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針對第一線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患者,使用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化療的試驗 (TROPION-Breast02)
試驗申請者: |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926PC000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19013974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2-04-08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2-04-01 至 2026-03-31 |
試驗目的
在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受試者中,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主成分,劑型,劑量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Injection
Injection20 mg/ml
20 mg/ml5 ml/vial
5 ml/vial
宣稱適應症
第一線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
N/A |
N/A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1.依據 BICR,在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 TNBC 參與者中,依據 PFS 評估,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2.針對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 TNBC 參與者,藉由評估整體存活期 (OS),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年齡
1.參與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台灣 ≥ 20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資料顯示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TNBC)。TNBC 之定義為:
雌激素受體 (ER) 陰性 (< 1% 的腫瘤細胞之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ER 陽性)。
黃體素受體 (PR) 陰性 (< 1% 的腫瘤細胞之IHC檢測結果為PR陽性)。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第二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指引,HER2 呈陰性,IHC 強度為 0 或 1+;或者 IHC 強度為 2+ 且原位雜交反應為陰性 (Wolff et al 2018; Allison et al 2020)。
3.轉移性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的乳癌尚未接受化療或標靶的全身性療法。
4.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之候選者,定義為:
腫瘤為 PD-L1 陰性的參與者,或
腫瘤為 PD-L1 陽性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者:
曾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治療早期乳癌後復發,
患有不得使用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共病症,或
Pembrolizumab 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參與者的國家在篩選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註:PD-L1 檢測將在篩選期間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市售 PD-L1 IHC 22C3 pharmDx 分析法 (Dako North America, Inc., Carpinteria, CA) 預先進行,以確認 PD-L1 綜合陽性分數(CPS)。此結果將會排除 CPS ≥ 10 且可能有資格接受含 pembrolizumab 療程治療的參與者。CPS ≥ 10 的參與者若符合上述資格仍可納入。
*直到中央實驗室能夠進行預先檢測前,仍有少數參與者可依據 PD-L1 IHC 22C3 pharmDx 分析法結果(由例行臨床實務中生成)納入,該檢測結果需來自選定的實驗室,此實驗室經書面核准可依據核准仿單使用此檢測。針對這群少數參與者,將使用 PD-L1 IHC 22C3 pharmDx 分析法進行確認性中央實驗室之回溯性檢測。
註:不得使用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共病症包括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質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韋格納肉芽腫病、修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
5.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且在基準期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RECIST 1.1) 標的病灶 (TL) 資格的可測量病灶,利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在基準期時可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10 毫米(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需 ≥15 毫米),而且在篩選期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
註:不允許僅有骨骼轉移的參與者。
6.美國東安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7.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有資格接受試驗主持人選用之標準照護單藥物化療 (ICC) 的其中一種化療選項 (paclitaxel、nab-paclitaxel、capecitabine、carboplatin 或 eribulin)。
註:
若參與者先前未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ICC 選項為 paclitaxel 或 nab paclitaxel。
若參與者先前曾在(前)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且無疾病間隔 (DFI) > 12 個月,則 ICC 選項為 paclitaxel 或 nab-paclitaxel。
如果參與者曾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且 DFI ≤ 12 個月,ICC 選項包括 capecitabine、carboplatin 和 eribulin。
註:針對接受早期乳癌治療後復發的參與者,DFI為完成治癒性目的治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劑全身性抗癌療法的日期 [不包括内分泌療法],以最後發生者為準)直至第一次記錄的資料顯示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切片或造影)之時間。
註:針對計算 DFI,輔助性放射療法不視為具有治癒目的的治療。
註: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首份記錄文件,必須為已載明日期的造影或病理報告。腫瘤標記上升的實驗室報告不能用作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記錄文件,除非有附上的造影或病理報告。
註: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復發轉移性 TNBC 的參與者會預期皆已接受(前)輔助性 anthracycline 治療,除非參與者不能使用 anthracycline ,或經主治醫師認定並非參與者的最佳治療選擇。
註:新出現轉移性 TNBC 的參與者,若不能使用 anthracycline ,或經主治醫師認定並非參與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註:已知帶有生殖系列 BRCA 致病性變體(依據作為例行臨床實務一部分而進行的檢測)且顯示轉移性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的 TNBC 的參與者,若主治醫師認為另一種療法(例如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 [PARP] 抑制劑)並非參與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8.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
重大手術:≥ 3 週。
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放射療法:≥ 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為 ≥ 2 週)。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3 天。
包括荷爾蒙療法的抗癌治療:≥ 3 週(對於小分子標靶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但核因子 κ-B 配體受體致活劑 (RANKL) 的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的 denosumab)除外。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9.在納入之前需要以書面確認有腫瘤檢體可以提供,且腫瘤檢體應在隨機分配前提供。所有參與者均須在篩選前 ≤ 3 個月收集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之轉移性(骨骼除外)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的腫瘤檢體(組織塊優先,或至少 20 份新鮮切片玻片)。如果最近一次切片無法取得足量的 FFPE 組織塊或至少 20 份組織玻片,或者因為安全性理由無法進行切片,且已清楚記錄,則可提交一份在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癌診斷前取得的留存腫瘤檢體,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
註:中國的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10.若參與者先前接受過腫瘤脊髓壓迫治療,或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並已自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療法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至少相隔 3 天。
11.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 9.0 g/d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記錄的資料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總膽紅素(TBL) < 3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在肝轉移患者中 AST/ALT 則為 < 5 倍 ULN)。
依據 Cockcroft Gault 公式判定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分鐘(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CrCL (mL/分鐘)= (體重 (公斤) × [140-年齡 (歲)])/(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mL/分鐘)= (體重 (公斤) ×[140-年齡 (歲)])/(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 0.85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 ULN。
12.最短預期壽命為 12 週。
性別
13.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生育
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
15.女性參與者必須至少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至少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欲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則必須同意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雙方應已於進入試驗前至少 3 個月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 以獲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至少 7 個月後,女性參與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
16.男性參與者若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受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不定期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以及體外排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採集選擇性基因研究的檢體(為支持基因體計畫)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 (台灣不適用)。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異體器官移植史,以及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或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而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實體腫瘤。
3.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如果參與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試驗臨床主管或指定人員後予以納入。註:依據試驗主持人在諮詢試驗委託者臨床主管或指定人員後的判斷,可納入有某些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第一次給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的參與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此毒性與之前抗癌療法相關,包括(但不限於):
�{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 疲倦
�{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 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甲狀腺炎
o 第 1 型糖尿病
o 高血糖
o 腎上腺機能不全
o 腎上腺炎
�{ 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5.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根據篩選時的 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以及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 或 C 型肝炎 (C 型肝炎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感染評估檢測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僅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參與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6 已知感染控制不佳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為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分化群 (CD) 4+ 計數> 250 顆細胞/mm3、過去 12 個月內無可用於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
7 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或
�{ 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律不整,或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8 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以下任何一項:
�{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ms,不論性別為何,皆取自篩選時進行的三重複 12 導程心電圖 (ECG)。
�{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病史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和/或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9 未受控制的高鈣血症:> 1.5 mmol/L (> 6 mg/dL) 游離鈣,或血清鈣 (未校正白蛋白) > 3 mmol/L (> 12 mg/dL),或校正後血清鈣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臨床上顯著(症狀性)高鈣血症。
註:正在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以預防骨骼事件,且無臨床上顯著(症狀性)高血鈣病史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10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註:在基準期篩選時之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T) 中發現 ILD/肺炎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11 由間發性臨床重大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嚴重肺功能低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第一次給藥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等),以及任何篩選時有記錄的資料或疑似可能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12 軟腦膜癌病。
13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4 已知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影像,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先前/併用療法
15 先前暴露於:
�{ 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酶 (topoisomerase I) 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治療(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 TROP2 標靶治療
�{ 先前接受相同 ICC 藥物的治療
�{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無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4 天)。
註:如果參與者能夠接受先前未曾接受過的另一種 ICC 藥物治療,則有資格納入本試驗。在(前新)輔助治療情境下,DFI > 12 個月且曾接受 taxane 類藥物的參與者仍可接受 paclitaxel 或 nab-paclitaxel。參見納入條件 7。
16 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
註:如果參與者在基準期腫瘤評估前已開始使用此類藥物至少 4 週,則可允許經核准之骨調節藥物(例如:雙磷酸鹽或 RANKL 標靶藥物 [例如:denosumab])用於治療或控制骨骼疾病。若參與者在開始參與本試驗時未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或 RANKL 標靶藥物,將不得在接受 Dato-DXd 時開始接受這些藥物治療,除非試驗計畫書允許用於治療不良事件 (AE) 或嚴重不良事件 (SAE)。
17 併用用於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局部療法除外)。
18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20 併用慢性全身性(IV 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但為治療不良事件者除外(本試驗允許使用吸入性類固醇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
註:本試驗不排除罹患支氣管肺疾病而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例如 albuterol)的參與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1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2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4 週內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 T-DXd 或 Dato DXd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3 已知對 Dato-DXd 或此藥品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過敏的參與者。
24 已知曾對於其他單株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6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參與者不應參與試驗。
27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黃詩勻/ 02-2730-2372; 廖御翔/ 0912-402-96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8 人,全球人數 6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4-11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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