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 Saruparib Camizes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試驗,比較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與醫師所選 CDK4/6 抑制劑加上內分泌療法或加上 Camizestrant 作為帶有 BRCA1、BRCA2 或 PALB2 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IHC 0、1+、2+/ ISH 非擴增)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EvoPAR-Breast01)

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 LEE011 (Ribociclib)

一項第IIIb 期試驗,探討輔助性ribociclib 用於HR+、 HER2-早期乳癌廣泛患者族群的療效及安全性(Adjuvant WIDER)

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 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 Disitamab Vedotin Tucatinib Tuc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或併用其他抗癌療法,用於實體腫瘤的第 1b/2 期開放標記試驗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0100009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88

一項第 Ib/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Capivasertib 加上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用於荷爾蒙受體陽性及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CAPItello-292)

MK-3475 MK-2870 /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MK-2870 (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

一項以MK-2870為單一藥物和併用Pembrolizumab相較於醫生選擇之治療在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R陽性、HER2陰性(HR+/HER2-)乳癌患者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第三期試驗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 Saruparib Camizes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試驗,比較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與醫師所選 CDK4/6 抑制劑加上內分泌療法或加上 Camizestrant 作為帶有 BRCA1、BRCA2 或 PALB2 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IHC 0、1+、2+/ ISH 非擴增)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EvoPAR-Breast01)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722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40124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6-0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7-31 至  2031-12-31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在罹患 BRCA1、BRCA2 或 PALB2m、HR 陽性、HER2 陰性(定義為 IHC 0、1+、2+/ ISH 未擴增)晚期乳癌的患者中,評估 saruparib (AZD5305) 加上 camizestrant 相較於醫師所選 CDK4/6i 加上 ET 的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Saruparib (AZD5305), Film-Coated tablets
Camizestran(AZD9833) Film-Coated Tablet

主成分,劑型,劑量

Saruparib
Camizestrant
膜衣錠
膜衣錠
20mg
75 mg
tab
110

 

 

宣稱適應症
BRCA1、BRCA2或PALB2突變和荷爾蒙受體陽性、 HER2陰性(IHC 0、1+、2+/ ISH非擴增)晚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透過評估 PFS,證明 saruparib (AZD5305) + camizestrant 相較於醫師所選 CDK4/6i + ET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齡 ≥ 18 歲
2 停經前/停經過渡期和/或停經後的成年女性,以及成年男性
(a) 停經前/停經過渡期的女性(即:未符合下列定義之停經標準者)若適合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 (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LHRH) 促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時開始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b)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
(i) 年齡 ≥ 60 歲,或
(ii) 年齡 < 6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化療/卵巢抑制/tamoxifen 或類似藥物至少 12 個月。您的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也應經確認在停經後女性的標準實驗室參考範圍內,或
(iii)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若您為男性,當您符合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治療的資格時,可予以納入,除非您有明確的睪丸切除病史。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時開始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診斷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乳癌。
(a) 使用符合 2020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認證分析專業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certified analytics professional 2020, ASCO CAP 2020) 準則的分析法,最近一次腫瘤切片評估有雌激素受體 > 1% 陽性染色細胞的資料記錄。
(b) 依據最近一次腫瘤切片的當地檢測,資料顯示患有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依據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認證分析專業準則,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腫瘤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分數為 0/1+,或按原位雜交法(螢光原位雜交法 (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顯色原位雜交法 (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CISH)、銀原位雜交法 (silver in situ hybridization, SISH)、雙色原位雜交法 (dual colour in situ hybridization, DISH))判定為陰性,定義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17 號染色體 (centromere 17, CEP17) 比值 < 2,或單一探針評估的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拷貝數 < 4。
4 患有無法接受治癒性治療之局部晚期疾病或轉移性疾病的晚期乳癌。您必須有至少一處病灶(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可在基準期時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正確評估(若無法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則進行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且適合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Version 1.1, RECIST v1.1) 重複評估。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在篩選基準期前和在隨機分配前的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
6 最短預期餘命為 12 週。
7 根據中央實驗室服務手冊,需要您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 fixed an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應提供一份有可用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的書面確認,以符合隨機分配試驗要求。
8 您必須:
(a) 依據經臨床實驗室改善案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CLIA)/經認證分析專業 (certified analytics professional, CAP) 所認證之實驗室(美國)、當地認證實驗室(美國以外)、或由試驗委託者認可之合格實驗室(僅適用於中國)進行的當地檢測,而有資料顯示在乳癌易感基因 1、乳癌易感基因 2 或乳癌易感基因 2 之夥伴和定位蛋白基因中帶有生殖細胞腫瘤功能喪失突變。可能會依據已知的生殖細胞狀態,將您隨機分配至試驗中,或
(b) 由中央組織檢測認定在乳癌易感基因 1、乳癌易感基因 2 或乳癌易感基因 2 之夥伴和定位蛋白基因中帶有腫瘤功能喪失突變。
9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a)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輸血時,血紅素 ≥ 10.0 g/dL
(b)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d)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e)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5。若您正在接受口服抗凝血劑,當國際標準化比值 < 2 時,可予以納入。若您有國際標準化比值升高的臨床原因,例如出血性疾病、肝臟合成功能受損,應予以排除。
(f)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有記錄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則為 ≤ 3 × 正常值上限。
(g)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若您患有肝臟轉移,則為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5 × 正常值上限
(h) 依據慢性腎病 - 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5 mL/min/1.73 m2。
‧ 若您的(若您是男性)血清肌酸酐 (serum creatinine, SCr) ≤ 0.9 mg/dL (≤ 79.56 μmol/L),請使用下列公式:142 x(血清肌酸酐/0.9)- 0.302 x 0.9938 年齡(歲)
‧ 若您的(若您是男性)血清肌酸酐 > 0.9 mg/dL (> 79.56 μmol/L),請使用下列公式:142 x(血清肌酸酐/0.9)- 1.200 x 0.9938年齡(歲)。
‧ 若您的(若您是女性)血清肌酸酐 < 0.7 mg/dL,請使用下列公式:
142 x(血清肌酸酐/0.7)- 0.241 x 0.9938 年齡(歲)x 1.012
‧ 若您的(若您是女性)血清肌酸酐 > 0.7 mg/dL,請使用下列公式:
142 x(血清肌酸酐/0.7)- 1.200 x 0.9938 年齡(歲)x 1.012

生殖方面
10 未停經或未接受子宮切除術的女性,必須有資料顯示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的驗孕結果為陰性。
11 若您具生育能力:
(a) 篩選時和每個試驗治療週期前的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b) 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生活,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一種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準則])。
* 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c) 自篩選期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必須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採集卵子供其自身使用。
12 如果您是男性參與者:
(a) 自篩選起、直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期間,與所有性伴侶有性行為時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準則])。若您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應在此期間全程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b) 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約 6 個月內,必須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3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4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aemia, AML) 的病史,或有顯示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特徵(依據先前的診斷研究認定)。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特定篩檢並非必要。
2 有任何已知的出血傾向(例如:活動性消化性潰瘍、近期 [6 個月內] 發生出血性中風、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3 因任何原因(例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0.5 × 109/L 或血小板 < 50 × 109/L),而有任何持續(> 2 週)重度血球減少症的病史。
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動性未受控制的感染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未受控制的重大癲癇疾病和活動性出血疾病、不穩定型脊髓壓迫、上腔靜脈症候群、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HRCT) 顯示患有廣泛性間質性雙側肺部疾病、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您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而會使試驗藥物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6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外包括:
(a) 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治療期間無已知活動性疾病的惡性腫瘤
7 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若您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合理預期不會影響您在試驗治療期間之安全性的毒性(例如:荷爾蒙療法相關副作用),可在試驗臨床主管同意下納入。
8 脊髓壓迫、腦部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除非明確接受局部療法、無症狀、穩定,且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不需要類固醇至少 4 週。腦部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醫療病況 – 感染
9 有活動性和未受控制之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的證據。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篩檢並非必要。若您先前曾接觸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當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符合資格: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和抗慢性 B 型肝炎抗體 (anti-chronic hepatitis B,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陰性,或
(b)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和抗慢性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且符合以下條件 i 至 iii:
(i)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病毒負荷量 < 2000 IU/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可接受非由 B 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異常轉胺酶數值,即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iii)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2 週前開始抗病毒治療,並在治療期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c) 抗慢性 B 型肝炎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 2000 IU/L。
(d) 若您的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可符合資格。
註:若您無法取得肝病學服務,和/或目前需要抗病毒治療,我們應謹慎考慮是否將您納入。
10 證據顯示患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若您患有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量,即低於 400 copies/mL,
(b) 分化群 4 受體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 receptor,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c) 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的伺機性感染病史,和
(d) 穩定使用相同的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至少 6 個月。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篩檢並非必要。
11 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異常,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醫療病況 - 心臟方面
12 篩選時,無法在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上確認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
13 篩選時進行、取平均值、且間隔 5 分鐘記錄之三次心電圖的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隔(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平均值 > 470 ms,除非計畫將您分配至接受 ribociclib,在此情況下,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 450 ms 為排除條件(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14 靜態心率 < 55 bpm,若您使用減少心率的伴隨藥物;或有中風、未受控制冠狀動脈心臟病或心律不整的病史。允許在篩選期間重複測量。
15 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隔 (QT interval corrected,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症狀性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直系親屬有長 QT 症候群、未滿 40 歲原因不明心因性猝死的病史,或使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併用藥物、肥厚性心肌病變、臨床上顯著的狹窄性瓣膜疾病、臨床上顯著的低血鉀症、高血鉀症、低血鎂症和高血鎂症、低血鈣症和高血鈣症。篩選期間可將電解質異常校正至正常範圍內。
16 靜態心電圖之節律、傳導或形態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17 篩選時(或依據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進行的評估)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且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 ≥ 第 2 級。
18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若患有高血壓,可能可以符合資格,但基準期時血壓必須得到適當控制。您可能會接受有關血壓要求的重新篩選。
19 曾在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血管成形術或血管支架。
不允許的先前/併用療法。
20 伴隨外源性生殖荷爾蒙療法(例如:避孕丸、荷爾蒙替代療法、Mirena 子宮內避孕器或 megestrol acetate)或非局部荷爾蒙療法,以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您應已從任何臨床上顯著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復。
22 在首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照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首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放射照野或超過 30% 骨髓的姑息性放射治療。您應已從任何臨床上顯著的不良事件中完全恢復。
23 除了隨機分配前最長 28 天內的內分泌療法 (endocrine therapy, ET) 治療外,不允許曾為局部區域性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24 曾在 28 天內接受血液製劑支持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治療。
25 同時使用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
26 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或至少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同時使用下列類型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
(a) 細胞色素 P450 3A4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的強效和中效誘導劑/抑制劑
(b) 敏感性細胞色素 P450 2B6 (cytochrome P450 2B6, CYP2B6) 受質
(c) 治療指數狹窄的細胞色素 P450 2C9 (cytochrome P450 2C9, CYP2C9) 和/或細胞色素 P450 2C19 (cytochrome P450 2C19, CYP2C19) 受質,例如:warfarin(和其他香豆素衍生維生素 K 拮抗劑抗凝血劑)和 phenytoin。
上述包括但不限於。
27 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且已知有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 TdP) 風險的藥物。
28 全身性使用 atropine。
29 下列排除條件適用於早期乳癌的治療:
(a) 最後一劑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後 ≤ 84 天內疾病惡化
(b) 以最後一劑多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劑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ribose) polymerase inhibitor, PARPi) 和/或含鉑藥物治療早期乳癌後 ≤ 1 年(365 天)內發生疾病惡化
(c) 在輔助治療條件下,在最後一劑週期素依賴性激酶 4/6 抑制劑 (cyclin-dependent kinase inhibitor 4/6, CDK4/6i) 後 ≤ 1 年(365 天)內疾病惡化
(d) 在最後一劑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包括 camizestrant)後 ≤ 1 年(365 天)內疾病惡化。
其他排除條件:
30 同時納入到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非介入性,或您在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1 您已知對 saruparib (AZD5305)、試驗中的任何試驗藥物或這些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32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3 若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您不應參與試驗。
34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5 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以陽性驗孕結果確認)或哺乳中,或者計畫受孕。
註:如果您的 B 型肝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亞侖/02-2730233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5 人,全球人數 5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6-10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7653 

 

  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 LEE011 (Ribociclib)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IIIb 期試驗,探討輔助性ribociclib 用於HR+、HER2-早期乳癌廣泛患者族群的療效及安全性(Adjuvant WIDER)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LEE011O12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08184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2-23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3-01 至  2030-01-31

試驗目的
這項開放標記、多中心、第IIIb 期單組試驗,目的為評估ribociclib 合併標準輔助內分泌療法(ET),用於HR 陽性(HR+)、HER2 陰性(HER2-),解剖學分期組別III、IIB 期,或IIA 期亞群的早期乳癌(EBC) 廣泛患者族群(合稱為主要群體),對於無侵襲性乳癌存活期(iBCFS) 的安全性及療效。也會在一個探索性群體中,納入第I 期亞群(高風險) 的患者。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擊癌利200 毫克膜衣錠/KISQALIR 200mg Film-Coated Tablets

主成分,劑型,劑量

LEE011 (Ribociclib) 膜衣錠 200 mg

 

 

宣稱適應症
早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 N/A N/A
花蓮慈濟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N/A N/A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試驗的主要納入條件包括:
1.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 時,必須為年滿18 歲的成人男性或女性。
2. 納入試驗前,參與者由當地實驗室使用最近分析的組織檢體,經組織學及/或細胞學檢驗,確診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陽性乳癌(BC)。
3. 罹患HER2? BC 參與者,定義為原位雜交檢驗結果陰性,或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狀態為0、1+ 或2+。若IHC 為2+,則由當地實驗室依據最近分析的組織檢體,原位雜交(FISH、CISH 或SISH) 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4.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可能已接受過任何標準術前輔助及/或輔助ET,包括tamoxifen 或toremifene,但應在先前ET 開始日期起的36 個月內參加試驗,且參與者剩餘的內分泌輔助治療至少應有3 年。對於先前接受過ET 治療>12 個月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應在篩選前排除疾病復發。先前接受過ET 治療12 至36 個月的參與者,上限為1000 名。
5. 參與者沒有本試驗中輔助ET 的禁忌症。
6. 參與者在接受手術完全切除腫瘤後,最終手術檢體在顯微鏡下的組織邊緣無腫瘤,且可歸類為以下其中一個類別:
‧ 解剖學分期組別III,或
‧ 解剖學分期組別IIB,或
‧ 解剖學分期組別IIA,符合下列任一項:
‧ N1,或
‧ N0,以及:
‧ 第3 級,或
‧ 第2 級,且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 Ki-67 ≥ 20%,或
‧ Oncotype DX 乳癌復發分數≥ 26 (停經前參與者的復發分數≥ 21,
Sparano et al 2022) 或
‧ Prosigna/PAM50 分類為高風險,或
‧ MammaPrint 分類為高風險,或
‧ EndoPredict EPclin 風險分數分類為高風險。
7. 僅限疾病第I 期探索性群體:
‧ 解剖學分期組別I (T1c, N0/N1mi),且為:
‧ 第3 級,或
‧ 第2 級,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Ki-67 ≥20%,或
‧ Oncotype DX 乳癌復發分數≥26 (停經前參與者的復發分數≥21),或
‧ Prosigna/PAM50 分類為高風險,或
‧ MammaPrint 分類為高風險,或
‧ EndoPredict EPclin 風險分數分類為高風險。
8. 參與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0、1 或2 分。
9. 參與者有足夠的骨髓及器官功能。
10. 使用KardiaMobile-6L 裝置或標準12 導程心電圖(若無法使用KardiaMobile-6L,依當地試驗主持人決定),評估的心電圖數值符合以下條件:
‧ 篩選時QTcF 間期< 450 msec (使用Fridericia 校正法的QT 間期)。
‧ 平均休息心跳速率每分鐘50-99 下(依心電圖決定)。
試驗的主要排除條件包括:
1. 參與者在接受治癒性手術後,有區域性淋巴結外的BC 遠端轉移(依AJCC 第8 版判定為第IV 期) 及/或復發的證據。
2. 除了輔助ET 以外,參與者同時接受其他的抗腫瘤治療。
3. 參與者同時患有其他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參與者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或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或預期壽命≤5年。
4. 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及/或心臟再極化異常。
5. 懷孕或哺乳(授乳) 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21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加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孫婷婷/02-23227777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60 人,全球人數 31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5-20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16569

 

  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 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 Disitamab Vedotin Tucatinib Tuc

試驗計畫名稱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或併用其他抗癌療法,用於實體腫瘤的第 1b/2 期開放標記試驗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SGNDV-004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1893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4-01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4-01 至  2030-01-31

試驗目的
主要
‧ 識別 disitamab vedotin 與 tucatinib 合併給藥時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最佳劑量。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治療方案,在以下情境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o 低 HER2 第二線 (2L) 或第三線 (3L) 晚期 BC
o HER2+ 第三線或之後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tucatinib,在以下情境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o 低 HER2 2L 或 3L 晚期 BC
o HER2+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次要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在以下情境中的抗腫瘤活性:
o 低 HER2 2L 或 3L 晚期 BC
o HER2+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tucatinib,在以下情境中的抗腫瘤活性:
o 低 HER2 2L 或 3L 晚期 BC
o HER2+ 3L+ 晚期 BC
o 低 HER2 2L 晚期 GC/GEJC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單一療法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disitamab vedotin 加上 tucatinib 的抗腫瘤活性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完整抗體和未接合 monomethyl auristatin E (MMAE) 在單一療法及加上 tucatinib 的藥物動力學 (PK)
‧ 探討 disitamab vedotin 的免疫原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Phase Ⅱ

藥品名稱
Disitamab Vedotin 45mg/Vial
Tucatinib 50mg/Tablet and 150mg/Tablet

主成分,劑型,劑量

Disitamab Vedotin
Tucatinib
Tucatinib
乾粉注射劑
膜衣錠
45mg
150mg
50mg
Vial
116
116

 

宣稱適應症

晚期胃癌和胃食道交界腺癌 (GC/GEJC)或乳癌 (BC)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 劑量遞增期內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
‧ AE 的類型、發生率、嚴重度、嚴重性與相關性
‧ 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類型、發生率與嚴重度,以及相較於基準點的顯著變化
‧ AE 導致治療中斷、劑量減少和停用治療的頻率
‧ 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v1.1) 評估的 ORR(確認的完全反應 [CR] 和確認的部分反應 [PR])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僅在受試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一般納入條件:
1. 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已滿當地法定成人年齡
2.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疾病
3.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對於劑量遞增期的受試者: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胃或胃食道交界腺癌或乳癌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5. 依據最近期的當地評估,HER2 狀態為 IHC 1+ 或更高。
6. .必須在標準照護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照護療法。


對於 A 組(HER2 弱陽性乳癌)的受試者:
7.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
8.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9. 以最近期的當地評估判定屬於 HER2 弱陽性狀態(IHC 1+ 或 IHC 2+/ISH 陰性)
10. 先前治療的要求:
a.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 (LA)/轉移性乳癌 (mBC),接受不超過 3 項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治療方案(包括 ADC)。
b. 已知帶有 BRCA 突變的受試者,若可取得且非醫療禁用就必須已接受過 PARP 抑制劑
c. 若在當地可作為標準照護療法使用,已在 T-DXd、sacituzumab govitecan、或其他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此類療法
d. 罹患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腫瘤的受試者,身患疾病必須難由內分泌療法所控制。
‧ 接受 LA/mBC 的 ≥2 線內分泌療法期間惡化,「且」已在輔助治療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或」
‧ 接受 LA/mBC 的 1 線內分泌療法期間惡化,「且」在確定性手術切除原發性腫瘤後的輔助內分泌療法期間復發,「且」已在輔助治療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
e. 罹患 HR 陰性、HER2 弱陽性且 PD-L1 陽性(CPS 10 或更大)腫瘤的受試者,若在當地可作為標準照護療法使用,必須已接受過 pembrolizumab 合併化療。
對於 B 組(HER2+ 乳癌)的受試者:
1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乳癌
12.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13. 以最近期的當地評估判定屬於 HER2+ 狀態(IHC 3+ 或 IHC 2+/ISH+)
14. 全部受試者必須:
a. 若在當地可作為標準照護療法使用,先前已接受過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類藥物。
b. 已在 T-DXd 或其他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此類療法
c.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 (LA)/轉移性乳癌 (mBC),接受不超過 3 項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治療方案
對於 C 組(HER2 弱陽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腺癌)的受試者:
15.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胃或胃食道交界腺癌
16.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階段
17. HER2 弱陽性表現,定義為以最近期的當地評估判定屬於 IHC 1+ 或 IHC 2+/ISH 陰性
18. 願意且能夠提供封存或新取得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塊
19. 全部受試者必須已接受過:
a. 先前針對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使用鉑類藥物、fluorouracil、或 taxane 類藥物的全身性療法
b. 對於局部晚期 (LA)/轉移性胃癌 (mGC)/胃食道交界腺癌 (GEJC),最後一劑(術前)輔助細胞毒性化療後 6 個月內惡化,會視為 1 線全身性療法
20. 受試者先前不得接受過 HER2 導向治療。一般排除條件
1. 已知對 disitamab vedotin 或 tucatinib 之藥物劑型中所含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 先前接受過帶有 MMAE 毒性小分子之 ADC 療法
3. 先前接受過 tucatinib 治療
4. 活動性 CNS 和/或軟腦膜轉移。
5.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研究性藥物。
6.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之前 3 年內,曾有其他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或有任何證據顯示先前診斷之惡性腫瘤殘留疾病。
7. 無法吞嚥口服錠劑或膠囊,或罹患任何重大胃腸道 (GI) 疾病,導致無法經口服充分吸收藥物。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鄭景鴻/ Tel: +886-2-7725-6625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9-12 人,全球人數 198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5-10

原文請見: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7611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0100009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88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 Ib/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Capivasertib 加上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 相較於 CDK4/6 抑制劑和 Fulvestrant用於荷爾蒙受體陽性及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CAPItello-292)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361D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01686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1-2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1-01 至  2028-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為透過評估罹患 HR+/HER2-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受試者(整體族群)的 PFS,證明 capivasertib 組相較於對照組的優越性。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Capivasertib
Capivasertib
10100009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1013006000
8810200300
錠劑
錠劑
160 mg/tablet
200 mg/tablet
50 mg/mL
75 mg/tablet
100 mg/tablet
125 mg/tablet
200 mg/tablet
tablet
tablet
vial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宣稱適應症
晚期/轉移性 HR+/HER2-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透過評估罹患 HR+/HER2-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受試者(整體族群)的 PFS,證明 capivasertib 組相較於對照組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預先規定的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同意書
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知情同意書 (ICF) 及計畫書 (CSP) 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3 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和/或生物標記分析的選擇性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學和/或生物標記知情同意書。應於最終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若基於任何原因未在最終篩選採集這些檢體,可能會在任何時間採集,直到治療後/疾病復發追蹤返診。
註:若受試者拒絕參與選擇性探索性基因研究和/或選擇性生物標記研究,受試者將不會受到懲罰,其利益亦不會受到影響。受試者不會被排除在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
有關 ICF 流程,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A。
年齡
4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且超過當地國家特定法定成年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有放射學或臨床證據顯示復發或惡化或無法耐受最後一項/目前治療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局部晚期疾病必須為不適合接受根治性切除的類型(經認定可能在試驗治療下使癌症分期改善後適合接受手術或消融技術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6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準則 (Hammond et al 2010; Wolff et al 2018),由最近一次腫瘤檢體判定具有經組織學確認的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R+/ HER2-) 乳癌(原發性或轉移性)。為了滿足 HR+ 疾病的要求,乳癌必須表現雌激素受體 (ER),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的共同表現。因此,腫瘤必須:
(a) ER+ 定義為 ≥ 1% 的腫瘤細胞在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中為 ER 陽性,或者無法取得百分比,則 Allred IHC 分數 ≥ 3/8,
(b) 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在 IHC 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陽性,或者若無法取得百分比,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3/8;或黃體素受體陰性,定義為在 IHC 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陽性,或者若無法取得百分比,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2/8;或黃體素受體未知,且
(c) 為 HER2-,定義為 IHC 強度為 0 或 1+,或 IHC 強度為 2+ 且原位雜交反應 (ISH) 上沒有擴增的證據。
7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條件「a」、「b」和「c」不可藉由在開始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所進行的輸血、輸注或生長因子支持來達成。
(a) 血紅素 ≥9.0 g/dL。註:任何輸血均必須在確認血紅素 ≥ 9.0 g/dL (≥ 5.59 mmol/L) 前 > 14 天進行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d)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是有記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 × ULN。
(e)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對於有肝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
(f)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分鐘(使用實際體重);僅當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時,才需要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8 受試者必須能夠吞嚥口服藥物,且能使藥物留在體內。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10 最短預期壽命為 12 週。
性別
11 成年女性(停經前/停經中期/停經後),以及成年男性:
(a) 停經前(和停經中期,即不符合下列停經後條件者)女性和男性,若適合接受 黃體刺激素釋放激素(LHRH) 促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受試者應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當天或之前開始接受 LHRH 促效劑的併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b) 停經後女性定義為符合至少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o 年齡 ≥ 60 歲
o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o 年齡 < 60 歲且無月經 < 12 個月(連續),且篩選時的濾泡刺激素 (FSH) 和雌二醇依據當地實驗室判定為停經後範圍內
o 年齡 < 60 歲且無月經 ≥12 個月(連續)
註:< 60 歲的女性若因化療引起無月經 ≥ 12 個月,應在篩選時檢查 FSH 和雌二醇,且若 FSH 和雌二醇均在當地實驗室的停經後範圍內,則應依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和/或當地準則連續重複檢測 FSH 和雌二醇,以確認停經後狀態。由於 fulvestrant 和雌二醇的結構相似性,FASLODEX 可能干擾免疫分析法的雌二醇測量,導致雌二醇濃度假性升高 (FASLODEX SmPC);應遵循當地準則。
註:接受卵巢功能抑制 (OFS) 的受試者無法判定更年期狀態。若受試者在接受 OFS 時進入試驗,則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接受 LHRH 促效劑。
註:若在篩選時或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發現女性未停經,則必須開始使用 LHRH 促效劑和適當的避孕方法(計畫書附錄 G)。
生育
12 受試者不得正在哺乳,且具生育能力女性(停經前和停經中期女性)在開始給藥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未完全禁慾(即:在與試驗治療相關的整個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且有意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自納入試驗起使用至少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計畫書表 28)加上屏障法(男性保險套、女性保險套、子宮頸帽、含殺精劑的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綿加上殺精劑),並在整個藥物治療期間持續直至藥物全身性暴露結束(至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或最後一劑 capivasertib 後 4 週,或最後一劑 CDK4/6i [palbociclib、ribociclib,或 abemaciclib] 後 3 週,以較晚發生者為準)。註:務必遵從具有最長藥物全身性暴露時間的避孕要求,即使最終未停用藥物。
13 未絕育且有意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包括以雙側睪丸切除術以外的方法絕育的男性,例如:輸精管切除術),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藥物全身性暴露結束(至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或至最後一劑 capivasertib 後 16 週,或至最後一劑 palbociclib 後 14 週,或至男性受試者相關藥物全身性暴露結束 [5 個半衰期] 期間,另需針對 ribociclib 和 abemaciclib 再外加 90 天期間,以較晚發生者為準)必須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例如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未核准殺精劑的國家中,僅接受保險套)(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註:務必遵從藥物在體內的作用和影響結束具有最長藥物全身性暴露時間的避孕要求,即使終未停用藥物。若男性受試者希望在未來使他人受孕,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冷凍精子。
註: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在此整個期間也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4 受試者必須根據當地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有資格接受 fulvestrant ,以及 palbociclib 或 ribociclib 兩者其中至少一種的療法。
15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含(術前)輔助性內分泌藥物療程(單一藥物或合併治療)的治療,且在(術前)輔助性內分泌治療(tamoxifen、芳香環酶抑制劑[AI] 或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期間或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內,有乳癌復發或惡化的放射學證據。
16 在造影腫瘤評估中,受試者必須:
(a) 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利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在基準期時可準確測出其最長直徑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需 ≥15 mm),而且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或者
(b) 若無上述定義之無可測量的疾病,必須至少有 1 個可透過 CT 或 MRI 評估的蝕骨性或混合性(蝕骨性 + 骨硬化性)骨骼病灶;沒有可測量的疾病且僅有骨硬化型/骨髓性骨骼病灶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7 同意提交且提供必要性的 FFPE 腫瘤檢體用於中央檢測。最好是取自最近一次收集之隨機分配前腫瘤檢體(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必須提供 30(最少 20)片新鮮的未染色連續腫瘤切片。用於次世代定序 (NGS) 分析的組織要求,請參見診斷檢測手冊。在本試驗的第 III 期部分中,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成當地病理學品質確認 (QC),以確保檢體適合用於 NGS 分析。註:中國的腫瘤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不得納入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根治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潛在根治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第 I 期子宮內膜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即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放射性治療法。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4 因之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 CTCAE 第 1 級),不包括掉髮。針對患有第 1 級貧血或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受試者,只有在其細胞計數條件非藉由生長因子或輸血支持使符合資格時,才允許納入。如果預期受試者已有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或週邊感覺神經病變)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臨床團隊後予以納入。
5 脊髓壓迫、腦部轉移或軟腦膜轉移,除非這些病灶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例如:放射療法、手術),且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4 週已停用用於控制轉移症狀的類固醇,並在臨床上保持穩定。
註:允許使用類固醇治療/預防放射療法產生的後遺症,但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
6 篩選時符合任何以下的心臟條件:
(a) 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隔 (QTcF):
(i) 將接受 palbociclib 治療的受試者:連續 3 次(重複三次)心電圖(ECG) 測量平均值取得的 QTcF ≥ 470 ms
(ii) 將接受 ribociclib 治療的受試者:連續 3 次(重複三次)ECG 測量平均值取得的 QTcF ≥ 450 ms
(b) 心臟節律、傳導或形態出現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包括但不限於:完全性左束支性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臨床上顯著且未裝有心律節律器的心搏過緩 (心率[HR] < 50 bpm),或未裝有心律節律器的病竇症候群
(c) 任何會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臨床上顯著的左心室肥厚、電解質紊亂(鉀,特別是低血鉀、鎂、鈣和磷;校正電解質後,可能允許參與)、可能患有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 40 歲以下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d)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任何以下手術或病況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紐約心臟學會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 2
(e) 控制不良的低血壓 - 收縮壓 (SBP) < 90 mmHg,和/或舒張壓 (DBP) < 50 mmHg
(f)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SBP > 160 mmHg 和/或 DBP > 100 mmHg
(g) 心臟超音波(或者若無法進行心臟超音波或心臟超音波檢測結果不確定,則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的評估顯示心臟射出分率超出機構正常值範圍或 < 50%(以較高者為準),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情況穩定且在臨床上不顯著。
7 心律不整病史(多放電點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有症狀或儘管治療仍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且會診心臟專科醫師(建議),則可允許納入。不允許使用延長 QTc 的抗心律不整藥物(第 I 或 III 類)。
8 篩選時有臨床上顯著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為符合任何下列一項:
(a) 受試者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第 2 型糖尿病,且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
(b) HbA1c ≥ 8.0% (63.9 mmol/mol)
9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或慢性胃腸道疾病以及其他可能阻礙任何試驗藥物(IMP)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的狀況。
10 接受 abemaciclib 治療的受試者(僅限第 Ib 期):同時患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導致腹瀉可能性或導致腹瀉嚴重程度臨床上顯著增加的狀況。已知凝血異常,例如出血傾向,或以抗凝血劑治療,而使 fulvestrant 肌肉注射無法進行。(不適用於台灣)
11 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12 重度控制不良的免疫缺乏症候群。
13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經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證據,包括未經控制的高血壓,或活動性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和 C 型肝炎的活動性感染定義,請參閱 WHO 準則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49981),不需篩檢慢性病況。HIV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參數:
(a)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細胞/mL 且 HIV 病毒量 < 400 複製數/mL;兩者均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和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療程期間檢查。
(b) 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伺機性感染病史。
(c) ART > 4 週(以確保可耐受 ART,且毒性不會與試驗藥物毒性混淆)。如果受試者未接受 ART,且經認定不適合開始接受 ART,請諮詢阿斯特捷利康醫療團隊。
(d) 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I 瞭解禁用藥物列表,其中包括了一些 HIV 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14 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影像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不需篩檢結核病。
15 對 IMP 或任何與 IMP 具有相似化學結構或類別的藥物之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有過敏反應的病史。
16 有失智症、意識狀態改變或任何精神病狀況的證據,而無法瞭解或提供知情同意。
17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發現結果,依試驗主持人評斷,合理懷疑有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使受試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或干擾取得知情同意的疾病或病況。
先前/併用療法
1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 5 個半衰期內,曾使用已知會顯著延長 QT 間隔且與 TdP 相關的藥物。
19 無法符合第 6.5.2 節所述的注意事項和限制。
2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或抗癌藥物(目前的荷爾蒙療法除外),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以抗體為基礎的抗癌藥物。除了皮質類固醇外,應避免使用慢性免疫抑制療法。
21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接受試驗介入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聖約翰草為 3 週)曾接受強效(第 Ib 期部分為中度)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允許使用弱效 CYP3A4 抑制劑,但不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改變劑量。請注意,在開始 capivasertib 給藥前,某些 CYP3A 受質可能需要充分的清除期或劑量降低。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I 的指引。
其他排除條件
23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4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5 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2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具有使受試者不符合內分泌療法資格的疾病負擔(例如:短期內可能危及生命的有症狀的內臟疾病)。
先前/併用療法
27 用於無法進行手術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任何一線內分泌療法。
註 1:若在無轉移性乳癌(術前輔助性)的情況下嘗試以內分泌療法降低局部晚期腫瘤的分期,且隨後進行腫瘤手術,則不計入晚期乳癌(ABC)的某一線療法。相反地,若腫瘤仍無法進行手術,則應將此治療視為 ABC 的某一線療法。
註 2:允許ABC在化療後無疾病惡化的情況下,接受化療後內分泌維持治療,且將不會計為 ABC 的另一線治療。
註 3: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不視為 ABC 的某一線療法。此外,在無疾病惡化的情況下,在某一線療法範圍內轉換藥物不算是新的某一線的療法。
28 以超過 1 線化療治療無法進行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註 1:若化療療程在第一劑給藥期間或 6 週內因毒性而中止,且最多進行一個週期,且在開始後續療法時無臨床或放射學疾病惡化證據者,不被視為某一線療法。
註 2:輔助性和術前輔助性化療未歸類為 ABC 的化療線數。
註 3:抗體藥物複合體被歸類為同一線化療。
29 先前或同時接受全身性 AKT、PI3K 和 mTOR 抑制劑治療。
30 先前曾在疾病轉移情況下接受 CDK4/6i 治療(例如:palbociclib、ribociclib、abemaciclib 或未經上市之 CDK4/6i)。
註:受試者可能曾接受(術前)輔助性 CDK4/6i,前提是無疾病間隔至少為 12 個月(即:CDK4/6i 治療最後一天與復發日期之間的間隔至少為 12 個月),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適合以第三期建議劑量(RP3D)接受試驗治療。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詹書柔/02-3393-1388#6727/zoe.chan@qps-taiwan.com; 葉子瑜/0989-754-848/amy.yeh@astrazeneca.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4 人,全球人數 895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1-27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6534 

 

  MK-3475 MK-2870 /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MK-2870 (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以MK-2870為單一藥物和併用Pembrolizumab相較於醫生選擇之治療在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R陽性、HER2陰性(HR+/HER2-)乳癌患者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第三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2870-010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02729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1-1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3-15 至  2032-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評估,比較MK-2870與醫生選擇之治療(TPC)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2. 針對所有受試者,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比較MK-2870併用pembrolizumab與TPC之PFS。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MK-3475
MK-2870

主成分,劑型,劑量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MK-2870 (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TROP2 monoclonal antibody conjugated to KL610023 )
凍晶注射劑及懸浮注射液
注射用凍晶粉末
200mg/4mL/vial
200mg/vial
242
048

 

宣稱適應症
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從隨機分配至首次記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而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如果您患有無法透過手術切除的荷爾蒙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陰性(HR+/HER2-)乳癌,您可以參加此試驗。
將使用一項檢測來了解您的檢體是否具有這些特徵。研究已顯示這項檢測通常是準確的,但無法保證結果。有可能檢測會呈現偽陰性(檢體具有生物標記,但是檢測結果表示沒有)或偽陽性(檢體沒有生物標記,但是檢測結果表示有)。如果是偽陰性,將不會允許您參加本試驗,即使您可能從試驗治療得到益處。如果是偽陽性,您可能參加試驗,但是可能不會從試驗治療得到益處。
您的癌症必須已經擴散到身體的其他部位(轉移性)或處於擴散的早期階段(局部晚期),並且無法透過手術切除。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要求。
您的癌症必須在荷爾蒙治療期間生長或擴散。如果您的腫瘤中荷爾蒙受體的表現低(在0到100範圍內的1到10之間),即使您的癌症在荷爾蒙治療期間沒有生長或擴散,您可能仍會參加此試驗。您必須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若在本試驗之外,您可以按照目前核准的指引接受內分泌治療以及另一種稱為CDK4/6抑制劑的治療。可能會有一些原因使您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原因。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02-6631-600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12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1-22

原文請見: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6531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