人
全球人數
102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02-55752000
N/A

 

  BYL719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0
國內試驗申請者: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PIK-B3: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帶有磷脂醯肌醇–3–激?催化次單元α (PIK3CA) 突變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磷酸?及張力蛋白同源物(PTEN) 缺失三陰性乳癌患者,接受alpelisib (BYL719) 併用nab-paclitaxel 的療效及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CBYL719H12301
NCT NumberNCT04251533
宣稱適應症帶有磷脂醯肌醇–3–激?催化次單元α (PIK3CA) 突變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磷酸?及張力蛋白同源物(PTEN) 缺失三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BYL719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03/10 - 2025/07/31
核准執行文號1091491000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在於評估帶有PIK3CA 突變(試驗A 部分) 或沒有PIK3CA 突變的PTEN 缺失晚期三陰性乳癌(aTNBC) 的患者(試驗B1、B2 部分),接受alpelisib 併用nab-pa

......顯示更多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BYL719
110
alpelisib
alpelisib
50 mg / 2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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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頁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終止收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終止收納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建廷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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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頁
主要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胸部、腹部和骨盆的CT 或MRI 掃描,包括篩選時,以及最初18 個月每8 週(+/- 7 天) 一次,之後每12 週一次,直到疾病惡化、治療結束、死亡、撤回同意/反對使用資料/生物檢體或追蹤失聯。在所有參與者都完成6 個月的試驗治療或停止試驗治療後,將視臨床情況在當地進
行療效評估。

-每12 週一次評估存活狀態(或視需要提前進行)直到所有參與者都完
成6 個月的試驗治療或停止試驗治療

藥物動力學評估:
-納入A、B1、B2 部分的參與者,必須抽血採檢用於檢驗alpelisib 的PK參數
-納入A、B1 部分的參與者,必須抽血採檢用於檢驗paclitaxel 的PK 參數
*B2 部分未展開
試驗計畫書第02 次修訂後,將停止PK 採檢

主要安全性評估:
-身體檢查
-體重及生命徵象
-ECOG 體能狀態
-實驗室評估,包括血液學檢驗、生化學檢驗、尿液分析、凝血功能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進行血清驗孕
-心電圖(ECG) 檢查
-心臟影像檢查
-監測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在所有參與者都完成6 個月的試驗治療或停止試驗治療後,將在當地進行
實驗室評估。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進行知情同意時,必須年滿20 歲以上
-受試者經組織學檢驗證實患有晚期(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已轉移)的TNBC
-受試者具有符合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病灶;如果沒有可量測病灶,則至少須有一種主要為溶骨性的骨病灶,或有可識別軟組織成分的增骨性合併溶骨性之混合性骨病灶(且可由CT 或MRI 評估)。
B1 部分:患者必須有可測量的疾病
-受試者有足夠的腫瘤組織以判斷PIK3CA 突變狀態(有無突變) 及PTEN 缺失狀態;將依據這兩個條件,將受試者分配至A 部分(PIK3CA突變,不分PTEN 狀態) 或B 部分(PTEN 缺失而無PIK3CA 突變)
-受試者的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0 分或1 分
-受試者先前疾病轉移後的治療不得超過一線。
-受試者有足夠的骨髓及器官功能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曾接受任何一種PI3K、mTOR 或AKT 抑制劑治療
-受試者已知對alpelisib、nab-paclitaxel 或其中的賦形劑過敏
-受試者先前抗癌治療的相關毒性作用,尚未復原至NCI-CTCAE 第4.03版第1 級以下;禿髮除外。
-受試者有中樞神經系統(CNS) 轉移
-依據空腹血漿葡萄糖及HbA1c 判斷,確診罹患第一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
-腸胃道(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試驗藥物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篩選前1 年內,受試者曾發生急性胰臟炎,或曾有慢性胰臟炎的醫療病史
-受試者病歷顯示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受試者曾發生嚴重皮膚反應,例如史蒂芬強森症候群(SJS)、多形性紅斑(EM)、毒性表皮溶解症(TEN) 或藥物疹合併嗜伊紅血症及全身症狀(DRESS)
-顎骨壞死未緩解的受試者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人
全球人數
566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Tina Sun/ Study & Site Operations Country Head
02-23227777
N/A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