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NGM707 / NGM707

以 NGM707 做為單一療法及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之第 1/2 期劑量遞增/擴展試驗

Tucatinib TabletsTucatinib Tablets / Tucatinib

隨機分配、雙盲、第3期試驗,以 Tucatinib或安慰劑併用 ado-trastuzumab emtansine (T-DM1)治療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乳癌受試者 (HER2CLIMB-02)

Abemaciclib / Abemaciclib (LY2835219)

postMONARCH: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比較在CDK4和6 抑 制劑和內分泌療法後惡化的H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中使用Abemaciclib併用 Fulvestrant相對於安慰劑併用Fulvestrant療效的第3期試驗

ARX788 / ARX788

一項全球、ARX788 第 2 期研究、用於對 T-DM1 和/或 T-DXd 和/或含 Tucatinib 療法有抗藥性或難治性之第二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陽性轉移性乳癌患者

Giredestrant (GDC-9545) / Anhydrous crystalline monotartrate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雌激素受體陽性、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的早期乳癌病患,評估輔助性Giredestrant相對於醫師選擇的輔助性內分泌單一療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NGM707 / NGM707

試驗計畫名稱
以 NGM707 做為單一療法及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之第 1/2 期劑量遞增/擴展試驗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NGM Biopharmaceuticals, Inc.
試驗計畫書編號: NGM707-IO-101
核准執行文號: 1109501116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1-1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1-05 至  2025-03-31

試驗目的
這項首次應用於人體 (FIH)試驗包含四 (4) 個部分。前兩 (2) 個部分的目的,是確定 NGM707 單獨使用(第 1a 部分)或併用 pembrolizumab(第 1b 部分)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將執行其餘兩 (2) 個部分,以進一步探索當 NGM707 單獨使用(第 2a 部分)或併用 pembrolizumab(第 2b 部分)時,在治療特定癌症方面的表現如何。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Phase Ⅱ

藥品名稱
NGM707

主成分,劑型,劑量

NGM707Solution20 mg/mLvial
 
宣稱適應症
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腎細胞癌 (RCC)、非小細胞肺癌 (NSCLC)、黑色素瘤、胰臟癌、胃癌、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內頸部癌、大腸直腸癌、食道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a 部分及第 1b 部分
•DLT(劑量限制毒性)
•AE:分類方式包括類型、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
•實驗室結果異常:分類方式包括類型、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及發生時間
第 2a 部分及第 2b 部分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客觀腫瘤反應(PFS、ORR、DOR)及 DCR
僅第 2b 部分: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 OS
•AE:分類方式包括種類、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
•實驗室結果異常:分類方式包括類型、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及發生時間

次要評估指標
第 1a 部分
•NGM707 的 PK 參數:第 1 週期第 1 天和第 4 週期第 1 天的 Cmax、AUClast,若能取得相關資料,則包含 CL、Vd、t1/2
•抗 NGM707 ADA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1b 部分
•NGM707 的 PK 參數:第 4 週期第 1 天的 Cmax、AUClast,若能取得相關資料,則包含 CL、Vd、t1/2
•抗 NGM707 ADA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2a 部分及第 2b 部分
•選定週期的 NGM707 波谷濃度
•抗 NGM707 ADA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三/探索性評估指標
第 1a 部分及第 1b 部分
•療效: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 ORR、PFS、DoR 評估
•可能分析用於評估骨髓重新編程藥效學生物標記與 PK、藥效學、安全性、療效等臨床治療結果之間相關性的額外評估指標,以收集資訊佐證未來的研發計畫。舉例如下:
o從源自新鮮或留存組織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蠟塊或玻片到臨床治療反應,基準期 ILT2 與 ILT4 表現的相關性
o周邊血中 NGM707 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百分比變化
•建立 NGM707 PK 與臨床治療結果資料的模型
•抗 NGM707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選定週期的 pembrolizumab 波谷濃度
•抗 pembrolizumab ADA 與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2a 部分及第 2b 部分
•可能分析用於評估骨髓重新編程藥效學生物標記與 PK、藥效學、安全性、療效等臨床治療結果之間相關性的額外評估指標,以收集資訊佐證未來的研發計畫。舉例如下:
o 從源自新鮮或留存組織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蠟塊或玻片到臨床治療反應,基準期 ILT2 與 ILT4 表現的相關性
o 周邊血中 NGM707 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百分比變化
•建立 NGM707 PK 與臨床治療結果資料的模型
•選定週期的 pembrolizumab 波谷濃度
•抗 NGM707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抗 pembrolizumab ADA 的發生率及效價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一般納入條件
1. 年齡≥ 18 歲、瞭解及願意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有能力遵從排定回診、治療時間表和實驗室檢測(包括試驗的其他要求)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惡性實體腫瘤(請參閱以下有關試驗各部分特定組織學類型的說明)。
3. 患者不得適合接受具有治癒目的之局部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加上或不加上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 1。
5. 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µL
• 血小板≥ 100×10³/µL
• 血紅素≥ 9.0 g/dL。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給予少量輸血以達到此數值。最近(之前約 3 個月內)不應有慢性輸血需求。
6.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包括:
• 總膽紅素≤ 1.5× 正常值上限 (ULN)(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若患者已知患有肝臟轉移,則為≤ 5 ×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若患者已知患有肝臟轉移,則為≤ 5 × ULN)
7. 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包括血清肌酸酐≤ 1.5 × ULN,或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所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估計值≥ 40 mL/min。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來更準確地估計 CrCl。
8.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時,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 aPTT 必須落在預期使用之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9.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均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5.0 的第 1 級,除非是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 (AE)。
10. 自篩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2 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低(即:每年低於 1%)的單獨或合併避孕方法,例如手術絕育、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加上屏障法。在某些國家(若法律允許),具生育能力女性可選擇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遵守禁絕異性間性行為。
11. 若男性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生活,自篩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期間,除了其女性伴侶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且持續使用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之外,還必須同意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子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若男性患者已在簽署ICF 前> 6 個月進行輸精管切除術,可免除此條件。
12. 必須提供封存腫瘤組織切片,且該檢體應在納入前 1 年內採集。若無法取得,則可接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
試驗每個部分的特定額外納入條件
第 1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3. 已惡化或無法耐受於已知可對其所患腫瘤類型提供適當臨床效益、且患者符合資格及願意接受的全部可用療法,或拒絕接受被認為具有邊際臨床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14. 根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患有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或不可測量)。
15. 允許以下腫瘤類型: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腎細胞癌(RCC)、非小細胞肺癌(NSCLC)、黑色素瘤、胰管腺癌 (PDAC)、胃癌、頭頸部鱗狀細胞癌(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子宮頸內癌、食道癌或大腸直腸癌。

第 1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6. 已惡化或無法耐受於已知可對其所患腫瘤類型提供適當臨床效益、且患者符合資格及願意接受的全部可用療法,或拒絕接受被認為具有邊際臨床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17. 依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至少有 1 處可透過使用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描 (CT)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測量的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1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腎細胞癌亮細胞類型和乳突狀細胞類型)、非小細胞肺癌(NSCLC)、大腸直腸癌 (CR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SCCHN)、胰管腺癌(PDAC)、胃癌、食道癌和卵巢癌。

第 2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9. 已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對其所患腫瘤類型提供適當臨床效益、且患者符合資格及願意接受的全部可用療法,或拒絕接受被認為具有邊際臨床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20. 依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必須至少有 1 處可透過使用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描(CT) 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測量的病灶。
21.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腎細胞癌亮細胞類型和乳突狀細胞類型)、大腸直腸癌(CRC) 和卵巢癌。

第 2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2. 依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的病灶。
23. 疾病群組的特定條件如下:
• E 組(第 2 線非小細胞肺癌 (2L 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確診患有晚期/轉移性 NSCLC(腺癌和鱗狀細胞癌亞型)
- 曾以轉移性或晚期疾病狀態接受包括以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細胞程式死亡-受體1(PD-1) 導向療法免疫療法、或化療加上 PD-L1/PD-1 導向療法的 1 種全身性療法,且在這些療法後出現抗藥性或復發。
- 患者應正在為轉移性或晚期疾病接受 2L 治療。若第三期患者曾在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或手術後接受 PD-L1/PD-1導向療法,應已在最後一次化學放射療法或手術後 6 個月內復發。
• F 組 (第 1 線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1L SCCHN))
- 經組織學資料確診患有位於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的原發性腫瘤。患者的原發性腫瘤部位不得為鼻咽部(任何組織學型態)。首選為新取得的新鮮組織切片,但可接受留存檢體。患有口咽癌的患者必須提供依據P16 蛋白評估之人類乳突病毒 (HPV) 狀態的檢測結果,並加以記錄。
- 未曾為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不包括作為局部晚期疾病之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而在> 6 個月之前完成的全身性療法)。患者必須未曾在任何治療條件下接受抗 PD-1 或抗 PD-L1 免疫療法。
- 依據 Dako22C3 檢測的綜合陽性分數 (CPS),顯示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陽性率 ≥ 1%。

一般排除條件
1. 除了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的癌症之外,有先前罹患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原位癌、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患者已無疾病至少 3 年的其他癌症(例如:乳癌、攝護腺癌)。
2. 活動性腦部或軟腦膜轉移。若曾接受治療,且完成治療後至少 8 週內、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週內的 MRI 未顯示惡化證據,則已知患有腦部轉移的患者可符合資格。若患者需要在試驗藥物給藥前接受可能導致免疫抑制的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相當於每天prednisone > 10 mg)至少 2 週,則不符合資格。
3.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曾接受抗腫瘤療法(包括但不限於細胞毒性化療、重大手術、放療、生物製劑和試驗性藥物)的治療。
4. 在第一劑 NGM707 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定義為涉及全身麻醉和顯著劃切傷口(即:比放置中央靜脈導管、經皮餵食管或組織切片所需者還大的傷口)的任何手術程序,或預期將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5.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内,曾接受以治療為目的的放射療法。若在第 1 天給予試驗藥物前 7 天內完成任何緩和性放射療法,將予以排除。
6.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7.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 ILT2 和/或 ILT4 或目標作用於人類白血球抗原-G (HLA G) 的治療。
8. 患者患有未受控制的活動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疾病。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病毒量為陰性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 HIV:若血清反應陽性的患者身體健康,且 AIDS 相關結果的風險甚低,可視為符合資格。若患者的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其資格條件將依據目前和過去的 CD4 和 T細胞計數、定義 AIDS 之病況(例如:伺機性感染)的病史(若有),以及 HIV 治療狀態,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進行評估和討論。HIV 感染患者必須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且 HIV 感染/疾病控制良好(定義如下),方可符合納入資格:
o 在篩選時,正在接受 ART 的參與者 CD4+ T 細胞計數必須> 350 cells/mm3
o 正在接受 ART 的參與者必須已達到且維持病毒學抑制作用,定義為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 12 週內,確認 HIV 核糖核酸 (RNA) 濃度低於 50 copies/mL,或使用當地可進行之分析法的測定下限(低於最低檢測濃度)
o 在進入試驗(第 1 天)前,正在接受 ART 的參與者必須已接受穩定療程、且未改變藥物或調整劑量至少 4 週
- HBV:若曾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至少 4 週,且隨機分配前無法測得 HBV 病毒量,則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附註:參與者應在全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完成試驗治療後遵從當地的 HBV 抗病毒療法指引。
- HCV:若篩選時無法測得 HCV 病毒量,則有 HCV 感染病史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附註: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 有關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 CoV2) 感染患者的其他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
9. 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卡斯爾曼(Castleman)氏症病史的HIV感染參與者。
10. 依據過去 6 個月內的吐血、顯著咳血或黑便證據,顯示患有活動性出血疾病,包括胃腸道出血。
11. 有對衍生自中國倉鼠卵巢 (CHO) 細胞之試驗藥物成分過敏、或已知出現過敏反應的病史。
12. 控制不良的高動脈壓(收縮壓和舒張壓分別約高於 150 或 100 mmHg)。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試驗委託者。允許使用降血壓療法來達到這些參數。
13. 基準期 12 導程心電圖 (ECG) 顯示存在臨床相關異常,而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例如:基準期的校正後 QT 間隔 (QTc) > 470 msec、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 (LBBB)、急性或不確定年齡心肌梗塞的徵象、顯示活動性心肌缺血的 ST T 間隔變化、第二或第三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或者嚴重的心搏過緩或心搏過速)。
- 若基準期未校正 QT 間隔> 470 msec,此間隔應使用 Fridericia 方法針對心率作校正 (QTcF),並應使用校正後的 QTcF 做決策和報告。
14.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以下任何一項: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肺栓塞和/或其他臨床上顯著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允許曾發生穩定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或第 Xa 因子抑制劑、且可使用 andexanet α 逆轉的非危及生命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15.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以下任何一項:心肌梗塞、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 第 II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需要藥物的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持續發生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CTCAE > 第 2 級的心律不整、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若發生無症狀單發性心房顫動時,則為> 第 2 級)。若患者依據篩選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評估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5%,則不符合資格。若患者裝有心律裝置/心臟節律器,必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詳細討論,以判斷資格。
16. 臨床上顯著且無法控制的腹水,定義為需要持續治療性腹腔穿刺術(允許為了控制腹水而接受有限醫療,但曾在預定首次給藥日期前 3 個月内接受腹腔穿刺術的所有患者,均需要由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審查)。
17.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會使患者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的任何情況,包括醫療、情緒、精神或後勤等。
18.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受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附註:允許接種死菌疫苗。
試驗每個部分的特定額外排除條件
第 1b 部分和第 2b 部分的特定排除條件
19. 患有活動性、已知患有或疑似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患者若患有白斑、第 I 型糖尿病、因自體免疫情況引起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且僅需荷爾蒙替代治療、無需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在未有外部刺激物時預期不會復發的情況,可納入試驗。
20. 先前診斷患有免疫缺乏,或曾接受需要免疫抑制療法的器官移植。
21. 患者有需要類固醇的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放射性肺炎、活動性肺結核的病史,或篩選時胸部 CT 掃描顯示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若患者的肺部在第一劑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放射療法> 30 Gy,將予以排除。也將排除需要治療的活動性肺部感染患者。
22. 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prednisone(強體松) ≥ 10 mg 或等效藥物 [dexamethasone(迪皮質醇) ≥ 1.5 mg])。
23. 有≥ 第 3 級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 (AE) 的病史,包括經判定與治療相關的 AST 和 ALT 升高,以及經判定為與先前免疫調節療法(例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共同刺激藥物等)相關、且需要免疫抑制療法的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其例外為,有白斑、或以荷爾蒙替代性療法控制內分泌病變(例如:以荷爾蒙替代性療法控制的甲狀腺內分泌病變(例如甲狀腺疾病)、糖尿病、腎上腺功能不全)之病史的任何患者。
24. 對 pembrolizumab 和/或其任何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 第 3 級)。

第 2a 部分和第 2b 部分的特定排除條件
25.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 3 個月或疾病迅速惡化。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吳方慈(02)87580531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5 人,全球人數 179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1-21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8883 

 

  Tucatinib TabletsTucatinib Tablets / Tucatinib

試驗計畫名稱
隨機分配、雙盲、第3期試驗,以 Tucatinib或安慰劑併用 ado-trastuzumab emtansine (T-DM1)治療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乳癌受試者 (HER2CLIMB-02)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SGNTUC-016
核准執行文號: 1101498778
核准登錄日期: 2021-11-03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1-01 至  2024-10-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P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版,比較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次要目標
關鍵次要目標為:
�P 比較治療組間的整體存活期 (OS)
�P 依據 RECIST v1.1,比較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客觀反應率(ORR)

其他次要目標為:
�P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得到的PFS
�P 依據 RECIST v1.1,在基準期時有腦轉移的受試者中,評定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P 依據 RECIST v1.1,在基準期時有腦轉移的受試者中,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PFS
�P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ORR
�P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P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DOR
�P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臨床得益率(CBR;穩定疾病 [SD]或無完全反應 [CR]/疾病未惡化 [PD]維持 ? 6個
月,或最佳反應達到 CR或部分反應 [PR])
�P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CBR
�P 評定 tucatinib併用 T-DM1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標
�P 合併 服用 tucatinib與 T-DM1後,評 估 tucatinib與 DM1的藥物動力學 (PK)
�P 評定治療組間的試驗中健康資源利用 (HCRU)
�P 評定治療組間的病患通報結果 (PRO)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Tucatinib TabletsTucatinib Tablets

主成分,劑型,劑量

Tucatinib
Tucatinib
Tucatinib
Tucatinib
Tablet
Tablet
50 mg
150 mg
50 mg
150 mg
Tablet
Tablet
Tablet
Tablet
 
宣稱適應症
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ER2+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尚未開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尚未開始

 

評估指標(endpoint)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版,比較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組織學確認的 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陽性 (HER2+) 乳癌,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針對隨機分配前呈交的腫瘤組織進行檢測判定,組織來源可為:
a. 庫存組織 (最好是最近期的腫瘤組織檢體)
b. 若無法取得庫存組織,則需要有新近取得、可探及腫瘤病灶且先前不曾照射放射線的基準期切片
2. 先前以任何方式接受 taxane 與 trastuzumab 治療 (單獨或合併) 的治療史。可允許先前的 pertuzumab療法,但非必要。
3. 最近一次 全身性療法後無法切除之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LA/M) 乳癌惡化 (由試驗主持人確認),或無法耐受 最近一次 全身性療法。
4. 可以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 評估、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疾病。
5. 隨機分配前 荷爾蒙受體 (HR) (雌激素受體 [ER]/ 黃體素受體 [PR]) 狀態必須為已知。
6. 同意時年齡 ? 18 歲或 ?該地區成年年齡。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
8. 試驗主持人認為平均餘命 ? 6 個月。
9. 充 足 的肝臟功能,定義如下:
a.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了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若結合膽紅素 ? 1.5倍 ULN 可納入
b. 轉胺? (天門冬胺酸轉胺?/ 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 [AST/SGOT] 及丙胺酸轉胺?/ 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 [ALT/SGPT]) ? 2.5 倍 ULN (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 5 倍 ULN)
10. 充分的基準期血液學參數,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倍 10^3 /μL
b.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3 /μL
c. 血紅素 ? 9 g/dL
d. 在加入試驗前接受輸血的受試者中,輸血必須距離 治療 開始前 ? 14 天,以確認不依靠輸血支持達到充分的血液學參數
11. 概估腎絲球過濾率 (GFR) ? 50 mL/min/1.73 m^2 ,以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試驗公式計算
12. 國際標準比 (INR) 及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活化部分凝血?原時間 (aPTT) ? 1.5 倍 ULN ,除非使用已知會改變 INR 及 PTT/aPTT 的藥物。
13. 以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閘道血管攝影 (MUGA) 評估,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記錄到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4. 具生育能力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 (最小敏感度達 β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 25 mIU/mL 或等效單位) 結果必須為陰性。得到偽陽性結果並有紀錄確認受試者未懷孕的受試者符合參與資格
b. 必須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嘗試懷孕。
c.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7 個月為止,必須同意不哺乳或捐卵
d.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若會有性行為且可能導致懷孕 ,必須規律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5. 能夠使他人受孕的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內,必須同意不捐贈精子
b.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 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若和具生育能力者會有性行為且可能導致懷孕 ,必須規律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c.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若和已懷孕或正在哺乳者有性行為,必須規律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一
16. 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7. 受試者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程序。
18. 中樞神經系統 (CNS) 納入條件 -根據篩選顯影腦部核磁共振造影 ( MRI),受試者必須具備下列至少 一個 條件:
a. 無腦轉移佐證
b. 未治療且不需要即刻接受局部療法的腦轉移。針對篩選顯影腦部 MRI 顯示有未治療之 CNS病灶且直徑 > 2.0 cm 的受試者,納入前必須取得醫療監測員核准
c. 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腦轉移
i. 先前接受局部療法治療的腦轉移可為治療以來穩定或先前的局部 CNS 療法後惡化,前提是試驗主持人認為並無即刻需要局部療法再治療的臨床指徵
ii. 針對本試驗篩選期間所進行之顯影腦部 MRI 顯示有新發現病灶或先前已治療並惡化之病灶而接受 CNS 局部療法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所有下列條件即具備納入資格:
● 自 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SRS) 以來距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7 天 的時間、自全腦放射療法 (WBRT) 以來距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的時間,或自手術切除以來 ? 28 天的時間
● 有其他可評估疾病部位
iii. 必須具有任何 CNS 治療的相關紀錄,針對目標及非目標病灶進行分類1. 先前曾接受 tucatinib 、妥復克 (afatinib) 、 trastuzumab deruxtecan (DS-8201a),或任何其他試驗性抗 HER2 、抗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 HER2 酪胺酸激?抑制劑 (TKI) 藥劑的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 泰嘉錠 (lapatinib) 或 neratinib 治療 (除非這些藥物的給藥期間 ? 21 天,且停藥原因非為疾病惡化或重度毒性)。先前曾以 pyrotinib 治療復發性或 轉移性乳癌 (mBC) (除非pyrotinib 的給藥期間 ? 21 天,且停藥原因非為疾病惡化或重度毒性)。
2. 先前曾以任何治療方式接受 賀癌寧 trastuzumab emtansine (T DM1) 治療。
3. 對 賀癌平 (trastuzumab) 或化學上或生物學上與 tucatinib 相似的化合物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除非是對 trastuzumab 產生第 1 或 2 級的輸注相關反應並順利處置),或已知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 週內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包括荷爾蒙療法) 、非 CNS 放射治療、實驗性藥劑的治療,或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荷爾蒙療法的一個洗除期例外為停經前女性用來抑制排卵的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進劑可允許作為併用藥物。
5. 尚未緩解至 第 1 級的任何先前癌症療法相關毒性,除下列例外:
● 掉髮;
● 神經毒性,然必須緩解至 第 2 級;
● 充血性心臟衰竭 ( CHF),發生時的嚴重度必須已為 ?第 1 級,且必須已完全緩解
6. 臨床上顯著的心肺疾病,如:
● 需要療法治 療的室性心律不整
● 症狀性高血壓或未獲控制的無症狀性高血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 症狀性 CHF 、症狀性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或症狀性射出分率下降的任何病史
● 因晚期惡性腫瘤併發症或缺氧需要氧補充療法而導致休息時重度呼吸困難 (常見不良事件術語標準 [CTCAE] 第 3 級以上)
● 篩選心電圖 (ECG) 顯示有 ?第 2 級的 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
7. 已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8. 已知為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帶原者,或有其他已知的慢性肝病。
9.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的受試者,若符合任何下列條件:
● 表面抗原分化簇 4 受體 陽性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uL
● 可測得 HIV 病毒量
● 過去 12 個月內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 接受穩定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 4 週
10. 已懷孕、正在哺乳或在知情同意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7 個月為止的期間打算懷孕的受試者。
11. 無法吞服藥丸或有顯著的胃腸道疾病而無法充分吸收口服藥物。
12. 第一劑試驗前治療前 1 週內使用強效 CYP3A4 或 CYP2C8 抑制劑,或 5 天內使用強效 CYP3A4 或 CYP2C8 誘導劑。停止 tucatinib 治療的 1 週內也禁止使用 CYP3A4 或 CYP2C8 誘導劑與抑制劑作為併用藥物。應避免在納入前 1 週及試驗治療期間使用敏感性 CYP3A 受質。
13. 無法進行腦部的顯影 MRI 。
14.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安全性或遵循試驗程序之能力的其他醫療、社會或社心因子。
15.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年內因其他惡性腫瘤接受全身性療法。
16. CNS 排除條件 -根據篩選腦部 MRI ,受試者不得具有任何下列情況
a. 任何未治療且大小 > 2.0 cm 的腦部病灶,除非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b. 持續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以控制腦轉移症狀,每日總劑量 > 2 mg 的 dexamethasone ( 或等效劑量)。然而,使用 每日總劑量 ? 2 mg 之 dexamethasone 慢性穩定劑量 (或等效劑量) 的受試者,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可符合資格
c. 任何經認定需要即刻接受局部療法的腦部病灶,包括 (但不限於) 病灶所在解剖部位致使大小變大或可能發生的治療相關水腫會對受試者造成風險 (例如:腦幹病灶)。篩選顯影腦部 MRI發現此類病灶而接受局部治療的受試者,仍可根據 CNS 納入條件 18c (ii) 中所述條件符合試驗資格
d. 試驗主持人記錄到已知或復發的軟腦膜疾病
e. 控制不佳 (> 1 次/週) 的全身或複雜型局部癲癇發作,或雖然接受 CNS 導向療法仍因腦轉移表現出神 經惡化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林星秀 (02) 8722-3231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5 人,全球人數 46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1-19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8859 

 

  Abemaciclib / Abemaciclib (LY2835219)

試驗計畫名稱
postMONARCH: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比較在CDK4和6 抑 制劑和內分泌療法後惡化的H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中使用Abemaciclib併用 Fulvestrant相對於安慰劑併用Fulvestrant療效的第3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I3Y-MC-JPEF
核准執行文號: 1101499510
核准登錄日期: 2021-11-23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1-10 至  2026-10-14

試驗目的
對於先前以CDK4/6抑制劑和內分泌療法治療的H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比較Abemaciclib併用Fulvestrant相對於安慰劑併用Fulvestrant在試驗族群中的的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Abemacicl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Abemaciclib (LY2835219)Tablet50mg

 

宣稱適應症
先前以CDK4/6抑制劑和內分泌療法治療的HR+、HER2-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 N/A N/A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無惡化存活期(PFS)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診斷為HR+、HER2-乳癌。
2.患有無法以手術根治治療矯治之晚期疾病,或轉移性疾病兩者之一。
3.必須經認定適合進行內分泌治療。
4.於接受試驗藥物前已終止先前的治療,並從療法的急性不良反應中恢復到至少第1級(掉髮後遺症和周邊神經病變除外),於接受試驗藥物前伴隨所需的療法洗滌期。

主要排除條件:
1.患有嚴重醫療病症或有嚴重醫療病症的病史,導致醫師認為本試驗不符合受試者的最佳利益。
2.疾病並不符合標準需求。
3.對abemaciclib或其成分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
4.曾使用特定藥物或曾接受特定治療,試驗醫師將與受試者討論。
5.已懷孕或正在哺乳。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臺北榮民總醫院/乳房醫學中心/(02)5568-1176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一般外科/(02)2543-3535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乳房外科/(02)6628-9779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血液腫瘤科/(06)281-2811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36 人,全球人數 35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1-11-26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8808 

 

  ARX788 / ARX788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全球、ARX788 第 2 期研究、用於對 T-DM1 和/或 T-DXd 和/或含 Tucatinib 療法有抗藥性或難治性之第二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陽性轉移性乳癌患者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Ambrx, Inc
試驗計畫書編號: ACE-Breast-03
核准執行文號: 1106026799
核准登錄日期: 2021-11-05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1-12-01 至  2025-12-31

試驗目的
您受邀參與本臨床研究試驗,是因為您患有轉移性(癌症已擴散至身體其他部位)晚期癌症。本臨床研究試驗將為晚期癌症檢測一種稱為ARX788(「試驗藥物」)的可能新治療。本臨床研究試驗正在對於對 T-DM1 和/或 T-DXd 和/或含 tucatinib 抗癌藥物治療具抗藥性或無反應的轉移性 HER2 陽性乳癌患者,檢測試驗藥物 (ARX788) 的不同劑量,以瞭解:
• 經確認的客觀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即癌症在接受試驗藥物 ARX788 治療後縮小的患者百分比。
• 反應持續時間 (duration of response, DOR),即腫瘤對於試驗藥物治療持續反應、且癌症未生長或擴散的時間長度。
• 最佳整體反應 (best overall response, BOR),即您在試驗藥物治療期間的最佳反應。
• 疾病控制率 (disease control rate, DCR),即腫瘤縮小和/或並未生長或擴散的患者百分比。
• 試驗藥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您身體的免疫系統是否對試驗藥物 ARX788 產生反應。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ARX788

主成分,劑型,劑量

ARX788Lyophilized Powder for IV Infusion靜脈輸液用凍晶乾粉50 mg/vialvial

 

宣稱適應症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轉移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臺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目標:
對於患有 HER2 陽性乳癌、且疾病對 T-DM1 和/或 T-DXd 和/或含 tucatinib 療程具抗藥性或難治性的受試者,由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 (BICR) 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得出 ARX788 的確認客觀反應率 (ORR)
次要目標:
• 評估反應持續時間 (DOR)、可測量腫瘤最長直徑總和的最佳百分比變化、最佳整體反應 (BOR)、疾病控制率 (DCR)、無惡化存活期 (PFS) 和整體存活期 (OS)
• 評估 ARX788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免疫原性資料
• 確認 ARX788 的藥動學 (PK) 特性

探索性目標:
• 評估反應發生時間 (TTR)
• 確認可能的預測性和/或預後性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您才將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年齡 ≥18 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2. 預期餘命 >3 個月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 ≤1
4. 先前曾接受 T-DM1 和/或 T-DXd 和/或含 tucatinib 療程的轉移性乳癌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先前曾接受其中一種(或多種)這些療程的治療,方可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曾接受過 trastuzumab 加上 taxane 治療。曾接受過 pertuzumab、lapatinib、neratinib、margetuximab 和/或其他可用且可取得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導向療法或試驗性療法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5.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6. 必須採集腫瘤塊,或自腫瘤組織切片中收集 10 份預先切片之未染色切片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組織,以依據最近的腫瘤組織檢體,來評估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狀態和進行生物標記分析。若組織不足,必須採集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需要取得所有腫瘤組織(包括病理學報告和病理學實驗室組織準備/檢測方法),供中央實驗室進行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檢測。
7. 根據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ASCO-CAP) 準則,由中央實驗室確認人由中央實驗室確認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陽性表現(雌激素受體/黃體素受體陽性受試者若為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陽性,可予以納入)。
8. 其腦部轉移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前提是在放射學上表現穩定(定義為依據腦部轉移治療後至少 4 週內取得的 1 次腦部磁振造影影像,未顯示顱內惡化的證據)。此外,任何因腦部轉移或其治療而引起的神經症狀(包括癲癇),均必須恢復至基準期程度或已緩解。作為此療法一部分而給予的任何類固醇,必須在給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3 天完成。在納入約 20 位受試者(最初 100 位受試者的 20%)後,將排除具有任何目前或過去腦部轉移病史的後續受試者。
9. 任何先前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引起的急性毒性,均必須緩解至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的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
10. 足夠的骨髓功能,定義為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血小板計數 ≥100.0 × 109/L,且血紅素 ≥9.0 g/dL。
11. 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血清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2.5 × 正常值上限(或肝臟轉移受試者為 ≤5 × 正常值上限)。
12. 依據評估為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50% 或機構正常值下限,顯示具有足夠的心臟功能;anthracycline 累積劑量為 < doxorubicin 360 mg/m2 或等效劑量。
13. 願意且有能力瞭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並遵從試驗計畫書的所有面向。
14.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手術絕育,或其單一伴侶已手術絕育,或在停經後 12 個月,或承諾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式(定義為使用子宮內避孕器、一種含殺精劑的屏障法、保險套、任何形式的荷爾蒙避孕劑,或者完全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
15. 男性受試者必須已絕育(生物學上或採取手術方式),或承諾在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一種可靠的避孕方法(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得參與試驗:
1. 曾對 ARX788 的任何成分發生過敏反應。
2.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間質性肺病、肺炎或其他臨床上顯著之肺部疾病的病史,但可直接歸因於其潛在癌症之肺部轉移的情況除外。將排除發生顯著治療相關肺部損傷的受試者,定義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 先前曾有任何藥物誘發性或免疫媒介性肺炎病史。
b) 胸部曾接受 >18 Gy 的放射療法,且試驗主持人評估顯示有臨床上顯著的殘餘後遺症。
c) 有 >15% 肺部實質發生與臨床症狀相關之放射纖維化的放射學證據。
3. 有角膜病變、眼部乾澀、角膜炎或角膜疾患相關眼部事件的病史,或目前患有任何活動性眼部感染。
4. 在納入前 12 個月內曾有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不穩定型心房顫動或心律不整的病史。納入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依據 3 次篩選心電圖之平均值的基準期校正後(對於心率校正)
QT 間隔 (QT corrected, QTc) 必須 ≤470 msec(女性)或 ≤450 msec(男性)。
5. 第 2 至 4 級周邊神經病變。
6. 無法管理的電解質失衡,包括低血鉀、低血鈣或低血鎂(第 2 級或以上)。
7. 任何無法控制的間發性疾病、感染(包括患有活動性、症狀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感染的受試者),或其他可能限制試驗遵從性或干擾評估的病況。
8. 在第一劑 ARX788 前 14 天內,曾接受旨在治療惡性腫瘤的任何其他試驗性或市售抗癌藥物或療法。抗荷爾蒙療法可給予直至第一劑 ARX788 前 7 天。
9. 曾在第一劑 ARX788 前 21 天内接受重大手術介入治療,或目前仍有持續中的術後併發症。
10. 曾在第一劑 ARX788 前 21 天內接受放射療法,或曾在第一劑 ARX788 前 7 天內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因放射療法引起的第 2 級或以上毒性。
11. 懷孕或哺乳中。
12. 已知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和/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篩選時不需要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小姐
02-8758 0886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2 人,全球人數 2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1-11-08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8806 

 

  Giredestrant (GDC-9545) / Anhydrous crystalline monotartrate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雌激素受體陽性、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的早期乳癌病患,評估輔助性Giredestrant相對於醫師選擇的輔助性內分泌單一療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GO42784
核准執行文號: 1101497204
核准登錄日期: 2021-10-20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1-09-22 至  2033-12-31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將針對已完成(前導性)輔助性化療並接受過手術的ER+、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的EBC參與者,評估giredestrant相對於醫師選擇的(TPC)內分泌療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Giredestrant (GDC-9545)

主成分,劑型,劑量

Anhydrous crystalline monotartrateCapsule30mg
 
宣稱適應症
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臺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為了證明giredestrant優於對照治療。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有參與試驗資格:
1.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之受試者,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與限制。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年齡 ? 18歲的受試者(停經狀態不拘的女性,以及男性) (在臺灣,將只納入年滿20歲的患者)。
3. 紀錄有雌激素受體陽性(ER+)腫瘤的受試者,其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對原發疾病檢體進行局部評估,並根據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學會(CAP)指引定義為 ? 1%的腫瘤細胞染色為陽性。
4. 紀錄有第2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腫瘤的受試者,其針對原發疾病檢體進行局部評估,並根據ASCO/CAP指引定義。
5. 患有多中心性(同一乳房的不同象限內有兩個以上的腫瘤病灶)和/或多灶性(在乳房的單一象限內有兩個以上的腫瘤病灶)乳癌的受試者,若所有檢查過的腫瘤符合ER陽性和HER2陰性的病理標準,也符合資格。
– 雙側同時患有侵襲性乳癌的受試者,若所有經組織病理學檢查過的腫瘤符合ER陽性和HER2陰性的病理標準,則符合資格。
6.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原發性乳房腫瘤的確定性手術。除下述情況外,已切除之邊緣檢體的範圍在組織學上必須為無侵襲性腫瘤和/或當地病理學家確定的乳管原位癌(DCIS)成分。若病理學檢查證實切除線上有腫瘤,可進行額外切除以得到乾淨的邊緣。若再次切除後,已切除之邊緣仍有腫瘤表現,病患必須進行乳房切除術方可符合資格。需要注意的是,邊緣為小葉原位癌(LCIS)陽性的病患,不需額外切除即可符合資格。
- 對於接受乳房切除術或深部邊緣與胸肌膜相鄰的擴大局部切除術之受試者,在顯微鏡下發現邊緣陽性的受試者,只要在進入試驗前進行胸壁放射治療即可符合資格。若未患有其他嚴重疾病(根據當地規範進行放射療法),前緣呈陽性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 疑似鎖骨上或乳內淋巴結轉移的受試者,應依照當地標準規範進行治療。
- 若給予放射治療(例如,乳房切除術後或乳房腫塊切除術後),應根據標準規範進行。
7. 已接受或將接受輔助性化療的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完成輔助性化療。受試者可能也接受了前導性化療。接受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與隨機分配之間至少需要21天的清除期。
- 不適合接受輔助性化療或拒絕化療的受試者則允許參與。
8. 先前抗癌療法或外科手術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均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第5.0版的等級1或更佳的受試者(禿髮、等級 ? 2 之周邊神經病變、關節痛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9. 曾接受(前導性)輔助性化療和/或手術,並且先前未接受內分泌療法,但要在確定性乳癌手術後12個月內納入的受試者,即符合資格。
10. 必須已確認有適合生物標記檢測的未治療原發乳房腫瘤組織檢體(即具有代表性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建議],或15 - 20張載有未染色、新切的連續切片之載玻片)之受試者,並提供相關的去識別化病理報告。雖然最好為15-20張載玻片,但如果僅有10-14張載玻片,個體仍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為根據Ki67分數確定資格,篩選期間必須提交任何在接受全身性療法前取得的乳房腫瘤組織檢體,由中央病理實驗室進行檢測。
11. 接受輔助性化療或未接受化學治療的受試者須具有以下項目:
– 無病理學上淋巴結侵犯(pN0),以及有大於1 cm的原發腫瘤,必須具有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至少一項特徵。
– 或
– 病理學上淋巴結陽性疾病(顯微和/或肉眼可見腫瘤侵犯,? pN1),並將根據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標準分層為中度或高度風險。
○ 同側乳內和/或鎖骨上淋巴結呈陽性的受試者,不論其腋下淋巴結侵犯與否,均分層為高風險族群。
12. 接受前導性化療的受試者須在前導性化療後在淋巴結有疾病殘留(?ypN1),並且將根據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疾病特性分層至中度或高度風險。
13. 患有T4原發性腫瘤和任何於試驗計畫書(高風險)所列之N的受試者。
1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或2的受試者。
15. 能夠並願意吞嚥、保留以及吸收口服藥物的受試者。
16. 具有適當器官功能的受試者,其定義標準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 x 109/L (1000/μL)
-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 75,000/μL)
-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 鹼性磷酸?(ALP) ? 2.5倍ULN
- 血紅素? 80 g/L (? 8 g/dL)
- 血清膽紅素 ?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3倍ULN
- 腎絲球過濾率? 60 mL/min,並依機構指引計算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且部分凝血?原時間(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原時間(aPTT)) < 1.5倍ULN
需要以warfarin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受試者,穩定的INR需介於2到3之間。接受肝素治療的受試者,其PTT (或aPTT)需介於1.5倍至2.5倍ULN之間(或受試者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17.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分配接受tamoxifen的女性也必須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在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的9天,或接受最後一劑醫師選擇之治療(TPC)後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內(即接受最後一劑tamoxifen後60天–女性在同一時期;接受最後一劑letrozole或anastrozole後21天;接受最後一劑exemestane後30天不得捐贈卵子),女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規範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不是適當的避孕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措施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18. 針對分配的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對於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或懷孕的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的9天,或接受最後一劑TPC後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內(即接受最後一劑tamoxifen後90天;最後一劑letrozole 或anastrozole後21天;最後一劑exemestane後30天),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此外,由於基因毒性,接受tamoxifen的男性與其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應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90天使用高效避孕法。高效避孕法可包括輸精管切除術、禁慾、伴侶的激素避孕、伴侶的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或伴侶的子宮內避孕器。男性在此同一時間也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19. 針對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認可的試驗中心於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之受試者: 現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之華裔受試者。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排除其試驗資格:
1. 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giredestrant後9天內,或在接受最後一劑TPC後,根據當地處方指引特定的時間內懷孕、哺乳、或意圖懷孕的受試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以及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4小時內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2.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過試驗性療法的受試者,或目前正納入其他任何醫學研究類型的受試者,其由試驗委託者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或醫學上無法相容。
3. 正接受或計劃接受CDK4/6i作為輔助性療法的受試者。
4. 患有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的受試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過去(篩選2年內)或目前有自發性心搏過緩,或篩選時靜止心率< 50 每分鐘心跳次數(bpm)
- 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有心絞痛或症狀性冠狀動脈心臟病的病史
- 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 - IV類)或心肌病變紀錄
- 根據三次心電圖(ECG)平均值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隔>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 目前有ECG異常並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束傳導完全阻滯、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病竇症候群
● 患有第一級心臟傳導阻滯的受試者,於諮詢心臟科醫師並確定不存有額外的心臟風險後,可考慮將其納入試驗
● 允許具有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治療更嚴重的心臟傳導阻滯和其他心律不整。
● 具有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病史的病患符合資格。
- 過去(12個月內)或目前有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如顯著結構性心臟疾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窄縮型心肌病變、肥厚型心肌病變、浸潤型心肌病變、中度至嚴重瓣膜疾病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 有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應在納入前校正。
5. 已診斷患有第IV期乳癌的受試者。
6. 先前有任何(同側和/或對側)侵襲性乳癌或DCIS病史的受試者。有任何時候僅接受局部區域療法治療的對側DCIS病史之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7. 受試者篩選前3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第I期子宮癌除外。
○ 自隨機分配之日起3年內有其他非乳癌病史的受試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其復發風險極低(例如:接受手術治療的甲狀腺乳突癌),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其資格
8. 先前曾以選擇性ER調降劑、降解劑、或芳香?抑制劑(AI)進行任何內分泌治療的受試者。
- 允許短期的前導性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最多4週)。若受試者在進入試驗時正接受或開始標準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其可能接受長達4週的內分泌療法,直至最後一劑非內分泌療法(手術或化學治療)後的隨機分配為止,以最後發生者為準
9. 具有符合Child-Pugh B級或C級的臨床顯著意義肝病,包括活性肝炎(例如: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目前酒精濫用、肝硬化或病毒性肝炎檢測陽性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 活動性感染的定義為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或目前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全部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或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若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HBV或HCV評估,在篩選時則無需進行這些評估,除非當地法規要求。
- 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測結果也為陽性、且HBV去氧核醣核酸(DNA)的聚合?連鎖反應為陰性時,方符合資格
- HCV血清學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為陰性時,方符合資格
10.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11. 停經前和更年期受試者、或對LHRH促效劑嚴重過敏的男性受試者。
12. 有出血素質、凝血障礙或血栓栓塞病史記錄的受試者。
13.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的受試者。
14. 在篩選前14天內曾有嚴重感染,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IV)抗生素,或在篩選前14天內有臨床顯著意義的感染(例如: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受試者。
篩選前至少14天內自嚴重或臨床顯著意義的感染中完全康復的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若受試者表現出潛在的COVID-19感染徵象或症狀,並且合理懷疑曾有接觸,則試驗主持人應遵循ASCO 2020年指引或機構的檢測指引。
15. 曾有任何嚴重的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異常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該狀況或異常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不能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黃敬家/02-3393-1388#6719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56 人,全球人數 41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1-11-02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8802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