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執行中】
國內試驗申請者: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第 III 期雙盲隨機分配試驗,對於在芳香酶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復發或惡化之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荷爾蒙受體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R +/HER2-) 乳癌,評估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相較於安慰劑 + Fulvestrant 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CAPItello-291)
計畫書編號 D3615C00001
號D3615C00001
NCT NumberN/A
宣稱適應症advanced or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藥品名稱Capivasertib
試驗階段Phase Ⅲ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2020/05/01 - 2025/06/30
核准執行文號1096001372
試驗目的
試驗目的用以更瞭解新藥 capivasertib 搭配一種標準照護 fulvestrant 給予,是否會比單獨使用 fulvestrant 治療晚期乳癌患者更有效。我們也希望瞭解更多相關的安全性資料,以及更瞭解研究的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Capivasertib 透過抑制腫瘤細胞的增生來產生效果。
藥品成分/劑型/劑量
Capivasert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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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m-coated tablet膜衣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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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vasertib (AZD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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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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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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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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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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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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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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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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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訓徹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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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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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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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盈勳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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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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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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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尚文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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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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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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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奇峰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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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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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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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坤銘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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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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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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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為邦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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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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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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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彥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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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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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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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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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
主要指標:
•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次要指標:
•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 PFS2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在下一線治療期間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 ORR 的定義為,由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達到至少一次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病患百分比。
• DoR 的定義為,自第一次記錄反應之日期起、直至記錄顯示惡化或在未發生疾病惡化時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 CBR 的定義為,按 RECIST 版本 1.1 在隨機分配後達到 CR、PR 或疾病穩定(未接受後續癌症療法)且維持 ≥ 24 週的病患百分比。
• 將依據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生命徵象、臨床化學/血液學/葡萄糖代謝參數和心電圖 (ECG) 參數,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AE 相關評估涵蓋:
事件數/頻率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與 capivasertib 和 fulvestrant 的關係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等級
嚴重性
死亡
導致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的 AE
導致停用 fulvestrant 的 AE
導致暫停給予 capivasertib/安慰劑的 AE
導致暫停給予 fulvestrant 的 AE
導致減少 capivasertib/安慰劑劑量的 AE
特別關注的 AE
其他重大 AE
生命徵象參數包括收縮壓和舒張壓、脈搏、呼吸率、體溫和體重。
評估包括:
觀察值
隨時間的絕對值和相較於基準期值變化
• 整體族群(隨機分配至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的病患)的給藥前(最低濃度 (Ctrough))及給藥後(給藥後 1 小時濃度 [C1h] 和給藥後 4 小時濃度 [C4h])capivasertib 血漿濃度。
在大約 6 名接受密集 PK 檢體採樣之日本病患的子群組中,0-12 小時曲線下面積 (AUC 0-12h)、最高濃度 (Cmax) 和達到最高濃度的時間 (tmax)。
• 評估 EORTC QLQ-C30、EORTC QLQ-BR23、量表/項目分數,包括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和惡化時間。
• ECOG 體能狀態確定惡化時間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至初次確認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探索性指標:
•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ORR 的定義為,由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按 RECIST 版本 1.1評估為至少有一項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的百分比。
• TFSC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中止隨機分配治療後開始後續化學療法的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針對 capivasertib 曝露與療效和安全性/耐受性變數間關係的數據驅動模型參數,如適用
• 健康照護資源使用單元。
• 評估用於 ctDNA 分析的治療前血漿檢體。
• 評估用於分析 ctDNA 基因變異的治療前和治療期間血漿檢體。
• ctDNA 和/或腫瘤組織的分析。
• 分析治療前和治療後的配對切片檢體。
• 病患報告結果版本 CTCAE (PRO-CTCAE),和使用 PGI-TT 的整體治療耐受性單一項目。
• 分別使用 PGIS 和 PGIC,評估癌症症狀嚴重程度以及健康狀態變化的病患整體印象。
• 將使用 EQ-5D-5L 健康效用權數指數,來取得用於經濟學評估的健康效用權數資料。
• 收集和儲存 DNA 用於未來分析。
• 收集與儲存血漿、血液和組織和/或分析剩餘血漿、血液或組織,包括病患特定庫存腫瘤組織,如有。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腫瘤和循環生物標記(例如 DNA、RNA、蛋白質或代謝物)的分析。
試驗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Inclusion criteria: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您方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臨床試驗之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3. 為了納入選擇性探索性基因和/或生物標記研究,在採集檢體之前,分別必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基因和/或生物標記知情同意
若您拒絕參與選擇性探索性基因研究和/或選擇性生物標記研究,將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或喪失您的利益。您不會被排除在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
年齡
4. 您在簽署 ICF 時必須 ≥18 歲(日本和臺灣必須 ≥20 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停經前及/或停經後的成年女性,以及成年男性
- 停經前(和停經過渡期,即未符合下列定義之停經標準者)女性若適合接受促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 (Luteinising-hormone releasing hormone, LHRH) 致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當天開始接受 LHRH 致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
o 年齡 ≥ 60 歲,或
o 年齡 < 6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化療/卵巢抑制/tamoxifen 或類似藥物至少 12 個月。您的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也應經確認在停經後女性的標準實驗室參考範圍內,或
o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6.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準則建議,以最近一次取得的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在組織學上確認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 (H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ER2-) 乳癌。為了符合對於 HR+ 疾病的要求,乳癌必須表現出雌激素受體 (Estrogen receptor, ER) 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的共同表現。因此,腫瘤必須:
- ER 陽性 (ER+),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分析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 ER 染色陽性,或者若無百分比資料,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3/8,
- 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 IHC 分析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陽性,或者若無百分比資料,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3/8;或黃體素受體陰性,定義為 IHC 分析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陰性,或者若無百分比資料,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2/8;或黃體素受體未知,且
- HER2−,定義為 IHC 強度為 0 或 1+,或者 IHC 強度為 2+ 且無原位雜交 (in situ hybridisation, ISH) 擴增的證據,或若IHC未完成,無原位雜交 (in situ hybridisation, ISH) 擴增的證據
7. 患有放射學或客觀證據顯示復發或惡化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癌症應於最近期的治療當下或之後出現惡化);局部晚期疾病必須不適合接受治癒目的之切除(若您在以試驗治療而可能達到降低腫瘤分期後被認定為適合接受手術或燒灼技術,則不符資格)
8. 您已接受含有芳香酶抑制劑的療程(單一藥物或合併療法)治療,並且:
a) 在芳香酶抑制劑的(先導性)輔助性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內有乳癌復發或惡化的放射學證據,或
b) 在先前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接受芳香酶抑制劑作為一線治療期間(無需為最近一次的療法)有惡化的放射學證據
9. 您必須:
-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在基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或
- 若無上述定義的可測量疾病,必須至少有一個可透過 CT 或 MRI 評估的蝕骨性或混合性(蝕骨性 + 骨硬化性)骨骼病灶;在沒有可測量疾病的情況下,僅有骨硬化型/骨髓性骨骼病灶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10. 您必須由當地試驗主持人評估為有資格接受 fulvestrant 治療
11. 同意送交並提供強制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檢體用於中央檢測。建議送交取自最近收集之隨機分配前腫瘤檢體(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必須提供 30 片(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的未染色連續腫瘤玻片。必須根據診斷檢測手冊所述的要求,在隨機分配前完成當地病理學品質管制 (Quality Control, QC),以確保檢體適合進行次世代定序 (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 分析
12. 您必須能夠吞嚥和留住口服藥物
1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WHO)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過去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且預期餘命 ≥ 12 週
生殖
14. 由 LHRH 致效劑誘導卵巢抑制的停經前患者應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或直到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後 16 週期間(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
15. 男性患者應自篩選起至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或直到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後 16 週期間(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若男性患者希望在未來使他人受孕,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冷凍精子。
註:應建議女性伴侶在其伴侶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或直至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後 16 週期間(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Exclusion criteria:
若您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便無法被納入本試驗:
醫療病況
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有使您不符合內分泌療法治療資格的疾病負擔(例如:短期內可能危及生命的症狀性內臟疾病)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5 年內曾患有乳癌之外的惡性腫瘤(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第 I 期子宮內膜癌除外)
3. 啟始試驗治療(capivasertib/安慰劑)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照野的放射線治療,和/或在啟始試驗治療(capivasertib/安慰劑)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照野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4.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除外)
5. 掉髮除外,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療法的任何未緩解毒性高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
6. 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症狀、已治療及情況穩定,且無需使用類固醇
7. 軟腦膜轉移
8. 曾患有間質性肺病、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上發生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的任何證據
9. 任何下列心臟條件:
- 從連續 3 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取得的平均休息狀態依據Fridericia’s formula校正後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70 msec
- 休息狀態 ECG 的節律、傳導或形態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枝傳導阻滯、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 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可能發生尖端扭轉型室速、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或未滿 40 歲時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
- 過去 6 個月內從有任何以下程序或病況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 2
- 未受控制的低血壓 - 收縮壓 < 90 mmHg,和/或舒張壓 < 50 mmHg
- 心臟超音波(或者若無法進行心臟超音波或心臟超音波檢測結果不確定,則依據多閘門式造影 (multiple-gated acquisition, MUGA))的評估顯示心臟射出分率超出機構正常值範圍或 < 50%(以較高者為準)
10. 有臨床意義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為符合任何下列一項:
- 如果您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第 2 型糖尿病且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
- 糖化血色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 (63.9 mmol/mol)
11. 依據下列任何實驗室數值,顯示骨髓儲藏量和器官功能不足: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5.59 mmol/L)。[註:任何輸血均必須在確認血紅素 ≥ 9 g/dL (≥ 5.59 mmol/L) 前 > 14 天進行]
- 若未有肝臟轉移時,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者若具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 總膽紅素 > 1.5 × ULN(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可納入試驗)
- 肌酸酐 > 1.5 × ULN 與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由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測量或計算);僅當肌酸酐 > 1.5 × ULN 時,才需要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12.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之全身性疾病的證據,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活動性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包括那些確診COVID-19的人。無需對慢性病況加以篩選
13. 已知凝血功能異常(例如出血傾向),或接受導致無法肌肉注射 fulvestrant 或 LHRH致效劑 的抗凝血劑治療(如適用)
14.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製劑、先前曾做相當程度的腸道切除,或患有其他病況,而可能妨礙 capivasertib 的充分吸收
15. 曾接受異體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16. 已知患有免疫缺乏症候群
17. 曾對於 capivasertib、fulvestrant 和 LHRH 致效劑(如適用,即本試驗所需的 LHRH 致效劑)或者與 capivasertib、fulvestrant 或 LHRH 致效劑(如適用,即本試驗所需的 LHRH 致效劑)有類似化學結構或藥物分類之藥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如適用)過敏
18. 有因失智症改變心智狀態或任何精神病狀況的證據,而無法瞭解或提供知情同意
19.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發現結果,而由可試驗主持人合理懷疑患有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使您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或干擾取得知情同意的疾病或病況
先前療法/併用療法
20. 曾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的內分泌療法
註:若嘗試在沒有轉移性乳癌的情況下以內分泌療法降低局部晚期腫瘤的分期(先導性療法),且隨後切除腫瘤,則該療法不被計入晚期乳癌 (Advanced breast cancer, ABC) 的一線治療。相反地,如果腫瘤仍無法進行手術,則該治療將被納入作為 ABC 的一線療法。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不被視為 ABC 的一線療法。
此外,若在無疾病惡化的情況下於一線療法中轉換藥物以管理毒性,不計入新的一線療法。
21. 曾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1 線化學療法。輔助性與先導性化療不計入 ABC 化療的線數
22. 曾接受任何下列治療:
- 蛋白激酶 B (protein kinase B, AKT)、磷酸肌醇 3-激酶 (Phosphoinositide 3-kinases, PI3K) 和哺乳動物雷帕黴素靶蛋白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 抑制劑
- Fulvestrant 和其他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 (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degrader, SERD)
-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曾接受 nitrosourea 或 mitomycin C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或抗癌藥物。若試驗委託者同意使用長半衰期藥物(例如:生物製劑),可能需要較長的廓清期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聖約翰草為 3 週)內曾接受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CYP3A4抑制藥物。
- 根據 fulvestrant 處方資訊和當地臨床準則,可能干擾 fulvestrant 安全性與療效的任何伴隨藥物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4. 在過去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參與使用未上市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的另一項臨床試驗(針對先前已上市的試驗性藥品,無論適應症,只適用排除條件第22點)。緊急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並不視為試驗性藥品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醫院人員)。
2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您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您不應參與試驗
27. 懷孕女性(驗孕結果為陽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註:在某些市場中,CDK4/6 抑制劑 (palbociclib, ribociclib, abemaciclib) 為可合併芳香酶抑制劑或 fulvestrant(± 促黃體素釋放激素 (LHRH) 致效劑,依據停經狀態)的核准治療選擇,適用於曾接受內分泌療法的晚期或轉移性 HR+HER2- 乳癌病患及/或作為初次以內分泌為主的療法。其中有些藥物已顯示可改善此病患族群的整體存活率,若可在納入病患的國家提供,當考慮將病患納入試驗之前,必須先考量是否使用這些藥物,並排除以這些藥物作為治療選項。
在台灣,已有多種 CDK4/6 抑制劑獲准用於本試驗的目標適應症,例如:abemaciclib、palcociclib 和 ribociclib。因此,如果您先前未曾接受 CDK4/6 抑制劑治療,您應接受標準治療,即 fulvestrant 合併 CDK 4/6 抑制劑。適合此類治療的病患應予以排除。
試驗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Inclusion criteria: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您方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臨床試驗之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3. 為了納入選擇性探索性基因和/或生物標記研究,在採集檢體之前,分別必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基因和/或生物標記知情同意
若您拒絕參與選擇性探索性基因研究和/或選擇性生物標記研究,將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或喪失您的利益。您不會被排除在試驗的其他方面之外。
年齡
4. 您在簽署 ICF 時必須 ≥18 歲(日本和臺灣必須 ≥20 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停經前及/或停經後的成年女性,以及成年男性
- 停經前(和停經過渡期,即未符合下列定義之停經標準者)女性若適合接受促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 (Luteinising-hormone releasing hormone, LHRH) 致效劑治療,可予以納入。您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或當天開始接受 LHRH 致效劑的伴隨治療,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治療
-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
o 年齡 ≥ 60 歲,或
o 年齡 < 6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化療/卵巢抑制/tamoxifen 或類似藥物至少 12 個月。您的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也應經確認在停經後女性的標準實驗室參考範圍內,或
o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6.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準則建議,以最近一次取得的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在組織學上確認患有荷爾蒙受體陽性 (H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陰性 (HER2-) 乳癌。為了符合對於 HR+ 疾病的要求,乳癌必須表現出雌激素受體 (Estrogen receptor, ER) 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的共同表現。因此,腫瘤必須:
- ER 陽性 (ER+),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分析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 ER 染色陽性,或者若無百分比資料,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3/8,
- 黃體素受體陽性,定義為 IHC 分析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陽性,或者若無百分比資料,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3/8;或黃體素受體陰性,定義為 IHC 分析中有 < 1% 的腫瘤細胞為黃體素受體染色陰性,或者若無百分比資料,則為 Allred IHC 分數 ≤ 2/8;或黃體素受體未知,且
- HER2−,定義為 IHC 強度為 0 或 1+,或者 IHC 強度為 2+ 且無原位雜交 (in situ hybridisation, ISH) 擴增的證據,或若IHC未完成,無原位雜交 (in situ hybridisation, ISH) 擴增的證據
7. 患有放射學或客觀證據顯示復發或惡化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癌症應於最近期的治療當下或之後出現惡化);局部晚期疾病必須不適合接受治癒目的之切除(若您在以試驗治療而可能達到降低腫瘤分期後被認定為適合接受手術或燒灼技術,則不符資格)
8. 您已接受含有芳香酶抑制劑的療程(單一藥物或合併療法)治療,並且:
a) 在芳香酶抑制劑的(先導性)輔助性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內有乳癌復發或惡化的放射學證據,或
b) 在先前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接受芳香酶抑制劑作為一線治療期間(無需為最近一次的療法)有惡化的放射學證據
9. 您必須:
-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在基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或
- 若無上述定義的可測量疾病,必須至少有一個可透過 CT 或 MRI 評估的蝕骨性或混合性(蝕骨性 + 骨硬化性)骨骼病灶;在沒有可測量疾病的情況下,僅有骨硬化型/骨髓性骨骼病灶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10. 您必須由當地試驗主持人評估為有資格接受 fulvestrant 治療
11. 同意送交並提供強制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檢體用於中央檢測。建議送交取自最近收集之隨機分配前腫瘤檢體(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必須提供 30 片(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的未染色連續腫瘤玻片。必須根據診斷檢測手冊所述的要求,在隨機分配前完成當地病理學品質管制 (Quality Control, QC),以確保檢體適合進行次世代定序 (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 分析
12. 您必須能夠吞嚥和留住口服藥物
1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WHO)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過去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且預期餘命 ≥ 12 週
生殖
14. 由 LHRH 致效劑誘導卵巢抑制的停經前患者應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或直到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後 16 週期間(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
15. 男性患者應自篩選起至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或直到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後 16 週期間(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若男性患者希望在未來使他人受孕,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冷凍精子。
註:應建議女性伴侶在其伴侶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或直至停用 capivasertib/安慰劑後 16 週期間(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Exclusion criteria:
若您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便無法被納入本試驗:
醫療病況
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有使您不符合內分泌療法治療資格的疾病負擔(例如:短期內可能危及生命的症狀性內臟疾病)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5 年內曾患有乳癌之外的惡性腫瘤(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第 I 期子宮內膜癌除外)
3. 啟始試驗治療(capivasertib/安慰劑)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照野的放射線治療,和/或在啟始試驗治療(capivasertib/安慰劑)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照野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4.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除外)
5. 掉髮除外,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療法的任何未緩解毒性高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
6. 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症狀、已治療及情況穩定,且無需使用類固醇
7. 軟腦膜轉移
8. 曾患有間質性肺病、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上發生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的任何證據
9. 任何下列心臟條件:
- 從連續 3 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取得的平均休息狀態依據Fridericia’s formula校正後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70 msec
- 休息狀態 ECG 的節律、傳導或形態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枝傳導阻滯、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 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可能發生尖端扭轉型室速、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或未滿 40 歲時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
- 過去 6 個月內從有任何以下程序或病況的經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 2
- 未受控制的低血壓 - 收縮壓 < 90 mmHg,和/或舒張壓 < 50 mmHg
- 心臟超音波(或者若無法進行心臟超音波或心臟超音波檢測結果不確定,則依據多閘門式造影 (multiple-gated acquisition, MUGA))的評估顯示心臟射出分率超出機構正常值範圍或 < 50%(以較高者為準)
10. 有臨床意義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為符合任何下列一項:
- 如果您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第 2 型糖尿病且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
- 糖化血色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 (63.9 mmol/mol)
11. 依據下列任何實驗室數值,顯示骨髓儲藏量和器官功能不足: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5.59 mmol/L)。[註:任何輸血均必須在確認血紅素 ≥ 9 g/dL (≥ 5.59 mmol/L) 前 > 14 天進行]
- 若未有肝臟轉移時,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者若具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 總膽紅素 > 1.5 × ULN(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可納入試驗)
- 肌酸酐 > 1.5 × ULN 與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由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測量或計算);僅當肌酸酐 > 1.5 × ULN 時,才需要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12.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之全身性疾病的證據,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活動性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包括那些確診COVID-19的人。無需對慢性病況加以篩選
13. 已知凝血功能異常(例如出血傾向),或接受導致無法肌肉注射 fulvestrant 或 LHRH致效劑 的抗凝血劑治療(如適用)
14.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製劑、先前曾做相當程度的腸道切除,或患有其他病況,而可能妨礙 capivasertib 的充分吸收
15. 曾接受異體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16. 已知患有免疫缺乏症候群
17. 曾對於 capivasertib、fulvestrant 和 LHRH 致效劑(如適用,即本試驗所需的 LHRH 致效劑)或者與 capivasertib、fulvestrant 或 LHRH 致效劑(如適用,即本試驗所需的 LHRH 致效劑)有類似化學結構或藥物分類之藥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如適用)過敏
18. 有因失智症改變心智狀態或任何精神病狀況的證據,而無法瞭解或提供知情同意
19.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發現結果,而由可試驗主持人合理懷疑患有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使您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或干擾取得知情同意的疾病或病況
先前療法/併用療法
20. 曾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2 線的內分泌療法
註:若嘗試在沒有轉移性乳癌的情況下以內分泌療法降低局部晚期腫瘤的分期(先導性療法),且隨後切除腫瘤,則該療法不被計入晚期乳癌 (Advanced breast cancer, ABC) 的一線治療。相反地,如果腫瘤仍無法進行手術,則該治療將被納入作為 ABC 的一線療法。輔助性內分泌療法不被視為 ABC 的一線療法。
此外,若在無疾病惡化的情況下於一線療法中轉換藥物以管理毒性,不計入新的一線療法。
21. 曾因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1 線化學療法。輔助性與先導性化療不計入 ABC 化療的線數
22. 曾接受任何下列治療:
- 蛋白激酶 B (protein kinase B, AKT)、磷酸肌醇 3-激酶 (Phosphoinositide 3-kinases, PI3K) 和哺乳動物雷帕黴素靶蛋白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 抑制劑
- Fulvestrant 和其他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 (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degrader, SERD)
-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曾接受 nitrosourea 或 mitomycin C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或抗癌藥物。若試驗委託者同意使用長半衰期藥物(例如:生物製劑),可能需要較長的廓清期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聖約翰草為 3 週)內曾接受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CYP3A4抑制藥物。
- 根據 fulvestrant 處方資訊和當地臨床準則,可能干擾 fulvestrant 安全性與療效的任何伴隨藥物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4. 在過去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參與使用未上市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的另一項臨床試驗(針對先前已上市的試驗性藥品,無論適應症,只適用排除條件第22點)。緊急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並不視為試驗性藥品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醫院人員)。
2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您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您不應參與試驗
27. 懷孕女性(驗孕結果為陽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註:在某些市場中,CDK4/6 抑制劑 (palbociclib, ribociclib, abemaciclib) 為可合併芳香酶抑制劑或 fulvestrant(± 促黃體素釋放激素 (LHRH) 致效劑,依據停經狀態)的核准治療選擇,適用於曾接受內分泌療法的晚期或轉移性 HR+HER2- 乳癌病患及/或作為初次以內分泌為主的療法。其中有些藥物已顯示可改善此病患族群的整體存活率,若可在納入病患的國家提供,當考慮將病患納入試驗之前,必須先考量是否使用這些藥物,並排除以這些藥物作為治療選項。
在台灣,已有多種 CDK4/6 抑制劑獲准用於本試驗的目標適應症,例如:abemaciclib、palcociclib 和 ribociclib。因此,如果您先前未曾接受 CDK4/6 抑制劑治療,您應接受標準治療,即 fulvestrant 合併 CDK 4/6 抑制劑。適合此類治療的病患應予以排除。
試驗聯絡人資訊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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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58 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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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ger.chen@fortre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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