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試驗申請者: |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ES-CCAR01-A33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30710253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4-07-10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4-05-01 至 2027-06-30 |
試驗目的
這個研究分為一期和二a期兩個部分。第一期臨床試驗旨在找到最大耐受劑量(MTD),以確定CAR001對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而第二a期臨床試驗旨在評估經一期確認MTD後,探討復發/難治性於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三陰性乳癌(TNBC)、大腸直腸癌(CRC)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患者中的潛在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CAR001
主成分,劑型,劑量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
IV Infusion 靜脈輸注 |
5×10^5, 2×10^6 or 5×10^6 CAR positive cells |
cells/kg |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三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TNBC)
大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
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GBM)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1. 主要評估指標:
Phase I:
確定CAR001在受試者中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Phase IIa:
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計算癌症患者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的反應率。
2. 次要評估指標:
A. 安全指標:
I. 從篩選至試驗結束或病情惡化的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發生率的記錄。
II. 每次治療後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心電圖檢查與基準線相比之變化,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III. 每次治療後理學檢查的異常,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B. 療效指標:
I. 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至由MRI或CT確認疾病惡化,或是患者死亡(已先發生之事件為主)。在最後目標腫瘤評估日,沒有觀察到目標腫瘤復發或死亡的患者其資料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為無惡化的時間點。
II. 中位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直到死亡。在最終資料分析時,沒有死亡的患者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已知還存活的時間點。試驗結束後,應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電話追蹤。
III. 生活品質變化 (Quality of Life, QoL):從基準期到後續評估訪視的生活品質變化,將採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QLQ-C30 第3.0版本進行評估。
IV.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測量評估變化:病人的功能狀態的評估。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參加本試驗之第一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實體腫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腫瘤細胞之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1, 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且對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或難治的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參加本試驗之第二a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三陰性乳癌、非小細胞肺癌、大腸直腸癌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並在使用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難治性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復發的定義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難治性的定義則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後無法耐受或疾病惡化(progressing disease, PD)。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1.1 對應 TNBC、NSCLC或CRC)或腦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ANO,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對應 GBM)必須具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4.能夠理解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5.預期可存活壽命需大於12週。
6.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簡稱ECOG)的活動功能分數 ≤ 1。
7.篩選時已從之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康復且毒性需小於等於常用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評估量表(CTCAE)等級2。
8.具有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估算的腎小球過濾率(eGFR)> 50 ml/min。
9.具有足夠的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鹼性磷酸酶(ALP)≤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或如果有肝轉移,則≤ ULN的5倍;總膽紅素≤正常上限的1.5倍,或者如果是由於吉爾伯特氏症,則≤ ULN的3倍。
10.凝血酶原時間(PT)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正常上限值的1.5倍。
11.具有足夠的造血功能: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1,000 cells/μ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 cells/μl
- 白血球計數 (WBC) ≥ 2,000 cells/μl
-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研究參與之外。
1.CAR001輸注前180天內曾接受自體細胞療法或自體組織移植;曾接受任何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移植、基因或BiTE療法。
2.對CAR001或其賦形劑(例如二甲基亞砜(DMSO)或人源血清白蛋白)產生過敏反應。
3.已被診斷患有超過一種的原發性癌症。
4.患有需要全身性藥物治療的感染症。
5.醫療狀況需要每日>10毫克潑尼松(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者在過去2周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
6.於篩檢期被確診為活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活性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陽性、活性B型肝炎病毒(HBV)陽性或活性C型肝炎病毒 (HCV)陽性;或疑似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病;因疑似感染COVID-19且醫師判定須經SARS-CoV-2 診斷測試後(例如鼻咽拭子)呈陽性。
- 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期間表面抗原(HBsAg)測試呈陽性。過去或已康復的HBV感染,定義為HBsAg測試呈陰性且B肝炎核心抗體(HBc Ab)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若HBV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為陰性,則符合本研究資格;
- HCV感染,定義為在篩選期間抗HCV抗體測試呈陽性,且隨後HCV核糖核酸(RNA)測試呈陽性。HCV RNA測試僅對抗HCV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進行。若HCV PCR檢測為陰性且獲試驗主持人允許,具有HCV治療史的受試者可以參加研究。
7.患有急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 3;在過去6個月內曾經發生心肌梗塞;或根據病史有不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或左心室射出率≤ 40%,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有心包膜積水,或具臨床上顯著肋膜積水;或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或心臟酵素檢測,包含由血液檢測的N端前B型利納利尿胜肽(NT-proBNP),其數值> 450 pg/ml(年齡< 50歲);> 900 pg/ml(年齡50-75歲);>1,800 pg/ml(年齡>75歲)。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8.過去患有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第1型糖尿病、牛皮癬或全身性紅斑狼瘡。
9.根據病史有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10.除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或腦中風外(不包括6個月內的急性中風),確認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 CNS)疾病。
- 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如全腦放療、手術或立體定向放射手術等)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參加研究:
-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4週,且沒有新的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跡象
- 至少2週內使用穩定劑量 ≤ 10mg/天的潑尼松或等效藥物的醫療狀況
11.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來自另一個臨床研究的任何試驗性治療。
12.由於任何原因無法進行放射學評估,如MRI或CT。
13.在過去2周內接受了放射治療或化療(但允許用於緩解疼痛控制的放射治療);或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標靶治療或單株抗體治療。
14.根據醫療病史指出為高風險族群,如>5%骨髓芽細胞或任何周邊血液芽細胞,經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5.曾因先前之治療經歷過嚴重的細胞激素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1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7.患有腫瘤病情較為危急者,如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腦部原發腫瘤或轉移病灶產生新神經學症狀或神經學症狀不穩定者、或其他因腫瘤造成腫塊效應(mass effect)需接受介入治療。
18.在過去曾接受過針對以 HLA-G 為 靶點的治療。
1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正在哺乳;
−於篩選檢驗時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
−拒絕於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期間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20.具有生育可能男性受試者的女性配偶/伴侶,並且她們拒絕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內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針對排除條件#19和#20,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
− 已建立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其效力可與之相比(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法如避孕貼片。
− 放置子宮內避孕裝置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 避孕屏障方法:保險套或避孕帽子(女性隔膜/子宮帽)。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柯道維醫師/0975680766
莊舒婷研究護理師/0422052121#11477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9 人,全球人數 49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4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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