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CAR001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

The GLORIA Study: A Phase 3, Randomized, Open-Label Study of the Anti-Globo H Vaccine 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 in the Adjuvant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High-Risk, Early-Stage Globo H-Positive 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賀癌平皮下注射劑/賀疾妥注射液/賀癌平凍晶注射劑 Cyclophosphamide Paclitaxel Docetaxel Doxorubicin/賀雙妥皮下注射劑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兩組試驗,在HER2陽性早期乳癌病患中,評估皮下投予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之固定劑量複合療法併用化療的藥動學、療效與安全性

AST-301|Capecitabine|LEUKINE® (sargramostim)|Pembrolizumab

一項在 HER2 低表現型乳癌患者中評估輔助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pNGVL3-hICD) 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2 期試驗 (Cornerstone-001)

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一項第 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曾接受治療之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病患,評估 GDC-9545 相對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

  CAR001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30
國內試驗申請者: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計畫書編號 ES-CCAR01-A3301計畫書編號 ES-CCAR01-A3301
NCT NumberNCT06150885
宣稱適應症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三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TNBC) 大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 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GBM)
試驗藥品名稱CAR001
試驗階段其他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4/05/01 - 2027/06/30
核准執行文號1120730004
試驗目的

這個研究分為一期和二a期兩個部分。第一期臨床試驗旨在找到最大耐受劑量(MTD),以確定CAR001對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而第二a期臨床試驗旨在評估經一期確認MTD後,探討復發/難治性於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三陰性乳癌(TNBC)、大腸直腸癌(CRC)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患者中的潛在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CAR001
靜脈輸注液
CAR001
N/A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柯道維
主要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Phase I:
確定CAR001在受試者中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Phase IIa:
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計算癌症患者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的反應率。

2. 次要評估指標:
A. 安全指標:
I. 從篩選至試驗結束或病情惡化的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發生率的記錄。
II. 每次治療後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心電圖檢查與基準線相比之變化,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III. 每次治療後理學檢查的異常,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B. 療效指標:
I. 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至由MRI或CT確認疾病惡化,或是患者死亡(已先發生之事件為主)。在最後目標腫瘤評估日,沒有觀察到目標腫瘤復發或死亡的患者其資料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為無惡化的時間點。
II. 中位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直到死亡。在最終資料分析時,沒有死亡的患者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已知還存活的時間點。試驗結束後,應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電話追蹤。
III. 生活品質變化 (Quality of Life, QoL):從基準期到後續評估訪視的生活品質變化,將採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QLQ-C30 第3.0版本進行評估。
IV.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測量評估變化:病人的功能狀態的評估。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參加本試驗之第一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實體腫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腫瘤細胞之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1, 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且對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或難治的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參加本試驗之第二a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三陰性乳癌、非小細胞肺癌、大腸直腸癌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並在使用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難治性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復發的定義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難治性的定義則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後無法耐受或疾病惡化(progressing disease, PD)。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1.1 對應 TNBC、NSCLC或CRC)或腦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ANO,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對應 GBM)必須具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4.能夠理解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5.預期可存活壽命需大於12週。
6.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簡稱ECOG)的活動功能分數 ≤ 1。
7.篩選時已從之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康復且毒性需小於等於常用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評估量表(CTCAE)等級2。
8.具有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估算的腎小球過濾率(eGFR)> 50 ml/min。
9.具有足夠的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鹼性磷酸酶(ALP)≤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或如果有肝轉移,則≤ ULN的5倍;總膽紅素≤正常上限的1.5倍,或者如果是由於吉爾伯特氏症,則≤ ULN的3倍。
10.凝血酶原時間(PT)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正常上限值的1.5倍。
11.具有足夠的造血功能: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1,000 cells/μ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 cells/μl
- 白血球計數 (WBC) ≥ 2,000 cells/μl
-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研究參與之外。
1.CAR001輸注前180天內曾接受自體細胞療法或自體組織移植;曾接受任何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移植、基因或BiTE療法。
2.對CAR001或其賦形劑(例如二甲基亞砜(DMSO)或人源血清白蛋白)產生過敏反應。
3.已被診斷患有超過一種的原發性癌症。
4.患有需要全身性藥物治療的感染症。
5.醫療狀況需要每日>10毫克潑尼松(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者在過去2周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
6.於篩檢期被確診為活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活性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陽性、活性B型肝炎病毒(HBV)陽性或活性C型肝炎病毒 (HCV)陽性;或疑似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病;因疑似感染COVID-19且醫師判定須經SARS-CoV-2 診斷測試後(例如鼻咽拭子)呈陽性。
- 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期間表面抗原(HBsAg)測試呈陽性。過去或已康復的HBV感染,定義為HBsAg測試呈陰性且B肝炎核心抗體(HBc Ab)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若HBV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為陰性,則符合本研究資格;
- HCV感染,定義為在篩選期間抗HCV抗體測試呈陽性,且隨後HCV核糖核酸(RNA)測試呈陽性。HCV RNA測試僅對抗HCV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進行。若HCV PCR檢測為陰性且獲試驗主持人允許,具有HCV治療史的受試者可以參加研究。
7.患有急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 3;在過去6個月內曾經發生心肌梗塞;或根據病史有不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或左心室射出率≤ 40%,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有心包膜積水,或具臨床上顯著肋膜積水;或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或心臟酵素檢測,包含由血液檢測的N端前B型利納利尿胜肽(NT-proBNP),其數值> 450 pg/ml(年齡< 50歲);> 900 pg/ml(年齡50-75歲);>1,800 pg/ml(年齡>75歲)。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8.過去患有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第1型糖尿病、牛皮癬或全身性紅斑狼瘡。
9.根據病史有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10.除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或腦中風外(不包括6個月內的急性中風),確認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 CNS)疾病。
- 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如全腦放療、手術或立體定向放射手術等)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參加研究:
-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4週,且沒有新的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跡象
- 至少2週內使用穩定劑量 ≤ 10mg/天的潑尼松或等效藥物的醫療狀況
11.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來自另一個臨床研究的任何試驗性治療。
12.由於任何原因無法進行放射學評估,如MRI或CT。
13.在過去2周內接受了放射治療或化療(但允許用於緩解疼痛控制的放射治療);或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標靶治療或單株抗體治療。
14.根據醫療病史指出為高風險族群,如>5%骨髓芽細胞或任何周邊血液芽細胞,經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5.曾因先前之治療經歷過嚴重的細胞激素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1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7.患有腫瘤病情較為危急者,如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腦部原發腫瘤或轉移病灶產生新神經學症狀或神經學症狀不穩定者、或其他因腫瘤造成腫塊效應(mass effect)需接受介入治療。
18.在過去曾接受過針對以 HLA-G 為 靶點的治療。
1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正在哺乳;
−於篩選檢驗時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
−拒絕於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期間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20.具有生育可能男性受試者的女性配偶/伴侶,並且她們拒絕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內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針對排除條件#19和#20,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
− 已建立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其效力可與之相比(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法如避孕貼片。
− 放置子宮內避孕裝置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 避孕屏障方法:保險套或避孕帽子(女性隔膜/子宮帽)。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參加本試驗之第一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實體腫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腫瘤細胞之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1, 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且對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或難治的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參加本試驗之第二a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三陰性乳癌、非小細胞肺癌、大腸直腸癌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並在使用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難治性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復發的定義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難治性的定義則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後無法耐受或疾病惡化(progressing disease, PD)。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1.1 對應 TNBC、NSCLC或CRC)或腦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ANO,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對應 GBM)必須具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4.能夠理解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5.預期可存活壽命需大於12週。
6.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簡稱ECOG)的活動功能分數 ≤ 1。
7.篩選時已從之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康復且毒性需小於等於常用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評估量表(CTCAE)等級2。
8.具有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估算的腎小球過濾率(eGFR)> 50 ml/min。
9.具有足夠的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鹼性磷酸酶(ALP)≤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或如果有肝轉移,則≤ ULN的5倍;總膽紅素≤正常上限的1.5倍,或者如果是由於吉爾伯特氏症,則≤ ULN的3倍。
10.凝血酶原時間(PT)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正常上限值的1.5倍。
11.具有足夠的造血功能: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1,000 cells/μ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 cells/μl
- 白血球計數 (WBC) ≥ 2,000 cells/μl
-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研究參與之外。
1.CAR001輸注前180天內曾接受自體細胞療法或自體組織移植;曾接受任何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移植、基因或BiTE療法。
2.對CAR001或其賦形劑(例如二甲基亞砜(DMSO)或人源血清白蛋白)產生過敏反應。
3.已被診斷患有超過一種的原發性癌症。
4.患有需要全身性藥物治療的感染症。
5.醫療狀況需要每日>10毫克潑尼松(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者在過去2周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
6.於篩檢期被確診為活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活性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陽性、活性B型肝炎病毒(HBV)陽性或活性C型肝炎病毒 (HCV)陽性;或疑似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病;因疑似感染COVID-19且醫師判定須經SARS-CoV-2 診斷測試後(例如鼻咽拭子)呈陽性。
- 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期間表面抗原(HBsAg)測試呈陽性。過去或已康復的HBV感染,定義為HBsAg測試呈陰性且B肝炎核心抗體(HBc Ab)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若HBV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為陰性,則符合本研究資格;
- HCV感染,定義為在篩選期間抗HCV抗體測試呈陽性,且隨後HCV核糖核酸(RNA)測試呈陽性。HCV RNA測試僅對抗HCV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進行。若HCV PCR檢測為陰性且獲試驗主持人允許,具有HCV治療史的受試者可以參加研究。
7.患有急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 3;在過去6個月內曾經發生心肌梗塞;或根據病史有不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或左心室射出率≤ 40%,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有心包膜積水,或具臨床上顯著肋膜積水;或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或心臟酵素檢測,包含由血液檢測的N端前B型利納利尿胜肽(NT-proBNP),其數值> 450 pg/ml(年齡< 50歲);> 900 pg/ml(年齡50-75歲);>1,800 pg/ml(年齡>75歲)。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8.過去患有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第1型糖尿病、牛皮癬或全身性紅斑狼瘡。
9.根據病史有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10.除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或腦中風外(不包括6個月內的急性中風),確認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 CNS)疾病。
- 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如全腦放療、手術或立體定向放射手術等)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參加研究:
-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4週,且沒有新的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跡象
- 至少2週內使用穩定劑量 ≤ 10mg/天的潑尼松或等效藥物的醫療狀況
11.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來自另一個臨床研究的任何試驗性治療。
12.由於任何原因無法進行放射學評估,如MRI或CT。
13.在過去2周內接受了放射治療或化療(但允許用於緩解疼痛控制的放射治療);或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標靶治療或單株抗體治療。
14.根據醫療病史指出為高風險族群,如>5%骨髓芽細胞或任何周邊血液芽細胞,經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5.曾因先前之治療經歷過嚴重的細胞激素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1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7.患有腫瘤病情較為危急者,如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腦部原發腫瘤或轉移病灶產生新神經學症狀或神經學症狀不穩定者、或其他因腫瘤造成腫塊效應(mass effect)需接受介入治療。
18.在過去曾接受過針對以 HLA-G 為 靶點的治療。
1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正在哺乳;
−於篩選檢驗時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
−拒絕於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期間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20.具有生育可能男性受試者的女性配偶/伴侶,並且她們拒絕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內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針對排除條件#19和#20,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
− 已建立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其效力可與之相比(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法如避孕貼片。
− 放置子宮內避孕裝置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 避孕屏障方法:保險套或避孕帽子(女性隔膜/子宮帽)。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49人
全球人數
49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莊舒婷(研究護理師)
04-22052121#11477
N/A

 

  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

【試驗執行中】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5
國內試驗申請者: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The GLORIA Study: A Phase 3, Randomized, Open-Label Study of the Anti-Globo H Vaccine 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 in the Adjuvant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High-Risk, Early-Stage Globo H-Positive 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計畫書編號 OBI-822-011計畫書編號 OBI-822-011
NCT NumberNCT03562637
宣稱適應症高風險、早期、Globo H 陽性的三陰性乳癌(TNBC)
試驗藥品名稱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8/12/01 - 2025/11/30
核准執行文號1076034816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判定adagloxad simolenin(OBI-822)/OBI-821治療在試驗族群中改善IDFS的效果。
次要目的:
1. 判定試驗族群中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治療對下列項目的影響:
a. 整體存活期(OS)
b. 生活品質(QoL)
c. 無乳癌期(BCFI)
d. 無遠端疾病存活期(DDFS)
2. 測定adagloxad simolenin(OBI-822)/OBI-821在試驗族群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1. 探討對於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抗Globo H抗體反應與IDFS及OS之間關聯性
2. 評估腫瘤之Globo H表現對於IDFS及OS的影響
3. 辨別出可能預測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治療結果的患者基期特徵和人口統計學特性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dagloxad simolenin (OBI-822)/OBI-821
注射用凍晶粉末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召募中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召募中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名焮
終止收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終止收納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清源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召募中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峰
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鐘為邦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終止收納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試驗主持人
饒昆銘
召募中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主要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主要評估:IDFS
次要評估:
−整體存活期狀態
−生活品質問卷(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EORTC]、生活品質問卷[QLQ]-C30,和歐洲生活品質5面向5等級 [EQ-5D-5L])
−無乳癌期(BCFI)
−無遠端疾病存活期(DDFS)
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及SAE
臨床參數: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及ECOG體能狀態
實驗室參數:血液學與血清化學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若是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將會納入試驗中:
1. 年齡≥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紀錄顯示,患有經放射影像和組織病理學檢查證實之原發性局部侵襲性乳癌
3. 組織學檢查證實為TNBC(ER-/PR-/HER2-),其定義為腫瘤檢體確認為ER 陰性和PR 陰性(在ER 和PR 方面,以IHC 染色時陽性細胞比例都≤5%)及陰性HER2/neu-狀態。
HER2/neu 陰性定義為下列的條件之一:
 IHC 評分為0 或1+
單一探針的平均HER2 基因拷貝數<6 個訊號/細胞核
 ISH 與FISH 的HER2/neu 染色體17 (CEP17)非增幅比值<2 的一致性
4. 由確定性手術或初次診斷(如果無法取得手術腫瘤檢體)時所取得的殘存原位腫瘤/淋巴結(如果原發部位無法取得)的腫瘤,其Globo H 的IHC H-評分≥ 15。將會由中央實驗室於預篩選期判定Globo H 表現量。試驗計畫書和試驗實驗室手冊中提供了遞
交玻片/腫瘤組織石蠟塊的說明。
5. 在篩選期期間進行的CT 或其他適當的造影中,沒有胸部、腹部和骨盆內存在轉移性疾病的證據。可以接受在隨機分派前3 個月內的影像,作為基期掃描的資料。篩選期時可以選擇性進行骨骼掃描和腦部影像,並且應針對症狀執行。
6. 完成標準治療後無疾病證據的高風險患者且滿足以下一項條件:
前導性化療後接著進行確定性手術:接受前導性化療後有殘餘侵襲性疾病,其定義為:手術的乳房檢體內有直徑≥1 公分的殘餘侵襲性癌症連續病灶,和/或至少一處腋下淋巴結有殘餘侵襲性癌症(小轉移或大轉移),由當地病理科審查判定
確定性手術後接著進行輔助性化療:根據AJCC 第8 版的癌症分期手冊,病理上的預後分期為第IIB 期、第IIIA 期、第IIIB 期或第IIIC 期疾病
7. 必須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環境下(例如: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推薦治療方案),完成至少4 個週期的標準taxane 和含anthracycline 多藥化療療程(如果患者不適合接受anthracycline 治療,則僅接受taxane 療程)。
8. 必須在(a)接受前導性多藥化療的患者進行確定性手術和放療(如果有接受放療)後16週內或在(b)接受輔助性多藥化療(不包括capecitabine、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患者完成輔助性多藥化療和放療(如果有接受放療)後16 週內進行隨機分配。註:建議患者可以在進行隨機分配後,與輔助性SOC 療法(觀察、capecitabine、免疫檢查點±capecitabine)合併使用。
9.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都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CTCAE 第5.0 版)的第≤1 級(但掉髮和第≤2 級的神經病變為例外,不構成排除條件)
10.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1
11. 女性必須不具有生育能力,亦即已透過手術絕育(記錄顯示在開始參與試驗至少3個月前曾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輸卵管切除術,和/或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已停經一年;或者若有生育能力,則必須在篩選時有陰性驗孕結果(尿液或血清)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及其伴侶,必須願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第9.4.7 節) 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4 週內(28 天),實施有效避孕
13. 有充足的血液、肝臟和腎臟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500/μL
 血小板≥ 75,000/μL
血紅素≥ 8.5 g/dL
對於肌酐酸濃度>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ULN)的患者,血清肌酐酸≤ 1.5 倍ULN或計算得出的肌酐酸清除率≥ 55 mL/min (也可以使用腎小球濾過率代替肌酐酸,或是肌酐酸清除率也可以根據機構標準計算)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3 倍ULN
鹼性磷酸酶(ALP) ≤2.5 倍ULN
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ULN (除非有吉伯特氏病的紀錄)。
14. 在開始任何專屬試驗程序前,已為本試驗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核准之患者知情同意書並於其上註明日期,表示同意參加
15. 能夠了解且願意完成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的程序患者若符合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下列任何排除條件,將予以排除:
1. 發生任何同側或對側侵襲性乳癌的局部復發,或者在隨機分配前10 年內有任何同側或對側侵襲性乳癌的過往病史[針對同時患有的腫瘤請見排除條件#3]
2. 有罹患轉移性疾病的決定性臨床或放射影像證據
3. 同時患有雙側乳癌,除非兩顆腫瘤都確認為TNBC
4. 接受任何抗癌疫苗
5. 試驗期間預期將同時使用輔助性SOC 療法(capecitabine;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以外的抗癌療法,或者其他研究性療法的治療
6. 在隨機分派之前5 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了經適當治療的原位黑色素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濾泡性或乳頭狀甲狀腺癌,或是其他與上述提及具有相似結果的非乳房惡性腫瘤之外)
7. 患有任何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療法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疾患。註: 試驗期間,允許罹患局限於皮膚且可單獨用局部類固醇治療的自體免疫疾病(如乾癬)。
8. 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受口服/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 5 mg/日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註:允許以吸入型類固醇治療氣喘,以及使用局部類固醇。
9. 已知患有任何未受控制且同時發生的疾病會限制受試者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精神疾患或物質濫用
10. 已知對試驗藥物劑型中的活性/非活性成分過敏,或已知對融合蛋白有重度過敏或全身性過敏
11. 曾接種複合糖(glycoconjugate)疫苗,做為癌症免疫療法
12.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病史,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除非在治療的6 個月內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未檢測到病毒量(註:進入本試驗不需要進行HIV 檢測)
13. 在隨機分配前已知具有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HBV)或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已完成HCV治癒性療法且未檢測到病毒量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對於具有慢性HBV感染證據的患者,必須在接受抑制療法時無法偵測到HBV 病毒量(註:進入本試驗不需要進行HBV/HCV 檢測)。
14. 有任何狀況(包含重大疾病和/或實驗室檢驗異常)會使患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無法接受之風險
15. 目前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的女性
16. 在隨機分派之前的4 週(28 天)內,正在參加或已經參加治療性的乳癌臨床試驗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60人
全球人數
668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紀筑云
(02)2655-8799#225
N/A

 

  賀癌平皮下注射劑/賀疾妥注射液/賀癌平凍晶注射劑 Cyclophosphamide Paclitaxel Docetaxel Doxorubicin/賀雙妥皮下注射劑

【試驗已結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1
國內試驗申請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兩組試驗,在HER2陽性早期乳癌病患中,評估皮下投予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之固定劑量複合療法併用化療的藥動學、療效與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WO40324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HER2陽性早期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賀癌平 皮下注射劑 賀疾妥注射液420毫克 賀癌平凍晶注射劑150毫克 Cyclophosphamide Paclitaxel Docetaxel Doxorubicin 賀雙妥皮下注射劑 1200/600毫克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18/07/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76023472
計畫書編號 WO40324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在HER2陽性早期乳癌(EBC)病患中評估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之固定劑量複合療法(FDC)用於皮下(SC)投予的藥動學、療效與安全性,並與Perjeta 靜脈注射(IV)加上Herceptin IV劑型進行比較。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賀癌平 皮下注射劑 賀疾妥注射液420毫克 賀癌平凍晶注射劑150毫克 Cyclophosphamide Paclitaxel Docetaxel Doxorubicin 賀雙妥皮下注射劑 1200/600毫克
220 27D 243 240 270 270 270 220
1013000500
1013003800
1013000500
1004000500
1013000100
1013000200
1003000600
FDC Pertuzumab + Trastuzumab
220
27D
243
240
270
270
270
220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台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證實第7週期時(第8週期用藥前) FDC內pertuzumab SC之血清pertuzumab Ctrough相較於Perjeta IV的非劣性

次要藥動學目的:證實第7週期時(第8週期用藥前) FDC內trastuzumab SC之血清trastuzumab Ctrough相較於Herceptin IV的非劣性

次要療效目的:評估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 + 化療之SC FDC相較於Perjeta IV加上Herceptin IV + 化療的療效

次要安全性目的:評估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之SC FDC相較於Perjeta IV加上Herceptin IV的安全性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台灣須滿20歲以上)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1
• 患有第II至IIIC期(T2至T4且有任何N,或任何T且有N1至N3、M0)、局部晚期、發炎性或早期、單側並經組織學確認之侵襲性乳癌的女性和男性病患
發炎性乳癌病患必須能夠進行粗針組織切片
• 原發性腫瘤直徑> 2 cm,或為淋巴結陽性疾病(臨床上或造影顯示以及細胞學及/或組織病理學判定為淋巴結陽性)
• 試驗納入前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乳癌。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治療前乳房組織切片物質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IHC)達到3+及/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放大陽性,且HER2 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數的訊號數比值≥ 2
如果至少一處病灶採集檢體並由中央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病灶腫瘤(與原發性腫瘤相同四分之一區域內超過一個腫瘤)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原發性腫瘤的荷爾蒙受體狀態,由中央確認
荷爾蒙受體陽性狀態可由已知的ER陽性及/或已知的PgR陽性狀態判定。荷爾蒙受體陰性狀態必須由已知的ER陰性和已知的PgR陰性狀態判定
• 病患同意於前導性治療後進行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
• 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組織塊供中央確認HER2及荷爾蒙受體狀態,以及進行額外的生物標記研究(如:PIK3CA突變分析)
• 基期LVEF ≥ 55%,使用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
• 針對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一種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或兩種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且同意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並有輸精管結紮後射出精液中無精子的適當紀錄)。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 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或栓劑,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男性若有具生育能力或懷孕的女性伴侶,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劑,以避免胚胎曝露到藥物。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 (更年期前女性和進入更年期< 12個月之女性) 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除非已進行手術結紮(切除卵巢及/或子宮)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或不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第IV期(轉移型)乳癌
• 有侵襲性乳癌病史之病患
• 有併發或先前已治療之非乳房惡性腫瘤病史的病患,已適當治療之1)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及/或2)原位癌(包括子宮頸、結腸與皮膚)除外
如果先前患有侵襲性非乳房癌症病患已無疾病超過5年,他/她即可符合資格。
• 先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包括化療、免疫療法、HER2標靶藥物、內分泌療法(特定雌激素受體調節劑、芳香酶抑制劑與抗腫瘤疫苗)以治療或預防乳癌,或接受放射療法以治療癌症的病患
• 有導管原位癌(DCIS)或小葉原位癌(LCIS)之過去病史的病患,若已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作為其治療或同側乳房接受放射療法
若僅以手術治療,可允許病患加入本試驗。
• 不允許過去曾接受化療預防藥物之乳癌高風險病患加入本試驗
• 病患患有多中心性(超過一個四分之一區域內出現多個N/A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台灣須滿20歲以上)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1
• 患有第II至IIIC期(T2至T4且有任何N,或任何T且有N1至N3、M0)、局部晚期、發炎性或早期、單側並經組織學確認之侵襲性乳癌的女性和男性病患
發炎性乳癌病患必須能夠進行粗針組織切片
• 原發性腫瘤直徑> 2 cm,或為淋巴結陽性疾病(臨床上或造影顯示以及細胞學及/或組織病理學判定為淋巴結陽性)
• 試驗納入前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乳癌。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治療前乳房組織切片物質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IHC)達到3+及/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放大陽性,且HER2 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數的訊號數比值≥ 2
如果至少一處病灶採集檢體並由中央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病灶腫瘤(與原發性腫瘤相同四分之一區域內超過一個腫瘤)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原發性腫瘤的荷爾蒙受體狀態,由中央確認
荷爾蒙受體陽性狀態可由已知的ER陽性及/或已知的PgR陽性狀態判定。荷爾蒙受體陰性狀態必須由已知的ER陰性和已知的PgR陰性狀態判定
• 病患同意於前導性治療後進行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
• 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組織塊供中央確認HER2及荷爾蒙受體狀態,以及進行額外的生物標記研究(如:PIK3CA突變分析)
• 基期LVEF ≥ 55%,使用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
• 針對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一種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或兩種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且同意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並有輸精管結紮後射出精液中無精子的適當紀錄)。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 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或栓劑,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男性若有具生育能力或懷孕的女性伴侶,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劑,以避免胚胎曝露到藥物。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 (更年期前女性和進入更年期< 12個月之女性) 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除非已進行手術結紮(切除卵巢及/或子宮)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或不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第IV期(轉移型)乳癌
• 有侵襲性乳癌病史之病患
• 有併發或先前已治療之非乳房惡性腫瘤病史的病患,已適當治療之1)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及/或2)原位癌(包括子宮頸、結腸與皮膚)除外
如果先前患有侵襲性非乳房癌症病患已無疾病超過5年,他/她即可符合資格。
• 先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包括化療、免疫療法、HER2標靶藥物、內分泌療法(特定雌激素受體調節劑、芳香酶抑制劑與抗腫瘤疫苗)以治療或預防乳癌,或接受放射療法以治療癌症的病患
• 有導管原位癌(DCIS)或小葉原位癌(LCIS)之過去病史的病患,若已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作為其治療或同側乳房接受放射療法
若僅以手術治療,可允許病患加入本試驗。
• 不允許過去曾接受化療預防藥物之乳癌高風險病患加入本試驗
• 病患患有多中心性(超過一個四分之一區域內出現多個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8-24人
全球人數
5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中國附醫:施婉菁 04-2205-2121轉1635台北榮總:曾享淳 02-2875-7535轉125林口長庚:邱雪芳 03-328-1200轉3605
 
 

 

  AST-301|Capecitabine|LEUKINE® (sargramostim)|Pembrolizumab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1
國內試驗申請者: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在 HER2 低表現型乳癌患者中評估輔助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pNGVL3-hICD) 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2 期試驗 (Cornerstone-001)
計畫書編號 PN-301-21計畫書編號 PN-301-21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HER2低表現型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AST-301|Capecitabine|LEUKINE® (sargramostim)|Pembrolizumab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2/03/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119017139
試驗目的

主要:根據實驗組和對照組的2年無侵襲性疾病存活率(iDFS)的比較,評估和比較AST-301的療效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AST-301
 
pNGVL3-hICD
N/A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康乃文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
•2 年 iDFS 率。
[iDFS 事件的定義]
o同側侵襲性乳癌復發(侵襲性乳癌復發涉及與原發病灶相同的乳腺實質)o同側局部/區域侵襲性復發(腋部、區域性淋巴結、胸壁和/或同側乳房皮膚的侵襲性乳癌復發)
o遠端復發(除同側乳腺腫瘤和局部/區域性以外的任何解剖部位的乳癌)
o侵襲性對側乳癌
o死亡(乳癌/非乳癌原因/未知原因所致)
o第二原發侵襲性癌(非乳癌)
* 所有原位癌(包括乳管原位癌 [DCIS] 和乳小葉原位癌 [LCIS])都被排除,不算 iDFS 事件。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文件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在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或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中****,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HER2 低表現(1+ 或 2+)* 和激素受體陰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助孕酮受體 [PR] 都為陰性)乳癌***。
* HER2 低表現: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ASCO/CAP) 指南 (Allison 2020, Lin 2019) 診斷時,IHC 為 HER2 1+ 或 IHC 及 ISH 為 HER2 2+ 且原位雜交陰性。IHC 為 HER2 0 且 ISH 陰性的患者將不被定義為 HER2 低表現。
** 激素受體陰性(ER 和 PR):當根據 ASCO/CAP 指南進行 IHC 診斷時,其條件應為不到 1% 或 0% 腫瘤細胞核有 ER 或 PR 染色。
*** 炎症性乳癌、雙側或多灶性乳癌也可以被納入。但是,對於雙側或多灶性乳癌,只有在每個腫瘤的所有組織學檢查均證實為 HER2 低表現型和激素受體陰性後才允許納入,並將根據各腫瘤中處於 T 分期的最晚期腫瘤加以評估。
****資格評估應依據在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執行的 HER2 和激素受體 (hormone receptor, HR) 狀態。如果無法在手術組織檢體執行 HER2 和 HR 狀態的檢測(例如,儲存的組織量不足),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檢體檢測的結果可用於進行資格評估。
如果初始活體組織切片和手術檢體之間不一致,若使用手術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低表現和激素受體陰性,患者可以被納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請諮詢試驗委託者。
3.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8 版,基於手術前臨床、放射學或組織學評估為第 I、II 或 III 期的疾病。
4.已完成先導性全身性治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接受過抗 PD-1(pembrolizumab 除外)、抗 PD-L1 或其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PD L2、CTLA-4、OX-40)標靶藥物的先導性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5.已完成乳房和淋巴結病變的決定性切除(乳房切除術或乳防保留手術都可接受)如下:
•具有組織學陰性切緣的原發性腫瘤。
•淋巴結: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任何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需要在術前療法後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建議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允許在沒有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的情況下進行腋部切開術
6.在決定性手術時發現乳房中有殘存侵襲性癌(非 pCR)(根據 AJCC 第 8 版,pCR 定義為 “ypT0/Tis ypN0”)。
7.已完成放射治療(僅適用於根據每個部位的標準照護指南接受輔助放射治療的患者 + 需要至少 2 週的洗除期)。
8.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分。
9.根據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評估,有足夠的骨髓、肝和腎功能。
10.尿液或血清驗孕(在第一次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確認為陰性的停經後*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評估更年期時,按年齡遵循以下要求:
•50 歲以下:(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且根據當地政策有停經後狀態的生化證據,或 (ii) 有絕育手術之書面證明(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50 歲及以上:(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放射治療導致已進行卵巢切除術,或 (i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全身性治療引發停經,或 (iv) 已進行絕育手術(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同意以下避孕方法的 WOCBP 和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持續時間(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自簽署同意書時起
-自臨床試驗所用藥物最後一次施用日期起 6 個月
•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之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定義為每年失敗率低於 1%)的避孕方法(例如,絕育手術、口服避孕藥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並且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或直到更年期之前不得捐贈卵子。
-其伴侶懷孕或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進行絕育手術或禁慾、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藥物接觸胚胎,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11.已充分瞭解此臨床試驗的目的、內容及臨床試驗所用藥物的特性,已決定自願參加試驗,並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1.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文件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在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或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中****,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HER2 低表現(1+ 或 2+)* 和激素受體陰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助孕酮受體 [PR] 都為陰性)乳癌***。
* HER2 低表現: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ASCO/CAP) 指南 (Allison 2020, Lin 2019) 診斷時,IHC 為 HER2 1+ 或 IHC 及 ISH 為 HER2 2+ 且原位雜交陰性。IHC 為 HER2 0 且 ISH 陰性的患者將不被定義為 HER2 低表現。
** 激素受體陰性(ER 和 PR):當根據 ASCO/CAP 指南進行 IHC 診斷時,其條件應為不到 1% 或 0% 腫瘤細胞核有 ER 或 PR 染色。
*** 炎症性乳癌、雙側或多灶性乳癌也可以被納入。但是,對於雙側或多灶性乳癌,只有在每個腫瘤的所有組織學檢查均證實為 HER2 低表現型和激素受體陰性後才允許納入,並將根據各腫瘤中處於 T 分期的最晚期腫瘤加以評估。
****資格評估應依據在先前收集的手術組織檢體執行的 HER2 和激素受體 (hormone receptor, HR) 狀態。如果無法在手術組織檢體執行 HER2 和 HR 狀態的檢測(例如,儲存的組織量不足),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檢體檢測的結果可用於進行資格評估。
如果初始活體組織切片和手術檢體之間不一致,若使用手術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低表現和激素受體陰性,患者可以被納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請諮詢試驗委託者。
3.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8 版,基於手術前臨床、放射學或組織學評估為第 I、II 或 III 期的疾病。
4.已完成先導性全身性治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接受過抗 PD-1(pembrolizumab 除外)、抗 PD-L1 或其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PD L2、CTLA-4、OX-40)標靶藥物的先導性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5.已完成乳房和淋巴結病變的決定性切除(乳房切除術或乳防保留手術都可接受)如下:
•具有組織學陰性切緣的原發性腫瘤。
•淋巴結: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任何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需要在術前療法後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建議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允許在沒有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的情況下進行腋部切開術
6.在決定性手術時發現乳房中有殘存侵襲性癌(非 pCR)(根據 AJCC 第 8 版,pCR 定義為 “ypT0/Tis ypN0”)。
7.已完成放射治療(僅適用於根據每個部位的標準照護指南接受輔助放射治療的患者 + 需要至少 2 週的洗除期)。
8.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分。
9.根據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評估,有足夠的骨髓、肝和腎功能。
10.尿液或血清驗孕(在第一次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確認為陰性的停經後*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評估更年期時,按年齡遵循以下要求:
•50 歲以下:(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且根據當地政策有停經後狀態的生化證據,或 (ii) 有絕育手術之書面證明(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50 歲及以上:(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放射治療導致已進行卵巢切除術,或 (i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全身性治療引發停經,或 (iv) 已進行絕育手術(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同意以下避孕方法的 WOCBP 和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持續時間(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自簽署同意書時起
-自臨床試驗所用藥物最後一次施用日期起 6 個月
•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之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定義為每年失敗率低於 1%)的避孕方法(例如,絕育手術、口服避孕藥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並且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或直到更年期之前不得捐贈卵子。
-其伴侶懷孕或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進行絕育手術或禁慾、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藥物接觸胚胎,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11.已充分瞭解此臨床試驗的目的、內容及臨床試驗所用藥物的特性,已決定自願參加試驗,並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65人
全球人數
146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尚未開始召募】
資料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1
國內試驗申請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曾接受治療之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病患,評估 GDC-9545 相對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
計畫書編號 WO42312畫書編號 WO42312
NCT Number
宣稱適應症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試驗階段Phase Ⅱ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12/01 - 2025/12/31
核准執行文號1091495616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GDC-9545 相較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對於先前曾因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並已接受一線或二線全身性治療的雌激素受體(ER)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乳癌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內分泌單一療法定義為 Fulvestrant 或一種芳香環酶抑制劑。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藥品名稱 劑型 主成分 劑量
GDC-9545AnastrozoleFulvestrantLetrozoleExemestane
 
GDC-9545
Anastrozole
Fulvestrant
Letrozole
Exemestane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名稱 主持人類別 姓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守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臺北榮民總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大中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目的是根據下列指標,以評估 GDC-9545 相較於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的療效:
-隨機分配後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出現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判定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Update: Protocol v2)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台灣僅收20歲以上)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更年期前期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 年齡≥ 60歲
– 年齡< 60歲且≥ 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由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和血漿雌二醇濃度處於停經範圍
–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14天,同時已從手術恢復至基期狀態)
停經前/更年期前期,定義為不符合停經後之標準,並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已核准的LHRH促效劑療法
可能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展開LHRH促效劑療法(或依據選定藥劑的臨床實務)。
• 針對男性: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已核准的LHRH促效劑療法
可能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展開LHRH促效劑療法(或依據選定藥劑的臨床實務)。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乳腺癌者,不適合以治癒性目的治療
• 針對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使用一線或二線全身性療法治療後的疾病惡化
前幾線的全身性療法之一可能包括化學療法。
針對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病患先前可能不曾接受過一種以上的標靶治療療程。標靶治療可能包括但不限於CDK4/6抑制劑、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mTOR)抑制劑,或磷酸肌醇3激酶(PI3K)抑制劑
前幾線的全身性療法之一必須包括內分泌療法,其必須在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惡化前持續使用至少6個月。
若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包括至少連續6個月的內分泌療法),則對最後一次全身性抗癌療程不耐受的病患可被視為符合資格。
不耐受被定義為出現任何與治療相關的第4級不良事件,或任何與治療相關的第2級或第3級不良事件,而其對於病患是無法接受的,且即使病患採取標準處理方法,該不良反應仍然持續。必須充分記錄不耐受的原因。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或歐洲腫瘤醫學會(ESMO)的規範,腫瘤有ER陽性之紀錄,陽性之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照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評估有≥ 1%的腫瘤細胞為染色陽性
必須認定病患適合接受內分泌療法。
• 腫瘤有當地實驗室評估為HER2陰性之紀錄,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組條件:
– HER2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分數為0或1+分
– HER2 IHC分數為2+分伴隨螢光、顯色、或銀原位雜交檢測為陰性,表示無HER2基因訊號放大
– 依據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HER2/CEP17比例< 2.0
• 具有最近採集且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檢體(亦即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建議]或15至20片含未染色的新切連續斷面切片),且附相關去除身分識別的病理報告,並盡可能採集轉移性疾病部位的組織
若無法取得腫瘤組織,病患欲參加試驗將需提供新採集的切片。一般而言,每個組織塊至少建議分為三份粗針切片。
若由於當地法規規定而無法符合上述要求之最低組織數量,在諮詢過醫療監測員(Medical Monitor)後,病患仍可符合資格參與本試驗。
• 依照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僅有骨骼疾病的病患必須有至少一處經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核共振造影確認的主要蝕骨性病灶
曾接受放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僅在已治療部位於療法完成後有明確疾病惡化紀錄時,方視為可測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0至1
• 預期剩餘壽命> 6個月
• 適當器官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u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u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和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transaminase;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病患:AST與ALT ≤ 5倍 ULN
– 血紅素≥ 90 g/L (9 g/dL)
– 血清膽紅素≤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3倍ULN
– 血清肌酸酐 ≤ 1.5倍ULN,或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依照機構規範計算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和部分凝血酶時間(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正接受抗凝血療法的病患除外)
對於接受Warfarin之病患,穩定的INR需介於2到3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的病患,PTT (或aPTT)需介於1.5到2.5倍ULN (或病患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 先前抗癌療法或手術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都已緩解到NCI CTCAT v5.0 等級≤ 1 (禿髮、等級≤ 2之周邊神經病變、或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病患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對每個治療組採取如下所述的預防措施:
–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同意遵守對於所選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相關的當地避孕處方指引
– 若分配至GDC-9545組: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法以及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內,或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的期間維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女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亦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對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本試驗不允許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LHRH促效劑不是適當的避孕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 針對男性:同意對每個治療組採取如下所述的預防措施:
– 若分配至對照組(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療法),同意遵守對於所選的內分泌單一療法相關的當地避孕處方指引
– 若分配至GDC-9545組: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如下所述: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的未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或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的期間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外加額外的避孕方法,這些併用避孕法為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伴侶若為懷孕女性,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或依據當地處方指引的期間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對於禁慾的可靠性,應從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病患偏好及慣常的生活習慣來評估。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及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指引或法規有要求,則當地認可之合適的避孕方法以及禁慾的可靠性資訊,將敘述於當地的受試者同意書中。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願意且能夠使用電子裝置收集病人報告結果(PRO)資料
• 對於在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的病患:需現為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的居民且為華裔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先前曾接受雌激素受體抑制劑(SERD)治療,但若隨機分配前至少28天終止Fulvestrant治療者除外
•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療法治療
•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化學療法、放射療法或其他抗癌療法
隨機分配前,病患必須已經從任何所致的急性毒性中復原(至等級1或更佳)。
排除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者。
• 篩選前5年內有乳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第I期子宮內膜癌除外
•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而在短期內有危及生命之併發症風險(包括大量未獲得控制的積液[肋膜、心包膜、腹膜]或肺部淋巴管炎)
• 已知具有活性、未獲控制或症狀性的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有中樞神經(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若接受過確定性的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手術)、臨床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未曾接受抗痙攣或皮質類固醇治療,則符合資格。
• 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包括下列任何疾病:
– 篩選時,過去或目前有症狀性心搏徐緩或靜止心率< 50 bpm
若靜止心率至少50 bpm,則因既有基期病況(例如高血壓)而接受穩定劑量的阻斷劑或鈣離子通道拮抗劑的病患仍可符合試驗資格。
– 進入試驗前12個月內,曾有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 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 - IV類)或心肌病變紀錄
– 左心室射出率< 50%,以多閘道血管攝影掃描或心臟超音波判定
– 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隔> 470 ms、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 過去或目前有ECG異常並經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束枝傳導完全阻塞、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塞、病竇症候群、長QT症候群或有證據顯示先前發生心肌梗塞
– 有心室節律失常的病史或心室節律失常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 已知臨床上有符合Child-Pugh第B或C級肝臟疾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病毒(例如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重大病史;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已知有HIV感染
• 有活性發炎性腸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腸胃手術包括胃切除手術、或可能影響腸道吸收者
•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有需要口服或IV注射抗生素之嚴重感染,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感染。篩選前14天內已完全從嚴重和具臨床意義的感染中恢復之病患,符合資格。
• 任何嚴重的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
• 對於停經前/更年期前期病患或男性病患:已知對LHRH促效劑過敏
• 在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GDC-9545給藥後8天內,或在醫師選擇的內分泌單一治療的最後一次給藥後,根據當地處方指引規範的時間內懷孕、哺乳、或意圖懷孕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N/A

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台灣人數
15-30人
全球人數
300人
試驗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Email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