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 EXEMESTANE 加上 EVEROLIMUS 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ML4317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29010803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3-04-28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3-06-28 至 2026-06-30 |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 exemestane 加上 everolimus 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GIREDESTRANT
EVEROLIMUS
EXEMESTANE
主成分,劑型,劑量
GIREDESTRANT
EVEROLIMUS
EVEROLIMUS
EVEROLIMUS
EXEMESTANEHard Capsule
Tablet
Tablet30mg
10 mg
2.5 mg
5 mg
25 mg30mg/capsule
10 mg/tablet
2.5 mg/tablet
5 mg/ tablet
25 mg/tablet
宣稱適應症
雌激素受體陽性 (E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N/A |
N/A |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將在雌激素受體 1 突變子族群(ESR1m 子族群)中評估下列療效目標,該子族群定義為在意向治療 (ITT) 族群中腫瘤帶有可測得 ESR1 突變的患者,評估方法為測量循環腫瘤 DNA (ctDNA) 並在基準期時進行前瞻性分類,而 ITT 族群定義為所有隨機分配患者。
共同主要療效目標
本試驗的共同主要療效目標為,依據下列項目,評估 giredestrant 加上 everolimus 相較於 exemestane 加上 everolimus 用於 ESR1m 子族群和 ITT 族群中的療效:
‧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首度發生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判定)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 ≥ 18 歲
‧ 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腺癌,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或歐洲腫瘤醫學會 (ESMO) 的準則,證實具有 ER + 腫瘤,該腫瘤是由當地評估且定義為最近一次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染色呈陽性
患者必須經認定適合接受內分泌療法。
‧ 由當地評估證實具有 HER2 陰性腫瘤,且定義為符合 ASCO/CAP 準則中的條件 (Wolff et al. 2018)
‧ 在試驗治療隨機分配前可提供血液檢體,以由中央檢測確認 循環腫瘤 DNA (ctDNA) 雌激素受體 1 (ESR1) 突變狀態
‧ 在以下任一種情況下,於先前曾接受 內分泌療法 (ET) 併用 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 (CDK4/6i):
轉移性情況:
– 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開始接受 ET 加上 CDK4/6i 後疾病惡化 ≥ 6 個月。若 ET 加上 CDK4/6i 並非最近一次的療法,則患者也必須在接受最近一次的 ET 治療 ≥ 4 個月後疾病惡化
輔助性情況:
– 在接受輔助性 ET 併用 CDK4/6i 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12 個月的輔助性 ET,其中有 6 個月併用 CDK4/6i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或可評估的骨骼轉移
若患者有可評估的骨骼疾病,但沒有骨骼外的可測量疾病,則必須至少有一處主要溶解性骨骼病灶,且該病灶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並可進行追蹤。
只有當明確記錄治療部位於治療完成後發生疾病惡化時,才會將先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接受其他局部區域性治療的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1
‧ 預期壽命 > 6 個月
‧ 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1500/μL),或者針對有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病史的患者,則 ≥ 1.3 × 109/L (1300/μL)
– 血小板計數 ≥ 100 ×109/L (100,000/μ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針對資料顯示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 ALT ≤ 5× ULN
– 血紅素 ≥ 90 g/L (9 g/dL)
– 血清膽紅素 ≤ 1.5 ×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 3× ULN
– 依據機構準則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
‧ 國際標準化比値 (INR)(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1.5 × ULN 以及 PTT(或部份凝血活酵素時間 [aPTT])< 1.5 × ULN(但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除外)
針對接受 warfarin 的患者,INR 必須穩定介於 2 至 3 之間。
針對接受肝素的患者,PTT(或 aPTT)必須介於 1.5 至 2.5 × ULN 之間(或開始肝素治療前的患者數值)。
如果因人工心臟瓣膜需要抗凝血療法,則允許 INR 穩定介於 2.5 至 3.5 之間。
‧ 先前因接受抗癌療法或手術程序而出現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均已緩解至 NCI CTCAE v5.0 ≤ 第 1 級(但掉髮、≤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會對患者造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停經中期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定義為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在無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無月經 ≥12 個月且沒有其他醫療原因,且依據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 (FSH) 和血漿雌二醇濃度均落在停經後的範圍內。然而,若無月經沒有達 12 個月,則單次 FSH 測量是不足夠的(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建議,2014)。
CFTG 建議可在以下網站上找到:
https://www.hma.eu/fileadmin/dateien/Human_Medicines/01-About_HMA/Working_Groups/CTFG/2020_09_HMA_CTFG_Contraception_guidance_Version_1.1_updated.pdf
– 記錄顯示有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第一次治療前 ≥ 14 天進行,且已自手術恢復至基準期)
停經前或停經中期(即不符合停經後的條件):試驗治療期間接受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
LHRH 促效劑療法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最長 28 天內開始(或依據選定藥物的臨床實務)。為了使藥物暴露量在治療週期結束前減少至治療濃度以下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好每個月注射一次 LHRH 促效劑,且應與每個 28 天週期的第 1 天同步進行。
‧ 針對男性: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或記錄顯示有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
LHRH 促效劑療法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最長 28 天內開始(或依據選定藥物的臨床實務)。為了使藥物暴露量在治療週期結束前減少至治療濃度以下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最好每個月注射一次 LHRH 促效劑,且應與每個 28 天週期的第 1 天同步進行。
‧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避免任何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如下定義: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8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處於月經後,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而並非永久不育,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也許可調整為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本試驗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男性:同意依下述定義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同意避免捐精:
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未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且一起使用兩者的年失敗率 < 1%。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若女性伴侶懷孕,則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4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藥物暴露於胚胎中。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患者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有所要求,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相關的可靠資訊。
‧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 願意且能夠使用電子裝置以收集 PRO 資料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不得參與本試驗:
‧ 先前曾在任何情況下接受另一種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 (SERD)、蛋白降解靶向嵌合體 (PROTAC)、完全雌激素受體拮抗劑 (CERAN) 或新型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 (SERM) 的治療。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8 天終止治療,則允許先前接受 fulvestrant
‧ 在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情況下,先前曾在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內分泌療法時惡化
‧ 先前曾因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化療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多重藥物輸出幫浦 P-gp(P-醣蛋白)和強效 CYP3A4 抑制劑的治療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療法的治療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化療、放射療法或其他抗癌療法
≥ 25% 的骨髓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患者不符合參與資格,無論放射療法是何時接受的。
隨機分配前,患者必須已從任何所致的急性毒性中復原(至第 1 級或更佳程度)。
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也屬於排除條件。
‧ 篩選前 5 年內曾患有乳癌以外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手術治療的乳突狀甲狀腺癌、或第一期子宮內膜癌,或復發風險極低的其他非乳房癌症
‧ 短期內有危及生命併發症之風險的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包括大量未受控制的 [肋膜、心包膜、腹膜] 積液或肺淋巴管炎)
‧ 已知患有活動性未受控制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有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患者,若已接受局部療法(例如:放療、手術)的治癒性治療、達到臨床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曾接受抗癲癇藥或皮質類固醇治療,則符合參與資格。
‧ 患有活動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障礙病史,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曾經(篩選前 2 年內)或目前有特發性心搏過緩,或篩選時休息心跳速率 < 50 bpm
– 因原本即患有的基準期病況(如高血壓)而接受穩定劑量的 β 阻斷劑或鈣離子通道拮抗劑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休息時心跳速率至少為 50 bpm。
– 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心絞痛或症狀性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病史
– 記錄顯示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V 級)或心肌病變的病史
– 根據三次心電圖 (ECG) 測量平均值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之 QT 間期 > 470 ms(女性)或 > 450 ms(男性)、有長或短 QT 症候群的病史、Brugada 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後 QT 間期延長的病史,或有尖端扭轉型心室搏動過速
– 試驗主持人認為出現的異常 ECG 具臨床顯著性,包括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二度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病竇症候群
o 患有第一度心臟傳導阻滯的參與者,在諮詢心臟科醫師且確認並無其他心臟風險後,可考慮納入試驗。
o 使用節律器治療較嚴重的心臟傳導阻滯和其他心律不整之參與者,允許其納入試驗中。
o 有良好控制心房顫動病史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
– 曾經(12 個月內)或目前有心室心律不整或有心室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如嚴重的結構性心臟病(例如:嚴重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限制型心肌病變、肥厚性心肌病變、浸潤型心肌病變、中度至重度瓣膜疾病),或具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o 臨床上顯著的電解質異常(例如:低血鉀、低血鎂、低血鈣)應在納入前修正。
‧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的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予以排除:
–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μL
– 可測得的 HIV 病毒量
– 過去 12 個月內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 接受穩定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 4 週
‧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病史(相當於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例如:B 型肝炎 [HBV] 或 C 型肝炎 [HCV])病毒、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活動性病毒感染的臨床定義為,需要抗病毒療法治療,或者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Ab])或 C 型肝炎(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若先前未曾進行 HBV 或 HCV 評估,則患者在篩選時無需進行。
–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其 HBsAg 和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及 HBV D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 已治癒 HCV 感染(其病毒量必須為無法測得,即完成治療後 3 個月內有持續的病毒學反應)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其 HCV 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如果患者為 HCV 帶原者且 HCV RNA 檢測結果呈陽性,則不視為符合資格。
對於已經成功治療病毒性肝炎的患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到病毒再活化或再次感染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且與試驗治療有關的患者整體潛在益處應視為超過整體風險。
‧ 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的上胃腸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可能影響腸道吸收),或原本即患有的慢性病症而導致基準期時出現第 2 級或更高等級的腹瀉
‧ 間質性肺病或休息時嚴重呼吸困難或需要氧氣療法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的嚴重感染,或其他臨床上顯著的感染。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完全從嚴重且臨床上顯著的感染中恢復的患者,可符合參與資格。
‧ 有任何嚴重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後會使患者無法安全地參與和完成試驗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型劑過敏或過敏性反應
‧ 針對停經前/停經中期患者或男性患者:已知對 LHRH 促效劑產生過敏性反應
‧ 懷孕或正在哺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giredestrant 後 10 天內、最後一劑 everolimus 後 8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exemestane 後 1 個月內懷孕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7 天內,必須具有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賴羿璇0287580542;余俊明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0 人,全球人數 3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5-01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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