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賀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使用 Tamoxifen 併用或不併用 Palbociclib +/- Goserelin 之亞洲跨國、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atezolizumab (MPDL3280A)

使用PDL1抗體併用白蛋白結合型紫杉醇(Nab-paclitaxel)及佳鉑帝靜脈注射液(Carboplatin)作為前導性療法,治療早期高風險性及局部晚期三陰性乳癌病患

Palbociclib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之第三期臨床試驗,以 Palbociclib (口服 CDK 4/6 抑制劑) 併用 letrozole,比對安慰劑併用 letrozole,治療具ER (+)、HER2 ( ) 晚期乳癌且不曾接受過治療之亞洲停經女性患者

Elacestrant / Elacestrant dihydrochloride

一項全球、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在罹患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之女性和男性中比較elacestrant 和標準內分泌治療(ELEGANT)

DB-1303 Pertuzumab / DB-1303 1013003800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賀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使用 Tamoxifen 併用或不併用 Palbociclib +/- Goserelin 之亞洲跨國、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計畫書編號 NCCH1607計畫書編號 NCCH1607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對於荷爾蒙受體為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呈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Palbociclib可與Tamoxifen及Goserelin合併使用。
試驗藥品名稱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8/02/01 - 2025/09/30
核准執行文號1076006983
試驗目的

證明針對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女性 (不論其停經狀態),palbociclib 併用 tamoxifen (不論是否有 goserelin) 在延長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方面優於單獨使用 tamoxifen (不論是否有 goserelin)。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Ibrance (愛乳適)/ Palbociclib
膠囊
Palbociclib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主要評估指標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台灣受試者需年滿20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證據顯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進行治癒性的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
3. 依據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有ER 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腫瘤 (至少�d1% 陽性染色細胞,或 Allred 分數為 3 以上) 之文件記錄。
4. 依據使用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的當地檢測,有HER2 陰性腫瘤之文件記錄。
5. tamoxifen 必須是患者晚期/轉移性疾病之第一線或第二線內分泌治療。因此,患者的先前療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之前針對其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疾病,未曾接受任何內分泌療法;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輔助內分泌療法,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俞t自結束最後一劑 tamoxifen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受體調節劑 (SERM,例如 toremifene 或 raloxifene 等) 之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起後12 個月以上,疾病才惡化;

�俞t使用芳香環酶抑制劑 (AI) 進行輔助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不論從輔助內分泌療法至疾病惡化的時間間隔。

• 先前針對晚期/轉移性乳癌曾接受過一線內分泌治療,於治療期間或結束三個月內疾病惡化。先前治療可以是AI或其他藥物,但是不可以是tamoxifen 或其他SERM。
除了內分泌療法,允許先前一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化療。
6.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疾病或非可量測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之腫瘤病灶,在治療完成後疾病惡化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才可視為可量測的疾病。
7.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1。
8. 具有足夠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d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d100,000/mm3 (100 x 109/L);
• 血紅素 �d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試驗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d60 ml/min;
•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ULN (若為 Gilbert 氏症,�T3.0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T3 x ULN (若存在肝臟轉移,�T5.0 x ULN);
• 鹼性磷酸酶 �T2.5 x ULN (若存在骨骼或肝臟轉移,�T5.0 x ULN)。
9. 先前療法或手術的所有不良反應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的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
10. 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文件證據,指出患者 (或法定代理人) 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11. 患者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排除條件
1.先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抑制劑或 tamoxifen (完成 tamoxifen 做為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超過 12 個月,之後疾病惡化的患者符合資格),或曾使用 everolimus,或任何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mTOR 路徑的藥物。
2.有嚴重的內臟轉移且合併臨床症狀,短期內具有可能致命併發症的風險 (「內臟危機」,如大量控制不良的積水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肺部轉移伴隨呼吸困難,以及超過 50% 肝臟受侵犯等)。
3.由下列至少一項狀況指出已知有活動性非受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症腦膜炎,或腦膜轉移:臨床症狀、腦水腫,或持續生長。曾患有 CNS 轉移或脊椎壓迫的患者,如果已經確定接受過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手術治療),並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不須接受癲癇藥物或類固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台灣受試者需年滿20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證據顯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進行治癒性的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
3. 依據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有ER 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腫瘤 (至少�d1% 陽性染色細胞,或 Allred 分數為 3 以上) 之文件記錄。
4. 依據使用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的當地檢測,有HER2 陰性腫瘤之文件記錄。
5. tamoxifen 必須是患者晚期/轉移性疾病之第一線或第二線內分泌治療。因此,患者的先前療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之前針對其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疾病,未曾接受任何內分泌療法;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輔助內分泌療法,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俞t自結束最後一劑 tamoxifen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受體調節劑 (SERM,例如 toremifene 或 raloxifene 等) 之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起後12 個月以上,疾病才惡化;

�俞t使用芳香環酶抑制劑 (AI) 進行輔助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不論從輔助內分泌療法至疾病惡化的時間間隔。

• 先前針對晚期/轉移性乳癌曾接受過一線內分泌治療,於治療期間或結束三個月內疾病惡化。先前治療可以是AI或其他藥物,但是不可以是tamoxifen 或其他SERM。
除了內分泌療法,允許先前一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化療。
6.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疾病或非可量測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之腫瘤病灶,在治療完成後疾病惡化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才可視為可量測的疾病。
7.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1。
8. 具有足夠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d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d100,000/mm3 (100 x 109/L);
• 血紅素 �d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試驗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d60 ml/min;
•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ULN (若為 Gilbert 氏症,�T3.0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T3 x ULN (若存在肝臟轉移,�T5.0 x ULN);
• 鹼性磷酸酶 �T2.5 x ULN (若存在骨骼或肝臟轉移,�T5.0 x ULN)。
9. 先前療法或手術的所有不良反應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的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
10. 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文件證據,指出患者 (或法定代理人) 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11. 患者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排除條件
1.先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抑制劑或 tamoxifen (完成 tamoxifen 做為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超過 12 個月,之後疾病惡化的患者符合資格),或曾使用 everolimus,或任何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mTOR 路徑的藥物。
2.有嚴重的內臟轉移且合併臨床症狀,短期內具有可能致命併發症的風險 (「內臟危機」,如大量控制不良的積水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肺部轉移伴隨呼吸困難,以及超過 50% 肝臟受侵犯等)。
3.由下列至少一項狀況指出已知有活動性非受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症腦膜炎,或腦膜轉移:臨床症狀、腦水腫,或持續生長。曾患有 CNS 轉移或脊椎壓迫的患者,如果已經確定接受過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手術治療),並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不須接受癲癇藥物或類固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8人
全球人數
18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王孟瑋 T +886 2 8722 0144 M +886 920 228 559
 
 
 

  atezolizumab (MPDL3280A)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國內試驗委託者:無
使用PDL1抗體併用白蛋白結合型紫杉醇(Nab-paclitaxel)及佳鉑帝靜脈注射液(Carboplatin)作為前導性療法,治療早期高風險性及局部晚期三陰性乳癌病患
計畫書編號 FM-14-B02編號 FM-14-B02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侵略性單邊局部晚期或發炎性三陰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tezolizumab (MPDL3280A)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6/06/01 - 2025/05/31
核准執行文號1056024341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標如下:
在隨機的時間點比較兩研究組的無事件存活期間(EFS)。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標如下:
 比較病理完全緩解率(pCR),其定義為:在乳房及淋巴結沒有侵襲性或原位之癌細胞,或雖沒有侵襲性癌症發現,但仍有原位癌,ypT0-ypTis ypN0
 比較前導性療法結束時的臨床整體反應(cOR)
 遠處無事件存活期間 (DEFS)
 在隨機的時間點比較總存活期間
 在不同的研究組評估治療方案的耐受性
 進行分子與臨床分析,以評估具效益及/或對治療方案具抵抗力預後及/或預測標記之存在性,並增進我們對乳癌疾病的認識。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tezolizumab (MPDL3280A)
靜脈注射劑
抗PD-L1抗體
1200mg/20mL/Vial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主要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無事件存活期間(EFS)
在這份計畫書中,無事件存活期間被定義為從隨機的時間點,到疾病開始進展的第一天;當在手術後或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後,無論疾病是在原本的治療方法下進展或是疾病復發- 局部,區域,遠處,侵入對側乳房。終止此試驗且無任何上述事件證據的患者將在最大以下日期受到審查:最後的放射學檢查日期,最後的治療日期(同時考慮前導性治療與輔助性治療),手術日期。

2. 次要評估指標:
病理完全緩解率(pCR)
病理完全緩解綠被定義為在乳房和淋巴結沒有侵襲性疾病(ypT0/ypTis, ypN0)。

臨床整體反應(cOR)
所有的臨床測量將由乳房和腋下的觸診進行評估。客觀反應率的評估是根據為了本計畫書而特意修改後的RECIST標準(1.1版),其定義為獲得完整反應或在試驗中獲得部分反應的患者比例。

遠處無事件存活期間(DEFS)
遠處無事件存活期間被定義為從隨機的時間點到疾病遠處進展的第一日,當在手術後或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後,無論疾病是在原本的治療方法下進展或是遠處轉移(包括侵入對側乳房)。

總存活期間(OS)
總存活期間被定義為從隨機的時間點直到死亡之日。在分析時時仍存活的患者,將在她們最後一次的聯絡日被審查。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要參與此項研究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18歲以上,患有早期高風險性 (T1cN1; T2N1;T3N0)或局部晚期及發炎性乳癌(AJCC分期標準第三
期A-C)且適合先導性療法之女性患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為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單側侵入性乳管癌。
3. HER2陰性。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確認HER2表現為0-1+,或HER2表現為2+,但原位
雜交技術(ISH)或其他基因放大測試皆無HER2基因表現異常擴增。
4. 雌激素受體(ER)及黃體激素受體(PgR)皆呈陰性反應(<1%)。
5. 必須提供以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檢體進行組織切片來檢測HER2, ER和PgR是否適合用於PD-L1表現的評估及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研究。
注意:第一個治療週期結束後必須再次提供FFPE腫瘤檢體;手術組織(殘餘腫瘤或病理完全緩解的腫瘤區域)也應提供。
6.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體能狀態(PS)為0或1。
7. 在進行任何具體的篩選過程前已獲得參與此項試驗(由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批准)的書面知情同意。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此計畫書內容。
9. 同意於先導性治療開始前、第一個療程結束後、先導性治療結束時(手術前)、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結束時及後續2年的每年一次追蹤中提供血液樣本。
10. 未停經(未接受治療狀況下停經超過12個月)或手術絕育(卵巢切除或子宮切除)之女性患者: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注射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90天內禁慾或採用年失敗率小於1%之單一或複合式避孕方法。禁慾僅適用於其符合患者偏好及一般之生活形態之狀況。週期性禁慾法(例如:計算安全期、黏液徵狀體溫法)及性交中斷法不屬於可接受之避孕方法。年失敗率小於1%之避孕方法包含輸卵管結紮術、男性絕育、皮下植入式避孕器、正確使用複合口服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及某些子宮腔內避孕器。此外,亦可同時使用2種避孕方法(例如;同時使用保險套和子宮頸帽兩種阻隔避孕器)以達到小於1%的年失敗率。但阻隔避孕法必須配合殺精劑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以下任ㄧ條件則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 有雙側乳癌或轉移性乳癌(M1)的證據。
2. 組織學上不屬於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侵入性乳管癌。
3.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協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協會(CAP)2013年的臨床準則為HER2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為3+,或原位雜交技術(ISH)檢測為陽性)之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4.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停經未滿一年或有完整生殖器官之停經前女性必須提供懷孕測試為陰性之證明文件。
5. 曾接受過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或服用過任何治療惡性腫瘤的研究藥物。
6. 過去4週內曾接受過任何研究性治療。
7.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已接種或可預期於研究期間需接種活體減毒疫苗。
8. 曾患過侵入性乳癌、曾患過或目前患有其他種侵入性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不在此限。
9. 患有不論任何原因之高於第1級的運動或感覺神經病變。
10. 對嵌合抗體、人類化抗體、融合蛋白、人類白蛋白溶液與含鉑化合物有嚴重過敏、過敏性或其他超敏反應。
11.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atezolizumab的任何成份過敏。
12. 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3.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包含但不限於:系統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腸道
炎症、抗磷脂症候群引起的血管栓塞、韋格納肉芽腫、乾燥症候群、貝爾氏痲
痹、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及腎小球腎炎。
14. 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包含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合併組織化肺炎)或於胸部電腦斷層
掃描中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15. 已知患有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其他肝炎,以及肝硬
化、脂肪肝和遺傳性肝病。
16. 已知感染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活動性B型肝炎(急性或慢性)或C型肝炎。曾
患有B型肝炎但已治癒(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anti-HBc]為陽性、B型肝炎病毒
表面抗原[HBsAg]為陰性)者不在此限。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但經聚合酶鏈
鎖反應(PCR)測試C型肝炎病毒RNA為陰性者亦不在此限。
17.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18. 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之併發症住院治
療、菌血症或嚴重肺炎。或是第一療程開始前兩週內曾出現明顯的感染症狀。
19. 第一療程開始前2週內曾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20. 其他嚴重的疾病或醫療狀況,包含: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二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臟衰竭、須以藥物治療之心絞痛或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電圖表現為透壁性心肌梗塞、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心肌梗塞引起的心因性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TIA)、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收縮壓>180mmHg或舒張壓>100mmHg;但配合藥物控制良好的高血壓患者不在此
限)、瓣膜性心臟病或高危險性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
21. 曾有控制不佳的癲癇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病史,或患有可能妨礙受試者簽署同
意書或配合受試程序之精神殘疾。
22. 有嚴重且無法控制的感染(細菌或病毒)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23. 血液檢查數值有任何不符合下列基準的狀況:
a. 白血球計數 (WBC) < 2.5 x 109/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L
c. 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L
d.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e. 血紅素 (Hb) < 10 g/dL
24. 下列檢驗數值有任何不符合基準的狀況: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但吉伯特氏症(Gilber’s syndrome)患者不在此限。
b. 丙氨酸轉氨酶 (ALT) 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 (AST) > 1.25 x ULN
c.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d.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e. 進行篩選前2週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x ULN。
此項僅適用於未曾使用治療性抗凝血藥物之患者;使用穩定劑量之治療性抗凝血
藥物的患者不在此限。
25. 經心臟超音波或核醫心室功能檢查(MUGA)評估,左心室射血分數 (LVEF) < 50%。
26.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28天內接受重大外科手術,或在研究期間需要接受重大外科手
術。
27. 僅在流感季節(約10月至3月)接種流感疫苗。患者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及研
究期間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要參與此項研究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18歲以上,患有早期高風險性 (T1cN1; T2N1;T3N0)或局部晚期及發炎性乳癌(AJCC分期標準第三
期A-C)且適合先導性療法之女性患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為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單側侵入性乳管癌。
3. HER2陰性。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確認HER2表現為0-1+,或HER2表現為2+,但原位
雜交技術(ISH)或其他基因放大測試皆無HER2基因表現異常擴增。
4. 雌激素受體(ER)及黃體激素受體(PgR)皆呈陰性反應(<1%)。
5. 必須提供以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檢體進行組織切片來檢測HER2, ER和PgR是否適合用於PD-L1表現的評估及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研究。
注意:第一個治療週期結束後必須再次提供FFPE腫瘤檢體;手術組織(殘餘腫瘤或病理完全緩解的腫瘤區域)也應提供。
6.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體能狀態(PS)為0或1。
7. 在進行任何具體的篩選過程前已獲得參與此項試驗(由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批准)的書面知情同意。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此計畫書內容。
9. 同意於先導性治療開始前、第一個療程結束後、先導性治療結束時(手術前)、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結束時及後續2年的每年一次追蹤中提供血液樣本。
10. 未停經(未接受治療狀況下停經超過12個月)或手術絕育(卵巢切除或子宮切除)之女性患者: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注射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90天內禁慾或採用年失敗率小於1%之單一或複合式避孕方法。禁慾僅適用於其符合患者偏好及一般之生活形態之狀況。週期性禁慾法(例如:計算安全期、黏液徵狀體溫法)及性交中斷法不屬於可接受之避孕方法。年失敗率小於1%之避孕方法包含輸卵管結紮術、男性絕育、皮下植入式避孕器、正確使用複合口服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及某些子宮腔內避孕器。此外,亦可同時使用2種避孕方法(例如;同時使用保險套和子宮頸帽兩種阻隔避孕器)以達到小於1%的年失敗率。但阻隔避孕法必須配合殺精劑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以下任ㄧ條件則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 有雙側乳癌或轉移性乳癌(M1)的證據。
2. 組織學上不屬於高增殖能力或高惡性度且無其他分類(NOS)之侵入性乳管癌。
3.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協會(ASCO)/美國病理學家協會(CAP)2013年的臨床準則為HER2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技術(IHC)檢測為3+,或原位雜交技術(ISH)檢測為陽性)之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4.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停經未滿一年或有完整生殖器官之停經前女性必須提供懷孕測試為陰性之證明文件。
5. 曾接受過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或服用過任何治療惡性腫瘤的研究藥物。
6. 過去4週內曾接受過任何研究性治療。
7.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已接種或可預期於研究期間需接種活體減毒疫苗。
8. 曾患過侵入性乳癌、曾患過或目前患有其他種侵入性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不在此限。
9. 患有不論任何原因之高於第1級的運動或感覺神經病變。
10. 對嵌合抗體、人類化抗體、融合蛋白、人類白蛋白溶液與含鉑化合物有嚴重過敏、過敏性或其他超敏反應。
11.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atezolizumab的任何成份過敏。
12. 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3.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包含但不限於:系統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腸道
炎症、抗磷脂症候群引起的血管栓塞、韋格納肉芽腫、乾燥症候群、貝爾氏痲
痹、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及腎小球腎炎。
14. 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包含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合併組織化肺炎)或於胸部電腦斷層
掃描中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15. 已知患有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其他肝炎,以及肝硬
化、脂肪肝和遺傳性肝病。
16. 已知感染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活動性B型肝炎(急性或慢性)或C型肝炎。曾
患有B型肝炎但已治癒(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anti-HBc]為陽性、B型肝炎病毒
表面抗原[HBsAg]為陰性)者不在此限。C型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但經聚合酶鏈
鎖反應(PCR)測試C型肝炎病毒RNA為陰性者亦不在此限。
17.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18. 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之併發症住院治
療、菌血症或嚴重肺炎。或是第一療程開始前兩週內曾出現明顯的感染症狀。
19. 第一療程開始前2週內曾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20. 其他嚴重的疾病或醫療狀況,包含: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二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臟衰竭、須以藥物治療之心絞痛或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電圖表現為透壁性心肌梗塞、第一療程開始前6個月
內曾有心肌梗塞引起的心因性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TIA)、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收縮壓>180mmHg或舒張壓>100mmHg;但配合藥物控制良好的高血壓患者不在此
限)、瓣膜性心臟病或高危險性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
21. 曾有控制不佳的癲癇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病史,或患有可能妨礙受試者簽署同
意書或配合受試程序之精神殘疾。
22. 有嚴重且無法控制的感染(細菌或病毒)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23. 血液檢查數值有任何不符合下列基準的狀況:
a. 白血球計數 (WBC) < 2.5 x 109/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L
c. 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L
d.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e. 血紅素 (Hb) < 10 g/dL
24. 下列檢驗數值有任何不符合基準的狀況: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但吉伯特氏症(Gilber’s syndrome)患者不在此限。
b. 丙氨酸轉氨酶 (ALT) 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 (AST) > 1.25 x ULN
c.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d.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e. 進行篩選前2週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x ULN。
此項僅適用於未曾使用治療性抗凝血藥物之患者;使用穩定劑量之治療性抗凝血
藥物的患者不在此限。
25. 經心臟超音波或核醫心室功能檢查(MUGA)評估,左心室射血分數 (LVEF) < 50%。
26. 在第一療程開始前28天內接受重大外科手術,或在研究期間需要接受重大外科手
術。
27. 僅在流感季節(約10月至3月)接種流感疫苗。患者在第一療程開始前4週內及研
究期間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30人
全球人數
272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顏于庭 02-23123456 #271854
 
 

 

 
 

  Palbociclib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0
國內試驗申請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之第三期臨床試驗,以 Palbociclib (口服 CDK 4/6 抑制劑) 併用 letrozole,比對安慰劑併用 letrozole,治療具ER (+)、HER2 ( ) 晚期乳癌且不曾接受過治療之亞洲停經女性患者
計畫書編號 A5481027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Palbocicl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4/10/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36055668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比較Palbociclib與letrozole合併治療以及安慰劑與letrozole合併治療,對於ER(+)/HER2(-) ABC且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的亞洲停經女性病患,在無惡化存活期(PFS)上的療效。
次要目標:
‧比較治療組間的客觀反應率 (OR)、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R)、疾病控制率 (DCR)和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治療組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為了確定在此病患族群的Palbociclib血漿濃度最低值,並探討暴藥與反應及/或安全性結果之間的相關性;
‧比較治療組間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描述細胞週期、藥物靶標及腫瘤敏感性或腫瘤組織抗性的相關基因、蛋白質和核醣核酸 (RNA) 表現的改變;
‧探討CDK6基因的生殖細胞基因多態性,與palbociclib治療相關的嗜中性白血球減少之間的關係。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Palbociclib
Oral Capsule
Palbociclib (PD-0332991)
mg/ capsule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美瑾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財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進昇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無惡化存活期(PFS): 從本試驗治療開始至試驗主持人判定之腫瘤惡化的時間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亞洲成年女性 (18-70 歲),經確診患有乳腺癌,並證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且不適合進行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治療,而且臨床上不適用化療。
2. 經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患有組織檢驗或細胞檢驗確診之雌激素受體陽性 (ER+) 乳癌。
3. 之前未曾因 ER+ 疾病局部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4. 停經狀態定義如下:
‧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
‧ 醫學證實之停經狀態定義為: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自發性停經至少持續 12 個月或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 ( estradiol) 血液濃度落在相對的停經後範圍內。
5. 根據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之疾病,或只涉及骨頭之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的腫瘤病灶,治療部位之疾病惡化狀態必須在治療完成後有明確紀錄,方可視為「可測量」。
6.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 (PS) 分數 0-1。
7. 器官及骨髓功能適足,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 3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本院採用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若患有吉伯特氏病 [Gilbert’s disease] 則為 ?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或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3 x 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 ?2.5 x 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8. 先前之抗癌治療或手術之急性毒性反應已消退至 NCI CTCAE 4.0 版 ?1 級的程度 (掉髮或其他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患者安全性風險的毒性反應,不在此限)。
9.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研究程序。
10. 您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以進行 ER 狀態的中央回溯性確認,同時分析細胞周期路徑之相關基因、蛋白質、核醣核酸 (RNA),與試驗藥物敏感度 / 抗藥性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在可行情況下,必須提供復發 / 轉移性的腫瘤的新鮮組織切片採檢。若組織切片採檢不可行或無法安全地進行,則可接受封存的檢體。 不論何種情況,病患都必須提供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之蠟塊或12片未染色石蠟包埋切片 (強烈建議取得組織蠟塊或12片未染色片,但如果有技術上的困難或受限其他問題無法取得,必須要蒐集至少7片未染色片),才能夠參與本試驗。
11. 有個人親筆簽名並註記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可證明患者已知悉試驗所有相關層面的資訊。
排除條件
如果您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將不得參與試驗:
1. HER2 陽性腫瘤,定義為根據當地實驗室結果判定,但需採用贊助廠商核准之分析方法: 經 FISH 法 (定義為 HER2/CEP17 比 ?2) 或顯色原位雜交 (CISH,閾值依廠商檢驗套組使用說明定義) 確認有 erbB-2 基因放大,或經 IHC 染色結果確認有 HER2 基因過度表現 (定義為 IHC3+ 或 IHC2+,以 FISH 或 CISH 法確認)。如沒有 HER2 狀態資料,或分析方法非委託單位認可,則患者進入隨機分配之前,應重新進行檢驗。如果可同時提供原發及復發 / 轉移性腫瘤的檢體,在適當情況下,應選擇最近期的檢體 (亦即復發 / 轉移性檢體) 接受HER2 評估,以確認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患者在短期內有致命性併發症之風險 (包括發生大量無法控制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超過 50% 肝臟受到影響)。。
3. 已知有活動性控制不良或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曾發生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的患者,若曾接受局部治療 (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已4 週維持不需使用抗癲癇劑與類固醇,亦能保持臨床穩定,則可參與本試驗。
4. 曾N/A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亞洲成年女性 (18-70 歲),經確診患有乳腺癌,並證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且不適合進行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治療,而且臨床上不適用化療。
2. 經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患有組織檢驗或細胞檢驗確診之雌激素受體陽性 (ER+) 乳癌。
3. 之前未曾因 ER+ 疾病局部復發或轉移,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4. 停經狀態定義如下:
‧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
‧ 醫學證實之停經狀態定義為: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自發性停經至少持續 12 個月或濾泡刺激素(FSH)及雌二醇 ( estradiol) 血液濃度落在相對的停經後範圍內。
5. 根據 RECIST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之疾病,或只涉及骨頭之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的腫瘤病灶,治療部位之疾病惡化狀態必須在治療完成後有明確紀錄,方可視為「可測量」。
6.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 (PS) 分數 0-1。
7. 器官及骨髓功能適足,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 3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本院採用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若患有吉伯特氏病 [Gilbert’s disease] 則為 ?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或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3 x 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 ?2.5 x 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8. 先前之抗癌治療或手術之急性毒性反應已消退至 NCI CTCAE 4.0 版 ?1 級的程度 (掉髮或其他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患者安全性風險的毒性反應,不在此限)。
9.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研究程序。
10. 您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以進行 ER 狀態的中央回溯性確認,同時分析細胞周期路徑之相關基因、蛋白質、核醣核酸 (RNA),與試驗藥物敏感度 / 抗藥性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在可行情況下,必須提供復發 / 轉移性的腫瘤的新鮮組織切片採檢。若組織切片採檢不可行或無法安全地進行,則可接受封存的檢體。 不論何種情況,病患都必須提供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之蠟塊或12片未染色石蠟包埋切片 (強烈建議取得組織蠟塊或12片未染色片,但如果有技術上的困難或受限其他問題無法取得,必須要蒐集至少7片未染色片),才能夠參與本試驗。
11. 有個人親筆簽名並註記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可證明患者已知悉試驗所有相關層面的資訊。
排除條件
如果您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將不得參與試驗:
1. HER2 陽性腫瘤,定義為根據當地實驗室結果判定,但需採用贊助廠商核准之分析方法: 經 FISH 法 (定義為 HER2/CEP17 比 ?2) 或顯色原位雜交 (CISH,閾值依廠商檢驗套組使用說明定義) 確認有 erbB-2 基因放大,或經 IHC 染色結果確認有 HER2 基因過度表現 (定義為 IHC3+ 或 IHC2+,以 FISH 或 CISH 法確認)。如沒有 HER2 狀態資料,或分析方法非委託單位認可,則患者進入隨機分配之前,應重新進行檢驗。如果可同時提供原發及復發 / 轉移性腫瘤的檢體,在適當情況下,應選擇最近期的檢體 (亦即復發 / 轉移性檢體) 接受HER2 評估,以確認是否適合參加本試驗。
2.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患者在短期內有致命性併發症之風險 (包括發生大量無法控制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超過 50% 肝臟受到影響)。。
3. 已知有活動性控制不良或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曾發生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的患者,若曾接受局部治療 (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已4 週維持不需使用抗癲癇劑與類固醇,亦能保持臨床穩定,則可參與本試驗。
4. 曾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6人
全球人數
33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02-21756500
 
 

  Elacestrant / Elacestrant dihydrochloride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全球、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在罹患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之女性和男性中比較elacestrant 和標準內分泌治療(ELEGANT)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STML-ELA-0422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8452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11-2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5-02-28 至  2032-06-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在罹患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參與者中,以無侵襲
性乳癌存活期(IBCF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標準內分泌治療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 以無遠端復發存活期(DRF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標準照護(SoC)的療效。
‧ 以整體存活期(O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SoC 的療效。
次要目的:
‧ 以無侵襲性疾病存活期(IDFS)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SoC 的療效。
‧ 探討elacestrant 在試驗病患族群中的安全性。
‧ 評估elacestrant 相較於SoC 對病患通報結果(PRO)的影響。
‧ 針對納入美國(US)臨床試驗中心elacestrant 組的參與者子集,探討elacestrant 的穩定狀態藥物
動力學(PK)和暴露反應關係(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Elacestrant

主成分,劑型,劑量

Elacestrant dihydrochloride 116 345 mg and 86 mg  
宣稱適應症
淋巴結陽性、雌激素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復發風險高的早期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試驗指標:
‧ 無侵襲性乳癌存活期(IBCFS):從隨機分配之日期到第一次發生下列事件之日期所經過的時間:
○ 同側侵襲性乳癌腫瘤復發、
○ 局部/區域侵襲性乳癌復發、
○ 遠端復發、
○ 對側侵襲性乳癌,或
○ 因任何原因死亡。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 腫瘤切片或早期切除侵襲性乳癌的最終手術病理學檢體經組織病理學或細胞學確認為ER 陽性
(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 10%)、HER2 陰性[IHC = 0 或1,或(IHC = 2,並且原位雜合[ISH]
呈陰性)],且根據本地實驗室(以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美國病理學會(CAP)指引為依據),不
具有復發或遠端轉移的證據。
‧ 接受過至少24 個月但不超過60 個月內分泌療法(AI 或tamoxifen)的參與者,無論是否併用
CDK4/6i,以及是否併用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先前接受過CDK4/6i 或聚腺苷酸
二磷酸核糖基聚合酶(PARP)抑制劑治療的參與者必須已完成或停用這些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 罹患發炎性乳癌的參與者。
‧ 有任何先前的(同側和/或對側)侵襲性乳癌史。
‧ 連續中斷先前SoC 輔助性內分泌療法超過6 個月,或在隨機分配前停用輔助性內分泌療法超過
6 個月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姓名:劉梁明琦 電話:(02) 2176-956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7 人,全球人數 42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11-29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8816 

 

  DB-1303 Pertuzumab / DB-1303 1013003800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試驗申請者: 臺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B-1303-O-1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39457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23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8-15 至  2025-12-30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主要目的
�� 評估 DB-1303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認定其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次要目的
�� 評估 DB-1303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 認定 DB-1303 的藥物動力學 (PK) 性質(DB-130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總抗 HER2 抗體、游離細胞毒性藥物 P1003)。
�� 評估 DB-1303 於目標受試者的免疫生成性。
探索性目標
�� 評估 DB-1303 相關生物標記。
�� 對接受 DB-1303 治療的受試者探索暴露反應 (ER) 關係。
第 2 部分(劑量擴展)
主要目的
�� 對目標患者族群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療效,其中 ORR 為主要評估指標。
關鍵次要目標(僅適用於 2b 群體)
�� 評估 DB-1303 對所有(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表現 HER2 受試者在 RP2D 下所得療效。
次要目標
�� 進一步評估 DB-1303 的 PK 性質(DB-130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總抗 HER2 抗體、游離細胞毒性藥物 P1003)。
�� 以一種經確效的試驗評估血清中 DB-1303 ADA 之盛行率。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初步療效,以及額外療效評估指標(DCR、DoR、TTR、治療持續時間)。此外,也會對 2b 群組評估 PFS 和 OS。
�� 評估特定族群(包括 2b 群組所有受試者)中子宮內膜癌 (EC) 受試者之 ORR(僅適用於 2b 群組)。
探索性目標
�� 針對特定疾病條件評估 DB-1303 相關生物標記。
�� 對接受 DB-1303 治療的受試者進一步探索 ER 關係。
�� 探索 DB-1303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性質。
�� 在可取得中和抗體 (NAb) 試驗之後,評估 DB-1303 NAb 數值。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初步療效,以及額外療效評估指標(PFS 和 OS)(2b 群組除外)。
僅適用2i群組
�� 使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問卷 C30 (QLQ-C30)、EORTC 子宮內膜癌特定模組 (QLQ-EN24) 評估患者報告的結果 (PRO) 分數、根據NCI患者報告之脫髮和瘙癢的CTCAE 評分結果(NCI PRO-CTCAE),及健康生活品質測量問卷(EQ-5D-5L)。
僅適用於2l 群組和 2m群組(劑量擴展群組):
�� 評估EORTC QLQ-C30、EORTC 乳癌特異性模組(QLQ-BR45) 和EQ-5D-5L問卷的病人報告結果(PRO)分數。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DB-1303
Pertuz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B-1303
1013003800
246
246
100mg/vial
420mg/14ml

 

 

宣稱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N/A N/A
台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高雄榮民總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7. 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已經過充分的洗除期,其定義為:
�O 化療(包括抗體藥物治療) ≥ 3 週(5-氟尿嘧啶類藥物、亞葉酸藥物及/或每週一次的 Paclitaxel 為 ≥ 2 週。亞硝尿素類 [nitrosoureas] 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O 免疫療法 ≥ 4 週
�O 荷爾蒙療法 ≥ 2 週,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用於前列腺癌,或口服避孕藥不在此限。
�O 具抗腫瘤活性的傳統中藥 ≥ 2 週。
�O 重大手術 ≥ 4 週,可於第一劑前 14 天內復原的內外科手術、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認定已復原者(如腫瘤切片、穿刺、緩和性手術、直腸/胃造口等)不在此限。
�O 放射治療 ≥ 4 週(如為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且未照射腹腔則為 ≥ 2 週)。
�O 自體移植 ≥ 3 個月。
8. 願意提供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或已切除腫瘤檢體,或接受 HER2 檢測的新鮮腫瘤活檢切片。
9. 預期壽命 ≥ 3 個月。
第 1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0.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 HER2 陽性或表現 HER2 的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IHC 3+、2+、IHC 1+ 或 ISH* +〔適用於所有腫瘤類型〕,或經次世代定序 (NGS) 證實帶有 HER2 擴增〔BC、胃癌和 GEJ 以外類型腫瘤〕),或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其具有已知且紀錄的活化 HER2 突變,為標準治療難治或無法耐受,或目前無可用標準治療。如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以 NGS 為依據,則應儘可能取得已切除的腫瘤檢體或新鮮腫瘤活檢切片進行 HER2 檢測。
*ISH:FISH 或 DISH。
HER2 狀態具體要求如下所述:
o 經 IHC OR 認定 HER2 1-3+ 表現
o 經 NGS 或 ISH OR 認定 HER2 擴增
o 經 NGS 認定 HER2 活化突變(當地檢測)
o HER2 表現和擴增檢測: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如前文定義)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對於 BC 和胃癌,其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將分別依循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醫學會 (CAP) 針對 BC 和 GC 的指引,其他類型腫瘤則遵循 ASCO/CAP 的 BC 指引。中國和澳洲將遵循當地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指引。
第 2 部分 2a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1.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胃和 GEJ 腺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該治療包括至少一線的 trastuzumab 或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療程。
12. 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b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經有或無 ICI 的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必須曾針對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鉑類療法,惟先前治療不得超過 3 線。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14.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c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5.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6.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d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7.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8.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e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9.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0. 具任何已知自腫瘤組織檢體之活化 HER2 突變 NSCLC 紀錄。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以液體活檢切片取得的 HER2 突變紀錄不可用於收案。
第 2 部分 2f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1.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2.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或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23. 在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或因無法耐受的毒性導致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失敗。
第 2 部分 2g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4.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CRC/食道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食道癌受試者應曾接受 trastuzumab 或一種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作為其全身性治療。
25. 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h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6.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7. 具紀錄證實為 HER2 未表達,定義為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IHC 分數為 0 或 0+(即非 IHC 1+、2+ 或 3+),且 ISH 分數為陰性或未知。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i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8.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針對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9.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j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0.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31.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l 與 2m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2.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 BC,未曾接受針對轉移性疾病之化療或 HER2 標靶療法(允許針對轉移性 BC 接受過 1 線內分泌療法)。受試者如曾接受前導性或輔助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惟其自完成全身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至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診斷之無疾病時間 (DFI) 須為 >6 個月(>183 天)。
33.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所採集的轉移性腫瘤檢體為 HER2+(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n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4.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BC,曾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rastuzumab 和 taxane,或經含 trastuzumab 和 taxane 療程的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
35.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受試者必須由中央實驗室以最近的可用腫瘤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陽性。若無庫存組織,則需執行新鮮活檢取樣。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36. 具放射影像學紀錄證實病情惡化(最近一次治療期間或之後,或完成輔助性療法後 6 個月內)。1. 具有帶症狀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V 級),或嚴重心律不整而需要治療之病史。
2. 第 1 天前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之病史。
3. 依據一組三次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均值延長至男性 > 450 毫秒 (ms)、女性 > 470 ms。
4. 具(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而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影像無法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5. 患有肺專一性、具臨床意義的並發疾病,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病症(即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嚴重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重大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炎症(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等),及/或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6. 患有未獲控制的感染,需要 IV 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
7. 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而患有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 [AIDS])之疾病;受 HIV 感染而表面抗原分化簇 4 (CD4)+ T 細胞數量 > 350 個細胞/μL,且無定義愛滋之疾病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患有活動中病毒性(任何病因)肝炎的受試者均予排除。具慢性 B 型肝炎 (HBV) 感染血清學證據的受試者(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呈陽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呈陽性),其病毒量低於定量限值(HBV DNA 滴度 < 1000 cps/mL 或 200 IU/mL),且當時並未接受病毒抑制療法的受試者得符合受試資格,惟仍應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受試者如曾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CV) ,應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其病毒量低於偵測限值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8. 為授乳中母親(願意暫時中斷哺乳的女性也將排除),或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之前 7 天內經由驗孕確認已懷孕。
9. 為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採用充分的避孕方法(如雙重屏障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
10. 具有臨床活動中的腦轉移,其定義為未經治療且具有症狀,或需要以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受試者具有無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其經 CNS 導向治療後,維持放射影像學及神經學穩定至少 4 週,且接受穩定或遞減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天)者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11. 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其定義為(脫髮以外)毒性尚未緩解至 NCI-CTCAE 5.0 版之第 ≤ 1 級或基準值。具有慢性第 2 級毒性之受試者,根據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可視其具有受試資格。
1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同時存在足以提升毒性風險醫療狀況。
13. 已知對藥物活性成分過敏或藥品非活性成分過敏。
14. 基於其他原因,研究主持人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此研究。
第 2 部分的額外排除條件
15. 3 年內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惟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細胞瘤皮膚癌、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其他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或對側 BC。
16. 曾接受 HER2 ADC 藥物,但 T-DM1、RC48-ADC 不在此限。曾接受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的受試者符合 2f 群組的受試資格。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張育華 02-27012077#31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766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6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17695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