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DB-1303 Pertuzumab / DB-1303 1013003800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CAR001 /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PF-07220060 Letrozole / PF-07220060 1013000400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ORIC-114 / 9600006914

一項探討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用於帶有EGFR或HER2變異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開放性、第1/2期試驗

Belzutifan(MK-6482) Fulvestrant / Belzutifan Fulvestrant

一項以Belzutifan併用Fulvestrant用於在先前內分泌療法後出現惡化且為ER陽性、HER2陰性、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受試者之第二期、隨機分配、活性對照、開放性、多中心試驗(LITESPARK-029)

  DB-1303 Pertuzumab / DB-1303 1013003800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試驗申請者: 臺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B-1303-O-1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39457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23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8-15 至  2025-12-30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主要目的
�� 評估 DB-1303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認定其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次要目的
�� 評估 DB-1303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 認定 DB-1303 的藥物動力學 (PK) 性質(DB-130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總抗 HER2 抗體、游離細胞毒性藥物 P1003)。
�� 評估 DB-1303 於目標受試者的免疫生成性。
探索性目標
�� 評估 DB-1303 相關生物標記。
�� 對接受 DB-1303 治療的受試者探索暴露反應 (ER) 關係。
第 2 部分(劑量擴展)
主要目的
�� 對目標患者族群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療效,其中 ORR 為主要評估指標。
關鍵次要目標(僅適用於 2b 群體)
�� 評估 DB-1303 對所有(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表現 HER2 受試者在 RP2D 下所得療效。
次要目標
�� 進一步評估 DB-1303 的 PK 性質(DB-130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總抗 HER2 抗體、游離細胞毒性藥物 P1003)。
�� 以一種經確效的試驗評估血清中 DB-1303 ADA 之盛行率。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初步療效,以及額外療效評估指標(DCR、DoR、TTR、治療持續時間)。此外,也會對 2b 群組評估 PFS 和 OS。
�� 評估特定族群(包括 2b 群組所有受試者)中子宮內膜癌 (EC) 受試者之 ORR(僅適用於 2b 群組)。
探索性目標
�� 針對特定疾病條件評估 DB-1303 相關生物標記。
�� 對接受 DB-1303 治療的受試者進一步探索 ER 關係。
�� 探索 DB-1303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性質。
�� 在可取得中和抗體 (NAb) 試驗之後,評估 DB-1303 NAb 數值。
�� 評估 DB-1303 在 MTD/RP2D 下的初步療效,以及額外療效評估指標(PFS 和 OS)(2b 群組除外)。
僅適用2i群組
�� 使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問卷 C30 (QLQ-C30)、EORTC 子宮內膜癌特定模組 (QLQ-EN24) 評估患者報告的結果 (PRO) 分數、根據NCI患者報告之脫髮和瘙癢的CTCAE 評分結果(NCI PRO-CTCAE),及健康生活品質測量問卷(EQ-5D-5L)。
僅適用於2l 群組和 2m群組(劑量擴展群組):
�� 評估EORTC QLQ-C30、EORTC 乳癌特異性模組(QLQ-BR45) 和EQ-5D-5L問卷的病人報告結果(PRO)分數。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DB-1303
Pertuz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B-1303
1013003800
246
246
100mg/vial
420mg/14ml

 

 

宣稱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N/A N/A
台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高雄榮民總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 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 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 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 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 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7. 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已經過充分的洗除期,其定義為:
�O 化療(包括抗體藥物治療) ≥ 3 週(5-氟尿嘧啶類藥物、亞葉酸藥物及/或每週一次的 Paclitaxel 為 ≥ 2 週。亞硝尿素類 [nitrosoureas] 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O 免疫療法 ≥ 4 週
�O 荷爾蒙療法 ≥ 2 週,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用於前列腺癌,或口服避孕藥不在此限。
�O 具抗腫瘤活性的傳統中藥 ≥ 2 週。
�O 重大手術 ≥ 4 週,可於第一劑前 14 天內復原的內外科手術、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認定已復原者(如腫瘤切片、穿刺、緩和性手術、直腸/胃造口等)不在此限。
�O 放射治療 ≥ 4 週(如為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且未照射腹腔則為 ≥ 2 週)。
�O 自體移植 ≥ 3 個月。
8. 願意提供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或已切除腫瘤檢體,或接受 HER2 檢測的新鮮腫瘤活檢切片。
9. 預期壽命 ≥ 3 個月。
第 1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0.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 HER2 陽性或表現 HER2 的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IHC 3+、2+、IHC 1+ 或 ISH* +〔適用於所有腫瘤類型〕,或經次世代定序 (NGS) 證實帶有 HER2 擴增〔BC、胃癌和 GEJ 以外類型腫瘤〕),或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其具有已知且紀錄的活化 HER2 突變,為標準治療難治或無法耐受,或目前無可用標準治療。如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以 NGS 為依據,則應儘可能取得已切除的腫瘤檢體或新鮮腫瘤活檢切片進行 HER2 檢測。
*ISH:FISH 或 DISH。
HER2 狀態具體要求如下所述:
o 經 IHC OR 認定 HER2 1-3+ 表現
o 經 NGS 或 ISH OR 認定 HER2 擴增
o 經 NGS 認定 HER2 活化突變(當地檢測)
o HER2 表現和擴增檢測: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如前文定義)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對於 BC 和胃癌,其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將分別依循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醫學會 (CAP) 針對 BC 和 GC 的指引,其他類型腫瘤則遵循 ASCO/CAP 的 BC 指引。中國和澳洲將遵循當地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指引。
第 2 部分 2a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1.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胃和 GEJ 腺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該治療包括至少一線的 trastuzumab 或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療程。
12. 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b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經有或無 ICI 的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必須曾針對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鉑類療法,惟先前治療不得超過 3 線。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14.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c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5.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6.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d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7.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8.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e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9.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0. 具任何已知自腫瘤組織檢體之活化 HER2 突變 NSCLC 紀錄。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以液體活檢切片取得的 HER2 突變紀錄不可用於收案。
第 2 部分 2f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1.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2.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或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23. 在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或因無法耐受的毒性導致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失敗。
第 2 部分 2g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4.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CRC/食道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食道癌受試者應曾接受 trastuzumab 或一種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作為其全身性治療。
25. 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h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6.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7. 具紀錄證實為 HER2 未表達,定義為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IHC 分數為 0 或 0+(即非 IHC 1+、2+ 或 3+),且 ISH 分數為陰性或未知。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i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8.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針對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9.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j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0.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31.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l 與 2m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2.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 BC,未曾接受針對轉移性疾病之化療或 HER2 標靶療法(允許針對轉移性 BC 接受過 1 線內分泌療法)。受試者如曾接受前導性或輔助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惟其自完成全身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至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診斷之無疾病時間 (DFI) 須為 >6 個月(>183 天)。
33.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所採集的轉移性腫瘤檢體為 HER2+(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n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4. 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BC,曾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rastuzumab 和 taxane,或經含 trastuzumab 和 taxane 療程的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
35. 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受試者必須由中央實驗室以最近的可用腫瘤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陽性。若無庫存組織,則需執行新鮮活檢取樣。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36. 具放射影像學紀錄證實病情惡化(最近一次治療期間或之後,或完成輔助性療法後 6 個月內)。1. 具有帶症狀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V 級),或嚴重心律不整而需要治療之病史。
2. 第 1 天前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之病史。
3. 依據一組三次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均值延長至男性 > 450 毫秒 (ms)、女性 > 470 ms。
4. 具(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而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影像無法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5. 患有肺專一性、具臨床意義的並發疾病,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病症(即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嚴重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重大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炎症(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等),及/或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6. 患有未獲控制的感染,需要 IV 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
7. 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而患有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 [AIDS])之疾病;受 HIV 感染而表面抗原分化簇 4 (CD4)+ T 細胞數量 > 350 個細胞/μL,且無定義愛滋之疾病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患有活動中病毒性(任何病因)肝炎的受試者均予排除。具慢性 B 型肝炎 (HBV) 感染血清學證據的受試者(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呈陽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呈陽性),其病毒量低於定量限值(HBV DNA 滴度 < 1000 cps/mL 或 200 IU/mL),且當時並未接受病毒抑制療法的受試者得符合受試資格,惟仍應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受試者如曾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CV) ,應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其病毒量低於偵測限值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8. 為授乳中母親(願意暫時中斷哺乳的女性也將排除),或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之前 7 天內經由驗孕確認已懷孕。
9. 為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採用充分的避孕方法(如雙重屏障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
10. 具有臨床活動中的腦轉移,其定義為未經治療且具有症狀,或需要以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受試者具有無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其經 CNS 導向治療後,維持放射影像學及神經學穩定至少 4 週,且接受穩定或遞減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天)者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11. 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其定義為(脫髮以外)毒性尚未緩解至 NCI-CTCAE 5.0 版之第 ≤ 1 級或基準值。具有慢性第 2 級毒性之受試者,根據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可視其具有受試資格。
1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同時存在足以提升毒性風險醫療狀況。
13. 已知對藥物活性成分過敏或藥品非活性成分過敏。
14. 基於其他原因,研究主持人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此研究。
第 2 部分的額外排除條件
15. 3 年內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惟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細胞瘤皮膚癌、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其他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或對側 BC。
16. 曾接受 HER2 ADC 藥物,但 T-DM1、RC48-ADC 不在此限。曾接受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的受試者符合 2f 群組的受試資格。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張育華 02-27012077#31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766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6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3%5D=17695 

 

  CAR001 /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和擴展的開放性試驗,評估以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 Gamma-Delta T 細胞CAR001在復發/難治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試驗申請者: 長聖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ES-CCAR01-A33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0710253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10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5-01 至  2027-06-30

試驗目的
這個研究分為一期和二a期兩個部分。第一期臨床試驗旨在找到最大耐受劑量(MTD),以確定CAR001對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而第二a期臨床試驗旨在評估經一期確認MTD後,探討復發/難治性於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三陰性乳癌(TNBC)、大腸直腸癌(CRC)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患者中的潛在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其他

藥品名稱
CAR001

主成分,劑型,劑量

HLA-G Nb-CAR.BiTE allogeneic gamma delta T cells IV Infusion 靜脈輸注 5×10^5, 2×10^6 or 5×10^6 CAR positive cells cells/kg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三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TNBC)
大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
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GBM)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1. 主要評估指標:
Phase I:
確定CAR001在受試者中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Phase IIa:
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計算癌症患者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的反應率。

2. 次要評估指標:
A. 安全指標:
I. 從篩選至試驗結束或病情惡化的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發生率的記錄。
II. 每次治療後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心電圖檢查與基準線相比之變化,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III. 每次治療後理學檢查的異常,或病情惡化的記錄。

B. 療效指標:
I. 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至由MRI或CT確認疾病惡化,或是患者死亡(已先發生之事件為主)。在最後目標腫瘤評估日,沒有觀察到目標腫瘤復發或死亡的患者其資料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為無惡化的時間點。
II. 中位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投予第一次CAR001輸注直到死亡。在最終資料分析時,沒有死亡的患者會被設限在最後評估已知還存活的時間點。試驗結束後,應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電話追蹤。
III. 生活品質變化 (Quality of Life, QoL):從基準期到後續評估訪視的生活品質變化,將採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QLQ-C30 第3.0版本進行評估。
IV.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測量評估變化:病人的功能狀態的評估。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參加本試驗之第一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實體腫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腫瘤細胞之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1, 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且對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或難治的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參加本試驗之第二a期,需透過組織學確認三陰性乳癌、非小細胞肺癌、大腸直腸癌或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診斷為局部無法切除或轉移,且PD-L1及HLA-G皆為陽性,並在使用至少兩線標準治療下出現復發/難治性情況或不願意接受針對該腫瘤的所有標準療法。
復發的定義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難治性的定義則為在最後一個治療方案後後無法耐受或疾病惡化(progressing disease, PD)。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1.1 對應 TNBC、NSCLC或CRC)或腦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ANO,Response Assessment in Neuro-Oncology 對應 GBM)必須具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病灶。
4.能夠理解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5.預期可存活壽命需大於12週。
6.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簡稱ECOG)的活動功能分數 ≤ 1。
7.篩選時已從之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康復且毒性需小於等於常用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評估量表(CTCAE)等級2。
8.具有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估算的腎小球過濾率(eGFR)> 50 ml/min。
9.具有足夠的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鹼性磷酸酶(ALP)≤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或如果有肝轉移,則≤ ULN的5倍;總膽紅素≤正常上限的1.5倍,或者如果是由於吉爾伯特氏症,則≤ ULN的3倍。
10.凝血酶原時間(PT)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正常上限值的1.5倍。
11.具有足夠的造血功能: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1,000 cells/μ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 cells/μl
- 白血球計數 (WBC) ≥ 2,000 cells/μl
-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研究參與之外。
1.CAR001輸注前180天內曾接受自體細胞療法或自體組織移植;曾接受任何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移植、基因或BiTE療法。
2.對CAR001或其賦形劑(例如二甲基亞砜(DMSO)或人源血清白蛋白)產生過敏反應。
3.已被診斷患有超過一種的原發性癌症。
4.患有需要全身性藥物治療的感染症。
5.醫療狀況需要每日>10毫克潑尼松(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者在過去2周內曾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
6.於篩檢期被確診為活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活性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陽性、活性B型肝炎病毒(HBV)陽性或活性C型肝炎病毒 (HCV)陽性;或疑似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病;因疑似感染COVID-19且醫師判定須經SARS-CoV-2 診斷測試後(例如鼻咽拭子)呈陽性。
- 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期間表面抗原(HBsAg)測試呈陽性。過去或已康復的HBV感染,定義為HBsAg測試呈陰性且B肝炎核心抗體(HBc Ab)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若HBV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為陰性,則符合本研究資格;
- HCV感染,定義為在篩選期間抗HCV抗體測試呈陽性,且隨後HCV核糖核酸(RNA)測試呈陽性。HCV RNA測試僅對抗HCV測試呈陽性的受試者進行。若HCV PCR檢測為陰性且獲試驗主持人允許,具有HCV治療史的受試者可以參加研究。
7.患有急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 3;在過去6個月內曾經發生心肌梗塞;或根據病史有不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或左心室射出率≤ 40%,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有心包膜積水,或具臨床上顯著肋膜積水;或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或心臟酵素檢測,包含由血液檢測的N端前B型利納利尿胜肽(NT-proBNP),其數值> 450 pg/ml(年齡< 50歲);> 900 pg/ml(年齡50-75歲);>1,800 pg/ml(年齡>75歲)。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8.過去患有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第1型糖尿病、牛皮癬或全身性紅斑狼瘡。
9.根據病史有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10.除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BM)或腦中風外(不包括6個月內的急性中風),確認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 CNS)疾病。
- 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如全腦放療、手術或立體定向放射手術等)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參加研究:
-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4週,且沒有新的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跡象
- 至少2週內使用穩定劑量 ≤ 10mg/天的潑尼松或等效藥物的醫療狀況
11.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來自另一個臨床研究的任何試驗性治療。
12.由於任何原因無法進行放射學評估,如MRI或CT。
13.在過去2周內接受了放射治療或化療(但允許用於緩解疼痛控制的放射治療);或在過去4周內接受了標靶治療或單株抗體治療。
14.根據醫療病史指出為高風險族群,如>5%骨髓芽細胞或任何周邊血液芽細胞,經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5.曾因先前之治療經歷過嚴重的細胞激素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1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加該試驗。
17.患有腫瘤病情較為危急者,如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腦部原發腫瘤或轉移病灶產生新神經學症狀或神經學症狀不穩定者、或其他因腫瘤造成腫塊效應(mass effect)需接受介入治療。
18.在過去曾接受過針對以 HLA-G 為 靶點的治療。
1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正在哺乳;
−於篩選檢驗時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
−拒絕於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期間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20.具有生育可能男性受試者的女性配偶/伴侶,並且她們拒絕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至CAR001最後一次給藥的1年內採取至少兩種避孕方法。
針對排除條件#19和#20,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
− 已建立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其效力可與之相比(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法如避孕貼片。
− 放置子宮內避孕裝置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 避孕屏障方法:保險套或避孕帽子(女性隔膜/子宮帽)。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柯道維醫師/0975680766
莊舒婷研究護理師/0422052121#11477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9 人,全球人數 49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4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7737 

 

  PF-07220060 Letrozole / PF-07220060 1013000400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第 2 期試驗,針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效果
試驗申請者: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4391025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53651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26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10-15 至  2025-10-31

試驗目的
對年滿 18 歲或以上罹患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之停經後女性,比較 PF-07220060 加上 LETROZOLE 相較於LETROZOLE 單獨使用在前導性輔助治療的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PF-07220060
Letrozole

主成分,劑型,劑量

PF-07220060
1013000400
110
110
100mg
2.5mg

110

 

 

宣稱適應症
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篩選時年滿18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且已自然停經或手術停經的女性參與者
2. 經組織學證實的 HR-陽性和 HER2- 陰性乳癌
3. Ki-67分數必須 ≥10%
4. 必須具有單側、侵入性原發腫瘤 (T) T1c-T4c、淋巴結轉移 (N) N0-N2、遠處轉移 (M) M0 乳癌 (BC)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體能狀態 (PS) 0 或 1
6. 願意接受基期切片和治療期間切片1.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2. 過去 6 個月內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 心肌梗塞
‧ 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 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
‧ 腦血管事件
‧ 暫時性腦缺血
‧ 出現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發作
3.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 (GI) 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控制不良的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
4. 對任何 PF-07220060,letrozole (或其他試驗藥物)的藥物成分有過敏或反應史,包括患有半乳糖不耐症、Lapp 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 - 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見遺傳問題的參與者
5. 在不壓碎、溶解或咀嚼藥錠的情況下無法由口服用藥物
6. 參與者患有已知活動性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 和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疾病
7.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內進行了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中康復
8. 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9. 骨髓、腎臟和 / 或肝功能不足
10. 先前和 / 或目前禁用治療包括:
a. 全身性療法(例如化療、荷爾蒙療法)、放射治療、手術或任何用於治療 BC 的試驗性藥物
b. 在採集診斷組織檢體前 2 週內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或任何其他含雌激素的藥物(包括陰道雌激素)
c. 在預定開始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接種任何活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需要任何禁用食品、補充劑或併用藥品,或者參與者不願意或無法使用所需的併用藥品
11. 先前曾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
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投予試驗藥品。曾在參與本研究期間,任何時候參
與其他試驗藥品的試驗
12. 非自願遭監禁的參與者
13.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02-55752000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5 人,全球人數 118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9-03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7698 

 

  ORIC-114 / 9600006914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探討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用於帶有EGFR或HER2變異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開放性、第1/2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ORIC-114-01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4626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1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7-01 至  2025-09-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I部分:評估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II部分:替第2期擴增組別選擇最佳的ORIC-114 RP2D
第III部分(僅限美國):評估ORIC-114併用carboplatin-pemetrexed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I、II和III部分(僅限美國):評估ORIC-114的藥物動力學(PK)

次要目的
第I和II部分:評估ORIC-114作為單一藥物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III部分(僅限美國):評估ORIC-114併用carboplatin-pemetrexed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I和II部分:確定ORIC-114用於在基期時出現腦病灶病患中的初步顱內活性
第III部分(僅限美國):確定ORIC-114併用carboplatin-pemetrexed用於在基期時出現腦病灶病患中的初步顱內活性

探索性目的
第I、II和III部分(僅限美國):對ORIC-114在血漿中的代謝物進行描述和/或定量分析
第I、II和III部分(僅限美國):了解分子變異可能會使得腫瘤對ORIC-114治療具有敏感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Phase Ⅱ

藥品名稱
ORIC-114

主成分,劑型,劑量

9600006914 錠劑 10 mg 110
宣稱適應症
惡性實體腫瘤、非小細胞肺癌、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N/A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經細胞學或組織學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並通過任何核酸診斷測試方法,證實記錄EGFR或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或非典型EGFR突變,或通過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或原位雜交(ISH)檢測方法確定為HER2基因擴增/過度表現;所有檢測應在獲得CLIA認證或具有同等認證的實驗室中進行:
a. 第I部分劑量遞增:任何實體腫瘤具有
■ 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非典型EGFR突變(僅限NSCLC) (請參閱附錄8)
■ HER2擴增/過度表現(HER2陽性)
b. 第I部分延伸
■ 組別IA:先前曾接受過標準治療,在接受現有治療時或之後出現病情惡化,並認為其他標準療法不適合或無法耐受之HER2陽性乳癌病患
■ 組別IB:曾接受化學療法和amivantamab治療且帶有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的NSCLC病患
■ 組別IC:未曾接受治療且帶有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的NSCLC病患(將不會在韓國開放招募該組別的病患) (請參閱第12.3節)
c. 第II部分劑量優化:NSCLC病患帶有
■ 組別IIA: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組別IIB: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
■ 組別IIC:非典型EGFR突變
d. 第III部分合併劑量遞增(僅限美國):帶有EGFR外顯子20插入突變、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或非典型EGFR突變的NSCLC病患
3. 過往療法:
a. 第I部分劑量遞增:NSCLC病患必須曾接受含鉑化學療法或其他化療療程(如果含鉑化學療法被禁用的話),或者接受其他已獲准的標靶治療藥物,除非該標靶藥物被禁用。在招募時,病患必須在所有證明有益且可行的標準治療療法上出現疾病惡化、無法耐受、拒絕接受治療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b. 第I部分延伸:請參見上述納入條件2.b中特定組別資格的納入條件
c. 第II部分劑量優化:組別IIA和IIB中的病患必須接受含鉑化學療法或其他化療療程(如果含鉑化學療法被禁用的話),亦或者接受其他可行且已核准之標靶藥物,除非此標靶藥物被禁用 。在招募時,病患必須在所有證明有益且可行的標準治療療法上出現疾病惡化、無法耐受、拒絕接受治療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此外:
■ 組別IIA:病患必須未曾接受EGFR外顯子20標靶藥物治療,即拒絕或不符合所有證明有益的外顯子20標靶治療的條件
■ 組別IIB:病患必須未曾接受HER2 TKI標靶藥物治療
■ 組別IIC:病患可能接受過EGFR TKI治療
d. 在第III部分(僅限美國),病患可能先前已接受過多種治療
4. 同意並能接受治療前切片檢查,而前提是該程序在臨床上是可行的,並且由試驗主持人認為不會造成不安全性
5. 依據RECIST第1.1版定義具有可測量之疾病
6. 患有CNS侵犯的病患,無論是之前接受過治療且病情已受到控制,還是未治療且無症狀者,均符合資格
a. 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至少兩週前,必須維持原先或降低類固醇的劑量
7. 先前曾患有或同時存在惡性腫瘤的病患,其自然病史或治療不會潛在干擾試驗藥物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均符合資格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為0分或1分
9. 充分的器官功能標準定義如下:
a. ANC ≥ 1500 cells/mm3 (1.5 x 103 cells/mm3)
b. 血小板≥ 100,000/μL L (100 x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90 g/L)
d. AST (SGOT)和ALT (SGPT) ≤ 2.5倍ULN (若病患有肝轉移,則≤ 5.0倍ULN)
e. 膽紅素≤ 1.5倍ULN;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和/或獨立之間接膽紅素升高的病患均符合資格
f. 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 55 mL/min
g. QTcF ≤ 450 msec
h. 左心室射出率(LVEF)≥ 機構正常值下限,評估方法依據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或超音波心動圖(ECHO)
10. 以不咀嚼或壓碎的方式吞服口服藥物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的72小時內,必須具有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未行手術結紮的男性,在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後90天內,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且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方法1. 病患已知患有EGFR T790M的突變
2. 目前參與其他實驗性藥物、疫苗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在得到試驗委託者的允許後,可接受同時參與觀察性研究
3. 軟腦膜疾病(LMD)和脊髓壓迫
- 除非基期期間的MRI影像檢查結果顯示有LMD,但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未懷疑過病患患有LMD;受試者必須沒有LMD相關神經症狀
4.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其他抗癌治療或草藥(替代)治療
5. 放射治療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2週內進行(對於緩和放射治療或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則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7天進行);病患必須從所有與放射治療相關的毒性中完全康復
6.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21天內曾施行重大手術,或未完全從該手術引起的不良反應中康復
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具有第III或IV級的充血性心衰竭或嚴重非缺血性心肌病、不穩定或控制不佳的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等病史
8. 過去曾有間質性肺病(ILD)、藥物引發之ILD、需由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上活動性ILD的任何證據等病史
9. 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情況下,除非病患身體健康且罹患AIDS相關結果風險低
10. 已知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有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的病史。HBsAg檢測陽性,但HBV DNA濃度正常的病患符合資格參與試驗。在沒有相關病史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檢測
11. 活動性胃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或短腸症候群),或有其他吸收不良症候群可能會影響藥物的吸收能力
12. 試驗主持人認為,若受試者同時存在其他嚴重且未獲控制的醫療、心理或成癮情形,可能會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產生影響,甚至可能會禁止受試者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筠絜/ (02)3518-5846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 人,全球人數 35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8-29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4%5D=17689 

 

  Belzutifan(MK-6482) Fulvestrant / Belzutifan Fulvestrant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以Belzutifan併用Fulvestrant用於在先前內分泌療法後出現惡化且為ER陽性、HER2陰性、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受試者之第二期、隨機分配、活性對照、開放性、多中心試驗(LITESPARK-029)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6482-029
核准執行文號: 1139049432
核准登錄日期: 2024-07-0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4-07-01 至  2031-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評估,針對belzutifan併用fulvestrant相較於everolimus併用ETPC的無惡化存活期(PFS)進行評估。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Belzutifan(MK-6482)
Fulvestrant

主成分,劑型,劑量

Belzutifan
Fulvestrant
錠劑
注射劑
40 mg/ tablet
50 mg/mL
110
270

 

宣稱適應症
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從隨機分配至首次疾病惡化的記錄或任何原因而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本試驗的對象為:
‧ 經診斷為ER+/HER2- 乳癌,其無法透過手術切除、已復發或已擴散到您身體其他部位,以及在接受荷爾蒙阻斷治療期間或之後已經增長
‧ 年滿18歲
約120人將參加本試驗。即使您符合以上基本要求,也可能有原因會使您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原因。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顏慧如/02-6631-616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6 人,全球人數 12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4-07-12

原文請見: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5%5D=17684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