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第 3 期試驗,針對先前接受過內分泌治療之無法手術、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腫瘤表現為荷爾蒙受體(HR)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的病人,比較Sacituzumab Govitecan和醫師選擇的治療
試驗申請者: |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計畫書編號: |
GS-US-598-6168 |
核准執行文號: |
1129023765 |
核准登錄日期: |
2023-05-09 |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
2023-06-30 至 2029-02-28 |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SG) 相對於醫師選擇的治療 (Treatment of Physician’s Choice, TPC) 對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影響
關鍵次要目標:比較 SG 相對於 TPC 在以下方面的效果:
— 整體存活期 (OS)
— 客觀反應率 (ORR)
— 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第 3.0 版 (EORTC QLQ-C30) 測量的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 (QoL) 在生理功能領域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以及到惡化的時間 (Time to Deterioration, TTD)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拓達維注射劑
主成分,劑型,劑量
sacituzumab govitecanTRODELVY for Injection180 mg/ vial
宣稱適應症
針對先前接受過內分泌治療之無法手術、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腫瘤表現為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陰性的病人,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醫師選擇的治療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
受試者召募狀態 |
三軍總醫院 |
N/A |
召募中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
N/A |
召募中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N/A |
召募中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N/A |
召募中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N/A |
召募中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召募中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N/A |
召募中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N/A |
召募中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
N/A |
召募中 |
評估指標(endpoint)
PFS 是指從隨機分配日期起,到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評估的首次客觀疾病惡化 (PD) 日期,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病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可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不提供或不允許病人免除資格
條件):
1. 生理男性或女性,18 歲或以上,能夠理解並給予書面知情同意。
2. 必須有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最好是來自局部復發或轉移部位,使用福馬林固定、石蠟
包埋或者是新切片的未染色玻片,用於評估 HER2 狀態和其他生物標記。
3. 使用最近從局部復發或轉移部位取得的腫瘤切片證實 HR+ 轉移性乳癌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mBC) 的記錄證據,並使用最近非骨格病灶的切片進行當地評估,符合美國臨床
腫瘤學學會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ASCO)/美國病理學會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 標準定義為 HR+(如果檢查的細胞中至少有 1% 具有雌激素
或黃體素受體,則腫瘤被視為 HR+)。
4. 根據 ASCO-CAP 指引,有 HER2? 狀態的記錄證據。HER2? 狀態包括 HER2 IHC0 或
HER2-低(IHC 1+、IHC 2+/螢光原位雜交 [in situ hybridization, ISH]?),應在資格審查時
依據當地檢測進行記錄。如果 IHC 在當地不可用,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要求進行中
央檢測。
5. 根據 RECIST v1.1 標準,在最近的療法期間或之後記錄有疾病惡化 (progressive disease,
Pd)(根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6. 符合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情況下進行首次化療的資格。
a. 病人必須先前於(術前)輔助化療接受過?環類藥物,或由主治醫師評估認為不
符合使用?環類藥物的資格。
7. 符合使用 capecitabine、nab-paclitaxel 或 paclitaxel 的資格。
a) 於(術前)輔助化療接受 taxane 的病人,若從根治性目的治療完成(例如:主要
乳癌手術的日期,或上次施行[術前]輔助化療的日期,取較晚發生者),到首次
記錄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經過至少 12 個月,則可接受同類型的化療(taxane)。
b) 若依當地指引要求, 血液尿嘧啶濃度 ? 150 ng/mL 的任何病人都不接受
capecitabine 做為醫師所選治療 (treatment of physician’s choice, TPC)。若依當地指
引要求,患有已知二氫嘧啶去氫?缺乏症(透過基因分型)的病人也都不接受
capecitabine 且不需要在篩選時進行血液尿嘧啶濃度評估。
8. 病人必須具有以下一項:
a) 在轉移性疾病情況下,先前接受至少 2 線或更多線內分泌治療 (Endocrine
Therapy, ET) 時疾病惡化,無論是否搭配標靶治療。
在開始接受輔助性內分泌治療的最初 24 個月時疾病復發將視為一線療法;這些
病人在轉移性疾病情況下只需要接受 1 線內分泌治療。
b) 在轉移性疾病情況下開始第一線內分泌治療後搭配或不搭配週期素依賴性激?
(cyclin-dependent kinase, CDK) 4/6 抑制劑的 6 個月內疾病惡化。
c) 在開始接受輔助性 ET 搭配 CDK 4/6 抑制劑的最初 24 個月內疾病復發且如果病
人在轉移性疾病情況下不再符合額外 ET 的資格。
9. 病人可能已經接受先前標靶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磷酸肌醇 3-激? (PI3K) 抑制劑(針對
PIK3CA 突變病人)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 (mTOR) 抑制劑。然而,無論是否搭
配標靶治療,病人都不能再接受額外的內分泌治療。
10. 病人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4 天完成任何抗癌治療。在隨機分配之前,先前治療中出
現的任何毒性必須已經解決或視為臨床上穩定。
11.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的病人必須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且 HIV 感染/疾病如下定義獲得良好控制:
a) 篩選時,接受 ART 的病人 CD4+ T 細胞計數必須至少 350 cells/mm3。
b) 接受 ART 的病人必須已達到且維持病毒抑制 (Virologic Supression),定義為於篩
選時以當地可用測定確認 HIV 核糖核酸 (RNA) 濃度低於 50 copies/mL 或定量極
限(低於偵測極限),並在篩選前持續至少 12 週。
c) 接受 ART 的病人必須搭配穩定療程(無藥物變更或劑量調整),並在進入隨機分
配前持續至少 4 週。
d) 合併 ART 療程不得含有任何可干擾 SN-38 代謝的藥物治療。
12. 符合以下器官功能要求:
器官功能 狀態 參數
足夠的血液學計數 篩選實驗室檢驗前 14 天內
不允許輸血或使用生長因
子支持
‧血紅素 ? 9 g/dL
‧ANC ? 1500/mm3
‧血小板 ? 100,000/μL
充足肝功能 ‧膽紅素 ? 1.5 IULN 或 ? 3
IULN(針對經證明患有吉伯特氏
[Gilbert] 症候群的病人)
‧AST 和 ALT ? 2.5 IULN 或 ? 5
IULN(若有已知肝轉移)
‧ 血清白蛋白 > 3 g/dL
肌酸酐清除率 至少 30 mL/min,依據 Cockcroft-
Gault (Cockcroft 1976) 公式進行評
估
凝血功能 INR/PT 和 PTT 或 aPTT ? 1.5
IULN,目前正接受治療性抗凝血
療法的病人除外
aPTT = 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ANC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LT = 丙胺酸轉胺?;AST = 天門冬胺
酸轉胺?;INR =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ULN = 試驗機構正常值上限;PT = 凝血?原時間;PTT = 部分
凝血活?時間
13. 具生育能力且有異性性行為的男女性病人,必須同意採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法。
1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為 0 或 1。
15. 預期壽命至少有 3 個月。
16. 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中的要求與限制事項。
17. 病人必須具有根據 RECIST v1.1 標準可測量的疾病。排除條件
在篩選/基準期時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病人,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不提供或不允許病人免除資格條件):
1. 完成(術前)輔助化療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
2. 在先前病理學檢查中 HER2+(IHC 3+ 或 IHC 2+/ISH+)(根據 ASCO-CAP 指引)。
3. 在試驗納入時,在符合根治性目的 (curative intent) 治療資格病人中的局部晚期轉移性乳
癌(第 IIIc 期)。
4. 目前納入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或在隨機分配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28 天內使用任何試驗
器材或藥物(以較長時間者為準)。
5.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施用前 2 週?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註:允許採用緩和性放射療法
治療轉移性疾病續發的骨骼疼痛。)
6. 先前接受過任何含有以第 I 型拓撲異構? (topoisomerase I) 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治療(包
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ntibody-drug conjugate, ADC])。
7. 先前接受過任何 Trop-2 標靶的 ADC 治療。
8. 除了試驗藥物外,還需要持續接受全身抗癌治療。
9. 需要使用任何禁止的藥物持續進行治療。
10. 由於先前服用的藥物,尚未從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 第 2 級),但任何等級的掉髮或第
1 級神經病變除外。備註:病人若接受過重大手術,開始治療前來自該介入程序的毒性
和/或併發症必須已充分復原。
11. 已知患有活動性、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和/或需要
治療的癌性腦膜炎。患有腦轉移而先前已接受治療的病人,如 CNS 疾病在納入前至少 4
週維持穩定且所有神經學症狀皆已恢復至基準期值,無新發生腦轉移或腦轉移增大證
據,且正在服用不超過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則可參加。所有患癌性腦膜
炎的病人,不論臨床穩定與否皆予排除。
12. 患有第二個活動性惡性腫瘤。
註:病人的惡性腫瘤病史如已接受完整治療且納入前達 3 年並無活動性癌症的證據,或
病人的腫瘤為手術可治癒且復發風險低(例如: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組織學確認已完全
切除的原位癌或同等情況),則可允許納入。
13. 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史,定義如下:
a) 納入的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具有嚴重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亦即: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纖維性顫動)、高度
房室傳導阻滯或其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以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控制良好的心房纖維顫動除外);QT 間期延長病史。
c)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以上鬱血性心衰竭或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 40%。
14.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 篩選時 ECG 證實基準期 QT/校正後的 QT (QTc) 間期明顯延長(例如重複出現
QTc 間期 > 500 ms)。
b) 病史中有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QT 節段延長症侯
群的家族病史)的危險因子或有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
15. 患有需要使用抗生素的嚴重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6. 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
測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a) 對於有 HBV 感染病史的病人,應在篩選時進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若呈現
陽性,將進行 B 型肝炎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若排除活動性 HBV 感染,則
病人可符合資格。
b)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且偵測不到病毒量的病人也許可符合資格。
17. 病人為 HIV-1 或 -2 陽性以及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特曼病的病史。
18. 試驗期間的已排定手術,不包括不會延遲試驗藥物的小手術(例如,人工血管置入、拔
牙、任何需要 < 1 小時全身麻醉的手術。可接受在局部或靜脈 (intravenous, IV) 輸注/監
測鎮靜下進行持續 < 2 小時的手術)。
19. 患有活動性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或納入前的 6 個月內有腸
阻塞病史。
20. 生理女性的病人血清驗孕為陽性或正在哺乳。
21.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可能會干擾試驗判讀或無法完成試驗程序和追蹤檢查的其
他同時發生的醫學或精神病況。
22. 已知對試驗藥物、其代謝物或配方中的賦形劑過敏。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王倩如(Alice Wang)/02-87296732 / alice.wang10@gilead.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0 人,全球人數 654 人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3-05-23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2%5D=1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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