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第 3 期試驗,針對已因治療相關毒性而中止輔助性芳香環酶抑制劑療法的荷爾蒙受體陽性、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或陽性、第 IIB-III 期乳癌患者,評估 amcenestrant (SAR439859) 相較於 tamoxifen 的治療。
試驗申請者: |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EFC16133 |
核准執行文號: |
1119038533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2-08-02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2-06-30 至 2032-12-31 |
試驗目的
本試驗提案的目的為證實一種新的口服 SERD—amcenestrant (SAR439859),相較於tamoxifen 在已因治療相關毒性而中止輔助性 AI 療法的荷爾蒙受體陽性 (HR+) 早期乳癌患者中,對於無侵入性乳癌存活期 (invasive breast cancer-free survival, IBCFS) 的優越性。對於此族群,目前在 AI 中止後有限的治療選項包括轉換為另一種 AI(可能有類似的副作用),或轉換為 tamoxifen。估計約 30% 接受芳香環酶抑制劑治療的患者中止其輔助性療法,且有 22% 是在第一年間中止。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SAR439859
主成分,劑型,劑量
SAR439859file coated tablet200 mg/unit200mg/file-coated tablet
宣稱適應症
已因治療相關毒性而中止輔助性芳香環酶抑制劑療法的荷爾蒙受體陽性、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或陽性、第 IIB-III 期乳癌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IBCFS 是根據輔助性乳癌試驗療效評估指標之標準化定義 (Standardized Definitions for Efficacy End Points in Adjuvant Breast Cancer Trials, STEEP) 第 2.0 版 (3) 所定義,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第一次發生以下其中一件事件的日期之時間間隔:
- 同側侵入性乳房腫瘤復發 (Ipsilateral invasive breast tumor recurrence, IIBTR):
涉及與原本的原發腫瘤相同之乳房實質組織的侵入性乳癌。
- 局部區域性侵入性乳癌復發:發生於腋下、區域性淋巴結、胸壁,以及同側乳房皮膚的侵入性乳癌。
- 遠端復發:轉移性疾病-乳癌,經組織切片確診或臨床診斷為復發性侵入性乳癌。
- 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包括乳癌、非乳房癌症,或未知原因。
- 侵入性對側乳癌。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年齡
I 0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含)以上,或若該國法定成年年齡>18 歲,則依照國家法定成年年齡之規定。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認診斷的乳腺癌且記錄有侵入性乳癌細胞,根據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法為 ER+(≥10% 陽性染色細胞)和/或 PgR+(≥10% 陽性染色細胞),與中央評估一致。若有檢測腋下淋巴結,ER 和/或 PgR 也必須為陽性。
- 患有雙側侵入性疾病的受試者,僅在對側乳房腫瘤符合上述 ER 和 PgR 狀態之標準時才可納入。
- 若為多中心或多發性或同步性雙側乳癌,則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復發風險最高的病灶將用於中央病理學審查和分層。
I 03. 依照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ASCO)/美國病理學家學會指引(59) 進行評估 ,不論受試者的 HER-2 狀態(HER-2 陽性、HER-2 陰性、不明)為何,只要符合 I 02 中的 ER 和 PgR 標準,即符合資格。
- HER2 陰性的定義為 IHC 分數為 0、1+,或根據原位雜交 (ISH) 的單一探子平均HER2 拷貝數為陰性
- HER2 陽性的定義為 IHC 分數為 3+,或根據 ISH 的單一探子平均 HER2 拷貝數為陽性。所有抗-HER2 輔助治療和化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成。
I 04. 根據 AJCC 癌症解剖分期第 8 版,患有第 IIB 或第 III 期侵入性乳癌,且目前的惡性腫瘤已接受適當(決定性)乳癌手術和輔助放射性治療(依指示)的受試者。患有發炎性乳癌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 接受前期手術 (upfront surgery) 的受試者不論其是否有接受輔助性全身療法,其資格判定乃依據病理分期 (pTNM) 而非臨床分期 (cTNM),當這兩者不一致時。
- 若有給予術前輔助性全身療法, 受試者必須有根據臨床分期 (cTNM) 第 IIB 期或第 III 期之侵入性乳癌,且在接受決定性乳癌手術後 殘留有淋巴結疾病 (ypN13)。
- 僅有殘留的微轉移性疾病 (N1mic) 或腋下淋巴結有單獨性腫瘤細胞 (ITCs)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附註:可接受以單一步驟核酸擴增 (OSNA) 法進行前哨淋巴結評估。
I 05.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芳香環酶抑制劑 (aromatase inhibitors, AIs) 治療(letrozole、 anastrozole 或 exemestane 或其任何順序的治療)如以下所述:
- 輔助性 AI 療法因治療相關毒性而停藥。
- 必須至少接受 6 個月的 AI 療法
- 最多接受 30 個月的 AI 療法(若中間有更換 AIs,則從第一個 AI 開始使用算起)
- AIs 可在術前輔助治療中使用,其使用時間合併計入最長 30 個月的持續治療期間。然而,必須接受至少 3 個月的 AI 輔助療法。
附註:
- 若患者僅在術前輔助治療中接受 AIs,則不符合資格(必需接受至少 3 個月的 AI 輔助療法),
- 允許在停藥前更換不同的輔助性 AIs。
I 06. 患者的最後一次 AI 輔助性療法是在隨機分配前少於 3 個月中止,但是在患者隨機分配至試驗的至少 1 週前停止。
附註:在此情況下,腫瘤材料和造影檢測可在受試者仍在接受 AI 治療時進行。其他在隨機分配前所需的評估/問卷將在該患者停止 AI 療法後進行/完成。
I 07. AI(s) 以外的先前全身性療法:
- 先前曾接受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4 和 6 (cyclin-dependent kinase 4 and 6, CDK4/6)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是可被允許的,但在 CDK4/6 抑制劑最後一劑給藥後至試驗隨機分配前至少必需有 4 週的廓清期。
- 先前曾接受多聚 ADP 核醣聚合酶 (Poly ADP ribose polymerase, PARP) 抑制劑或其他口服抗癌藥物(包括口服 fluoropyrimidines,例如 S-1 及 capecitabine)治療的受試者是可被允許的,但在抗癌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隨機分配前至少必需有 2 週的廓清期。
I 08. 受試者在以下的造影檢查中未見局部區域及/或晚期/轉移性疾病:
- 在進入試驗時需要陰性的雙側乳房攝影(若曾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檢測,則不需重複)。對於曾接受乳房切除術的受試者,將進行單側乳房攝影。對於曾接受雙側乳房切除的受試者,將不需要乳房攝影。
附註: 若當地試驗主持人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MRI 而非乳房攝影,則 MRI 將需在基準期進行。
- 下列受試者在納入試驗前必需先進行基準期分期:
- 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有症狀顯示出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例如若患者有骨骼疼痛的症狀和/或鹼性磷酸酶顯著升高 ≥ 3×正常值上限 [ULN])。- 診斷患有第 IIIA 或更高期,且在試驗納入前未接受分期評估的受試者。分期必須包括胸部、腹部±骨盆,和骨骼造影,以及表淺疾病的臨床評估。視試驗主持人的選擇,分期檢查類型可包括超音波掃描、骨骼掃描、CT、和/或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PET-CT)。
I 0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分。
I 10. 願意且能提供腫瘤組織(意即,庫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
體重
不適用。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驗孕要求
I 11. 全部
有關避孕和屏障法準則,請參考附錄 4 第 10.4 節。有具生育能力伴侶的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研究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 未曾接受雙側睾丸切除術的男性,若適合接受 goserelin 或其他在各別國家核准用於早期乳癌的 GnRH 類似物治療,則可納入。
b) 女性受試者
‧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定義的停經後婦女:
- 年齡 ≥ 60 歲
- 年齡 < 60 歲:
a) 未接受化療、tamoxifen 和 toremifene 的情況下,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自發性停經。
b) 或隨機分組前的停經時間 ≤12 個月或因切除子宮而停經且按照機構標準,濾泡刺激素 (FSH) 及雌二醇濃度落在停經後濃度範圍內(或 FSH>34.4 國際單位IU/L 且雌二醇 <10 pg/mL,如機構無提供濃度範圍時)、
c) 或隨機分組前曾接受荷爾蒙替代治療但已停用該治療者,且按照機構標準,濾泡刺激素 (FSH) 及雌二醇濃度落在停經後濃度範圍內(或 FSH > 34.4 IU/L 且雌二醇 < 10 pg/mL,如機構無提供濃度範圍時),
d) 或已經進行雙側卵巢切除手術、
e) 或透過骨盆放射性療法進行雙側卵巢摘除後:按照機構標準,建議在隨機分組前,FSH 及雌二醇濃度落在停經後濃度範圍內(或 FSH > 34.4 IU/L 且雌二醇 < 10 pg/mL,如機構無提供濃度範圍時)。
附註:根據當地法規,為了證實處於停經狀態,若患者沒有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治療且沒有停經至少 12 個月,有可能必須連續測量 FSH 濃度。
停經前/停經中期女性,意即,不符合停經後條件者。
停經前/停經中期女性,若適合接受 goserelin 或其他在各別國家核准用於早期乳癌的 GnRH 類似物治療,則可納入。
受試者同意書
I 12. 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I 13. 患有 HIV 的受試者若疾病控制良好且病毒載量每毫升血液 <200 HIV 拷貝數,則符合資格。
附註: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可能干擾 IMP,請參見第 6.8 節。若受試者具備下方任何條件,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多中心、多病灶及/或雙側乳癌,其任何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之結果,ER 和 PgR
皆呈陰性。
E 02. 過去的病史或目前存在的胃腸道疾病有可能影響 amcenestrant 及/或 tamoxifen 的吸
收。受試者無法正常吞嚥或無法吞服錠劑及膠囊。預期其對口服治療的順從性差。
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或長期腹瀉、已知有活動性 A/B/C 型肝炎*、肝硬化、短腸症
候群,或曾進行任何上胃腸道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
附註:*活動性肝炎,定義為:A 型肝炎(HA 抗原陽性或 IgM 陽性);B 型肝炎
(HBs 抗原陽性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 檢查結果陽性且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C 型
肝炎(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陽性且定量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E 03. 受試者先前有乳癌病史且曾接受 AI 治療
E 04. 不允許任何其他實質固態瘤或淋巴瘤診斷,除非若受試者已處於無疾病狀態 ≥5 年。
允許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礎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E 05.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在隨機分配前無陰性懷孕檢測結果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E 06. AI 療法或手術程序引起之的急性毒性作用未恢復之受試者,其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
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為 >1 級(禿髮或其他在試驗主持
人判斷下,不視為受試者安全風險的毒性除外)。
E 07. 同時患有控制不良的疾病,包括可能限制試驗要求順從性的精神病症。
E 08. 受試者的凝血功能異常,或 IMP 第一劑給藥前 6 個月內有任何凝血病變的病史,包
括深層靜脈栓塞 (DVT) 或肺栓塞病史。然而,可允許下列情況的受試者參加試驗:
- 受試者在 IMP 首次劑量給藥前超過一個月,已適當治療其導管相關靜脈栓塞。
- 受試者因隨機分配前 6 個月以上曾發生的栓塞事件正接受抗凝血劑(例如
warfarin、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血劑(DOAC;例如 dabigatran、rivaroxaban) 治療,或
為了維持穩定且可被允許的醫療狀況(例如,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若其劑
量和凝血參數(依據當地標準照護之定義)在 IMP 首次劑量給藥前維持穩定至
少 1 個月。
先前/併用治療
E 09. 不允許以任何 SERD、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作為先前輔助性療法,但允許曾用於術
前輔助治療最長達 3 個月。不允許曾以術前輔助方式接受 SERD、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治療且發生疾病惡化者。允許先前曾接受 raloxifene 或 tamoxifen 治療以改善骨骼健康、降低風險,或治療先前的乳癌 ,但該治療必須在診斷出目前的乳癌
前,已停藥至少 3 年。
E 10. 目前仍持續接受 HER2 導向療法。最後一劑 HER2 導向療法和隨機分配間的適當廓
清期應為至少 4 週。
E 11.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有重大手術。
E 12. 在 IMP 第一次給藥前 2 週內 曾接受為 OATP1B1/1B3 敏感受質的藥物(asunaprevir、
atorvastatin、bosentan、danoprevir、fexofenadine、glyburide、nateglinide、pitavastatin、
pravastatin、repaglinide、rosuvastatin 和 simvastatin acid)治療。
附註:請參閱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 (FDA) 網站:https://www.fda.gov/drugs/drug-
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
inducers#table5-1
E 13. 在 IMP 第一次給藥前 3 週內,曾接受強效 CYP3A 誘導劑治療。
附註:強效 CYP3A 藥物清單請參閱第 6.8 節併用療法
E 14. IMP 給藥前 2 週內曾接受可能抑制二磷酸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 (UGT) 的藥物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 atazanavir 及 probenecid。
E 15. 在 IMP 第一次給藥前 2 週內,曾接受強效 CYP2D6 抑制劑治療 附註:可能與
CYP450 發生交互作用的藥物列表可見於:
http://medicine.iupui.edu/clinpharm/ddis/table.aspx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6.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曾參與使用研究性試驗藥物治療(包括抗癌製劑)的任何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E 17. 血液功能異常包括:
- 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血紅素 <9 g/dL 或需要輸血
- 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 或需要給予生長因子
- 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或需要輸注血小板
E 18. 腎臟功能異常,且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30 mL/min/1.73 m2。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9.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凝血酶原時間比值 (INR)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若接
受有可能影響凝血酶原時間/INR 的抗凝血劑而超出治療範圍。
E 20. 如以下定義的肝功能異常: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x ULN
- 鹼性磷酸酶 (ALP) >1.5 x ULN
- 總膽紅素 >1.5 x ULN(在 Gilbert 症候群受試者中為 >3.0 x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
正常範圍內)
其他排除條件
E 21.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2.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10.8
節(附錄 8,國家特定要求)。
E 2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
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4. 試驗執行/過程中可能引發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E 25.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經試驗主持人
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必須遵守所有資格條件。不允許試驗計畫書免除或豁免。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紀方 097290570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1 人,全球人數 3738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8-05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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