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3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針對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PD-L1為陽性的患者,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併用Durvalumab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化療(Paclitaxel、Nab-paclitaxel或Gemcitabine + Carboplatin)併用Pembrolizumab (TROPION-Breast05)
試驗申請者: |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同試驗申請者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D7630C00001 |
核准執行文號: |
1129015652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3-03-30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3-04-01 至 2028-12-31 |
試驗目的
評估datopotamab deruxtecan(也稱為Dato-DXd)的試驗性藥物併用另一種稱為durvalumab的試驗性藥物時,是否可有效且安全地治療表現一種稱為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之蛋白質的三陰性乳癌。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Durvalumab (MEDI4736)Lyophilised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20 mg/ml
50 mg/ml100 mg/vial
500 mg/vial
宣稱適應症
用於治療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PD-L1為陽性的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N/A |
N/A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N/A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N/A |
N/A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N/A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
N/A |
N/A |
評估指標(endpoint)
在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TNBC且PD-L1為陽性的受試者中,依據BICR評估的PFS,證明Dato-DXd + durvalumab相較於ICC + pembrolizumab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大於等於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無法接受治癒性治療)或轉移性TNBC。TNBC之定義為:
-免疫組織化學(IHC)為雌激素受體(ER)陰性,且 < 1%的腫瘤細胞為ER陽性。
-在IHC上,黃體素受體(PR)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有 < 1%的腫瘤細胞之黃體素受體為陽性。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與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指引,HER2呈陰性,IHC強度為0或1+,或者IHC強度為2+且原位雜交反應為陰性(Wolff et al 2018; Allison et al 2020)。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為0或1,且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無惡化現象。
4.所有受試者均必須提供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即:開始篩選)前小於等於3個月內採集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之轉移性(不包括骨骼)或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之腫瘤檢體。詳細的檢體要求,將在試驗中央實驗室手冊和診斷檢測手冊中定義。要求提供取自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癌的現有留存腫瘤檢體。如果需要採集新的腫瘤檢體,只有在照護醫師認為風險在醫學上可接受時,受試者才會進行新的腫瘤檢體採集。若無法取得符合要求的腫瘤檢體,且若基於安全性原因而無法進行切片,並已明確記錄此點,則可送交在診斷出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癌前取得的腫瘤檢體,等待全球試驗團隊核准。
5.依據試驗委託者指定之中央實驗室經適當驗證之試驗性PD-L1 (SP263)分析法的結果(腫瘤區域陽性分數[TAP]大於等於10%),顯示患有PD-L1陽性TNBC。
6.未曾因轉移性或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切除的乳癌接受化療或全身性標靶治療。
7.有資格接受列為ICC的其中一種化療選項(paclitaxel、nab-paclitaxel或gemcitabine + carboplatin)。
註:針對接受早期乳癌治療後復發的患者,將在完成治癒性目的治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劑全身性抗癌療法的日期(不包括内分泌療法),以最後發生者為準)和第一次記錄的資料顯示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切片或造影)之間計算無疾病間隔(DFI)。患有復發性疾病的患者若已完成第I至III期乳癌治療,若有需要,且在完成治癒性治療與第一次資料顯示復發之間已經過大於等於6個月,將可符合資格,包括曾為早期疾病接受PD-1/PD-L1抑制劑治療的患者。
註:針對DFI的計算,輔助性放射療法不視為具有治癒目的的治療。
註: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首份文件,必須為已載明日期的造影或病理報告。表明腫瘤標記上升的實驗室報告不能用作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文件,除非有附上的造影或病理報告。
註: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切除或復發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將預期接受過(術前)輔助性anthracycline治療,除非anthracycline禁用,或經主治醫師認定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
註:新出現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若主治醫師認為anthracycline為禁用或認為不是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註:已知帶有生殖系列BRCA致病性變體(依據作為例行臨床實務一部分而進行的檢測)且顯示轉移性或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切除的TNBC的受試者,若主治醫師認為另一種療法(例如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劑)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8.第1週期第1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
-重大手術:大於等於3週。
-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大於等於4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為 ≥ 2週)。
-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3天。
-包括荷爾蒙療法的抗癌治療:大於等於3週(對於小分子標靶藥物:大於等於2週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天。
9.依據電腦斷層掃描(CT)或MRI,顯示患有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1.1 (RECIST 1.1)的可測量的疾病。至少有1個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且在基準期符合RECIST 1.1目標病灶(TL)資格的病灶,利用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在基準期時可準確測出最長直徑大於等於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需大於等於15 mm),而且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不允許納入僅侷限於骨骼的疾病。
10.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透過ECHO或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大於等於50%。
11.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TBL)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是有記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倍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小於等於2.5倍ULN,(在肝轉移患者中AST/ALT則為 < 5倍ULN)。
‧依據Cockcroft Gault公式判定肌酸酐清除率(CrCL)計算值每分鐘 > 40 mL(使用實際體重)。
12.最短預期壽命為12週。
性別
13.男性和女性。
生育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
14.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5.女性受試者必須至少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至少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至少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雙方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3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至少7個月後。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Dato-DXd後至少7個月內,或者若Dato-DXd已停用超過7個月,且仍持續接受durvalumab,則在最後一劑durvalumab後90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和哺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
16.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Dato-DXd + durvalumab後至少6個月,或者若Dato-DXd已停用超過6個月,且仍持續接受durvalumab,則在最後一劑durvalumab後90天內)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不定期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以及體外排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如試驗計畫書附錄A所述,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台灣不適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控制不良的高血壓、異體器官移植史,以及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或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使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1週期第1天前3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復發風險低的其他實質惡性腫瘤。
3.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或基準期。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能可以納入。註: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2級毒性(定義為第1週期第1天前至少3個月未惡化至 > 第2級,且以標準照護方式(SoC)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疲倦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1級或第2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甲狀腺炎
˙第1型糖尿病
˙高血糖
˙腎上腺機能不全
˙腎上腺炎
˙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腫瘤造成脊髓壓迫或活動性腦部轉移。若受試者非臨床活動性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已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第1週期第1天之間必須間隔至少2週。CNS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療法結束與第1週期第1天之間必須至少相隔3天。
5.有顯著的第三空間液體滯留(例如:腹水或肋膜積液),且無法接受需要的重複引流。
6.需要IV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的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7.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
-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證明,已針對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僅抗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而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B肝核心抗體(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HBV者)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d)為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HBV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i-iii項:
i.HBV DNA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8.已知已檢測出人類免疫缺乏不全病毒(HIV)陽性(HIV 1/2抗體陽性)。
9.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I至IV),或
-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律不整,或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或舒張壓 > 110 mmHg)。
10.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QT間期(QTcF) > 470 ms,不論性別為何,皆取自篩選時進行的三重複12導程心電圖(ECG)。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QT延長病史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和/或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藥物。
-先天性長QT症候群、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40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1.控制不良的高血鈣症: > 1.5 mmol/L ( > 6 mg/dL)游離鈣或血清鈣(未校正白蛋白)> 3 mmol/L ( > 12 mg/dL),或校正後血清鈣 > 正常值上限(ULN),或臨床上顯著(症狀性)高血鈣症。
註:正在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以預防骨骼事件,且無臨床上顯著(症狀性)高血鈣病史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2.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註:在基準期篩選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T)中發現ILD/肺炎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3.由間發性臨床重大肺部疾病引起的臨床嚴重肺功能低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第一次給藥後3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限制性肺病、嚴重肋膜積水等),以及任何篩選時有記錄的資料或疑似可能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14.患有軟腦膜癌病,或有軟腦膜癌病病史。
15.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6.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diverticulitis)[憩室症(diverticulosis)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況:
(a)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b)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d)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臨床醫師後始可納入。
(e)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暴露於:
(a)任何含有以第I型拓撲異構酶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治療,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TROP2標靶療法。
(c)隨機分配前無經過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 14天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18.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
註:允許使用已核准的骨骼調節藥物(例如:雙磷酸鹽或核因子κB配體受體致活劑(RANKL)標靶藥物[例如:denosumab])來治療或控制骨骼疾病。
19.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性療法(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例如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或荷爾蒙避孕法。不過,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例如:以胰島素治療糖尿病)。
20.目前使用、或先前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驅藥物)。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22.在第1週期第1天的小於等於3週前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4.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近4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先前曾在T-DXd、Dato-DXd或durvalumab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5.已知對Dato-DXd或這些藥品中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80)或其他單株抗體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26.已知對PD-1/PD-L1抑制劑嚴重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7.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8.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9.目前懷孕中(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彥瑜/02-2730-211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2 人,全球人數 550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4-02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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