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實驗

Tucatinib / Tucatinib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以 tucatinib 或安慰劑併用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作為轉移性 HER2 陽性乳癌維持療法的試驗 (HER2CLIMB-05)

AST-301 AST-301 LEUKINER (sargramostim) LEUKINER (sargramostim) Capecitabine Capecitabine / ...

一項在 HER2 低表現型乳癌患者中評估輔助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pNGVL3-hICD) 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2 期試驗 (Cornerstone-001)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針對第一線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患者,使用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化療的試驗 (TROPION-Breast02)

Hyperpolarized [1-13C] pyruvate / [1-13C] Pyruvic acid

A Novel in Vivo Assessment of Cardiac Metabolism in Patients Receiving Immunotherapy Using Hyperpolarized 13C MRI

MK-5890

一項以MK-5890為單一療法及與Pembrolizumab合併療法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一期試驗

  Tucatinib / Tucatinib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以 tucatinib 或安慰劑併用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作為轉移性 HER2 陽性乳癌維持療法的試驗 (HER2CLIMB-05)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Seagen Inc.
試驗計畫書編號: SGNTUC-028
核准執行文號: 1110705505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4-22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3-01 至  2027-08-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在治療組之間,比較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判定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關鍵次要目的:在治療組之間,比較整體存活期 (OS)。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Tucatinib

主成分,劑型,劑量

TucatinibTablet50 and 150mg

 

宣稱適應症
maintenance therapy for metastatic HER2+ breast cancer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N/A N/A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評估指標: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發生試驗主持人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評估之經紀錄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視何者先發生)所經過的時間。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因為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罹患依據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科學會 (CAP) 指引由中央確認的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陽性 (HER2+) 乳癌。
a. 在隨機分配之前必須提交組織塊或玻片,並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確認為 HER2+
2. 罹患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以下稱為「晚期」)疾病;若為復發性(接受過 [前導性] 輔助療法),則從早期乳癌情境下接受的任何 trastuzumab 或 pertuzumab 算起,到確診晚期 HER2+ 疾病為止,必須有最少 6 個月的無治療期。允許先前為了早期乳癌接受標準照護療法(例如,先前接受 ado-trastuzumab emtansine [T-DM1]);但應注意排除條件第 1 項。
3. 曾接受 4-8 個週期(21 天週期)的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先前治療作為晚期 HER2+ 乳癌的第一線療法,且沒有疾病惡化的證據(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a. 接受 <6 個週期(即,4-5 個週期)taxane 的受試者,只有在如果 taxane 因無法耐受之毒性(例如,經紀錄證實有影響功能的神經病變)而提前停用時,才符合資格。
b. 允許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於完成化療後)接受額外 1 個週期的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以利完成篩選程序。試驗治療應在最後一個週期之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開始的 6 週內(± 3 天)展開。
c. 在篩選期間新發現患有無症狀腦部轉移,並接受局部中樞神經系統導向療法治療的受試者,允許(於化療完成後)接受最多額外 2 個週期的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以便進行必要的洗除期(見納入條件第 15 項和排除條件第 14 項)。試驗治療應在最後一個週期的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開始的 6 週內(± 3 天)展開。
4. 已知荷爾蒙受體狀態(根據當地指引;可為荷爾蒙受體陽性 [HR+] 或陰性 [HR-])
5. 年齡為至少 18 歲,且同意當時在法律上為成人,且 ≥ 該地區規定的成年年齡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7. 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a.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的受試者不在此限,其結合型膽紅素若 ≤1.5 倍正常值上限則可納入
b. 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AST/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ALT/SGPT])≤3 倍正常值上限(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 倍正常值上限)
8. 有足夠的基線血液學參數,定義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1 x 103/μL
b.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3/μL
c. 血紅素 >9 g/dL
d.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任何輸血的受試者中,必須在先前 ≥14 天內未進行任何輸血的條件下符合上述血液學參數。
e.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生長因子的受試者中,必須在先前 ≥14 天內未使用相關生長因子的條件下符合上述血液學參數。
9. 血清或血漿肌酸酐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10. 以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記錄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評估,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1.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 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有陰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最低靈敏度為 25 mIU/mL 或等效單位的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結果。有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證實受試者並未懷孕的受試者,有資格參加。
b. 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試圖懷孕
c. 必須同意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持續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哺乳或捐贈卵子
d. 如果有可能導致懷孕的性生活,必須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持續使用 2 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附錄 C 所定義
12. 針對男性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 必須同意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捐贈精子
b. 如果能夠使他人受孕,而且與具生育能力的人有可能導致懷孕的性生活,必須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持續使用 2 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附錄 C 所定義。
c. 與懷孕中或正在哺乳的人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整個試驗期間,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持續使用男用保險套
13. 在開始進行任何不屬於受試者所患疾病標準照護一部分的試驗相關檢測或程序之前,按照已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或獨立倫理委員會 (IRB/IEC) 核准的同意文件,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
14.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
15. 中樞神經系統納入 – 根據篩選時的含顯影劑腦部磁振造影 (MRI),受試者可以有以下任何情況:
a. 沒有腦部轉移的證據
b. 未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其無症狀而且(若在先前的腦部造影中發現)自開始接受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的第一線誘導療法以來無惡化證據
c. 先前接受過治療且無症狀的腦部轉移
i. 先前曾接受局部療法治療的腦部轉移,自治療以來不得發生過惡化
a. 自全腦放射療法 (WBRT) 以來的時間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自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SRS) 以來的時間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或自手術切除以來的時間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
ii. 必須有任何中樞神經系統治療的相關紀錄可用,以便能對目標和非目標病灶進行分類-
排除條件
受試者將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曾接受任何抗 HER2 和/或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 pyrotinib、lapatinib、tucatinib、neratinib 和 afatinib(如果是在延長輔助情境下給予,而且從最後一劑 neratinib 到開始試驗藥物已經過至少 12 個月,則 neratinib 不在此限)的治療,或者目前正在參加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 基於任何理由無法接受含顯影劑的腦部磁振造影
3. 對 trastuzumab、pertuzumab 或是化學上或生物上與 tucatinib 類似的化合物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但對 trastuzumab 或 pertuzumab 產生且已成功控制的第 1 或 2 級輸注相關反應不在此限)、已知對試驗藥物其中一種賦形劑過敏,或對鼠類蛋白質的過敏反應
4. 根據表面抗原的表現判定為 B 型肝炎陽性、C 型肝炎感染陽性,或存在已知的慢性肝病。曾為了 C 型肝炎感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其有經紀錄證實且至少 12 週的持久病毒學反應則允許。關於以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進行的 B 型肝炎去氧核醣核酸 (DNA) 濃度檢測,應遵循最新的當地指引。以 PCR 偵測到 B 型肝炎 DNA 濃度且需要核苷類似物或其他療法的受試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5.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予以排除:
a.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
b. 可測出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之病毒量
c. 在過去 12 個月內發生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d. 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4 週
6. 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計劃從受試者同意當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7 個月懷孕
7. 無法吞嚥藥丸,或有重大胃腸道疾病或手術而導致無法充分經口吸收藥物
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 個抑制劑半衰期內曾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 2C8 (CYP2C8) 抑制劑,或在前 5 天內曾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或 CYP2C8 誘導劑(見附錄 D 和附錄 E)
9. 目前患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無法控制之高血壓或心律不整等狀況,或有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的病史
10. 有任何其他醫療、社會或心理社會因子,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影響安全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配合
11.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2 年內,有罹患另一種需要全身性治療之惡性腫瘤的證據
12. 目前有第一線誘導療法(即,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引起之 ≥ 第 2 級毒性,但掉髮、神經病變和指甲毒性除外
13. 目前有 ≥ 第 2 級腹瀉
14. 中樞神經系統排除 – 根據篩選腦部磁振造影和臨床評估,受試者不得有下列任何項目:
a. 症狀性腦部轉移
b. 腦部轉移自開始使用第一線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以來發生惡化
c. 目前正在以 >2 mg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的每日總劑量,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針對需要以全身性類固醇控制共病症(例如,氣喘或自體免疫疾病)的受試者,每日劑量不得超過 2 mg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
d. 在可能對受試者造成風險的解剖部位中,有任何未接受治療的腦部病灶(例如,腦幹病灶)。該等病灶成功接受局部治療的受試者,若在其他方面符合資格,則可能允許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獲其核准後進行重新篩選。
e. 由試驗主持人記錄證實有已知或疑似的軟腦膜疾病 (LMD)
f. 控制不佳(>1 次/週)的癲癇發作,或儘管已針對腦部轉移進行中樞神經系統導向療法,仍有其他持續性神經學症狀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臺大醫院 黃俊升醫師:0978-583-363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1 人,全球人數 65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4-25

資料來源: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9962

 

  AST-301 AST-301 LEUKINER (sargramostim) LEUKINER (sargramostim) Capecitabine Capecitabine / ...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在 HER2 低表現型乳癌患者中評估輔助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pNGVL3-hICD) 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2 期試驗 (Cornerstone-001)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PN-301-2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17139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4-19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3-01 至  2025-12-31

試驗目的
主要:
根據實驗組和對照組的2年無侵襲性疾病存活率(iDFS)的比較,評估和比較AST-301的療效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AST-301
AST-301
LEUKINER (sargramostim)
LEUKINER (sargramostim)
Capecitabine
Capecitabine

主成分,劑型,劑量

pNGVL3-hICD
rhuGM-CSF
Capecitabine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Film Coated Tablet
Film Coated Tablet
0.167mg/mL
250mcg
150, 500mg
0.8mL/vial
250mcg/vial
N/A

 

宣稱適應症
HER2低表現型乳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
‧ 2 年 iDFS 率。
[iDFS 事件的定義]
o 同側侵襲性乳癌復發(侵襲性乳癌復發涉及與原發病灶相同的乳腺實質)
o 同側局部/區域侵襲性復發(腋部、區域性淋巴結、胸壁和/或同側乳房皮膚的侵襲性乳癌復發)
o 遠端復發(除同側乳腺腫瘤和局部/區域性以外的任何解剖部位的乳癌)
o 侵襲性對側乳癌
o 死亡(乳癌/非乳癌原因/未知原因所致)
o 第二原發侵襲性癌(非乳癌)
* 所有原位癌(包括乳管原位癌 [DCIS] 和乳小葉原位癌 [LCIS])都被排除,不算 iDFS 事件。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文件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初始活體組織切片或手術組織檢體)HER2 低表現(1+ 或 2+)* 和激素受體陰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助孕酮受體 [PR] 都為陰性)乳癌***。
* HER2 低表現: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ASCO/CAP) 指南 (Allison 2020, Lin 2019) 診斷時,IHC 為 HER2 1+ 或 IHC 及 ISH 為 HER2 2+ 且原位雜交陰性。
** 激素受體陰性(ER 和 PR):當根據 ASCO/CAP 指南進行 IHC 診斷時,其條件應為不到 1% 或 0% 腫瘤細胞核有 ER 或 PR 染色。
*** 炎症性乳癌、雙側或多灶性乳癌也可以被納入。但是,對於雙側或多灶性乳癌,只有在每個腫瘤的所有組織學檢查均證實為 HER2 低表現型和激素受體陰性後才允許納入,並將根據各腫瘤中處於 T 分期的最晚期腫瘤加以評估。
3. 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8 版,基於手術前臨床、放射學或組織學評估為第 I、II 或 III 期的疾病。
4. 已完成先導性全身性化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 接受過抗 PD-1(pembrolizumab 除外)、抗 PD-L1 或其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PD L2、CTLA-4、OX-40)標靶藥物的先導性化學治療的患者。
5. 已完成乳房和淋巴結病變的決定性切除(乳房切除術或乳防保留手術都可接受)
如下:
‧ 具有組織學陰性切緣的原發性腫瘤。
‧ 淋巴結:
-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任何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需要在術前療法後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前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進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陽性,則建議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 如果在先導性治療後的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為陰性,則不需要對腋部淋巴結進行額外的手術評估。
- 允許在沒有前哨淋巴結活體組織切片的情況下進行腋部切開術
6. 在決定性手術時發現乳房中有殘存侵襲性癌(非 pCR)(根據 AJCC 第 8 版,pCR 定義為 “ypT0/Tis ypN0”)。
7. 已完成放射治療(僅適用於根據每個部位的標準照護指南接受輔助放射治療的患者 + 需要至少 2 週的洗除期)。
8. 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分。
9. 根據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評估,有足夠的骨髓、肝和腎功能。
10. 尿液或血清驗孕(在第一次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確認為陰性的停經後*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評估更年期時,按年齡遵循以下要求:
‧ 50 歲以下:(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且根據當地政策有停經後狀態的生化證據,或 (ii) 有絕育手術之書面證明(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 50 歲及以上:(i) 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放射治療導致已進行卵巢切除術,或 (iii) 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並因化學治療引發停經,或 (iv) 已進行絕育手術(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同意以下避孕方法的 WOCBP 和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 持續時間(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 自簽署同意書時起
- 自臨床試驗所用藥物最後一次施用日期起 6 個月
‧ 方法(另見第 13.2.8 節):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之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定義為每年失敗率低於 1%)的避孕方法(例如,絕育手術、口服避孕藥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並且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或直到更年期之前不得捐贈卵子。
- 其伴侶懷孕或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規定時期內進行絕育手術或禁慾、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藥物接觸胚胎,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11. 已充分瞭解此臨床試驗的目的、內容及臨床試驗所用藥物的特性,已決定自願參加試驗,並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1. 在本試驗的第一劑治療 前4 週內參加過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醫療器材)(除非是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是介入性試驗的回診期超過最後一次施用 IP 藥後算 4 週)。
2. 存在非腺癌的不同組織學類型癌症,或存在腺癌和不同組織類型的混合癌症。
3. 在本試驗的第一劑治療時間之前,徹底切除原發性腫瘤後接受了任何全身性輔助治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 依計畫書中指定的方案接受最多 4 個週期的 capecitabine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且同時接受放射治療的患者。
與先前輔助治療相關的 AE 必須在治療的第一天之前根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5.0 版緩解至 1 級。
4. 已接受或計劃接受任何多聚 (ADP 核醣) 聚合酶 (PARP) 抑制劑作為輔助治療,包括 olaparib。
5. 依主持人判斷全身狀況不適合,可能無法接受本臨床試驗規劃的標準化學治療。
6. 如第 11.1.2 節所述,禁止施用 rhuGM-CSF(例如對藥物有過敏反應)。
7. 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 過去經過治癒性治療的惡性腫瘤,在本試驗第一劑治療之日期前 5 年內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病變並且復發風險低
‧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色斑黑色素瘤
‧ 依主持人判斷,已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例如子宮頸原位癌)
8. 在本試驗第一劑治療之日期前 4 週內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或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 鼻腔噴霧劑、吸入劑、局部類固醇軟膏或局部注射類固醇以控制症狀(例如關節內注射),依主持人判斷
‧ 生理劑量不超過 10 mg/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 以類固醇作為預防過敏反應的事前用藥
(例如,電腦斷層掃描 [CT] 的前置處置、細胞毒性化學治療的前置處置)
9. 診斷為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
10. 活動性或先前的自體免疫疾病或發炎性疾病(如炎症性腸道疾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 Wegener 氏症候群)。以下狀況是此條件的例外:
‧ 白斑症或脫髮
‧ 第 1 型糖尿病
‧ 已緩解的兒童時期氣喘/異位性反應
‧ 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 Sjorgen 氏症候群
‧ 接受穩定激素補充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症
‧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包括乾癬
‧ 過去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其相關病史經主持人判斷與施用 IP 無關
11. 活動性傳染病,包括結核病(根據臨床病史、身體檢查、X光影像檢查結果、臨床評估,包括根據當地常規進行的結核病檢測)、B 型肝炎(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C 型肝炎(HCV RNA 陽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1/2 抗體陽性)。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
‧ 先前(非活動性)HBV 感染(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存在且無 HBsAg)*
‧ 慢性 HBV 感染(HBsAg 陽性),並根據各中心標準程序,HBV DNA 為檢測不到或低於正常值下限,且患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接受抗病毒預防治療(HBV DNA 檢測結果需在本試驗第一劑治療前的 4 週內檢查)*
‧ 自 HCV 藥物治療結束以來已超過 12 週,並且未檢測到 HCV RNA(維持持續病毒反應 [SVR])。HCV RNA 檢測結果需要在第一次施用日期前 4 週內確認*
‧ 抗 HCV 抗體偽陽性(抗 HCV 抗體為陽性但 HCV RNA 為陰性,經諮詢相關專科醫師確認有資格參加本次臨床試驗)
*如果專科醫師根據每個中心的政策確定患者合適,則可以考慮將第一劑治療前新增或保持適當預防措施的患者納入試驗。
12. 篩選時巨細胞病毒 (CMV)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為陽性。
13. 本試驗首劑治療前 4 週內接受除乳癌決定性切除術以外的重大手術(根據主持人判斷),有具臨床意義的創傷性損傷,或預計在臨床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完成 30 天安全性回診後,允許進行乳房重建手術。)
14. 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接受放射治療。
15. 治療的第一天因施用其他藥物和/或先前的癌症治療,而具有持續未解決或不穩定的嚴重毒性(依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版本 5.0 的 2 級或更高等級之毒性)(不包括脫髮、食慾減退和周邊神經病變)。
16. 患有嚴重、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對應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分類 III 至 IV 級)、未經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間質性肺病、伴有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任何可能會限制遵循臨床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會狀況,顯著增加不良事件的風險,或損害患者完成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17. 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呼吸、肝臟、腎臟、血液、胃腸道、內分泌、免疫、皮膚、神經或精神疾病的病史,或存在持續疾病狀況(依主持人定義),使患者的安全可能受到影響,或者試驗結果的療效可能受到影響。
18. 本試驗第一劑治療前 4 週內接受過活性疫苗,或預計在本試驗期間接受活性疫苗者:
‧ 注射用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滅活疫苗,本試驗可接受;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本試驗不接受。
‧ 可接受第一劑試驗 IP 至少 1 週前注射之 COVID-19 (SARS-CoV-2) 疫苗。
19. 患者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期在試驗預計持續時間(從篩選回診開始到治療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內)受孕或使伴侶受孕。
20. 患有導致難以參加此臨床試驗的嚴重疾病,並且預計無法遵循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根據主持人判斷)。
21. 藥物濫用、醫療、心理或社會狀況可能會干擾患者參與試驗或試驗結果之評估(根據主持人判斷)。
22. 有一名直系親屬(例如,配偶、父母/法定監護人、兄弟姐妹或子女)是任一試驗中心或直接參與本試驗的委託者工作人員,除非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批准,允許此條件針對特定患者為例外(根據主持人判斷)。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周彤/02-8979-1029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65 人,全球人數 146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4-22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9958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針對第一線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患者,使用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化療的試驗 (TROPION-Breast02)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26P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13974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4-0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4-01 至  2026-03-31

試驗目的
在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受試者中,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主成分,劑型,劑量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
Anti-TROP2 antibody-drug conjugates
Injection
Injection
20 mg/ml
20 mg/ml
5 ml/vial
5 ml/vial

 

宣稱適應症
第一線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N/A N/A
臺中榮民總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1.依據 BICR,在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 TNBC 參與者中,依據 PFS 評估,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2.針對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 TNBC 參與者,藉由評估整體存活期 (OS),證明 Dato?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年齡
1.參與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台灣 ≥ 20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資料顯示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TNBC)。TNBC 之定義為:
雌激素受體 (ER) 陰性 (< 1% 的腫瘤細胞之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結果為 ER 陽性)。
黃體素受體 (PR) 陰性 (< 1% 的腫瘤細胞之IHC檢測結果為PR陽性)。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第二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指引,HER2 呈陰性,IHC 強度為 0 或 1+;或者 IHC 強度為 2+ 且原位雜交反應為陰性 (Wolff et al 2018; Allison et al 2020)。
3.轉移性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的乳癌尚未接受化療或標靶的全身性療法。
4.不適合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之候選者,定義為:
腫瘤為 PD-L1 陰性的參與者,或
腫瘤為 PD-L1 陽性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者:
曾接受 PD-1/PD-L1 抑制劑療法治療早期乳癌後復發,
患有不得使用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共病症,或
Pembrolizumab 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參與者的國家在篩選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註:PD-L1 檢測將在篩選期間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市售 PD-L1 IHC 22C3 pharmDx 分析法 (Dako North America, Inc., Carpinteria, CA) 預先進行,以確認 PD-L1 綜合陽性分數(CPS)。此結果將會排除 CPS ≥ 10 且可能有資格接受含 pembrolizumab 療程治療的參與者。CPS ≥ 10 的參與者若符合上述資格仍可納入。
*直到中央實驗室能夠進行預先檢測前,仍有少數參與者可依據 PD-L1 IHC 22C3 pharmDx 分析法結果(由例行臨床實務中生成)納入,該檢測結果需來自選定的實驗室,此實驗室經書面核准可依據核准仿單使用此檢測。針對這群少數參與者,將使用 PD-L1 IHC 22C3 pharmDx 分析法進行確認性中央實驗室之回溯性檢測。
註:不得使用 PD-1/PD-L1 抑制劑療法的共病症包括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質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韋格納肉芽腫病、修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
5.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且在基準期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RECIST 1.1) 標的病灶 (TL) 資格的可測量病灶,利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在基準期時可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10 毫米(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需 ≥15 毫米),而且在篩選期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
註:不允許僅有骨骼轉移的參與者。
6.美國東安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7.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有資格接受試驗主持人選用之標準照護單藥物化療 (ICC) 的其中一種化療選項 (paclitaxel、nab-paclitaxel、capecitabine、carboplatin 或 eribulin)。
註:
若參與者先前未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ICC 選項為 paclitaxel 或 nab paclitaxel。
若參與者先前曾在(前)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且無疾病間隔 (DFI) > 12 個月,則 ICC 選項為 paclitaxel 或 nab-paclitaxel。
如果參與者曾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且 DFI ≤ 12 個月,ICC 選項包括 capecitabine、carboplatin 和 eribulin。
註:針對接受早期乳癌治療後復發的參與者,DFI為完成治癒性目的治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劑全身性抗癌療法的日期 [不包括内分泌療法],以最後發生者為準)直至第一次記錄的資料顯示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切片或造影)之時間。
註:針對計算 DFI,輔助性放射療法不視為具有治癒目的的治療。
註: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首份記錄文件,必須為已載明日期的造影或病理報告。腫瘤標記上升的實驗室報告不能用作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記錄文件,除非有附上的造影或病理報告。
註: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復發轉移性 TNBC 的參與者會預期皆已接受(前)輔助性 anthracycline 治療,除非參與者不能使用 anthracycline ,或經主治醫師認定並非參與者的最佳治療選擇。
註:新出現轉移性 TNBC 的參與者,若不能使用 anthracycline ,或經主治醫師認定並非參與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註:已知帶有生殖系列 BRCA 致病性變體(依據作為例行臨床實務一部分而進行的檢測)且顯示轉移性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的 TNBC 的參與者,若主治醫師認為另一種療法(例如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 [PARP] 抑制劑)並非參與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8.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
重大手術:≥ 3 週。
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放射療法:≥ 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為 ≥ 2 週)。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3 天。
包括荷爾蒙療法的抗癌治療:≥ 3 週(對於小分子標靶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但核因子 κ-B 配體受體致活劑 (RANKL) 的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的 denosumab)除外。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9.在納入之前需要以書面確認有腫瘤檢體可以提供,且腫瘤檢體應在隨機分配前提供。所有參與者均須在篩選前 ≤ 3 個月收集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之轉移性(骨骼除外)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的腫瘤檢體(組織塊優先,或至少 20 份新鮮切片玻片)。如果最近一次切片無法取得足量的 FFPE 組織塊或至少 20 份組織玻片,或者因為安全性理由無法進行切片,且已清楚記錄,則可提交一份在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癌診斷前取得的留存腫瘤檢體,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
註:中國的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
10.若參與者先前接受過腫瘤脊髓壓迫治療,或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並已自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療法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至少相隔 3 天。
11.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 9.0 g/d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記錄的資料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總膽紅素(TBL) < 3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在肝轉移患者中 AST/ALT 則為 < 5 倍 ULN)。
依據 Cockcroft Gault 公式判定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分鐘(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CrCL (mL/分鐘)= (體重 (公斤) × [140-年齡 (歲)])/(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mL/分鐘)= (體重 (公斤) ×[140-年齡 (歲)])/(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 0.85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 ULN。
12.最短預期壽命為 12 週。

性別
13.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生育
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
15.女性參與者必須至少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至少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欲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則必須同意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雙方應已於進入試驗前至少 3 個月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 以獲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至少 7 個月後,女性參與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
16.男性參與者若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受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不定期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以及體外排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採集選擇性基因研究的檢體(為支持基因體計畫)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 (台灣不適用)。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異體器官移植史,以及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或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而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實體腫瘤。
3.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如果參與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試驗臨床主管或指定人員後予以納入。註:依據試驗主持人在諮詢試驗委託者臨床主管或指定人員後的判斷,可納入有某些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第一次給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的參與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此毒性與之前抗癌療法相關,包括(但不限於):
�{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 疲倦
�{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 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甲狀腺炎
o 第 1 型糖尿病
o 高血糖
o 腎上腺機能不全
o 腎上腺炎
�{ 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透過靜脈內輸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5.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根據篩選時的 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以及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 或 C 型肝炎 (C 型肝炎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感染評估檢測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僅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參與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6 已知感染控制不佳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為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分化群 (CD) 4+ 計數> 250 顆細胞/mm3、過去 12 個月內無可用於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
7 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未受控制/不穩定的心絞痛
�{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或
�{ 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律不整,或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8 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以下任何一項:
�{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70 ms,不論性別為何,皆取自篩選時進行的三重複 12 導程心電圖 (ECG)。
�{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病史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和/或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9 未受控制的高鈣血症:> 1.5 mmol/L (> 6 mg/dL) 游離鈣,或血清鈣 (未校正白蛋白) > 3 mmol/L (> 12 mg/dL),或校正後血清鈣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臨床上顯著(症狀性)高鈣血症。
註:正在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以預防骨骼事件,且無臨床上顯著(症狀性)高血鈣病史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10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註:在基準期篩選時之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T) 中發現 ILD/肺炎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11 由間發性臨床重大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嚴重肺功能低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第一次給藥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等),以及任何篩選時有記錄的資料或疑似可能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12 軟腦膜癌病。
13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4 已知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影像,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先前/併用療法
15 先前暴露於:
�{ 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酶 (topoisomerase I) 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治療(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 TROP2 標靶治療
�{ 先前接受相同 ICC 藥物的治療
�{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無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4 天)。
註:如果參與者能夠接受先前未曾接受過的另一種 ICC 藥物治療,則有資格納入本試驗。在(前新)輔助治療情境下,DFI > 12 個月且曾接受 taxane 類藥物的參與者仍可接受 paclitaxel 或 nab-paclitaxel。參見納入條件 7。
16 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
註:如果參與者在基準期腫瘤評估前已開始使用此類藥物至少 4 週,則可允許經核准之骨調節藥物(例如:雙磷酸鹽或 RANKL 標靶藥物 [例如:denosumab])用於治療或控制骨骼疾病。若參與者在開始參與本試驗時未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或 RANKL 標靶藥物,將不得在接受 Dato-DXd 時開始接受這些藥物治療,除非試驗計畫書允許用於治療不良事件 (AE) 或嚴重不良事件 (SAE)。
17 併用用於治療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局部療法除外)。
18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20 併用慢性全身性(IV 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但為治療不良事件者除外(本試驗允許使用吸入性類固醇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
註:本試驗不排除罹患支氣管肺疾病而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例如 albuterol)的參與者。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1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2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4 週內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 T-DXd 或 Dato DXd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3 已知對 Dato-DXd 或此藥品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polysorbate 80)過敏的參與者。
24 已知曾對於其他單株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6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參與者不應參與試驗。
27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黃詩勻/ 02-2730-2372; 廖御翔/ 0912-402-96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8 人,全球人數 60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4-11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9950 

 

  Hyperpolarized [1-13C] pyruvate / [1-13C] Pyruvic acid

試驗計畫名稱
A Novel in Vivo Assessment of Cardiac Metabolism in Patients Receiving Immunotherapy Using Hyperpolarized 13C MRI
試驗申請者: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科技部
試驗計畫書編號: MOST 110-2314-B-182A-062 -
核准執行文號: 1106035136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3-0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1-12-13 至  2023-07-31

試驗目的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s)為新穎癌症治療的藥物,可顯著降低癌症病患者的死亡率,但也可能併發心臟毒性,如心肌炎、心律不整、心包膜疾病、心肌梗塞和非發炎性心肌症。
超極化碳13磁振造影 (Hyperpolarized (HP) 13C MRI)是一種新興的分子影像掃描,對以往難以檢測的動態代謝和生理過程可進行迅速、非侵襲性和特定路徑的探討,可在數秒鐘內評估[1-13C]丙酮酸及其代謝產物乳酸、丙胺酸、碳酸氫鹽等物的分佈。這項技術已被使用於研究多項重要疾病即時性的體內新代謝體,包括癌症、心血管、肝臟及腎臟的疾病。在前列腺癌病患,HP 13C MRI可被用以佐證[1-13C]乳酸/[1-13C]丙酮酸的增加。對乳癌患者使用化療藥物阿黴素治療時,會呈現超極化碳13碳酸氫鹽/Total 13C signal的減少,顯示粒線體的損傷。在第二型糖尿病患者中,經由心臟丙酮脫氫酶的代謝量會顯著降低。
這是一個三年期新穎計畫,目的是研究ICIs對心臟代謝的影響和發生生物毒性的機制。於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期納入6、10和6位受試者,針對接受ICIs治療而在臨床呈現不同程度的心臟毒性的患者做HP 13C MR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

藥品名稱
Hyperpolarized [1-13C] pyruvate

主成分,劑型,劑量

[1-13C] Pyruvic acid針劑0.43 mL/KgmM

 

宣稱適應症
無療效,Hyperpolarized [1-13C]Pyruvate作為類似顯影劑角色在MRI下掃描13C代謝產物,可應用於各癌症之早期診斷與治療評估。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1. 主要評估指標: 測量[1-13C]丙酮酸及其代謝產物乳酸、丙胺酸、碳酸氫鹽等代謝物的分佈以評估ICIs對心臟代謝的影響。
2. 次要評估指標: 分析ICIs對心臟的可能潛在毒性、心臟代謝變化與臨床表現的相關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已接受免疫治療的患者。
(2) 有意願參加超極化碳 13 磁振造影檢查項目。
2. 主要排除條件:
(1) 糖尿病、腎功能不全、有嚴重肺病或肝病患者。
(2) 裝有磁振造影安全性限制的植入物者,包括心律調節器、助聽器或有任何金屬植入物相關的手術史。
(3) 不合作的患者、難以保持仰臥之病患。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謝宗哲 0985679281; 萬永亮 097536575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2 人,全球人數 N/A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3-11

資料來源: 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9921

  MK-5890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以MK-5890為單一療法及與Pembrolizumab合併療法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一期試驗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589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03865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2-1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3-28 至  2025-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在劑量遞增與確認期及劑量擴展期,評估MK-5890作為單一療法以及與pembrolizumab併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認初步的第二期建議劑量(RP2D)。
次要目的:
● 在劑量遞增與確認期與/或劑量擴展期,評估靜脈輸注的MK-5890作為單一療法、與pembrolizumab併用、與pembrolizumab、pemetrexed和carboplatin併用,以及與pembrolizumab和nab-paclitaxel併用時的PK。
● 在劑量擴展期,評估MK-5890作為單一療法、與pembrolizumab併用,以及與pembrolizumab和nab-paclitaxel併用時的客觀反應率(ORR)
● 確認MK-5890 與pembrolizumab、pemetrexed和carboplatin併用於患有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之受試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立carboplatin和pemetrexed與MK-5890和pembrolizumab併用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 針對患有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之三陰性乳癌(TNBC)的受試者、或患有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確認MK-5890與pembrolizumab和nab-paclitaxel併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認nab-paclitaxel與MK-5890和pembrolizumab併用時的MTD。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Ⅰ

藥品名稱
MK-5890

主成分,劑型,劑量

MK-5890Injection50 mg/mL1 mL/vial

 

宣稱適應症
病理報告顯示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罹患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已接受或無法耐受所有已知具有臨床效益之治療的受試者。擴展期(第4組)的受試者患有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的TNBC,或患有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TNBC。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N/A N/A

 

評估指標(endpoint)
‧ 發生劑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受試者人數
‧ 發生?1次不良事件(AE)的受試者人數
‧ 因AE而停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人數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 劑量擴展期(第4組):患有TNBC且腫瘤之PD L1 綜合陽性分數(CPS)<10**,其為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先前未曾接受化療、及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或轉移性疾病先前未曾接受化療。
註:有局部復發性TNBC病史且先前曾接受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具參與資格。
i. TNBC,根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院(ASCO/CAP)準則的定義。註:最初被診斷為荷爾蒙受體陽性與/或HER2陽性乳癌的受試者,從其局部復發或遠端轉移部位取得的腫瘤組織切片必須存在TNBC。
ii. 已視需要完成第一至三期乳癌的治療,並且完成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時間(例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次輔助性化療的日期,較晚發生者為準)與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相隔至少6個月。
註:在計算上述至少6個月的間隔要求時,輔助性放射治療不視為根治性目的之治療。
註: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紀錄必須根據註明日期的組織切片檢查、病理學檢查或造影檢查報告。除非附有註明日期的組織切片檢查、病理學檢查或造影檢查報告,否則顯示腫瘤標記升高的實驗室報告不能作為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紀錄。
註:若完成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時間(例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次輔助性化療的日期,較晚發生者為準)與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時間之間相隔至少12個月,則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已接受紫杉醇(taxane)類藥物治療的受試者仍可再接受相同類別的化療(紫杉醇類)治療。
iii. 曾接受(前導性)輔助性?環類藥物(anthracycline)治療的受試者,若他們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時接受全身性治療,除非?環類藥物是禁忌藥物,或主治醫師認為?環類藥物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
註:若?環類藥物為禁忌藥物,或主治醫師認為?環類藥物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出現新發(de novo)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具有試驗參與資格。
**計算PD L1 CPS時,PD L1檢測需要使用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法。確認參與資格的組織檢體可在當地進行檢測。若於當地進行檢測,則每位試驗中心的試驗醫師必須確保PD L1檢測皆符合指引受試者之治療決定的當地法規,尤其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套組的使用應遵照產品仿單上的說明進行。
儘管受試者可根據當地進行的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結果進入試驗,但也須將組織檢體送出以進行中央檢測。
無法在當地進行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時,必須進行中央檢測,以確認參與資格。
2. 經試驗中心的試驗醫師/放射科醫師評估確認,具有根據RECIST 1.1可測量的疾病。位於先前放療照射區域的目標病灶,若已證明在這些病灶中出現疾病惡化,則視其為可測量的病灶。
3. 具有計畫書規定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天內採集。(適當器官功能之實驗室檢測數值,請參閱計畫書第6.1節Table 5。)
人口統計學資料
4. 男性或未懷孕和未哺乳中之女性,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需年滿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男性受試者:
6.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MK-5890或pembrolizumab後至少 120 天內 或 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 180 天內採取本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且在此期間不得捐精。
女性受試者:
7. 未懷孕或哺乳中之女性受試者且具備至少下列一項條件時,則符合參與資格:
a.) 不是計畫書定義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b.)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MK-5890或pembrolizumab後至少 120 天內 或 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 180 天內遵守避孕指引。
受試者同意書
8.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若適用)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之同意;然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試驗。
其他試驗特定條件
9. 提交可評估的基準期腫瘤組織檢體進行分析(新取得的或庫存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優於庫存的組織。關於提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訊可參閱試驗程序手冊。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情況
1. 先前曾罹患第二種惡性腫瘤,除非已完成可能治癒的療法且2年內無惡性腫瘤存在的證據。
註:此時間要求不適用於本試驗中所研究的疾病,以及已成功接受根治性切除術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
2. 患有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腦部或腦膜轉移已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受試者,病情穩定且無症狀(治療後至少4週經腦部磁振造影[MRI]掃描沒有疾病惡化的證據)、無新發或變大的腦部轉移的證據、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接受評估,並且在納入之前至少2週停用具免疫抑制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仍可參與並具資格接受治療。
3. 曾對單株抗體與/或本試驗治療的其他成分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4. 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5. 有間質性肺病的病史。
6.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7. 有症狀的腹水或胸腔積液。這些病症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的胸腔穿刺術或腹腔穿刺引流)後臨床狀況穩定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8. 先前曾接受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9. 先前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10. 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改善病程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不包括白斑症或已解決的兒童氣喘/特異體質過敏症。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且被允許使用。允許使用非全身性的類固醇。
11. 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或2抗體)與/或活動性且急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HBsAg/HBV DNA或HCV RNA陽性)。
12. 先前或目前有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全程試驗、使試驗治療具有危險性,或導致難以監測不良作用的任何疾病、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證據,因而導致主治的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對受試者非最佳利益。
13. 尚未從重大手術的任何影響完全恢復且無明顯可測得的感染。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完成,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72小時完成且受試者已經恢復。
14. 患有已知有礙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
15. 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內懷孕或讓伴侶懷孕。
16.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於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內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若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此時,若受試者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需從試驗排除。請注意,若篩選時之懷孕檢測距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已超過72小時,則必須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須為陰性,受試者方可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先前使用/同時使用的療法
17.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緩和性放療為2週)內曾接受化療、根治性放療或癌症生物製劑治療,或尚未從超過4週之前進行的癌症治療所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恢復到常見毒性標準(CTCAE) ?1 級或更好的狀況(包括先前曾接受免疫調節療法且有殘存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s]的受試者)。因為內分泌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而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18. 預期在參與本試驗時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治療。
19. 先前曾接受針對一種刺激性T細胞受體(例如CD27、OX 40、CD137)作用的藥物治療。
20. 正在接受超過補充劑量的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例如超過一天10毫克之prednisone的等同藥物),或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藥物治療。患有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反應性呼吸道疾病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21. 經主治的試驗醫師確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固定使用任何非法藥物者(包括「娛樂性使用」),或近期(過去一年內)曾有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因醫療目的或治療特定症狀而使用大麻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除非主治的試驗醫師認為有濫用狀況。
2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種活病毒疫苗,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與傷寒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目前正在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使用研究中裝置。
註:在另一項研究試驗中已進入追蹤期的受試者仍可參與本試驗,只要距離使用最後一劑先前的研究中藥物已經滿4週。
針對在第4組接受治療之受試者的其他排除條件:
24. 已知曾對nab-paclitaxel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反應或過敏。
25. 患有?2級的神經病變。
26.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發生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梗塞。
27. 先前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例如PD-1/PD-L1)。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潘宏韋/02-6631-6169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7 人,全球人數 202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02-17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9904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