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對於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且腫瘤為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患者,曾接受過一線或二線全身性化療後使用Dato-DXd對照試驗主持人選用的化學治療之試驗 (TROPION-Breast01)
試驗申請者: |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9268C000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01498183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1-10-18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1-11-01 至 2026-12-31 |
試驗目的
在曾接受一線或二線全身性化療的 HR 陽性、HER2 陰性,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的受試者中,針對 Dato-DX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標準照護單一藥物化療(eribulin、capecitabine、vinorelbine 或 gemcitabine)的療效和安全性,尋求穩健且詳盡的了解。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主成分,劑型,劑量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Injection20 mg/ml5 ml/vial
宣稱適應症
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且腫瘤為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 |
N/A |
N/A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1. 在手術無法切除/轉移性疾病條件下,於曾接受一線或二線化療治療之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HR 陽性、HER2 陰性乳癌受試者中依據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所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證明 Dato 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此項分析將納入所有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按照其隨機分配狀況),無論受試者是否退出治療、接受另一項抗癌療法,或在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惡化前出現臨床上的惡化。
關注的指標為 PFS 的風險比。
2. 在手術無法切除/轉移性疾病條件下,於曾接受一線或二線化療治療之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HR 陽性、HER2 陰性乳癌受試者中所評估的整體存活期 (OS),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當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此項比較將納入所有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按照其隨機分配狀況),無論受試者是否退出治療或接受另一項抗癌療法。
關注的指標為 OS 的風險比。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在日本為? 20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 HR 陽性、HER2 陰性乳癌(依據 ASCO/CAP 準則,根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即證實為 HR 陽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 1%])和 HER2 陰性。若受試者在轉移性疾病後有多筆檢測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當地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
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接受內分泌療法治療時惡化或不適合接受?分泌療法,且在手術無法切除/轉移性條件下曾接受一到二線先前標準治療的化療。受試者必須已在其最近一線化療中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
註:如果基於任何原因,在使用 28 天內將化療藥物換成另一個同類藥物(即:將抗代謝物換成抗代謝物),則第一種藥物不計為一線(Flatiron 2019)。標靶藥物(例如 mTOR 抑制劑、PD-1/PDL1 抑制劑、PARP 抑制劑)、內分泌療法和 CDK4/6 抑制劑本身不計入先前化療的線數,但此類藥物結合轉移性化療的療程仍應歸類為一線化療。
4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以接受列為 ICC 的其中一種化療選項 (eribulin、capecitabine、vinorelbine、gemcitabine)。
註:先前曾接受任何這些藥物的受試者,可以選擇本試驗中的另一種 ICC 化療。
5 ECOG PS 為 0 至 1,且在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6 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 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可測量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 或 MRI 準確測量最長直徑?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15 mm),並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
註:不允許僅有骨骼轉移的受試者。
7 先前接受過腫瘤脊髓壓迫治療,或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劑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8 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 血紅素:?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 總膽紅素: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
- ALT 和 AST:AST/ALT 為? 2.5 × ULN;然而,若是因肝臟轉移而升高,則允許? 5.0 × ULN。
- 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為? 30 mL/min(使用真實體重):
女性: CrCL = 體重 (kg) ×(140 - 年齡) × 0.85
(mL/min) 72 ×血清肌酸酐 (mg/dL)
男性: CrCl = 體重 (kg) ×(140 - 年齡)
(mL/min) 72 ×血清肌酸酐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 (INR) 或凝血?原時間 (PT),以及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1.5 × ULN。
9 在第一次給藥 28 天內,依據心臟超音波或 MUGA 測定的 LVEF ? 50%。
10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
- 重大手術:? 3 週。
- 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放射療法:? 4 週(其他部位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為? 2 週)。
- 包括荷爾蒙療法的抗癌治療:? 3 週(對於小分子標靶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但核因子kappa-B 配體受體致活劑 (RANKL) 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的 denosumab)除外
-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11 篩選時,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可提供 FFPE 腫瘤檢體(組織塊為最佳,或至少 20 片新鮮切下的組織玻片)。這些檢體可來自原發性病灶(手術切除或診斷時之檢體),或者來自轉移性病灶(骨骼除外)用於組織分析(包括但不限於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的 IHC 染色,以及腫瘤突變分析)。提交進行分析的必要 FFPE 腫瘤檢體,應盡可能在接近診斷出轉移或手術無法切除疾病的時間點取得。若無法取得足量的FFPE 組織塊或至少 20 片組織玻片,受試者仍可能視為符合資格。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取得試驗團隊的核准讓受試者進入試驗。
註:中國的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12 篩選時的最少平均餘命為 12 週。
性別
13 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但,口服雌激素不在允許範圍內。
生殖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尿液和/或血清)結果為陰性
15 女性受試者必須為停經後至少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的失敗率的方法)。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的女性,請參見附錄G。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附錄G之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至少 7 個月後,女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具生育能力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
16 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
知情同意
17 如附錄A所述,有能力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醫療病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證實的疾病(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異體器官移植史,以及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或重大或心臟的或精神上的病症),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實體腫瘤。由先前抗癌療法造成的持續毒性(脫髮除外)尚未緩解至 CTCAE 版本 5.0 的? 1 級或基準期程度。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試驗醫師或指定人員後,予以納入。
3 若受試者出現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次給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第 2 級,且以 SoC 治療可控制住),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之試驗醫師或指定人員後,由試驗主持人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4 需要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未受控制感染;疑似感染(例如:早期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
註: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5 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之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或篩選時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HBs、抗-HBc 或 HBV DNA)或 C 型肝炎(C 型肝炎 [HCV] 抗體或 HCV RNA)檢測結果評估,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
註: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僅抗-HBs 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6 已知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為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CD4+ 計數/濃度> 250、過去 12 個月內無可用於定義愛滋病 (AIDS) 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反轉錄病毒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
7 患有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級)、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律不整,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8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 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ECG 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為> 470 毫秒。
�{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的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9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有疑似 ILD/肺炎且不能以影像學排除。
註:於基準期篩選時,胸腔斷層掃描顯示有間質性肺病/肺炎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0 患有間發性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上嚴重肺部損傷,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即:第一次給藥的三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部疾病、肋膜積液等),或侵犯肺部的任何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曾接受肺切除術。
11 軟腦膜癌病。
12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3 已知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先前/併用療法
14 曾接受任何下列抗癌療法:
�{ 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 (topoisomerase I) 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治療(包括 ADC)
�{ TROP2 標靶療法
�{ 先前接受相同 ICC 藥物的治療
�{ (註:如果受試者能夠接受先前未曾接受過的另一種 ICC 藥劑治療,則有資格納入本試驗;請見納入條件2)
15 任何併用抗癌治療,但用於治療骨骼轉移的雙磷酸鹽類、denosumab 除外。
16 併用用於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局部療法除外)。
1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9 併用慢性全身性(IV 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但為治療不良事件者除外(本試驗允許使用吸入性類固醇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
註:本試驗不排除罹患支氣管肺疾病而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例如 albuterol)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0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1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次給藥前 4 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 T-DXd (trastuzumab deruxtecan)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分配到哪一個治療),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 已知對 Dato-DXd 或此藥品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過敏的受試者。
23 已知曾對於其他單株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2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機構人員)。
25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 僅限於女性,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黃詩勻/ 02-2730-2372; 陳恩琪/ 02-2737-8628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N/A 人,全球人數 N/A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1-11-02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8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