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SERENA-4:一項評估 AZD9833(一種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抑制劑)加上 Palbociclib 相較於 Anastrozole 加上 Palbociclib於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之雌激素受體陽性(E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HER2 -)晚期乳癌患者的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第 III 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8532C000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091496670 |
登錄日期: |
2020-12-11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0-12-15 至 2029-12-31 |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透過評估全分析集 (FAS) 中所有受試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證明 AZD9833+ palbociclib 較優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次要目標:
(1) 透過評估 FAS 中的整體存活期 (OS),證明 AZD9833 + palbociclib 較優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2) 透過評估 FAS 中的下一線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2),證明 AZD9833 + palbociclib較優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3) 透過評估 FAS 中的客觀反應率 (ORR),證明 AZD9833 + palbociclib 較優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4) 透過評估評估 FAS 中所有受試者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比較 AZD9833 + palbociclib 相較於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的療效。
(5) 透過評估 FAS 中所有受試者的 24 週臨床受益率 (CBR24),比較 AZD9833 + palbociclib 相較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的療效。
(6) 透過評估 FAS 中所有受試者開始化療時間 (Time to chemotherapy),比較 AZD9833 + palbociclib 相較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的療效。
(7) 透過評估 FAS 中所有受試者的開始第一項後續療法或死亡時間 (TFST),比較 AZD9833 + palbociclib 相較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的療效。
(8) 透過評估FAS中所有受試者的開始第二項後續療法或死亡時間 (TSST),比較 AZD9833 + palbociclib 相較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的療效。
(9) 依試驗計畫書服用至少一次 AZD9833、且可提供至少一份可偵測藥物動力學 (PK) 濃度的所有受試者,評估 AZD9833 + palbociclib穩定狀態時的 PK 值。
(10) 使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 核心問卷 (EORTC QLQ-C30) 和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 乳癌單元 (EORTC QLQ-BR45) 問卷,針對 FAS 中所有受試者,評估 AZD9833 + palbociclib 相較於 anastrozole + palbociclib 治療受試者的疾病相關症狀、功能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AZD9833
ArimidexR
IbranceR
主成分,劑型,劑量
AZD9833 錠劑 25 mg、75 mg
Anastrozole 錠劑 1 mg
Palbociclib 錠劑 75mg、100 mg、125 mg
宣稱適應症
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之雌激素受體陽性(E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HER2-)晚期乳癌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 的危險比 (HR)。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按試驗計畫書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能遵從本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之前,有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文件依據,說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3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依據當地法規的允許)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 (臺灣不參加)。
年齡與性別
4 在篩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臺灣為 ?20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5 根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雌激素受體陽性 (ER+)、HER2 陰性(HER2-)且經確認無法由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治癒之乳癌。
(a) 依據ASCO CAP 2020 準則的檢測法,最近一次腫瘤切片(除非是僅患有骨骼疾病或若組織無法取得,如下第7點所述)記錄其雌激素受體為陽性(>10% 的陽性染色細胞)之腫瘤,可忽略黃體素受體(PgR)之狀態。
(b) 依據ASCO CAP 2018準則的檢測法(ASCO CAP 2018),當地檢測最近一次腫瘤切片記錄HER2 陰性之腫瘤(HER2 陰性腫瘤的確認方法為:免疫組織化學(IHC)分數 0/1+;或原位雜合檢測 (FISH/CISH/SISH/DISH)結果呈陰性,其定義為 HER2/CEP17 比例 < 2、或單次探針評估時,HER2 拷貝數 < 4) 。
6 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之局部區域性復發或轉移性 ER+ 疾病。
7 受試者必須:
(a)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射性療法,其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掃描 (MRI) 正確測量且最長直徑 ? 10 毫米(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 15 毫米),且適合進行重複測量。
(b) 或者,若無上述定義可測量的病灶,則必須至少有一個可透過 CT 或 MRI 評估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 + 骨硬化性)骨骼病灶;在沒有可測量病灶的情況下,若僅有骨硬化型/或骨髓性骨骼病灶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8 原發性第 4 期疾病,或接受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後疾病復發患者,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標準:
(a) 曾接受芳香?抑制劑 (AI) 治療至少 24 個月,以作為輔助性療法的一部分,且無疾病惡化,其於 AI 結束> 1 年以上後疾病復發(適用於男性、停經前期/停經中期和停經後女性)。
(b) 若受試者為男性,或進入試驗時尚未停經/停經中期的女性,必須曾接受 tamoxifen 治療至少 24 個月,作為輔助性內分泌療法的一部分。請注意,最後一次服用 tamoxifen後至少需 4 週的洗除期,才可隨機分派。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10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mm3 (1.5 × 109/ L) 。
(b) 血小板 ? 100000/ mm3 (100 × 109/ L) 。
(c) 血紅素 ? 9 g/dL (90 g/ L) 。
(d) 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30 mL/min。
(e) 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若患有吉伯特氏症 [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0 × ULN)。
(f)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或丙胺酸轉胺? (ALT) ? 3.0 × ULN(若有肝轉移,則為 ? 5.0 × ULN)。
(g) 鹼性磷酸? ? 2.5 × ULN(若有骨骼或肝臟轉移時,則為 ? 5.0 × ULN)。
11 體重最少為 35 kg。
生殖
12 女性或男性受試者若未禁慾(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型態選擇),且有意有異性間性行為,男性受試者須符合以下第14點規定之避孕方式,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且在試驗治療給藥前必須有陰性驗孕結果;否則在篩選時必須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無生育能力條件的證據:
�{ 停經後,定義為女性:
o 年齡 ? 60 歲
o 年齡 < 60 歲,連續停止規律月經至少 12 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導致停經;以及血清雌二醇 (estradiol) 和促濾泡成熟激素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的實驗檢測參考值範圍
o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o 醫學上已確診為卵巢衰竭
或
�{ 尚未停經/停經中期,即:不符合停經後的條件:
o 若適合接受每月一次促黃體素釋放激素 (LHRH) 致效劑(goserelin 或 leuprorelin)治療,則可納入尚未停經/停經中期的女性。受試者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週開始每月同時接受一次 LHRH 致效劑(goserelin 或 leuprorelin)合併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進行該治療。
13 若適合接受每月一次 LHRH 致效劑(goserelin 或 leuprorelin)治療之男性受試者,或有明確的睪丸切除病史,可予以納入。
14 願意在試驗期間使用 2 種非荷爾蒙為主的避孕方法。更多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腫瘤檢體要求
15 所有受試者均須同意提供並取得發生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時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塊或切片檢體。若無法取得發生復發性/轉移性疾病時採集的庫存組織,則需要重新進行切片。在僅有骨骼疾病的特殊情況下,可提交庫存的原發性乳癌檢體;或在與 AstraZeneca試驗醫師討論後,如果無法獲得組織(例如,難以取得或受試者安全性考量),此亦適用。
16 受試者均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予中央實驗室,以進行 ER 狀態的回溯性確認,並在與 ER 途徑相關之基因、蛋白質與 RNA 和對試驗性藥物之敏感性/抗藥性間評估相關性。
其他
17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定期訪視、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患有晚期、症狀性的臟器擴散,在短期內有發生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有大量無法控制之體內積液 [如: 肋膜、心包膜、腹膜]和肺部淋巴管炎)。
2. 已知患有活動性且無法控制/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之轉移、癌性腦膜炎/或依據臨床症狀、腦水腫和/或惡化的軟腦膜疾病。若有腦部或其他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受試者若已經接受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並在隨機分配前已停用抗痙攣藥和類固醇至少 4 週且臨床上穩定,則可符合資格。
3.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例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性療法、且在第一劑給藥前 ? 3 年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非常低者。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顯示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ignancy)。
‧ 其他例外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腎臟移植和活動性出血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活動性原發之免疫缺陷,包含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者活動性 B 型 (HBV) 或 C 型肝炎 (HCV) 感染。B 型或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 HBV 或 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若依當地法規或依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 (IRB/IEC) 要求,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應接受 HIV 檢測。
6. 因之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若受試者具有預期不會因本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症狀(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與AstraZeneca 試驗醫師諮詢後納入。
7. 連續 3 次休息狀態心電圖 (ECG) 的平均校正後 QT 間隔 (QTc) 平均為 > 480 毫秒。
8. 任何會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電解質不平衡(例如:低於正常值下限 [LLN] 的低血鈣、低血鉀、低血鎂)、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直系血親有長 QT 症候群或 < 40 歲時不明原因猝死的病史或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而導致多形式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 參考計劃書第 6.5.1章節及附錄G)。*篩選期間可將電解質異常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9. 休息狀態的 ECG 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節律、傳導或形態的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枝傳導阻滯、二度和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臨床上顯著的竇性停止或病竇症候群。可納入患有已控制心房顫動的患者。可納入裝有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
10. 休息狀態心率每分鐘 < 50 下 (bpm)。
11. 左心室射出分率 < 40%,和/或過去 6 個月內曾有任何以下程序或病症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 第 2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腦血管事件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2. 高血壓(收縮壓 > 160 和舒張壓 > 90 毫米汞柱)。高血壓患者血壓在基準期控制得當可納入試驗。
13. 症狀性低血壓或無症狀之低血壓 (收縮壓 < 90 毫米汞柱)。
14. 視力最差的眼睛其最佳矯正視力比 20/100 差(依據斯耐倫視力表)。因可治療病症(例如白內障)造成視力比 20/100 差的受試者也許可依個別受試者狀態並與試驗委託者團隊討論後納入。
15. 反覆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胃部/腸道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AZD9833、palbociclib 或 anastrozole。
16.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先前/併用治療
17. 曾接受 AI 治療 和/或 CDK4/6i 的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且在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 12 個月內疾病復發。
18. 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小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大範圍的放射療法,或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20. 受試者曾接受:
(a) 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已知為 CYP3A4/5 強效抑制劑/誘導劑、敏感性 CYP2B6及 CYP2C9 和/或 CYP2C19 受質,且治療指數狹窄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如:warfarin(和其他香豆素衍生之維生素 K 拮抗之抗凝血劑)和 phenytoin。
(b) 在計劃書表 I 19 所示的時間範圍內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且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 (TdP) 風險的藥物,如計劃書附錄 I 1.3 所示的藥物。
(c) 已知會降低竇房結速率之藥物,參考試驗計畫書第6.5.3章節。
21. 在第一次服用試驗藥物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內部支架)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和/或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
22. 曾接受 AZD9833 治療。
先前/同時進行臨床試驗經驗
23.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24. 已知對 anastrozole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有對於 AZD9833/安慰劑或其賦形劑、或對於與 AZD9833 具有相似結構或類別之藥物過敏的病史,或已知對於 palbociclib 及其賦形劑過敏。
2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醫院人員)。
26.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不應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宋芳珮 (02)2378-2390;0970-098699;jennifer.sung@astrazeneca.com
廖御翔 (02)2378-2390;0912-402962;ivan.liao@astrazeneca.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65 人,全球人數168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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